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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S-US-320-401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979613

2017-03-21 - 2020-07-2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B18.9

慢性病毒性肝炎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試驗,評估在慢性 B 型肝炎且病毒受到抑制的受試者中,從 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TDF) 300 mg 一天一次轉成 Tenofovir Alafenamide (TAF) 25mg 一天一次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啟益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楊勝舜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彭成元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Audit

Audit

試驗主持人 高嘉宏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莊萬龍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慢性 B 型肝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如下: • 在罹患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且病毒受到抑制的受試者中,以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 20 IU/mL 的受試者比例判定(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US FDA] 修訂版快照算法所定義),評估轉成 TAF 25 mg 一天一次相較於繼續使用 TDF 300 mg 一天一次在第 48 週時的療效。 • 在罹患慢性 HBV 且病毒受到抑制的受試者中,比較轉成 TAF 25 mg 一天一次相較於繼續使用 TDF 300 mg 一天一次在第 48 週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本試驗的關鍵次要目的如下: • 以髖部和脊椎骨質密度 (BMD) 相較於從基準期以來的百分比變化判定比較轉成 TAF 25 mg 一天一次相較於繼續使用 TDF 300 mg 一天一次在第 48 週時的安全性。 • 以利用 Cockcroft-Gault 法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eGFRCG) 在第 48 週時相較於從基準期以來的變化判定比較轉成 TAF 25 mg 一天一次相較於繼續使用 TDF 300 mg 一天一次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Tenofovir Alafenamide Tablets

主成份

Tenofovir Alafenamide Tablets

劑型

tablet

劑量

25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為:
在第48週時HBV DNA>=20 IU/ml (如修訂版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快照算法所定義)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1) 必須能夠瞭解並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該同意書必須在試驗程序開始前取得
2) 受試者為成人男性,和未懷孕、非哺乳中的女性,且年滿18 歲(根據篩選就診的日期)。具有生育能力(如附錄5 中所定義)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血清驗孕為陰性。
3) 有先前慢性 HBV 感染證據的紀錄(例如已記錄超過6 個月的HBsAg 陽性)
4) 在篩選前持續使用 TDF 300 mg 一天一次至少 48 週,並以其為單一療法治療CHB 至少 24 週,而且篩選前病毒抑制狀態(依當地實驗室評估,HBV DNA < LLOQ)在已至少12 週,包括篩選時的 HBV DNA 數值 < 20 IU/mL(由中央實驗室檢測)。將在GS-US-320-4018 試驗中用於定量HBV DNA 的分析法為Roche COBAS Ampliprep-COBAS TaqMan B 型肝炎檢測第2.0 版 {Berger 2010}。
5) 根據篩選期評估時所測量的血清肌酸酐與實際體重,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 方法),如下所示:
(140 – 年齡 [歲]) (體重[kg]) /(72) (血清肌酸酐[mg/dL])
(註:針對女性,估算出的清除率要乘以 0.85)
6) 正常的心電圖(或若異常,須由試驗主持人判定不具有臨床意義)
7) 必須願意並能夠遵守所有試驗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一個排除條件的受試者無法納入本試驗。
1) 懷孕的女性、正在哺乳的女性或希望在試驗過程中懷孕的女性
2)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及女性在試驗期間不願意使用「有效」、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式。針對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避孕方式列於附錄5。
3) 同時感染 HCV、HDV、HIV
• HCV 陽性但記錄顯示為 HCV 核糖核酸 (RNA) 陰性的受試者,仍有資格參加
4) 肝細胞癌的證據(例如由最近的影像學證據證實)
5) 目前有臨床肝代償失調的證據,或近期(≤ 5 年內)有其病史(例如:腹水、肝腦病變或靜脈曲張出血)
6) 異常的血液及生化參數,包括:
a) 血紅素(Hemoglobin) < 10 g/dL
b)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 750/mm3
c) 血小板 ≤ 50,000/mm3
d) AST 或 ALT > 5 倍正常值上限
e) 白蛋白 < 3.0 mg/ dL
f)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倍正常值上限(除非正使用穩定的抗凝血療法)
g) 總膽紅素 > 2.5 倍正常值上限
7) 曾接受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8) 試驗主持人認定有重大的腎臟、心血管、肺部或神經學方面疾病
9) 在篩選期前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經手術治癒的特定癌症除外(如基底細胞皮膚癌等)。正接受評估其可能患有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資格。
10) 目前正在接受免疫調節劑(如皮質類固醇)、腎毒性藥物或能夠調整腎臟排泄作用的療法
11) 已知對試驗藥物、代謝物或配方賦形劑過敏
12)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目前有酒精或物質濫用而可能干擾受試者遵從性
13) 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因任何其他臨床狀況或先前的療法,使其不適合參加此試驗或無法遵從用藥要求。
14) 篩選前 3 個月內使用試驗性藥物,除非試驗委託者准許r
15) 使用如第 5.4 節所述的任何禁用藥物。使用禁用藥物的受試者如果在其他方面符合資格,將需要在基準期就診前有一段至少30 天的廓清期(wash out period)。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0 人

  • 全球人數

    4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