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1 - 2022-06-27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ICD-10C65
腎盂惡性腫瘤
ICD-10C64
腎臟惡性腫瘤、腎盂除外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第三期試驗,評估Pembrolizumab(MK-3475)加上Epacadostat相較於標準治療(Sunitinib或Pazopanib)做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腎細胞癌第一線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KEYNOTE-679/ECHO-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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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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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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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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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臺灣區總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錠劑
劑量
100 mg/tablet、25 mg/tablet
評估指標
● 客觀反應率(ORR)定義為最佳反應為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受試者比例
次要評估指標
● 治療療程之安全性和耐受性的評估依據如下:
o 出現不良事件的受試者人數
o 因不良事件而停止試驗治療的受試者人數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參與試驗:
1. 經組織學確認患有亮細胞組成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腎細胞癌(依美國癌
症聯合委員會標準屬第四期),無論是否具有肉瘤樣特徵。
2. 必須未曾因轉移性腎細胞癌(mRCC)而接受過任何全身性治療。
3. 由試驗中心依 RECIST 1.1 評估患有可測量的疾病。若證實位於先前經
放射線照射區域的腫瘤病灶已發生惡化,則視為可測量之病灶。
4. 已提供腫瘤病灶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取得的粗針或切除性切片且
此病灶先前不可經放射線照射。必須為隨機分配前,或最近一次因腎細
胞癌(RCC)而接受全身性治療後所取得的腫瘤組織。
5. 於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評估之 Karnofsky 日常體能狀態≥70(請參閱附錄
10)。
6. 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滿 18 歲的男性/女性受試者。
7.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於治療期間至接受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加上
epacadostat 治療後至少 120 天內,或接受最後一劑標準治療(SOC)藥物
後 180 天內,使用如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2 詳述的避孕措施,並且不於這
段期間捐贈精子。
註:若禁慾符合受試者平日的生活方式,且為其偏好的避孕方法,則可
接受。
8. 女性受試者若無懷孕(請參閱附錄 2)、非正在哺乳,並且符合下列至少
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a)依附錄 2 定義,為沒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
b)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同意於治療期間至接受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加上 epacadostat 治療後至少 120 天內,或接受最後一劑
標準治療(SOC)藥物後 180 天內遵照附錄 2 中的避孕指引。註:若禁慾
符合受試者平日的生活方式,且為其偏好的避孕方法,則可接受。
9. 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若適用))簽署本試驗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10. 具有如下表所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檢體採集時間必須於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1. 曾對試驗治療藥物或其賦形劑有重度過敏反應(例如全身性皮疹/紅斑、
低血壓、支氣管痙攣、血管性水腫或全身性過敏反應)。
2. 曾被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療法(超過一天
prednisone 10 毫克之同等劑量)或於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接受
任何其他類型的免疫抑制療法。可允許使用皮質類固醇做為靜脈顯影劑
注射的預防性前置用藥。
3. 過去 2 年中,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
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替代療法(例如以甲狀
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
不足)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4. 最近 3 年內,已知患有其他已惡化或需要積極全身性治療的惡性腫瘤。
註:不包括已接受根治性治療之皮膚基底細胞癌、表層膀胱癌、皮膚鱗
狀細胞癌,已接受根治性切除之子宮頸原位癌和乳房原位癌受試者。
5. 已知具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先前腦轉移已經
治療的受試者,若放射學檢查顯示狀況穩定(於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至少 4 週,造影檢查顯示無惡化跡象)、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14
天臨床狀況穩定且不需類固醇治療,仍可參與試驗。
6.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
7. 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8. 已知曾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
則無須進行 HIV 檢測。
9. 已知有 B 型肝炎病史或為活性 B 型肝炎陽性(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反應)或患有活性 C 型肝炎(C 型肝炎病毒(HCV)RNA)。註:必
須進行檢測以判定受試者是否符合資格。
a) 篩選返診時,不可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HBV)DNA 且 HBsAg 需
呈陰性。
b) 在標準照護不含 HCV RNA 檢測的國家,允許以 C 型肝炎抗體檢
測用於篩選。在這個情況下,HCV 抗體呈現陽性的受試者將不
得參與試驗。
c) 曾針對 HCV 接受決定性治療的受試者,若於篩選返診時未檢測
出 HCV RNA,則可允許參與試驗。
10. 曾在接受血清素激活藥物後發生血清素症候群。
11. 具有胃腸道症狀之病史或曾接受相關處置,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影
響口服藥物的吸收。
12. 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具有下列任一心血管症狀之病史:心肌梗塞、不
穩定的心絞痛、心臟血管成形術或置入支架、冠狀/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紐約心臟學會(NYHA)定義之第三類或第四類鬱血性心衰竭、腦中風或
暫時性腦缺血發作,或 NYHA 定義之第三類或第四類鬱血性心衰竭(請
參閱附錄 11)。可允許穩定接受藥物治療且醫學上獲控制的心律不整。
13. 篩選前 6 個月內具有深層靜脈血栓或肺栓塞之病史。
14. 患有控制不佳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150 mm Hg 或舒張壓≥90 mm
Hg)。於隨機分配前,可允許使用或調整降血壓藥物。
15. 曾經或目前具有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異常。
篩選時 QT 間隔(QTc)>480 msec 的受試者將不得參與試驗(依 Fridericia
或 Bazett 公式校正)。若受試者出現單次 QTc>480 msec,但 3 次 ECG
檢查的平均 QTc<480 msec,則可納入試驗。
1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於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尿液
懷孕檢測結果呈陽性。若尿液檢測結果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
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註:若篩選懷孕檢測和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相隔 72 小時以上,則必須
進行另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結果必須為陰性,受試者才可開
始接受試驗治療。
17.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預期將於試驗期間(自篩選返診起,至接受最後一
劑 pembrolizumab 和 epacadostat 後 120 天內,或接受最後一劑化療藥物
後 180 天內)懷孕或使人受孕。
18. 先前曾接受過含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epacadostat 或任何抗
IDO1、或直接針對另一個活化或共同抑制 T 細胞受體(即 CTLA-4、
OX-40、CD137)之藥物治療。
19. 先前曾因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而接受過含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
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VEGFR)或雷帕黴素標的蛋白(mTOR)標靶藥物
之治療。
註:若先前因腎細胞癌(RCC)而使用這些藥物做為前置輔助/輔助療法且
已於隨機分配前>12 個月完成,則可接受。
20.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研究中藥物。
註:受試者所有因先前療法所引起的不良事件必須恢復至≤第 1 級或基
準點狀態。患有≤第 2 級神經病變之受試者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21. 若受試者曾接受過重大手術,必須於開始試驗治療前自該介入性治療所
引起的毒性和/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22. 於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體疫苗。活體疫苗包括但不
限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和傷
寒疫苗。注射型的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死病毒疫苗,故可允許使用;
然而鼻內流感疫苗為活體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23. 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曾接受過含單胺氧化酶抑制劑(MAOI)、褪黑激素補
充品或 UGT1A9 抑制劑之治療,或預計於治療期間需要使用上列任一
禁用藥物。有關這類藥物資訊,請參見第 7.7.2 節。
註:依據第 7.7.2 節,若是因試驗中切片程序而給予的 Propofol,則可
允許使用。
24. 正使用 ( 隨機分配前 7 天 內 ) 或預期需要已知為強效細胞色素
P450(CYP3A4/5)抑制劑的藥物治療或食物,包括但不限於 atazanavir、
clarithromycin、indinavir、itraconazole、ketoconazole、nefazodone、nelfinavir 、 ritonavir 、 saquinavir 、 telithromycin 、 troleandomycin 、
voriconazole 和葡萄柚或葡萄柚汁。註:可允許局部使用這些藥物(例如
2% ketoconazole 乳霜)。
25. 正使用如第 7.7.2 節-禁用藥物或療法所述的任何禁用藥物。
26. 正參與或於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參與研究中藥物試驗,或曾
使用研究中醫療器材。
註:已進入研究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若距離接受最後一劑先前研究中
藥物的時間已達 4 週,則可參與本試驗。
27. 已知患有可能妨礙配合試驗要求的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
28. 曾經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症狀、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
室檢驗值異常,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
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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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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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