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3475-06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494583
2015-09-01 - 2019-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C16
胃惡性腫瘤
ICD-9151.9
胃惡性腫瘤
一項比較Pembrolizumab單一療法與併用Cisplatin和5-Fluorouracil及安慰劑併用Cisplatin和5-Fluorouracil作為晚期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患者第一線療法的隨機分配、活性對照、部份盲性、生物標記選擇、第三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8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晚期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
試驗目的
針對患有晚期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之受試者,比較pembrolizumab單一療法或pembrolizumab併用化療及單獨使用化療,作為陽性表現PD-L1之受試者第一線療法
(1)目的1:評估由中央放射科醫師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對PD-L1綜合陽性分數(CPS)大於等於1之受試者進行盲性審查,以評估無惡化存活期(PFS)
(2)目的2:評估整體存活期(OS)
次要目的與假設:
(1)目的:由中央放射科醫師依RECIST 1.1評估PD-L1綜合陽性分數(CPS)大於等於1之受試者的整體反應率(ORR),以及反應持續時間(DOR)。
(2)目的:由中央放射科醫師依RECIST 1.1進行盲性審查,評估受試者使用Pembrolizumab治療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3)目的:評估安全性和耐受性概況。
(4)目的:利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EORTC)30項核心生活品質問卷(EORTC QLQ-C30)和EORTC胃癌模組生活品質問卷(EORTC QLQ-STO22)的基準評估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變化。
藥品名稱
Pembrolizumab (MK-3475)
主成份
Humanized anti-PD-1 mAb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00mg/4mL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1. 無惡化存活期(PFS):由中央放射科醫師依RECIST 1.1進行盲性審查。
2. 整體存活期(OS)
1. 無惡化存活期(PFS):由中央放射科醫師依RECIST 1.1進行盲性審查。
2. 整體存活期(OS)
主要納入條件
本試驗將納入年滿18歲且患有局部晚期且無法切除的或轉移性的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之男性/女性受試者。
受試者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 願意且有能力簽署本試驗之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亦可能簽署未來生物醫學研究同意書。然而,即使受試者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仍可參與主試驗。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已年滿18歲(或依據當地法律可接受之年齡,以較年長的年齡為準)。
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三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患有局部晚期且無法切除的或轉移性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
5. 為HER2/neu陰性且PD-L1陽性。
6. 由試驗主持人依RECIST 1.1判定患有可測量之疾病。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部位之腫瘤病灶若經證實已有惡化現象,即視為可測量之病灶。
a. 註:在試驗期間應採用完全相同之影像截取和處理參數。
7. 已提供腫瘤組織檢體,且經認定足以供 PD-L1 生物標記分析。詳情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7.1.1.2.1 節。
a. 符合試驗資格通知必須在隨機分派前取得。
b. 未提供足夠組織時,可能需要額外檢體。
8. 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必須於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72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若尿液檢測結果為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則需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9. 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第5.7.2節)必須願意於試驗期間,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0天為止,持續採用一種合適的避孕方法,如計畫書第5.7.2節-避孕所述。
註:若禁慾為受試者平常生活型態及偏好的避孕方法,亦可接受禁慾。
10. 具有生育能力之男性受試者(第5.7.2節)必須同意自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20天為止,持續採用一種合適的避孕方法,如計畫書第5.7.2節-避孕所述。
註:若禁慾為受試者平常生活型態及偏好的避孕方法,亦可接受禁慾。
11. 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如表1所定義。所有篩選期實驗室檢測均須於開始治療前10天內進行。(表1請參考紙本送件文件)
受試者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 願意且有能力簽署本試驗之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亦可能簽署未來生物醫學研究同意書。然而,即使受試者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仍可參與主試驗。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已年滿18歲(或依據當地法律可接受之年齡,以較年長的年齡為準)。
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三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患有局部晚期且無法切除的或轉移性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
5. 為HER2/neu陰性且PD-L1陽性。
6. 由試驗主持人依RECIST 1.1判定患有可測量之疾病。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部位之腫瘤病灶若經證實已有惡化現象,即視為可測量之病灶。
a. 註:在試驗期間應採用完全相同之影像截取和處理參數。
7. 已提供腫瘤組織檢體,且經認定足以供 PD-L1 生物標記分析。詳情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7.1.1.2.1 節。
a. 符合試驗資格通知必須在隨機分派前取得。
b. 未提供足夠組織時,可能需要額外檢體。
8. 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必須於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72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若尿液檢測結果為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則需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9. 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第5.7.2節)必須願意於試驗期間,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0天為止,持續採用一種合適的避孕方法,如計畫書第5.7.2節-避孕所述。
註:若禁慾為受試者平常生活型態及偏好的避孕方法,亦可接受禁慾。
10. 具有生育能力之男性受試者(第5.7.2節)必須同意自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20天為止,持續採用一種合適的避孕方法,如計畫書第5.7.2節-避孕所述。
註:若禁慾為受試者平常生活型態及偏好的避孕方法,亦可接受禁慾。
11. 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如表1所定義。所有篩選期實驗室檢測均須於開始治療前10天內進行。(表1請參考紙本送件文件)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不得參與本試驗:
1. 患有鱗狀細胞或未分化胃癌
2. 曾接受局部晚期且無法切除的或轉移性胃部/胃食道交接處癌之治療。受試者可曾接受前置輔助性或輔助性治療,只要該治療在隨機分派至少6個月前完成。
3. 曾在隨機分派前28天內接受重大手術、開放性切片或經歷嚴重創傷,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
4. 隨機分派前14天內曾接受放射治療。在隨機分配前大於14天曾接受放射治療之受試者,任何放射治療相關不良事件/毒性必須已完全復原。
5. 已知患有其他惡化中或必須接受積極治療之惡性腫瘤。本項例外包括:基底細胞皮膚癌、已接受具有治癒潛力療法治療之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6.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曾接受腦部轉移治療之受試者若病情已穩定(於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4週內影像學上沒有惡化證據,且所有神經學症狀均已回復至基期狀況)、無新發生或擴大之腦部轉移證據,且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7天內並未使用類固醇,則可參與本試驗。此項例外狀況不適用於癌性腦膜炎,患有癌性腦膜炎者時無論臨床上是否穩定,均不得參加試驗。
7. 過去2年內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之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8.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日接受之劑量超過10 mg prednisone或相同類型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9. 具有非感染性肺炎其須採用類固醇治療之病史,或正罹患肺炎。
10. 患有需要全身性療法之活動性感染。
11. 病史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有任何症狀(例如已知的dihyyrimidine dehydrogenase [DPD]缺乏)、療法或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並非受試者之最佳利益。
12.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有物質濫用行為,且可能妨礙受試者對試驗要求之配合。
13. 已懷孕或哺餵母乳中,或預定在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診視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20天為止)受孕或使女性伴侶受孕。
14. 先前曾接受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製劑的療法。
15. 已知曾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具有第1/2型HIV的抗體)。
16. 已知罹患活動性B型肝炎(例如有B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反應)或C型肝炎(例如偵測到HCV RNA [定性檢測])。
17. 目前正參與並接受試驗治療,或曾在第一劑治療前4週內參與一項研究性藥物試驗或曾經使用研究性醫療器材。
18.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內曾接種活毒疫苗。
註:活性疫苗範例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下: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傷寒疫苗。注射型的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非活性流感疫苗,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活性減毒疫苗,則不允許使用。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不得參與本試驗:
1. 患有鱗狀細胞或未分化胃癌
2. 曾接受局部晚期且無法切除的或轉移性胃部/胃食道交接處癌之治療。受試者可曾接受前置輔助性或輔助性治療,只要該治療在隨機分派至少6個月前完成。
3. 曾在隨機分派前28天內接受重大手術、開放性切片或經歷嚴重創傷,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
4. 隨機分派前14天內曾接受放射治療。在隨機分配前大於14天曾接受放射治療之受試者,任何放射治療相關不良事件/毒性必須已完全復原。
5. 已知患有其他惡化中或必須接受積極治療之惡性腫瘤。本項例外包括:基底細胞皮膚癌、已接受具有治癒潛力療法治療之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6.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曾接受腦部轉移治療之受試者若病情已穩定(於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4週內影像學上沒有惡化證據,且所有神經學症狀均已回復至基期狀況)、無新發生或擴大之腦部轉移證據,且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7天內並未使用類固醇,則可參與本試驗。此項例外狀況不適用於癌性腦膜炎,患有癌性腦膜炎者時無論臨床上是否穩定,均不得參加試驗。
7. 過去2年內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之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8.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日接受之劑量超過10 mg prednisone或相同類型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9. 具有非感染性肺炎其須採用類固醇治療之病史,或正罹患肺炎。
10. 患有需要全身性療法之活動性感染。
11. 病史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有任何症狀(例如已知的dihyyrimidine dehydrogenase [DPD]缺乏)、療法或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並非受試者之最佳利益。
12.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有物質濫用行為,且可能妨礙受試者對試驗要求之配合。
13. 已懷孕或哺餵母乳中,或預定在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診視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20天為止)受孕或使女性伴侶受孕。
14. 先前曾接受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製劑的療法。
15. 已知曾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具有第1/2型HIV的抗體)。
16. 已知罹患活動性B型肝炎(例如有B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反應)或C型肝炎(例如偵測到HCV RNA [定性檢測])。
17. 目前正參與並接受試驗治療,或曾在第一劑治療前4週內參與一項研究性藥物試驗或曾經使用研究性醫療器材。
18.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內曾接種活毒疫苗。
註:活性疫苗範例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下: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傷寒疫苗。注射型的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非活性流感疫苗,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活性減毒疫苗,則不允許使用。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7 人
-
全球人數
7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