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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FIERCE-21 (B-701-U2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401542

2017-11-01 - 2022-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8

ICD-10C67.9

膀胱惡性腫瘤

ICD-10C67

膀胱惡性腫瘤

ICD-9198.1

其他泌尿器官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對標準療法後復發或難治型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細胞癌病患,比較其單獨接受Vofatamab (B-701) 治療或合併Docetaxel治療相對於Docetaxel治療的劑量遞增及延伸性研究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Rainier Therapeutic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孝仁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江博暉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兆祥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余家政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歐宴泉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劉明哲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張兆祥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蘇柏榮 血液腫瘤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馮思中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3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蘇文彬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Relapsed or Refractory Urothelial Cell Carcinoma 復發或難治型之泌尿上皮細胞癌

試驗目的

#第1b期 (Cohort 1): 主要目的:確定接受化療後復發,或至少對先前一種化療藥物難治型,第四期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細胞癌(UCC)病患可接受之Vofatamab合併docetaxel的最大耐受劑量(MTD)。 #第2期 (Cohort 2 and 3): 主要目的:評估Vofatamab合併docetaxel 及Vofatamab單一療法對晚期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3(FGFR3)基因體異常泌尿上皮細胞癌(UCC)的安全性及療效。 #第2b期單一藥物治療延伸期 主要目標: 為了評估vofatamab用於治療患有第4期、局部晚期、或遠端轉移泌尿上皮細胞癌,經過至少一次先前一線化學治療,經無惡化存活期 (PFS) 評定為再度惡化,或對化學治療有抵抗力之受試者的有效性。 #第2b期隨機分派期 主要目標:為了評估vofatamab加上docetaxel,與安慰劑加上docetaxel相比,用於治療患有第4期、局部晚期、或遠端轉移泌尿上皮細胞癌,經過至少一次先前一線化學治療,經無惡化存活期評定為再度惡化,或對化學治療有抵抗力之受試者的有效性。

藥品名稱

Vofatamab (B-701)

主成份

Vofatamab (B-701)

劑型

無菌凍晶注射液粉末

劑量

每小瓶含100 mg的vofatamab (B-701)

評估指標

第1b期及第2期:
敘述統計學會藉由試驗群組來表示第1b期及第2期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安全性及效用結果。剩餘的小單位會會集中於第2b單一藥物治療延伸期及隨機分派期。

第2b期單一藥物治療延伸期:
主要效用結果估量為無惡化存活期 (PFS),定義為從開始隨機分派到第一次發生病況惡化 (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1.1版)或死亡,任一狀況發生時。

第2b期 隨機分配期:
主要療效指標分析:
主要療效結果測量值為無疾病惡化存活率(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到首次發生疾病惡化(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或死亡的時間,以先到者為準。如果受試者未經歷進行性疾病(PD)或死亡,則在最後一次充分的腫瘤評估日將對無疾病惡化存活率(PFS)進行審查。無疾病惡化存活率(PFS)將由每個試驗中心的主持人進行通報,並由醫療監測員進行審查。

安全性指標分析:
安全性將透過不良事件(AE)的總結、關鍵實驗室檢測結果的變化、心電圖及生命徵象的變化進行評估,確認抗vofatamab抗體 (ATA)為陽性反應的受試者數目及百分比,會在排定的時間點進行敘述匯整。所有接受任何劑量vofatamab或docetaxel治療的受試者將被納入安全性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診斷專一性的納入條件:
1. 第四期局部晚期或轉移性(T4b,任何N;或任何T,N2-3)泌尿上皮細胞癌(UCC),或尿道其他部位產生的移行上皮細胞癌(TCC),包括尿道、輸尿管及腎盂。
2. 組織學或細胞學診斷為泌尿上皮細胞癌(UCC)。只要移行上皮細胞癌(TCC)為主要組成(亦即> 50%的病理標本),即允許混合組織學檢查。純粹或主要為鱗狀細胞癌或腺癌,則不允許進行混合組織學檢查。
3. 接受化療後復發,或至少對先前一種化療藥物(不含taxane)難治型(第二期的組別三及2b期的單一藥物治療延伸期除外,該組別允許招募先前曾接受過taxane治療的受試者)。
4. 針對晚期或轉移性/復發型疾病,受試者必須先前曾接受至少一種化療療法(至少每個週期一種,包含含鉑藥物)。如受試者禁用含鉑藥物(由於先前曾有腎功能不全例如肌酸酐清除速率(CCR)< 60 mL/min、骨髓抑制、聽力受損或對含鉑複合物有過敏反應史),先前的療法無須包含含鉑藥物。禁用含鉑藥物的理由將收集於電子個案報告表中(eCRF)。
5. 允許事先接受術前或術後輔助化療(不含taxane,但第二期的組別三及2b期的單一藥物治療延伸期除外,該組別允許招募先前曾接受taxane治療的受試者),只要受試者的疾病在接受先前最後一劑術前或術後輔助化療後12個月內未惡化,這類治療將不會被列為第一線化療。然而,若試者的疾病在接受先前最後一劑術前或術後輔助化療後12個月內惡化,這類術前或術後輔助化療療法將被列為第一線化療。
6.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見附錄三)之可測量的疾病。如可能,可測量疾病的位置不應在先前接受過放療的範圍內。然而,若所有測量疾病的位置皆已接受過放療,至少一處位置在放療後有腫瘤生長的現象。
7. 必須預期受試者自隨機分配期起至少有4週無疾病惡化存活期(PFS)(亦即按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隨機分配後的首4週內不預期出現腫瘤惡化)。

#第2期及第2b期專屬之納入條件:
1. 腫瘤經證實帶有下列至少一項FGFR3突變:R248C、S249C、G370/2C、S371/3C、Y373/5C、G380/82R、F384/6L、K650/2X(X=E、T或M)或FGFR3-TACC3融合,證明方式是由一通過CAP or CLIA認證的實驗室(或於美國境外具有同等效力之證明, 例如Foundation Medicine、Ashion Analytics或Paradigm Diagnostics),對發現受試者患有肌肉侵犯性疾病或高級乳頭狀非肌肉侵犯性疾病當時或之後採集到的檢體進行檢測。若無既有的基因檢測結果,則受試者可呈送庫存組織(發現受試者患有肌肉侵犯性疾病當時或之後所採集到的組織)以進行基因檢測。若這類庫存組織無法立即取得時,可呈送血液檢體供初步確定FGFR3突變及/或融合狀態。不論是何種情況,在納入受試者後,都會以庫存組織(如果在隨機分配期沒有庫存組織,可採集核心穿刺切片)驗證先前Foundation Medicine未提供的檢測結果。將於 第一個治療週期的第一天採集血液檢體以驗證庫存組織或核心穿刺切片中觀察到的結果。
2. 接受一種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例如atezolizumab, pembrolizumab、nivolumab, avelumab或durvalumab)治療後復發,或對其療效反應不佳。受試者如果有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的禁忌症則不適用此項納入條件。有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禁忌症的理由,將紀錄於電子個案報告表上。如果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並非已核准使用或為可取得之泌尿上皮細胞癌 (UCC) 療法,則不適用此項納入條件。

#一般性納入條件:

1.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
a. 同意提供腫瘤組織及血液樣本供基因檢測。
b. 同意在試驗期間(若可取得)或驗屍時提供轉移性腫瘤組織,以進行FGFR3狀態及其他潛在生物標記之檢測。
c. 同意在結束施用試驗藥物後提供存活資訊。
2. 針對第1個試驗群組,庫存腫瘤樣本必須可以用次世代定序法,以癌症相關基因,包括FGFR3之回顧來定序。針對第2期之第2及第3個試驗群組及單一藥物治療延伸期及隨機分派期的所有受試者,受試者必須在末期疾病文件化的時候確認有FGFR3基因變異的情況。可得組織為受試者發現罹患肌肉侵襲性疾病當時或之後取得,且品質及數量皆適當的組織 (如試驗贊助者的實驗室指引所列),透過基因檢測評估FGFR3的狀態。同時也必須提供血液樣本,透過基因定序以評估循環腫瘤脫氧核醣核酸(DNA)的FGFR3狀態。萬一沒有庫存腫瘤樣本,或是組織測試並未提供資訊,可以呈送血液樣本利用循環腫瘤DNA (ctDNA) 來評估FGFR3的狀態,若為陽性反應,則有足夠資格可以被包括在內。針對參與第2b期之單一藥物治療延伸期及第2b期之隨機分派期的受試者,若沒有適合的庫存組織及循環腫瘤DNA並未提供資訊,則對腫瘤組織進行粗針切片 (轉移性或原發自任何解剖部位,除了骨骼、肺臟或腦部),以確認FGFR3的狀態。
3. 年齡大於等於18歲(於臺灣:需大於等於20歲)。
4. 預期剩餘壽命大於等於12週。
5. 下列3項不良預後因子中,符合不到3項:
a.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大於等於1分;
b. 血紅素 <10 g/dL,且
c. 有肝臟轉移
(註:若3項不良預後因子全部都有,則會對應到迅速惡化及1.7個月的中位數存活時間)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生活品質評估表之表現分數為0或1分。
7. 有充足的血液學和末端器官功能,定義為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兩週內取得下列實驗室檢測結果: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 大於等於 1500/µL
b. 血小板數目 大於等於 100,000/µL
c. 未輸血時血紅素 大於等於 9.0 g/dL
d. 白蛋白 大於等於 2.5 g/dL
e. 總膽紅素 小於等於 正常值上限(ULN)(無例外,如docetaxel仿單所述)
f.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及鹼性磷酸酶(ALP)小於等於 2.5 倍正常值上限,但有以下例外:
-經證實有骨轉移的受試者:ALP 小於等於 5倍正常值上限
-註:如docetaxel仿單所述,AST其/或ALT > 1.5 倍正常值上限且鹼性磷酸酶;同時 > 2.5 倍正常值上限的受試者,不論是否患有肝臟或骨頭轉移,都不得納入試驗中。
g. 根據Cockcroft-Gault腎絲球過濾率估計法,肌酸酐清除率 大於等於 30 mL/min。
h.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PT/INR)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TT)必須 小於等於 1.5 倍正常值上限。
8. 願意按照下列條件避免懷孕或與女性伴侶生小孩
a.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即進行手術絕育、切除子宮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無接受化療、抗雌激素或卵巢抑制劑,但停經12個月或以上)。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無須進行懷孕測試。
b.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期及第1週期第1天接受第1劑試驗藥物前之尿液或血清懷孕測試結果為陰性,並同意自篩選期算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結束後90天內,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懷孕(大約99%的確定性)。應與受試者溝通使用具有大約99%的避孕效力且經核准的避孕方法,並確認受試者已經理解。
c. 自篩選期算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結束後90天內,同意採取適當措施(大約99%的確定性)避免讓女性伴侶懷孕的男性。應與受試者溝通使用具有大約99%的避孕效力且經核准的避孕方法,並確認受試者已經理解。
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隨機分配前3天內取得陰性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
10. 沒有任何可能妨礙受試者對試驗計畫書和追蹤時程之配合的心理、家庭、社會或地理狀況(納入試驗前,應先與受試者討論這類狀況)。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在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曾使用任何其他研究性藥物(即單株抗體或實驗性療法)。
2. 在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曾接受緩和性放射療法。
3. 在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曾接受抗癌療法(例如生物性或其他標靶療法、化療或荷爾蒙療法)。
a.倘若受試者已自任何具有臨床意義的毒性中復原,則與醫療監督員討論後,可能允許實施不到14天的洗除期 (例外:允許具有第1級神經病變的受試者進入研究)。
b.先前任何治療引起的臨床不良事件(掉髮為例外)都必須已緩解至≤第1級。
c.先前任何治療引起的實驗室不良事件,在第1週期第1天前已經緩解至≤第1級,或緩解至基期數值的10%內。
4. 先前曾接受主要針對FGFR的抑制劑治療
5. 有對單株抗體療法(或重組抗體相關融合蛋白)產生重度過敏或全身性過敏反應的病史。
6. 接受歐洲紫杉醇 (Docetaxel)治療時,無法接受皮質類固醇的預先治療。
7. 有證據顯示同時患有其他重大、未受控制的疾病,而可能影響受試者對試驗計畫的配合或結果的判讀,包括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III或IV級心臟病、過去6個月內發生的心肌梗塞 或中風、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或肺病(包括阻塞性肺病和支氣管痙攣病史)。
8. 過去12個月內有與腫瘤無關的重大出血病史(需要接受至少2單位的輸血)
9. 過去12個月有臨床上顯著的血液凝固或血小板疾病病史
10.目前正接受抗凝血劑治療
11.在隨機分配前28天有先前手術未完全癒合的傷口,或直徑大於2公分的傷口
12.已知在篩選時患有活動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其他感染(不含甲床的真菌感染)。任何需要以靜脈注射型抗生素治療或住院的重大感染事件,都必須在第1週期第1天前緩解(包括完成抗生素療程)。
13. 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而可能影響受試者對試驗計畫的配合或結果的判讀。
14. 受試者如果有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之病史,則仍可參加本試驗。
15.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受試者,如果在第1週期第1天前惡性腫瘤在無治療下已緩解≥2年,則仍可參加本試驗。
16. 患有局部攝護腺癌的受試者若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將可參加本試驗。
17. 有B型肝炎(B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及/或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或C型肝炎(C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血清學檢測)的陽性檢測結果。
Anti-HB-c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聚合酶連鎖反應(PCR)顯示為B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糖核酸(DNA)陰性時,才有受試資格。
18. 已知曾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學陽性狀態之病史。
19. 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惡性腫瘤,或未治療/活動性CNS轉移
20. 懷孕中(驗孕結果為陽性)、泌乳中或正在哺餵母乳。
21. 無法配合試驗和追蹤程序。
22. 由試驗醫師判定,若受試者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異常、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檢驗發現,使人合理懷疑受試者患有某種疾病或狀況,而使受試者無法使用研究性藥物,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判讀,或使受試者有很高的風險發生治療併發症者,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5 人

  • 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