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3475-67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361865
2018-01-15 - 2020-12-25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C66.2
左側輸尿管惡性腫瘤
ICD-9188.9
膀胱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不適用Cisplatin之泌尿上皮癌患者,使用Pembrolizumab (MK-3475)併用Epacadostat (INCB024360)或安慰劑之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臨床試驗(KEYNOTE-672/ECHO-307)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用於治療不適用cisplatin之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受試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證明pembrolizumab併用epacadostat,相較於pembrolizumab 併用安慰劑,在無惡化存活期(PFS)上的優越性。
-證明pembrolizumab併用epacadostat,相較於pembrolizumab併用安慰劑,在整體存活期(OS)上的優越性。
次要目的:
-評估接受pembrolizumab併用epacadostat治療之病患,相較於pembrolizumab併用安慰劑治療之病患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證明 pembrolizumab 併用epacadostat,相較於 pembrolizumab併用安慰劑,在客觀反應率(ORR)上的優越性。
-評估與比較兩個治療組之全球健康狀態/生活品質,自基準點至真實惡化發生時間(TTD)之平均變化。
藥品名稱
Keytruda / Epacadostat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Epacadostat
Epacadostat
劑型
注射劑
錠劑
錠劑
劑量
100
100
10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ORR,定義為分析人群中具有完全緩解(CR)或部分緩解(PR)的最佳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次要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AE)
因不良事件而停止使用試驗藥物。
ORR,定義為分析人群中具有完全緩解(CR)或部分緩解(PR)的最佳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次要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AE)
因不良事件而停止使用試驗藥物。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具有參與試驗資格: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1. 具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確診為晚期/無法切除(無法進行手術)或轉移
性、位於腎盂、輸尿管、膀胱或尿道的泌尿上皮癌。允須接受組織學上轉
移性上皮細胞和混合型/非轉移性上皮細胞(主要為轉移性)。不允許非泌尿
上皮癌的泌尿道癌受試者。
2. 經當地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放射學根據RECIST 1.1評估判定有可測量之
疾病。位於先前放射區域的腫瘤病灶若能證實疾病惡化,則此腫瘤病灶視
為可供測量的病灶。
3. 若符合至少1項下列條件,則視為不適合接受cisplatin合併療法:
a. 隨機分配前14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日常
體能狀態(PS)為2 (ECOG PS為2的病患比例將限制在約為總族群的
50%)
b. 肌酸酐清除率(CrCl) (計算值或測量值) < 60 mL/min但≥ 30 mL/min
註:本試驗排除CrCl (計算值或測量值) < 30 mL/min或進行透析的病
患。
c.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 4.0版,≥ 第2級之聽力檢查聽力喪
失(兩個連續波長範圍為25 dB)
d. CTCAE 4.0版,≥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e. 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三類心臟衰竭(計畫書附錄6)
4. 已提供未經放射治療之腫瘤病灶留存組織檢體或新取得之粗針或切除性切
片用於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PD-L1)分析。強烈的建議能夠取得新鮮切片檢
體,但若有充分留存組織檢體可用於進行分析則不須提供新檢體。若繳交
未染色切片,則應該在組織切除的14天內將此新的切片檢體送至中央實驗
室。相關說明請見試驗計畫書第9.8.1節。在隨機分配前,應由中央實驗室
判定PD-L1狀態[綜合積分(CPS) ≥ 10或CPS < 10]。將排除無法判定PD-L1
狀態的受試者。
5. 先前未曾因晚期/無法切除(無法進行手術)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接受過全身
性化療
a. 允許在完成治療>12個月後復發者,在根治性膀胱全切除手術後給予輔
助性含鉑化療。
或
b. 允許在完成治療>12個月後復發者,給予先導性含鉑化療。
註:在原發性腫瘤處進行放射治療合併低劑量的化療(例:低劑量的cisplatin
、cisplatin + fluorouracil (5-FU)、mitomycin + 5-FU或cisplatin + paclitaxel)
,並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在臨床環境中,給予化療的唯一目的是增加腫瘤
的敏感性,以利局部的放射治療。給予的劑量並未具有全身性效力。確診
為晚期/轉移性疾病後所進行之手術並不視為第一線療法。
人口統計資料
6. 於簽署受試者知情同意書當天≥ 18歲。
7. 隨機分配前14天內,ECOG日常體能狀態量表之日常體能狀態為0、1或2。
男性受試者:
8. 男性受試者必須根據本計畫的附錄5所述,同意在治療期間與最後一劑試
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避孕,並且不得在此期間捐獻精子。
女性受試者:
9. 女性受試者若非懷孕(見計畫書附錄5)、正在哺乳,並且符合至少一項下列
條件,則符合資格參與試驗:
a.)根據附錄5,非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
b.)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並同意遵循根據附錄5所訂定的避孕指引,在治療
期間與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根據試驗藥物[MK-3475與
epacadostat]排除體外所需的時間所訂定)避孕。
受試者同意書
10. 受試者(或若合適,法定代理人)必須針對本試驗提供書面受試者知情同意
書。
實驗室數值
11.具有表 1 所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所有篩選實驗室檢測檢體必須在隨機分
配前 14 天內收集。
受試者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具有參與試驗資格: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1. 具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確診為晚期/無法切除(無法進行手術)或轉移
性、位於腎盂、輸尿管、膀胱或尿道的泌尿上皮癌。允須接受組織學上轉
移性上皮細胞和混合型/非轉移性上皮細胞(主要為轉移性)。不允許非泌尿
上皮癌的泌尿道癌受試者。
2. 經當地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放射學根據RECIST 1.1評估判定有可測量之
疾病。位於先前放射區域的腫瘤病灶若能證實疾病惡化,則此腫瘤病灶視
為可供測量的病灶。
3. 若符合至少1項下列條件,則視為不適合接受cisplatin合併療法:
a. 隨機分配前14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日常
體能狀態(PS)為2 (ECOG PS為2的病患比例將限制在約為總族群的
50%)
b. 肌酸酐清除率(CrCl) (計算值或測量值) < 60 mL/min但≥ 30 mL/min
註:本試驗排除CrCl (計算值或測量值) < 30 mL/min或進行透析的病
患。
c.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 4.0版,≥ 第2級之聽力檢查聽力喪
失(兩個連續波長範圍為25 dB)
d. CTCAE 4.0版,≥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e. 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三類心臟衰竭(計畫書附錄6)
4. 已提供未經放射治療之腫瘤病灶留存組織檢體或新取得之粗針或切除性切
片用於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PD-L1)分析。強烈的建議能夠取得新鮮切片檢
體,但若有充分留存組織檢體可用於進行分析則不須提供新檢體。若繳交
未染色切片,則應該在組織切除的14天內將此新的切片檢體送至中央實驗
室。相關說明請見試驗計畫書第9.8.1節。在隨機分配前,應由中央實驗室
判定PD-L1狀態[綜合積分(CPS) ≥ 10或CPS < 10]。將排除無法判定PD-L1
狀態的受試者。
5. 先前未曾因晚期/無法切除(無法進行手術)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接受過全身
性化療
a. 允許在完成治療>12個月後復發者,在根治性膀胱全切除手術後給予輔
助性含鉑化療。
或
b. 允許在完成治療>12個月後復發者,給予先導性含鉑化療。
註:在原發性腫瘤處進行放射治療合併低劑量的化療(例:低劑量的cisplatin
、cisplatin + fluorouracil (5-FU)、mitomycin + 5-FU或cisplatin + paclitaxel)
,並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在臨床環境中,給予化療的唯一目的是增加腫瘤
的敏感性,以利局部的放射治療。給予的劑量並未具有全身性效力。確診
為晚期/轉移性疾病後所進行之手術並不視為第一線療法。
人口統計資料
6. 於簽署受試者知情同意書當天≥ 18歲。
7. 隨機分配前14天內,ECOG日常體能狀態量表之日常體能狀態為0、1或2。
男性受試者:
8. 男性受試者必須根據本計畫的附錄5所述,同意在治療期間與最後一劑試
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避孕,並且不得在此期間捐獻精子。
女性受試者:
9. 女性受試者若非懷孕(見計畫書附錄5)、正在哺乳,並且符合至少一項下列
條件,則符合資格參與試驗:
a.)根據附錄5,非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
b.)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並同意遵循根據附錄5所訂定的避孕指引,在治療
期間與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根據試驗藥物[MK-3475與
epacadostat]排除體外所需的時間所訂定)避孕。
受試者同意書
10. 受試者(或若合適,法定代理人)必須針對本試驗提供書面受試者知情同意
書。
實驗室數值
11.具有表 1 所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所有篩選實驗室檢測檢體必須在隨機分
配前 14 天內收集。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排除其試驗資格:
醫療病況
1. 所患疾病適合接受以治癒為目的之局部治療。
2. 過去3年內,已知罹患其他正處於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
註:不排除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例:乳癌、子
宮頸原位癌),且已接受可能治癒療法的受試者。不排除患有低風險、前期
前列腺癌的受試者,其定義如下:T1c或T2a期,Gleason分數≤ 6且攝護腺
特異性抗原(PSA) < 10 ng/mL,已接受可能治療之療法或未接受治療但持續
監控中、試驗分配前1年內病情穩定。
3. 已知具有活動性中樞神經(CNS)轉移及/或癌性腻膜炎。先前因大腻轉移而
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若經放射學認定為穩定,亦即重複造影未顯示惡化的證
據至少4週(注意:此重複的造影應於試驗篩選時進行)、臨床穩定,且在給
予第一劑量試驗治療前14天內並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參與試驗。
4. 過去2年中,具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
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
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腻下垂體功能不足)不視
為全身性治療,可以接受。
5.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長期全身性類
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
疫抑制療法。
6.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感染肺炎。
7. 罹患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8.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無須檢測HIV,除非當地衛生主
管機關要求。
9. 已知曾患有或B型肝炎或活性B型肝炎呈現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檢測結果為具反應性)或活性C型肝炎(HCV RNA)陽性。註:需要
進行檢測以判定是否符合資格。
篩選期不可測得B型肝炎去氧核醣核酸(HBV DNA)且HBsAg呈陰性
。
在標準照護不包含C型肝炎核醣核酸(HCV RNA)的國家中,基於篩
選目的可以檢測C型肝炎抗體。在這個情況下,將排除HCV抗體呈
現陽性的受試者。
只要篩選期未測得HCV RNA,則可允許曾接受明確HCV治療的受
試者。
10.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具有胃腸道疾病或曾接受相關處置可能影響口服藥物
吸收者。
11. 經試驗主持人的判定曾有或目前有心電圖(ECG)異常的病史具有臨床意義
。篩選期的校正後QT間期(QTc) > 480毫秒(依Fridericia或Bazett算式校正)
將予以排除。在單一QTc > 480毫秒的情況下,若受試者3次ECG的QTc平
均< 480毫秒,則可納入。
12. 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症狀、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
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主治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
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3.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且可能影響受試者導致其無法配合試驗要
求。
14.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隨機分配前72小時內進行之尿液懷孕檢測呈現陽性(
見附錄5)。若尿液檢測無法確認其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在這個情況下,血清懷孕檢測呈現陽性的受試者必須予以排除。
註:若篩選期所進行的懷孕檢測與試驗治療的第一劑給藥時間> 72小時,
則必須另外再進行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結果必須為陰性,受試
者方可進行治療試驗。
15. 正懷孕或哺乳,或預計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訪視起,至接受最後一劑
試驗藥物pembrolizumab和epacadostat/配對的安慰劑後120天內)懷孕或使
人受孕。
先前/併用療法
16. 曾接受抗PD-1、抗PD-L1、抗PD-L2藥物、雙加氧酶1 (IDO1)抑制劑的療法
,或在輔助或晚期/轉移性治療中,接受直接針對另一個刺激性或共同抑制
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或標靶T細胞共同刺激途徑
的任何其他抗體或藥物。
17. 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試驗性藥物。
註:受試者因先前療法引起之所有不良事件(AE)必須已恢復至≤第1級或基
準期程度。具有≤第2級之神經病變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註:如果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必須於開始試驗治療之前,已自該介入
性治療的毒性以及/或併發症中充分的恢復。
18. 曾在展開試驗治療前2週內接受放射線療法。受試者須已從所有放射線療
法相關毒性中恢復,且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對非中樞神經系統(CNS)
疾病進行緩和性放療(≤ 2週的放射療法)可允許1週的廓清期。
19. 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體疫苗。活體疫苗包括但不僅限於下
列範例: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注射型的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死病毒疫苗,可
允許使用;然而鼻噴劑流感疫苗為減毒活體疫苗,不允許使用。
20. 治療開始21天前曾使用單胺氧化酶抑制劑(MAOI)、褪黑激素補充品或
UGT1A9抑制劑,或預計在治療期間使用這些禁止使用的藥物。有關這些
藥物類型的範例,請見計畫書第7.7節-併用藥物。
註:依據計畫書第7.7.1節,若是因試驗中因切片程序而給予Propofol,則
可允許使用。
21. 曾有在接受具血清素活性之藥物後發生血清素症候群的病史。
22. 曾對任何試驗治療(pembrolizumab和epacadostat)及/或其任何賦形劑發生重
度過敏(≥第3級)。
先前/併用臨床試驗經驗
23. 目前正參與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參與試驗性藥物試驗,或曾使
用試驗性器材。
註:受試者如果先前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的使用時間在4週之前,且已進
入臨床試驗追蹤期,則可參與試驗。
受試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排除其試驗資格:
醫療病況
1. 所患疾病適合接受以治癒為目的之局部治療。
2. 過去3年內,已知罹患其他正處於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
註:不排除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例:乳癌、子
宮頸原位癌),且已接受可能治癒療法的受試者。不排除患有低風險、前期
前列腺癌的受試者,其定義如下:T1c或T2a期,Gleason分數≤ 6且攝護腺
特異性抗原(PSA) < 10 ng/mL,已接受可能治療之療法或未接受治療但持續
監控中、試驗分配前1年內病情穩定。
3. 已知具有活動性中樞神經(CNS)轉移及/或癌性腻膜炎。先前因大腻轉移而
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若經放射學認定為穩定,亦即重複造影未顯示惡化的證
據至少4週(注意:此重複的造影應於試驗篩選時進行)、臨床穩定,且在給
予第一劑量試驗治療前14天內並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參與試驗。
4. 過去2年中,具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
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
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腻下垂體功能不足)不視
為全身性治療,可以接受。
5.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長期全身性類
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
疫抑制療法。
6.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感染肺炎。
7. 罹患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8.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無須檢測HIV,除非當地衛生主
管機關要求。
9. 已知曾患有或B型肝炎或活性B型肝炎呈現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檢測結果為具反應性)或活性C型肝炎(HCV RNA)陽性。註:需要
進行檢測以判定是否符合資格。
篩選期不可測得B型肝炎去氧核醣核酸(HBV DNA)且HBsAg呈陰性
。
在標準照護不包含C型肝炎核醣核酸(HCV RNA)的國家中,基於篩
選目的可以檢測C型肝炎抗體。在這個情況下,將排除HCV抗體呈
現陽性的受試者。
只要篩選期未測得HCV RNA,則可允許曾接受明確HCV治療的受
試者。
10.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具有胃腸道疾病或曾接受相關處置可能影響口服藥物
吸收者。
11. 經試驗主持人的判定曾有或目前有心電圖(ECG)異常的病史具有臨床意義
。篩選期的校正後QT間期(QTc) > 480毫秒(依Fridericia或Bazett算式校正)
將予以排除。在單一QTc > 480毫秒的情況下,若受試者3次ECG的QTc平
均< 480毫秒,則可納入。
12. 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症狀、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
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主治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
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3.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且可能影響受試者導致其無法配合試驗要
求。
14.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隨機分配前72小時內進行之尿液懷孕檢測呈現陽性(
見附錄5)。若尿液檢測無法確認其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在這個情況下,血清懷孕檢測呈現陽性的受試者必須予以排除。
註:若篩選期所進行的懷孕檢測與試驗治療的第一劑給藥時間> 72小時,
則必須另外再進行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結果必須為陰性,受試
者方可進行治療試驗。
15. 正懷孕或哺乳,或預計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訪視起,至接受最後一劑
試驗藥物pembrolizumab和epacadostat/配對的安慰劑後120天內)懷孕或使
人受孕。
先前/併用療法
16. 曾接受抗PD-1、抗PD-L1、抗PD-L2藥物、雙加氧酶1 (IDO1)抑制劑的療法
,或在輔助或晚期/轉移性治療中,接受直接針對另一個刺激性或共同抑制
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或標靶T細胞共同刺激途徑
的任何其他抗體或藥物。
17. 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試驗性藥物。
註:受試者因先前療法引起之所有不良事件(AE)必須已恢復至≤第1級或基
準期程度。具有≤第2級之神經病變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註:如果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必須於開始試驗治療之前,已自該介入
性治療的毒性以及/或併發症中充分的恢復。
18. 曾在展開試驗治療前2週內接受放射線療法。受試者須已從所有放射線療
法相關毒性中恢復,且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對非中樞神經系統(CNS)
疾病進行緩和性放療(≤ 2週的放射療法)可允許1週的廓清期。
19. 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體疫苗。活體疫苗包括但不僅限於下
列範例: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注射型的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死病毒疫苗,可
允許使用;然而鼻噴劑流感疫苗為減毒活體疫苗,不允許使用。
20. 治療開始21天前曾使用單胺氧化酶抑制劑(MAOI)、褪黑激素補充品或
UGT1A9抑制劑,或預計在治療期間使用這些禁止使用的藥物。有關這些
藥物類型的範例,請見計畫書第7.7節-併用藥物。
註:依據計畫書第7.7.1節,若是因試驗中因切片程序而給予Propofol,則
可允許使用。
21. 曾有在接受具血清素活性之藥物後發生血清素症候群的病史。
22. 曾對任何試驗治療(pembrolizumab和epacadostat)及/或其任何賦形劑發生重
度過敏(≥第3級)。
先前/併用臨床試驗經驗
23. 目前正參與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參與試驗性藥物試驗,或曾使
用試驗性器材。
註:受試者如果先前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的使用時間在4週之前,且已進
入臨床試驗追蹤期,則可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