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1029-012
2013-08-01 - 2015-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5
一項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多中心、平行組別、適應性設計、劑量範圍判定,以MK-1029用於持續性氣喘之成人患者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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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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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國默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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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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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Asthma
試驗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為:
1) 評估MK-1029(療效與安全性)劑量反應曲線
2) 用口服氣喘治療藥物(montelukast)的標準照護來設定MK-1029療效及安全性曲線之基準
3) 以適應性設計對MK-1029及montelukast的合併使用進行階段性評估。
藥品名稱
MK1029
主成份
MK1029-012
劑型
口服錠劑
劑量
1 mg, 3 mg, 10 mg, 30 mg, 150 mg
評估指標
1) 評估MK-1029(療效與安全性)劑量反應曲線
2) 用口服氣喘治療藥物(montelukast)的標準照護來設定MK-1029療效及安全性曲線之基準
3) 以適應性設計對MK-1029及montelukast的合併使用進行階段性評估。
2) 用口服氣喘治療藥物(montelukast)的標準照護來設定MK-1029療效及安全性曲線之基準
3) 以適應性設計對MK-1029及montelukast的合併使用進行階段性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排除條件
* 您的年齡並非介於18到75歲。(註:受試者未達法定年齡,將不得參與本研究。台灣的法定年齡為20歲。)
* 您目前懷孕、正在哺乳,或計劃在研究期間或研究的追蹤期間內懷孕。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或男性受試者:您在研究期間不願意禁慾或不願意使用(或由您的性伴侶使用之)以下的任兩種避孕方式:子宮內避孕器(IUD)、內含殺精劑的子宮帽、避孕棉、保險套、輸精管結紮術、荷爾蒙避孕藥。
* 您沒有至少持續一年以上的持續性氣喘症狀。
* 您在最近一年內曾經抽過任何菸草製品,或有過每天抽菸20支長達10年或更久。
* 您沒有規律的白天/夜間、甦醒/睡眠生活作息。
* 您計畫在研究期間改變您攝取或飲用的咖啡因含量。
* 您在研究期間不願停用或避免使用某些藥物(例如,以下所述的OATP1B1及OATP1B3抑制劑或受質)。研究醫師將會和您討論這些藥物。
任何劑量皆應停藥:atazanavir、bosentan、caspofungin、clarithromycin、cyclosporine、 gemfibrozil、glibenclamide (glyburide)、lopinavir、methotrexate、paclitaxel、repaglinide、rifampin、torasemide (torsemide)。註:下列的OATP1B1/OATP1B3 抑制劑/受質是被允許使用的,只要每日使用劑量(單獨使用或固定劑量複方中之含量)低於或等於指示劑量。因為下表無法列出全部的藥物,當受試者交給研究醫師看的OATP1B1/OATP1B3 抑制劑/受質不在此排除標準內時,則研究醫師應依其醫學專業作判斷,或與試驗委託者的臨床監測專員連繫以澄清:
藥物 每日最高允許劑量
atorvastatin 40毫克
cefoperazone 2 公克
enalapril 20毫克
erythromycin 1 公克
olmesartan 20毫克
pitavastatin 2毫克
pravastatin 20毫克
rosuvastatin 20毫克
simvastatin 20毫克
telmisartan 40毫克
valsartan 160毫克
* 您在最近3個月內曾有心臟方面的問題(例如心肌梗塞、鬱血性心臟衰竭、無法控制的心律不整)。
* 您在過去4週內曾經住院或進行過手術。
* 您預計在研究期間搬家,或您有可能導致您錯過任何一次預定的研究訪視的計劃。
* 您在最近4週內曾參加試驗性研究且使用過試驗藥物。
* 您在最近5年內曾經濫用藥物或酗酒。
* 您在最近2週內曾捐血,或計劃在研究期間內捐血。
* 您有呼吸或肺臟方面的其他問題(不同於氣喘,例如支氣管擴張症或慢性阻塞性肺病)。
* 您在最近4週內曾因氣喘被送進急診室治療,或在過去2個月內曾因氣喘而住院。
* 您在最近2個月內曾因呼吸道感染而接受抗生素治療。
* 您在最近一週內曾患有鼻竇疾病。
* 您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病史。
* 您對某些氣喘藥物或其他藥物過敏(例如,對吸入性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白三烯素拮抗劑、白三烯素合成抑制劑、或藥物配方中的任何成分過敏)。研究醫師將會和您討論這些藥物。
* 您曾有某些醫療狀況的病史,例如最近(第1次訪視前12週內)曾出現臨床上顯著的精神異常,但穩定的憂鬱症不包括在內。研究醫師將就此與您進行討論。
* 您在過去的5年內曾有某些癌症病史(已經成功治療的基底及鱗狀上皮細胞癌除外)。研究醫師將就此與您進行討論。
* 您在最近6個月內已經開始或改變您的免疫治療("過敏注射")或計劃在研究期間改變您的免疫治療。
其他的排除標準如下:
第1次訪視
根據研究醫師的觀點,您在精神上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故無法取得受試者同意書、無法閱讀或理解書面內容,或無法遵從研究流程或計劃書之要求。
一般醫療
您在眼睛、神經、肝臟、腎臟、結締組織、生殖泌尿系統、胃腸系統、心血管系統或血液系統方面有臨床上不穩定之疾病。
您第1次訪視時的實驗室檢查有下列任何異常:
- 腎功能不全,其定義為肌酸酐≥1.5毫克/分公升
- 血紅素<11 公克/分公升
- 白血球數<3000/立方毫米
- 血小板數 <100,000/立方毫米
- 麩丙酸轉移酶;(ALT)或麩草酸轉移酶;(AST)>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
- 免疫球蛋白E(IgE)<正常值下限(LLN)(IgE >正常值上限的受試者可納入研究)。
注意:若受試者第1次訪視的檢驗值落在以下範圍內,可重新再檢測一次:
ALT 及/或AST 大於正常值上限的1.5倍但小於等於正常值上限的2倍。
受試者必須符合原本第1次訪視規定的條件才能繼續參與試驗。
您有無法控制之高血壓的證據,其定義為最初3次訪視中(第1次訪視、第2次訪視、第3次訪視),至少有2次訪視的收縮壓>160毫米汞柱及/或舒張壓>100毫米汞柱 。
您有任何疾病之病史需要使用到本研究排除的藥物,且該疾病可能會有立即性的生命威脅(例如心室性心律不整、腫瘤 [未完全治癒或在最近3個月內曾接受過治療]、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或該疾病將會造成您的參與受限或無法成功完成研究,或該疾病會讓您在使用試驗藥物上帶來額外的風險。
第1次訪視所作的心電圖(ECG)顯示臨床上有顯著或無法解釋的異常,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臨床上顯著的傳導障礙(例如第二或第三級的房室阻斷)、臨床上顯著的心跳過速、進行性的心臟缺血,或QTc 波間距> 460 毫秒 。
藥物
您在第1次訪視前2週內曾使用或計畫在研究期間使用治療指數範圍狹小的任何藥物(例如warfarin、coumadin、dicoumarol、digoxin、digitoxin)。
您曾使用或計畫在研究期間使用下列任何的抗氣喘藥物:
- 第1次訪視前2週內曾使用吸入性長效或短效抗膽鹼藥物;
- 第1次訪視前4週內曾使用口服、靜脈注射、肌肉注射或肛門投藥的皮質類固醇;
- 在逐漸減量過程中或剩餘的研究期間,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ICS )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長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ICS/LABA);
- 在逐漸減量過程中或剩餘的研究期間,使用口服的氣喘控制藥物(例如montelukast、 aminophylline);
- 在整個研究期間,有使用albuterol/salbutamol以外的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
- 第1次訪視前4週內曾使用omalizumab。
您對阿斯匹靈(aspirin)及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敏感或以前未曾暴露於這類藥物。
第1次訪視前4週內曾使用腎上腺素乙型受體阻斷劑(β-adrenergic receptor blocking agents)。
第2次訪視
您不能遵從試驗流程或計劃書之要求,包括完成電子日誌及按照醫囑服用試驗藥物。
您無法完成可被接受的肺功能量計(spirometry)檢查。
在第1次及第2次訪視期間,您的氣喘狀況出現臨床上顯著之惡化。氣喘顯著惡化的條件包含下列一項或多項:
相較於第1次訪視的第1秒吐氣量(FEV1 (公升))測量值,其絕對值下降等於或大於 20%;
第1秒吐氣量(FEV1)下降至預計正常值的50%以下;
氣喘的臨床狀況惡化到需要給予緊急治療、住院治療(嚴重不良反應 [SAE])或額外的氣喘治療藥物(除了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以外)。
第3次訪視
您不能遵從試驗流程或計劃書之要求,包括完成電子日誌及按照醫囑服用試驗藥物。
您無法完成可被接受的肺功能量計(spirometry)檢查。
在第2次及第3次訪問期間,您的氣喘惡化到需要使用口服皮質類固醇來緩解。
在第2次及第3次訪視期間,您的氣喘狀況出現臨床上顯著之惡化。氣喘顯著惡化的條件包含下列一項或多項:
相較於第1次訪視的第1秒吐氣量(FEV1 (L))測量值,其絕對值的下降等於或大於20%;
第1秒吐氣量(FEV1)下降到小於預計正常值的50%;
氣喘的臨床狀況惡化到需要給予緊急治療、住院治療(嚴重不良反應 [SAE])或額外的氣喘治療藥物(除了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以外)。
納入條件
第1次訪視
您在暫停使用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至少6小時及長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LABAs)至少12小時後,第1秒吐氣量(FEV1)介於預測值的60%到85%之間(若您正接受氣喘控制藥物的治療,則第1秒吐氣量應介於預測值的65%到90%之間)。
您在暫停使用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至少6小時及長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LABAs)至少12小時後(只在第1次訪視時進行),您的呼吸道阻塞證實具有可逆性,定義為在第1次、第2次或第3次訪視期間,至少有一次於使用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後10到30分鐘,第1秒吐氣量(FEV1)增加了12%(含)以上且體積至少達200 毫升的紀錄。
註:若個別受試者在第1次或第2次訪視時符合呼吸道阻塞可逆之標準,則隨後的訪視就無需再進行可逆性測試(例如,若第1次訪視已符合可逆性,則第2次或第3次訪視就不需再進行測試)。
您的氣喘治療必須落在以下兩種方式的其中一種:
- 您必須曾使用過”必要時才使用”的吸入性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例如,albuterol/salbutamol)且未曾使用過氣喘控制藥物;或
- 您必須已接受穩定的低劑量或中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ICS)治療、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長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ICS/LABA)的合併治療,及/或其它氣喘控制藥物治療,包括白三烯素受體拮抗劑,且在導入期(run-in period),您可耐受這些控制藥物的逐漸減量(例如,吸入性皮質類固醇)或停藥(例如,montelukast)。
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在篩選期的每日最高允許劑量如下:
beclomethasone CFC 1000 微克
beclomethasone HFA 500 微克
budesonide DPI 800 微克
flunisolide 2000 微克
fluticasone 500 微克
mometasone furoate 400 微克
triamcinolone acetonide 2000 微克
ciclesonide 320 微克
您的身體質量指數(BMI)介於15 到 40公斤/平方公尺(包括15與40 公斤/平方公尺)之間(身體質量指數= 體重(公斤)/[身高(公尺)]2)。
您可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您也可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受試者同意書。然而,您有可能只參加主研究但不參加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第2次訪視
根據您的醫療史、身體檢查及定期的實驗室檢驗數據來判斷,您的健康狀況穩定(除了氣喘之外)且應該可以成功完成本研究。
您正接受氣喘控制藥物治療,且同意於2到4週內逐漸降低氣喘控制藥物的劑量(例如,吸入性皮質類固醇)或停藥(例如,白三烯素拮抗劑)。
第3次訪視
您的氣喘控制問卷分數(ACQ-6 score)≥1.5。
根據您第3次訪視前7天的電子日誌記錄,您白天及夜間使用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的總平均噴藥次數≥1次/天。
您已證明試驗藥物的自我投藥遵從性達80%以上(由計算藥丸數目而得)且能完成氣喘的電子日誌。
* 您的年齡並非介於18到75歲。(註:受試者未達法定年齡,將不得參與本研究。台灣的法定年齡為20歲。)
* 您目前懷孕、正在哺乳,或計劃在研究期間或研究的追蹤期間內懷孕。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或男性受試者:您在研究期間不願意禁慾或不願意使用(或由您的性伴侶使用之)以下的任兩種避孕方式:子宮內避孕器(IUD)、內含殺精劑的子宮帽、避孕棉、保險套、輸精管結紮術、荷爾蒙避孕藥。
* 您沒有至少持續一年以上的持續性氣喘症狀。
* 您在最近一年內曾經抽過任何菸草製品,或有過每天抽菸20支長達10年或更久。
* 您沒有規律的白天/夜間、甦醒/睡眠生活作息。
* 您計畫在研究期間改變您攝取或飲用的咖啡因含量。
* 您在研究期間不願停用或避免使用某些藥物(例如,以下所述的OATP1B1及OATP1B3抑制劑或受質)。研究醫師將會和您討論這些藥物。
任何劑量皆應停藥:atazanavir、bosentan、caspofungin、clarithromycin、cyclosporine、 gemfibrozil、glibenclamide (glyburide)、lopinavir、methotrexate、paclitaxel、repaglinide、rifampin、torasemide (torsemide)。註:下列的OATP1B1/OATP1B3 抑制劑/受質是被允許使用的,只要每日使用劑量(單獨使用或固定劑量複方中之含量)低於或等於指示劑量。因為下表無法列出全部的藥物,當受試者交給研究醫師看的OATP1B1/OATP1B3 抑制劑/受質不在此排除標準內時,則研究醫師應依其醫學專業作判斷,或與試驗委託者的臨床監測專員連繫以澄清:
藥物 每日最高允許劑量
atorvastatin 40毫克
cefoperazone 2 公克
enalapril 20毫克
erythromycin 1 公克
olmesartan 20毫克
pitavastatin 2毫克
pravastatin 20毫克
rosuvastatin 20毫克
simvastatin 20毫克
telmisartan 40毫克
valsartan 160毫克
* 您在最近3個月內曾有心臟方面的問題(例如心肌梗塞、鬱血性心臟衰竭、無法控制的心律不整)。
* 您在過去4週內曾經住院或進行過手術。
* 您預計在研究期間搬家,或您有可能導致您錯過任何一次預定的研究訪視的計劃。
* 您在最近4週內曾參加試驗性研究且使用過試驗藥物。
* 您在最近5年內曾經濫用藥物或酗酒。
* 您在最近2週內曾捐血,或計劃在研究期間內捐血。
* 您有呼吸或肺臟方面的其他問題(不同於氣喘,例如支氣管擴張症或慢性阻塞性肺病)。
* 您在最近4週內曾因氣喘被送進急診室治療,或在過去2個月內曾因氣喘而住院。
* 您在最近2個月內曾因呼吸道感染而接受抗生素治療。
* 您在最近一週內曾患有鼻竇疾病。
* 您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病史。
* 您對某些氣喘藥物或其他藥物過敏(例如,對吸入性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白三烯素拮抗劑、白三烯素合成抑制劑、或藥物配方中的任何成分過敏)。研究醫師將會和您討論這些藥物。
* 您曾有某些醫療狀況的病史,例如最近(第1次訪視前12週內)曾出現臨床上顯著的精神異常,但穩定的憂鬱症不包括在內。研究醫師將就此與您進行討論。
* 您在過去的5年內曾有某些癌症病史(已經成功治療的基底及鱗狀上皮細胞癌除外)。研究醫師將就此與您進行討論。
* 您在最近6個月內已經開始或改變您的免疫治療("過敏注射")或計劃在研究期間改變您的免疫治療。
其他的排除標準如下:
第1次訪視
根據研究醫師的觀點,您在精神上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故無法取得受試者同意書、無法閱讀或理解書面內容,或無法遵從研究流程或計劃書之要求。
一般醫療
您在眼睛、神經、肝臟、腎臟、結締組織、生殖泌尿系統、胃腸系統、心血管系統或血液系統方面有臨床上不穩定之疾病。
您第1次訪視時的實驗室檢查有下列任何異常:
- 腎功能不全,其定義為肌酸酐≥1.5毫克/分公升
- 血紅素<11 公克/分公升
- 白血球數<3000/立方毫米
- 血小板數 <100,000/立方毫米
- 麩丙酸轉移酶;(ALT)或麩草酸轉移酶;(AST)>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
- 免疫球蛋白E(IgE)<正常值下限(LLN)(IgE >正常值上限的受試者可納入研究)。
注意:若受試者第1次訪視的檢驗值落在以下範圍內,可重新再檢測一次:
ALT 及/或AST 大於正常值上限的1.5倍但小於等於正常值上限的2倍。
受試者必須符合原本第1次訪視規定的條件才能繼續參與試驗。
您有無法控制之高血壓的證據,其定義為最初3次訪視中(第1次訪視、第2次訪視、第3次訪視),至少有2次訪視的收縮壓>160毫米汞柱及/或舒張壓>100毫米汞柱 。
您有任何疾病之病史需要使用到本研究排除的藥物,且該疾病可能會有立即性的生命威脅(例如心室性心律不整、腫瘤 [未完全治癒或在最近3個月內曾接受過治療]、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或該疾病將會造成您的參與受限或無法成功完成研究,或該疾病會讓您在使用試驗藥物上帶來額外的風險。
第1次訪視所作的心電圖(ECG)顯示臨床上有顯著或無法解釋的異常,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臨床上顯著的傳導障礙(例如第二或第三級的房室阻斷)、臨床上顯著的心跳過速、進行性的心臟缺血,或QTc 波間距> 460 毫秒 。
藥物
您在第1次訪視前2週內曾使用或計畫在研究期間使用治療指數範圍狹小的任何藥物(例如warfarin、coumadin、dicoumarol、digoxin、digitoxin)。
您曾使用或計畫在研究期間使用下列任何的抗氣喘藥物:
- 第1次訪視前2週內曾使用吸入性長效或短效抗膽鹼藥物;
- 第1次訪視前4週內曾使用口服、靜脈注射、肌肉注射或肛門投藥的皮質類固醇;
- 在逐漸減量過程中或剩餘的研究期間,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ICS )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長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ICS/LABA);
- 在逐漸減量過程中或剩餘的研究期間,使用口服的氣喘控制藥物(例如montelukast、 aminophylline);
- 在整個研究期間,有使用albuterol/salbutamol以外的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
- 第1次訪視前4週內曾使用omalizumab。
您對阿斯匹靈(aspirin)及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敏感或以前未曾暴露於這類藥物。
第1次訪視前4週內曾使用腎上腺素乙型受體阻斷劑(β-adrenergic receptor blocking agents)。
第2次訪視
您不能遵從試驗流程或計劃書之要求,包括完成電子日誌及按照醫囑服用試驗藥物。
您無法完成可被接受的肺功能量計(spirometry)檢查。
在第1次及第2次訪視期間,您的氣喘狀況出現臨床上顯著之惡化。氣喘顯著惡化的條件包含下列一項或多項:
相較於第1次訪視的第1秒吐氣量(FEV1 (公升))測量值,其絕對值下降等於或大於 20%;
第1秒吐氣量(FEV1)下降至預計正常值的50%以下;
氣喘的臨床狀況惡化到需要給予緊急治療、住院治療(嚴重不良反應 [SAE])或額外的氣喘治療藥物(除了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以外)。
第3次訪視
您不能遵從試驗流程或計劃書之要求,包括完成電子日誌及按照醫囑服用試驗藥物。
您無法完成可被接受的肺功能量計(spirometry)檢查。
在第2次及第3次訪問期間,您的氣喘惡化到需要使用口服皮質類固醇來緩解。
在第2次及第3次訪視期間,您的氣喘狀況出現臨床上顯著之惡化。氣喘顯著惡化的條件包含下列一項或多項:
相較於第1次訪視的第1秒吐氣量(FEV1 (L))測量值,其絕對值的下降等於或大於20%;
第1秒吐氣量(FEV1)下降到小於預計正常值的50%;
氣喘的臨床狀況惡化到需要給予緊急治療、住院治療(嚴重不良反應 [SAE])或額外的氣喘治療藥物(除了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以外)。
納入條件
第1次訪視
您在暫停使用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至少6小時及長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LABAs)至少12小時後,第1秒吐氣量(FEV1)介於預測值的60%到85%之間(若您正接受氣喘控制藥物的治療,則第1秒吐氣量應介於預測值的65%到90%之間)。
您在暫停使用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至少6小時及長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LABAs)至少12小時後(只在第1次訪視時進行),您的呼吸道阻塞證實具有可逆性,定義為在第1次、第2次或第3次訪視期間,至少有一次於使用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後10到30分鐘,第1秒吐氣量(FEV1)增加了12%(含)以上且體積至少達200 毫升的紀錄。
註:若個別受試者在第1次或第2次訪視時符合呼吸道阻塞可逆之標準,則隨後的訪視就無需再進行可逆性測試(例如,若第1次訪視已符合可逆性,則第2次或第3次訪視就不需再進行測試)。
您的氣喘治療必須落在以下兩種方式的其中一種:
- 您必須曾使用過”必要時才使用”的吸入性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例如,albuterol/salbutamol)且未曾使用過氣喘控制藥物;或
- 您必須已接受穩定的低劑量或中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ICS)治療、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長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ICS/LABA)的合併治療,及/或其它氣喘控制藥物治療,包括白三烯素受體拮抗劑,且在導入期(run-in period),您可耐受這些控制藥物的逐漸減量(例如,吸入性皮質類固醇)或停藥(例如,montelukast)。
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在篩選期的每日最高允許劑量如下:
beclomethasone CFC 1000 微克
beclomethasone HFA 500 微克
budesonide DPI 800 微克
flunisolide 2000 微克
fluticasone 500 微克
mometasone furoate 400 微克
triamcinolone acetonide 2000 微克
ciclesonide 320 微克
您的身體質量指數(BMI)介於15 到 40公斤/平方公尺(包括15與40 公斤/平方公尺)之間(身體質量指數= 體重(公斤)/[身高(公尺)]2)。
您可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您也可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受試者同意書。然而,您有可能只參加主研究但不參加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第2次訪視
根據您的醫療史、身體檢查及定期的實驗室檢驗數據來判斷,您的健康狀況穩定(除了氣喘之外)且應該可以成功完成本研究。
您正接受氣喘控制藥物治療,且同意於2到4週內逐漸降低氣喘控制藥物的劑量(例如,吸入性皮質類固醇)或停藥(例如,白三烯素拮抗劑)。
第3次訪視
您的氣喘控制問卷分數(ACQ-6 score)≥1.5。
根據您第3次訪視前7天的電子日誌記錄,您白天及夜間使用短效乙型交感神經促進劑(SABAs)的總平均噴藥次數≥1次/天。
您已證明試驗藥物的自我投藥遵從性達80%以上(由計算藥丸數目而得)且能完成氣喘的電子日誌。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14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