計劃書編號2010.007.01
2011-08-01 - 2013-08-30
Phase I
終止收納4
ICD-10C16.9
胃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9
胃惡性腫瘤
評估晚期實體腫瘤病患使用AbGn-7單一療法及其與FOLFOX7療程併用時的安全性、耐受性與藥動性的一項第1A/B期劑量遞增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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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台醫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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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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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19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源自上皮組織之晚期實體腫瘤的病患或針對不曾接受過化學治療,或對化學治療反應不佳的復發性、局部擴散性或轉移性胃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第 1a 期:
針對罹患源自上皮組織之晚期實體腫瘤,且對化學治療反應不佳的病患,測定 AbGn-7 的安全性與耐受性,包括劑量限制性毒性(DLT,定義詳下文)。
第 1b 期:
針對不曾接受過化學治療,或對化學治療反應不佳的復發性、局部擴散性或轉移性胃癌病患,測定併用 AbGn-7 治療與 FOLFOX7 療程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品名稱
AbGn-7
主成份
AbGn-7 Antibody
劑型
vial for single dose administration
劑量
10 mg/mL
評估指標
1 於第 1 週時,在投予 AbGn-7 之前、期間與過後 72 小時內,均須於規定時間監測並記錄病患的生命徵象,包括血壓 (BP)、心跳 (HR)、呼吸速率 (RR)、體溫 (BT) 與氧飽和度(使用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測量);之後幾週的治療期間,則只需於開始輸注之前、期間與過後 2 小時內監測病患的生命徵象。
2. 於第 1 週時,在投予 AbGn-7 之前、期間與過後 48 小時內,均應監測病患的 12 導程 ECG;之後幾週的治療期,則只需於開始投予 AbGn-7 之前和之後 1 小時進行監測。
3. 於第 1 週時,應在開始輸注 AbGn-7 之前與輸注之後第 1、8、24 與 48 小時,進行試驗計畫書第 19.10 節(臨床實驗室檢驗)所述之臨床實驗室檢驗(血液學、血液生化學)與尿液分析;之後幾週的治療,則只需於投予 AbGn-7 之前進行檢驗。
4. 於第 1 週時,應在開始輸注 AbGn-7 之前與輸注之後第 8、24 與 48 小時,測量病患的肌動蛋白濃度;之後數週的治療,則只需於開始投予 AbGn-7 之前與投藥之後 1 小時進行測量。
5. 當病患在試驗中心時,必須持續接受不良事件監測,包括試驗藥物關聯性輸注/過敏反應;必須記錄所觀察及/或提報的不良事件。本試驗進行期間,應於各指定時間點詢問病患相關問題。若發生可能的不良事件,則應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進行額外評估,以確保病患的安全。應繼續追蹤於試驗結束評估時所提報的不良事件,或於此次評估時依然存在的不良事件,直到不良事件已獲解決或達穩定狀態為止,並以先發生的事件為準。
2. 於第 1 週時,在投予 AbGn-7 之前、期間與過後 48 小時內,均應監測病患的 12 導程 ECG;之後幾週的治療期,則只需於開始投予 AbGn-7 之前和之後 1 小時進行監測。
3. 於第 1 週時,應在開始輸注 AbGn-7 之前與輸注之後第 1、8、24 與 48 小時,進行試驗計畫書第 19.10 節(臨床實驗室檢驗)所述之臨床實驗室檢驗(血液學、血液生化學)與尿液分析;之後幾週的治療,則只需於投予 AbGn-7 之前進行檢驗。
4. 於第 1 週時,應在開始輸注 AbGn-7 之前與輸注之後第 8、24 與 48 小時,測量病患的肌動蛋白濃度;之後數週的治療,則只需於開始投予 AbGn-7 之前與投藥之後 1 小時進行測量。
5. 當病患在試驗中心時,必須持續接受不良事件監測,包括試驗藥物關聯性輸注/過敏反應;必須記錄所觀察及/或提報的不良事件。本試驗進行期間,應於各指定時間點詢問病患相關問題。若發生可能的不良事件,則應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進行額外評估,以確保病患的安全。應繼續追蹤於試驗結束評估時所提報的不良事件,或於此次評估時依然存在的不良事件,直到不良事件已獲解決或達穩定狀態為止,並以先發生的事件為準。
主要納入條件
1. 病患須願意且有能力簽署本試驗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病患須 ≥ 18 歲。病患的性別與民族/種族不限;
3. 病患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驗確診罹患上皮性晚期惡性實體腫瘤,且先前的化學治療失敗。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 2
5. 在投予第 1 劑試驗藥物之前 3 週內,病患血液學功能、腎功能與肝功能適當,由下列數據判定: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5 x 109/L,
b) 血紅素 ≥90 g/L(確診罹患腎細胞癌病患的血紅素須 ≥80 g/L),
c)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d) 血清肌酸酐濃度 ≤ 正常值上限 (ULN) 的 1.5 倍,或計算而得的肌酸酐廓清率 ≥ 60 mL/minute,
e) 總膽紅素 < 1.5 x ULN,但吉爾伯氏症病患除外,
f)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血清麩胺酸草酸轉胺酶 (SGO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 血清麩氨酸丙酮酸轉胺酶 (SGPT) < 2.5 x ULN,若已證實有肝轉移的病患則須 ≤ 5 x ULN。
6. 病患須能遵守指示用藥與回診。
7. 可能生育的婦女均須同意於篩選期、使用試驗藥物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60 天內,採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法避孕或禁慾。目前並無性活動的女性病患也須同意在參加本試驗期間,若發生性行為時必須採用上述可接受的避孕法之一避孕。男性病患(包括女性伴侶也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表示願意提供懷孕相關資訊的男性病患)必須同意於試驗進行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60 天內,使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法避孕或禁慾。
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法包括:全身性荷爾蒙避孕法與手術絕育(例如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術)、內含或不含殺精劑的保險套(男性和女性保險套)、內含殺精劑的子宮帽或子宮頸帽。
亦可接受醫師處方的子宮內避孕器,視當地法規而定。註:伴侶行輸精管結紮術不應視為充分避孕,必須使用上述避孕法之一避孕。停經後的婦女無須避孕。
停經的定義為至少連續 12 個月均未自然出現月經周期。
8. 至少有 3 個月的預期壽命。
9. 可取得用來測定 AbGn-7 抗原表位表現的腫瘤組織(非必要)。未保存初次診斷時所取得之腫瘤組織的病患,若您同意,在開始接受治療之前將依本試驗之指導原則進行切片。其以未染色載玻片的形式製作組織樣本(至少 5 片載玻片),並於開始進行治療前製妥載玻片。
若有下列情況者,不能參加本試驗:
1. 病患如有軟腦膜轉移或出現轉移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病灶,無論目前是否接受治療,皆不得參與本試驗。病患若有轉移性中樞神經系統病灶或脊髓壓迫臨床病史,並已接受明確治療且達臨床穩定狀態,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得參與本試驗。
2. 若病患於 AbGn-7 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受化學治療,不得參與第 1a 期試驗。
3. 若病患於接受第 1 劑試驗藥物之前 3 週內曾進行放射線治療,不得參與本試驗;參與試驗的病患必須已自放射線治療的任何相關毒性及/或併發症充分復原。
4. 若病患於接受第 1 劑試驗藥物之前 3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不包括切片、更換靜脈導管或置入導管,或基於診斷目的而進行不需長時間麻醉的簡短手術),不得參與本試驗;參與試驗的病患必須已自重大手術的毒性及/或併發症充分復原。
5. 若病患現罹患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症,或HIV 關聯性惡性腫瘤的病患,不得參與本試驗。若試驗主持人懷疑病患罹患上述疾病之一,病患應於第 1 週的第 1 天之前接受檢查確認。
6. 目前罹患活性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的病患,不得參與本試驗。若試驗主持人懷疑病患罹患上述疾病之一,病患應於第 1 週的第 1 天之前接受檢查確認。
7. 目前罹患任何嚴重或未受控制之感染症,不得參與本試驗。
8. 罹患糖尿病且病情未受控制(定義為於篩選時的糖化血色素 ≥7.5%)的病患,不得參與本試驗。若病患於篩選時血糖濃度偏高,應接受糖尿病評估。
9. 若病患於投予第 1 劑試驗藥物之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下列情況,不得參與本試驗:心肌梗塞、嚴重/不穩定的心絞痛、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術、已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衰竭、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節律障礙或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腦血管意外或暫時性腦缺血,或痙攣。
10. 若病患因先前的化學治療而出現持續且 NCI CTCAE 等級 ≥ 第 2 級之藥物關聯性毒性(禿頭症、熱潮紅、陽萎和缺乏性慾除外),不得參與本試驗。因先前的化學治療而持續出現 ≥ 第 2 級之神經病變或聽力喪失/耳鳴的病患,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得參與第 1a 期試驗。
11. 若病患於第 1 週第 1 天之前 21 天內,曾參加任何其他涉及有效治療藥劑的臨床試驗,或曾使用任何試驗產品,不得參與本試驗。
12. 除試驗主持人認為屬於研究範疇的病症外,若病患有任何具臨床顯著的病症或情況,可能對試驗的評估或理想的參加狀態造成干擾,不得參與本試驗。
2. 病患須 ≥ 18 歲。病患的性別與民族/種族不限;
3. 病患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驗確診罹患上皮性晚期惡性實體腫瘤,且先前的化學治療失敗。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 2
5. 在投予第 1 劑試驗藥物之前 3 週內,病患血液學功能、腎功能與肝功能適當,由下列數據判定: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5 x 109/L,
b) 血紅素 ≥90 g/L(確診罹患腎細胞癌病患的血紅素須 ≥80 g/L),
c)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d) 血清肌酸酐濃度 ≤ 正常值上限 (ULN) 的 1.5 倍,或計算而得的肌酸酐廓清率 ≥ 60 mL/minute,
e) 總膽紅素 < 1.5 x ULN,但吉爾伯氏症病患除外,
f)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血清麩胺酸草酸轉胺酶 (SGO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 血清麩氨酸丙酮酸轉胺酶 (SGPT) < 2.5 x ULN,若已證實有肝轉移的病患則須 ≤ 5 x ULN。
6. 病患須能遵守指示用藥與回診。
7. 可能生育的婦女均須同意於篩選期、使用試驗藥物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60 天內,採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法避孕或禁慾。目前並無性活動的女性病患也須同意在參加本試驗期間,若發生性行為時必須採用上述可接受的避孕法之一避孕。男性病患(包括女性伴侶也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表示願意提供懷孕相關資訊的男性病患)必須同意於試驗進行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60 天內,使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法避孕或禁慾。
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法包括:全身性荷爾蒙避孕法與手術絕育(例如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術)、內含或不含殺精劑的保險套(男性和女性保險套)、內含殺精劑的子宮帽或子宮頸帽。
亦可接受醫師處方的子宮內避孕器,視當地法規而定。註:伴侶行輸精管結紮術不應視為充分避孕,必須使用上述避孕法之一避孕。停經後的婦女無須避孕。
停經的定義為至少連續 12 個月均未自然出現月經周期。
8. 至少有 3 個月的預期壽命。
9. 可取得用來測定 AbGn-7 抗原表位表現的腫瘤組織(非必要)。未保存初次診斷時所取得之腫瘤組織的病患,若您同意,在開始接受治療之前將依本試驗之指導原則進行切片。其以未染色載玻片的形式製作組織樣本(至少 5 片載玻片),並於開始進行治療前製妥載玻片。
若有下列情況者,不能參加本試驗:
1. 病患如有軟腦膜轉移或出現轉移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病灶,無論目前是否接受治療,皆不得參與本試驗。病患若有轉移性中樞神經系統病灶或脊髓壓迫臨床病史,並已接受明確治療且達臨床穩定狀態,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得參與本試驗。
2. 若病患於 AbGn-7 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受化學治療,不得參與第 1a 期試驗。
3. 若病患於接受第 1 劑試驗藥物之前 3 週內曾進行放射線治療,不得參與本試驗;參與試驗的病患必須已自放射線治療的任何相關毒性及/或併發症充分復原。
4. 若病患於接受第 1 劑試驗藥物之前 3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不包括切片、更換靜脈導管或置入導管,或基於診斷目的而進行不需長時間麻醉的簡短手術),不得參與本試驗;參與試驗的病患必須已自重大手術的毒性及/或併發症充分復原。
5. 若病患現罹患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症,或HIV 關聯性惡性腫瘤的病患,不得參與本試驗。若試驗主持人懷疑病患罹患上述疾病之一,病患應於第 1 週的第 1 天之前接受檢查確認。
6. 目前罹患活性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的病患,不得參與本試驗。若試驗主持人懷疑病患罹患上述疾病之一,病患應於第 1 週的第 1 天之前接受檢查確認。
7. 目前罹患任何嚴重或未受控制之感染症,不得參與本試驗。
8. 罹患糖尿病且病情未受控制(定義為於篩選時的糖化血色素 ≥7.5%)的病患,不得參與本試驗。若病患於篩選時血糖濃度偏高,應接受糖尿病評估。
9. 若病患於投予第 1 劑試驗藥物之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下列情況,不得參與本試驗:心肌梗塞、嚴重/不穩定的心絞痛、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術、已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衰竭、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節律障礙或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腦血管意外或暫時性腦缺血,或痙攣。
10. 若病患因先前的化學治療而出現持續且 NCI CTCAE 等級 ≥ 第 2 級之藥物關聯性毒性(禿頭症、熱潮紅、陽萎和缺乏性慾除外),不得參與本試驗。因先前的化學治療而持續出現 ≥ 第 2 級之神經病變或聽力喪失/耳鳴的病患,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得參與第 1a 期試驗。
11. 若病患於第 1 週第 1 天之前 21 天內,曾參加任何其他涉及有效治療藥劑的臨床試驗,或曾使用任何試驗產品,不得參與本試驗。
12. 除試驗主持人認為屬於研究範疇的病症外,若病患有任何具臨床顯著的病症或情況,可能對試驗的評估或理想的參加狀態造成干擾,不得參與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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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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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