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64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834493
試驗已結束

2019-06-01 - 2025-12-31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C61

攝護腺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5

攝護腺惡性腫瘤

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雙盲試驗,比較Pembrolizumab (MK-3475)併用Enzalutamide相較於安慰劑併用Enzalutamide,用於去勢療法抗性的轉移性前列腺癌(mCRPC)受試者(KEYNOTE-641)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逸修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兆祥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嘉彥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蘇文彬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蒲永孝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去勢療法抗性的轉移性前列腺癌(mCRPC)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1.比較pembrolizumab併用enzalutamide相較於安慰劑併用enzalutamide的整體存活期(OS) 2.比較pembrolizumab併用enzalutamide相較於安慰劑併用enzalutamide的放射線造影無惡化存活期(rPFS),採用前列腺癌工作小組(PCWG)-修訂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進行評估;依據修訂版RECIST 1.1評估軟組織,判定目標病灶最多10處,而每項器官目標病灶最多5處,另依據PCWG標準評估骨骼疾病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embrolizumab;Enzalutamide

劑型

270

劑量

100 mg/4 ml;40mg/cap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OS,從隨機分配至死亡(不論原因為何)的時間
- rPFS:自隨機分配起,至放射線造影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次要評估指標
- TFST:自隨機分配起,至開始第一次後續抗癌治療或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 PSA反應:兩次測量顯示PSA相較基期下降≥ 50%,兩次測量間隔至少3週
- 無法測得PSA:試驗治療期間PSA < 0.2 ng/mL
- 客觀反應(OR):完整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
- DOR:自最早記錄到首次發生CR或PR之證據的日期,至疾病惡化的最早日期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 PSA惡化時間:自隨機分配至PSA惡化時間。PSA惡化日期定義為以下事件之日期:1)若PSA自基期下降,則為自最低值增加≥ 25%且高於≥ 2 ng/mL之日期,經≥ 3週後第2次數據確認,或2)若PSA未自基期下降,則為12週後自基期增加≥ 25%且增加≥ 2 ng/mL之日期。
- 至放射線造影顯示軟組織惡化時間:自隨機分配至放射線造影顯示軟組織惡化時間
- TTPP,依據為BPI-SF第3項「24小時內最嚴重疼痛」和鴉片類鎮痛藥使用情形(AQA分數)
- 至發生徵候性骨骼相關事件(SSRE)時間:自隨機分配至首次發生SSRE的時間,定義如下:
1) 首次使用體外放射線治療(EBRT)以預防或減輕骨骼症狀
2) 發生徵候性病理性骨折(脊椎或非脊椎)
3) 發生脊髓壓迫症
4) 或腫瘤相關的骨科介入性手術,
以先發生者為準
- 不良事件(AE),因AE導致試驗治療停止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確認(若當地醫療主管機關法規允許),且無小細胞組織學之前列腺癌。診斷必須以病理學報告說明,並由試驗主持人確認。
2. 試驗主持人依據以下其中一種方法,判定在篩選前6個月內,接受ADT治療期間(或雙側睪丸切除術後)前列腺癌惡化:
a. 當地實驗室數值顯示PSA惡化,定義為至少連續2次PSA濃度升高(每次評估間隔≥ 1週),且篩選時PSA值≥ 1 ng/mL。詳細資訊請見試驗計畫書第8.2.2節-前列腺特異性抗原評估。
b. 放射線造影顯示軟組織疾病惡化(依據為RECIST 1.1標準),伴隨或未伴隨PSA惡化。
c. 根據PCWG,放射線造影顯示骨骼疾病惡化,定義為骨掃描出現2處或超過2處新的骨病灶,伴隨或未伴隨PSA惡化。
3. 若受試者在納入試驗前曾接受抗雄性激素療法,而發生下列惡化情形:
a. 最後一次flutamide治療後> 4週出現惡化證據。
b. 最後一次bicalutamide或nilutamide治療後> 6週出現惡化證據。
4. 目前有轉移性疾病證據,依據為骨掃描出現骨病灶及/或CT/MRI出現軟組織疾病。疾病擴散範圍僅限局部骨盆淋巴結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5. Abiraterone acetate的使用情形符合下方任何條件之一:
a. 未曾接受abiraterone acetate治療(即未曾接受abiraterone治療)
b. 曾接受abiraterone acetate治療mHSPC,持續至少4週,且在治療時疾病不得惡化。
c. 曾接受abiraterone acetate治療mCRPC,而在進行治療至少8週後疾病惡化(若有骨骼惡化,則應至少14週),或在進行治療至少4週後無法耐受藥物。
6. 目前進行雄性素去除,血清睪固酮< 50 ng/mL (< 2.0 nM)。若受試者目前正在接受促黃體激素釋放素促效劑或拮抗劑治療(未接受睪丸切除術的受試者),此療法必須於隨機分配前至少4週開始進行,且試驗期間必須持續治療。
7. 接受骨溶蝕治療(包括但不限於雙磷酸鹽或denosumab)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已接受穩定劑量≥ 4週。
8. 證實具有適當器官功能(如表1所定義);在開始第一劑試驗治療的10天內,須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所有實驗室篩選。
人口統計學資料
9. 受試者為男性。
10.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年齡 ≥ 18歲。
男性受試者
男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
11. 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需同意遵守下列事項,方具有試驗資格:
• 避免捐贈精子
以及下列之一:
• 不可進行異性性行為,若此為偏好的日常生活方式(長期並持續禁慾)且同意維持禁慾

• 必須同意進行避孕,除經確認為無精子(輸精管結紮術或繼發於醫療原因[附錄5]),詳細說明如下:
• 與具生育能力且目前尚未懷孕的女性(WOCBP)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且伴侶使用另一種避孕方法。註:伴侶已懷孕或正在哺乳,受試者必須同意不可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或每次進行陰莖-陰道性交時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
12.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與另一位任何性別者進行任何體內射精活動時,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

受試者同意書
13. 受試者(若適用,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也可提交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然而,受試者可以只參加主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其他類別
14. 已提供新取自未接受放療軟組織的粗針或切除性切片(取得時間在篩選期12個月內) (可允許曾接受放療部位發生惡化的腫瘤檢體;可在與委託者諮詢後考慮其他例外)。疾病僅限骨骼或主要為骨骼疾病者,可提供骨骼切片檢體。然而,如果無法取得新鮮切片,則在諮詢委託者後(SCF),受試者可提供留存腫瘤組織檢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優於玻片。新取得的切片檢體優於留存組織。
註:若送交未染色切片玻片,應在切片玻片製作日期後14天內將新採集切片玻片送往檢測實驗室(有關送交腫瘤組織的詳細說明,請參閱程序手冊)。
15. 隨機分配前7天內評估之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條件,將排除其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過去3年內已知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需要進行治療。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是原位癌且已接受可能根治療法者不須排除。
2. 過去2年中,具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意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等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3. 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或其同等劑量),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使用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4. 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療法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5.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包含局部前列腺治療(不含前列腺切片),而毒性和/或併發症尚未充分復原。
6. 患有會影響藥物吸收的腸胃疾病(例如胃切除術、最近3個月內曾患活動性消化性潰瘍)。
7. 無法吞服錠劑/膠囊。
8. 目前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感染症(包含結核病)。
9. 曾經罹患需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或目前肺部發炎。
10. 已知具有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B型肝炎病毒(如:B型肝炎表面抗原具反應性)或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如:可測得HCV RNA [定性])。除非當地法規規定,否則不必進行檢測。
11. 已知具有活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如果疾病穩定(隨機分配之前至少4週的影像顯示沒有惡化證據,且所有神經症狀恢復至基期狀態),沒有新的或擴大的腦轉移病灶證據,且在隨機分配之前至少7天未使用類固醇,則可參與試驗。此例外並不包括癌性腦膜炎(無論臨床是否穩定皆不得參與試驗)。
12.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障礙而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的要求。
13. 具有癲癇疾病史或任何可能容易發生癲癇的狀況(包含、但不限於:曾發生腦血管意外、暫時性腦缺血,或腦動靜脈畸形,或是顱內腫塊,如造成水腫或腫塊壓迫作用的神經鞘瘤或腦膜瘤)。
14. 在篩選門診前12個月內,曾有失去意識的病史。
15.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未獲控制的心絞痛。
註:可納入於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完成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血管重建術者。
16. 具有臨床上意義之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如:心室心搏過速、心室震顫、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17. 具有第二度或第三度Mobitz第II型心臟阻滯病史,而未裝設永久性心律調整器。
18. 在篩選門診時患有低血壓,即收縮壓< 86毫米汞柱(mmHg)。
19. 篩選時心電圖(ECG)顯示心搏過緩,即心跳速率每分鐘< 50下。
20. 在篩選門診時患有未獲控制的高血壓,即收縮壓> 170 mmHg,或舒張壓>105 mmHg。
21. 對於pembrolizumab、和/或其任何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先前/併用療法
22. 曾在使用ketoconazole時前列腺癌惡化。
23. 曾接受任何第二代雄性激素受體抑制劑的治療(如:enzalutamide、apalutamide、darolutamide)。
24. 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40、CD137)的藥物。
25. 曾接受radium或其他治療用放射性藥物的前列腺癌治療。
26. 曾接受mCRPC化療。如果曾接受docetaxel治療mHSPC,且距離最後一劑docetaxel,時間已超過4週以上,則可允許。
27. 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標靶小分子療法或abiraterone治療,或是因為之前所投予的藥物而出現不良事件且尚未恢復(即未恢復至≤第1級或基期),不包含神經病變≤第2級或掉髮≤第2級。
28. 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使用單株抗體抗癌藥,或是因為超過隨機分配4週前所投予的單株抗體藥而出現不良事件且尚未恢復(即未恢復至≤第1級或基期)。
註:可允許使用denosumab做為骨轉移標準照護治療。
29. 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使用可能具有抗前列腺癌荷爾蒙活性和/或已知會使PSA濃度降低的中草藥(如:鋸棕櫚)。
30. 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5-α還原酶抑制劑(如:finasteride、dutasteride)、雌激素,和/或cyproterone治療。
31. 隨機分配前30天內曾接種過活體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一般為死病毒疫苗,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32. 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受試者身上的所有放射相關毒性必須已經恢復、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且未曾發生放射性肺炎。若以緩和性放射療法(≤ 2週的放射療法)治療非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則允許實施1週的洗除期。
先前/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33. 目前正參與或近期參與使用試驗藥物的試驗,或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使用試驗器材。
註:已進入試驗追蹤期(無試驗治療)者,若距離之前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的時間超過4週,則可能可參與本試驗。
診斷性評估
34. 骨掃描出現「超掃描(superscan)」。定義為:基期骨掃描時,出現高強度對稱性骨放射活性,和較低的腎組織放射活性,使得日後新出現的轉移處無法評估。
其他排除條件
35. 計畫於預期的試驗期間內(自篩選門診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20天內)使他人受孕。
36. 曾進行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12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