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3475-05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335424
2015-04-15 - 2019-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2
ICD-10C66
輸尿管惡性腫瘤
一項使用Pembrolizumab (MK-3475)於晚期無法以手術切除或轉移性尿路上皮癌患者的第二期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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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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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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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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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不適合接受第一線Cisplatin治療之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尿路上皮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與假設
在患有不適合接受以cisplatin為基礎治療的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尿路上皮癌受試者中,評估以pembrolizumab(MK-3475)作為第一線治療的抗腫瘤活性:
1. 目的:在所有受試者中,以獨立放射科根據RECIST 1.1版評估之客觀反應率(ORR)。
2. 目的:在腫瘤為PD-L1陽性(綜合陽性分數或CPS >1%)的受試者中,以獨立放射科根據RECIST 1.1版評估之客觀反應率(ORR)。
3. 目的:在腫瘤為PD-L1高度陽性(自生物標記探索族群確立之CPS截斷點;參見計畫書第8.2節)的受試者中,以獨立放射科根據RECIST 1.1版評估之客觀反應率(ORR)。
藥品名稱
Pembrolizumab (MK-3475)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00 mg/ 4 m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抗腫瘤活性
主要安全性評估指標: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安全性評估指標: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因字數限制,以下僅列出主要納入條件說明,細節請參考中文摘要)
1.願意且有能力簽署本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齡≥18歲。(臺灣地區受試者須年滿20歲(含)以上)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患有腎盂、輸尿管、膀胱或尿道的晚期/無法切除(無法手術)或轉移性尿路上皮癌。組織學型態可為移形細胞型,亦可為移形細胞/非移形細胞混合型。不接受患有泌尿道非尿路上皮癌的受試者。
4. 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經認定不適合接受以cisplatin為基礎的治療,因此無法接受含cisplatin之合併療法:
a. 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2分(ECOG 2分受試者的比例最多只能佔整體族群的50%)。
b. 肌酸酐清除率(估算或測量值)< 60 mL/min 但> 30 mL/min。
c. 以聽力檢查判定且CTCAE v.4 第2級以上的聽覺喪失(在連續兩個波段內下降25dB)。
d. CTCAE v.4第2級以上的周邊神經病變。
e. NYHA第III級的心臟衰竭(附件12.6)。
5. 未因晚期/無法切除(無法手術)或轉移性尿路上皮癌接受過全身性化療。
a. 允許在根除性膀胱切除術之後接受以鉑為基礎的輔助性(adjuvant)化療,且復發距治療完成的時間間隔> 12個月。
b. 允許接受以鉑為基礎的新輔助性(neoadjuvant)化療,且復發距治療完成的時間間隔> 12個月。
6. 已提供自未曾接受放射治療腫瘤病灶中新採集到之粗針/切除性切片檢體,以提供組織用於生物標記分析之用途(強制性)。用於PD-L1生物標記分析的切片檢體,必須由中央實驗室確認其適用性。
7. 由中央實驗室根據RECIST 1.1版判定,受試者所患疾病屬於可測量之疾病。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部位的腫瘤病灶,若經證實已有惡化現象,即視為可測量之病灶。
8. 於開始治療前10天內所評估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1或2分。
9. 具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如表1所定義。所有篩選期實驗室檢測均須於開始治療前10天內進行。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接受尿液或血清驗孕並取得陰性結果。若尿液驗孕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願意於試驗進行期間,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120天後為止,持續採用2種避孕方法、或經手術方式絕育,或者保持禁慾而不與異性從事性行為(參見第5.7.2節)。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意指未經手術方式絕育,或無月經的時間尚未超過1年者。
12.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的120天後為止,持續採用一種合適的避孕方法。
1.願意且有能力簽署本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齡≥18歲。(臺灣地區受試者須年滿20歲(含)以上)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患有腎盂、輸尿管、膀胱或尿道的晚期/無法切除(無法手術)或轉移性尿路上皮癌。組織學型態可為移形細胞型,亦可為移形細胞/非移形細胞混合型。不接受患有泌尿道非尿路上皮癌的受試者。
4. 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經認定不適合接受以cisplatin為基礎的治療,因此無法接受含cisplatin之合併療法:
a. 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2分(ECOG 2分受試者的比例最多只能佔整體族群的50%)。
b. 肌酸酐清除率(估算或測量值)< 60 mL/min 但> 30 mL/min。
c. 以聽力檢查判定且CTCAE v.4 第2級以上的聽覺喪失(在連續兩個波段內下降25dB)。
d. CTCAE v.4第2級以上的周邊神經病變。
e. NYHA第III級的心臟衰竭(附件12.6)。
5. 未因晚期/無法切除(無法手術)或轉移性尿路上皮癌接受過全身性化療。
a. 允許在根除性膀胱切除術之後接受以鉑為基礎的輔助性(adjuvant)化療,且復發距治療完成的時間間隔> 12個月。
b. 允許接受以鉑為基礎的新輔助性(neoadjuvant)化療,且復發距治療完成的時間間隔> 12個月。
6. 已提供自未曾接受放射治療腫瘤病灶中新採集到之粗針/切除性切片檢體,以提供組織用於生物標記分析之用途(強制性)。用於PD-L1生物標記分析的切片檢體,必須由中央實驗室確認其適用性。
7. 由中央實驗室根據RECIST 1.1版判定,受試者所患疾病屬於可測量之疾病。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部位的腫瘤病灶,若經證實已有惡化現象,即視為可測量之病灶。
8. 於開始治療前10天內所評估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1或2分。
9. 具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如表1所定義。所有篩選期實驗室檢測均須於開始治療前10天內進行。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接受尿液或血清驗孕並取得陰性結果。若尿液驗孕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願意於試驗進行期間,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120天後為止,持續採用2種避孕方法、或經手術方式絕育,或者保持禁慾而不與異性從事性行為(參見第5.7.2節)。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意指未經手術方式絕育,或無月經的時間尚未超過1年者。
12.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的120天後為止,持續採用一種合適的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因字數限制,以下僅列出主要排除條件說明,細節請參考中文摘要)
1. 所患疾病適合接受以治癒為目的之局部治療。
2. 目前正參與並接受試驗治療,或曾在第一劑治療前4週內參與研究性試劑的試驗並接受試驗治療,或使用試驗性器材。
3. 試驗第1天前4週內曾接受抗癌單株抗體(mAb)的直接抗腫瘤療法,或者尚未自超過4週以前施用之單株抗體所引起的不良事件中康復(康復意指嚴重度≤第1級,或已回復到基期狀況)。
4. 試驗第1天前2週內曾接受化學治療、小分子標靶治療或放射治療,或者尚未自先前施用之藥物所引起的不良事件中康復。
5. 已知患有其他惡化中或必須接受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本項之例外包括:已接受具有治癒潛力的療法治療之基底細胞皮膚癌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病患如有為了膀胱癌而接受膀胱攝護腺切除術後意外發現的攝護腺癌病史,仍可參加試驗,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腫瘤期別為T2N0M0(含)以下;Gleason分數≤6分,且無法測得攝護腺特異抗原(PSA)。
6.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腦部轉移已獲治療者,若進入試驗前病情穩定、無新發生或擴大之腦部轉移的證據,而且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7天內並未使用類固醇,則仍可參與本試驗。此項例外狀況不適用於癌性腦膜炎;罹患後者時,無論臨床上是否穩定,均不得參加試驗。
7. 過去2年內罹患需要以全身性治療加以控制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8. 有罹患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證據。
9. 患有需要以全身性療法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0. 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病症、接受任何治療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混淆試驗結果、干擾受試者在試驗中的全程參與,或者使得參與試驗不符合受試者之最佳利益。
11.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且可能因此干擾受試者對試驗要求的配合。
12. 目前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或即將在預定的試驗期間內(自篩選回診開始,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的120天後為止)受孕或使女性伴侶受孕。
13. 先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治療,或以其他共同抑制性T細胞受體(如CTLA-4、OX-40、CD137)為作用標的之藥物的治療。
14. 已知曾經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具有第1/2型HIV的抗體)。
15. 已知罹患活動性B型肝炎。
16. 於試驗治療預計開始的前30天內曾接種活毒疫苗。
17. 本身或直系親屬受雇於試驗單位或委託者,而且其工作與本試驗有直接關係;特定受試者若事先經過人體試驗委員會許可,則可不受此條件限制。
1. 所患疾病適合接受以治癒為目的之局部治療。
2. 目前正參與並接受試驗治療,或曾在第一劑治療前4週內參與研究性試劑的試驗並接受試驗治療,或使用試驗性器材。
3. 試驗第1天前4週內曾接受抗癌單株抗體(mAb)的直接抗腫瘤療法,或者尚未自超過4週以前施用之單株抗體所引起的不良事件中康復(康復意指嚴重度≤第1級,或已回復到基期狀況)。
4. 試驗第1天前2週內曾接受化學治療、小分子標靶治療或放射治療,或者尚未自先前施用之藥物所引起的不良事件中康復。
5. 已知患有其他惡化中或必須接受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本項之例外包括:已接受具有治癒潛力的療法治療之基底細胞皮膚癌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病患如有為了膀胱癌而接受膀胱攝護腺切除術後意外發現的攝護腺癌病史,仍可參加試驗,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腫瘤期別為T2N0M0(含)以下;Gleason分數≤6分,且無法測得攝護腺特異抗原(PSA)。
6.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腦部轉移已獲治療者,若進入試驗前病情穩定、無新發生或擴大之腦部轉移的證據,而且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7天內並未使用類固醇,則仍可參與本試驗。此項例外狀況不適用於癌性腦膜炎;罹患後者時,無論臨床上是否穩定,均不得參加試驗。
7. 過去2年內罹患需要以全身性治療加以控制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8. 有罹患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證據。
9. 患有需要以全身性療法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0. 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病症、接受任何治療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混淆試驗結果、干擾受試者在試驗中的全程參與,或者使得參與試驗不符合受試者之最佳利益。
11.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且可能因此干擾受試者對試驗要求的配合。
12. 目前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或即將在預定的試驗期間內(自篩選回診開始,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的120天後為止)受孕或使女性伴侶受孕。
13. 先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治療,或以其他共同抑制性T細胞受體(如CTLA-4、OX-40、CD137)為作用標的之藥物的治療。
14. 已知曾經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具有第1/2型HIV的抗體)。
15. 已知罹患活動性B型肝炎。
16. 於試驗治療預計開始的前30天內曾接種活毒疫苗。
17. 本身或直系親屬受雇於試驗單位或委託者,而且其工作與本試驗有直接關係;特定受試者若事先經過人體試驗委員會許可,則可不受此條件限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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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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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