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7902-001 (E7080-G000-31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884101
試驗已結束
2019-02-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54.1
子宮內膜惡性腫瘤
ICD-10C54.2
子宮肌層惡性腫瘤
ICD-10C54.3
子宮底惡性腫瘤
ICD-10C54.9
子宮體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2.0
子宮體(峽部除外)惡性腫瘤
一項評估Pembrolizumab (MK-3475)合併Lenvatinib (E7080/MK-7902)相較於化療作為晚期或復發子宮內膜癌第一線治療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LEAP-001)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或復發子宮內膜癌
試驗目的
對象為接受pembrolizumab併用lenvatinib相較於化療的第三期、第四期或復發子宮內膜癌女性。
主要目的:
-比較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小組 (BICR)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 準第 1.1版(RECIST 1.1)所評定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並修訂為採用最多10個目標病灶以及各器官最多5個目標病灶。
-比較整體存活期 (OS)
藥品名稱
吉舒達®/KEYTRUDA®; 樂衛瑪®/LENVIMA®
主成份
Lenvatinib mesilate
Pembrolizumab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劑量
vial
capsule
capsule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由BICR依據RECIST第1.1版評估之PFS,並修訂為採用最多10個目標病灶以及各器官最多5個目標病灶。
• OS
次要評估指標
• 由BICR依據RECIST第1.1版評定之OR
• 依據EORTC QLQ-C30的病患自評生活品質
• 兩個治療組別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Lenvatinib於不同時間的血漿濃度
• Lenvatinib的廓清率與AUC
• 由BICR依據RECIST第1.1版評估之PFS,並修訂為採用最多10個目標病灶以及各器官最多5個目標病灶。
• OS
次要評估指標
• 由BICR依據RECIST第1.1版評定之OR
• 依據EORTC QLQ-C30的病患自評生活品質
• 兩個治療組別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Lenvatinib於不同時間的血漿濃度
• Lenvatinib的廓清率與AUC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 由BICR依據RECIST第1.1版評估,無論可量測或不可測量,但可從放射影像明顯可見患有第三期、第四期或復發性,經組織學確認之子宮內膜癌。
先前療法的注意事項:
• 先前曾接受與放射治療併用之化療
• 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
• 先前曾接受荷爾蒙療法治療子宮內膜癌,但必須在隨機分配≥1週前停用
2. 可提供未接受放射治療的留存腫瘤組織檢體或以粗針或切除切片新取得之腫瘤病灶,以用於判定MMR狀態。
3. ECOG體能表現狀態為0或1,評估時間需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
4. 女性且簽署同意當天年滿至少18歲。(在台灣須年滿至少20歲)
5.
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
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非正在哺乳,且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者,有資格參加:
- 非為具有生孕能力之女性WOCBP;或
- 為WOCBP且在治療期間和pembrolizumab使用後至少120天內或lenvatinib使用後至少30天內,視何者最後發生,及化療最後一劑後至少196天內,使用如試驗計畫書附錄5所述之高度有效且使用依賴度低的避孕方法(年失敗率<1%)、或避免與異性進行性行為若此為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長期且持續禁慾)。試驗醫師應在開始第一劑試驗治療時,評估避孕方法失敗(即不配合、近期才開始使用)的可能性。
- WOCBP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高度敏感之驗孕測試為陰性(依當地法規要求進行尿液或血清驗孕)。
- 如果尿液驗孕不能確認為陰性(如結果模稜兩可),需要進行血清驗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受試者不得參加此試驗。
• 試驗期間及試驗之後,有關驗孕測試的額外要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2。
• 試驗醫師負責審閱病史、月經史及最近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早期未檢出懷孕女性的風險。
6. 提供受試者(或在適用條件下則為法定代理人)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7. 不論在有無使用抗高血壓藥物的情況下,均能適當控制血壓;定義為血壓≤150/90 mm Hg以及隨機分配前1週內未變更使用的抗高血壓藥物。
8. 在試驗治療第一劑前7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 由BICR依據RECIST第1.1版評估,無論可量測或不可測量,但可從放射影像明顯可見患有第三期、第四期或復發性,經組織學確認之子宮內膜癌。
先前療法的注意事項:
• 先前曾接受與放射治療併用之化療
• 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
• 先前曾接受荷爾蒙療法治療子宮內膜癌,但必須在隨機分配≥1週前停用
2. 可提供未接受放射治療的留存腫瘤組織檢體或以粗針或切除切片新取得之腫瘤病灶,以用於判定MMR狀態。
3. ECOG體能表現狀態為0或1,評估時間需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
4. 女性且簽署同意當天年滿至少18歲。(在台灣須年滿至少20歲)
5.
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
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非正在哺乳,且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者,有資格參加:
- 非為具有生孕能力之女性WOCBP;或
- 為WOCBP且在治療期間和pembrolizumab使用後至少120天內或lenvatinib使用後至少30天內,視何者最後發生,及化療最後一劑後至少196天內,使用如試驗計畫書附錄5所述之高度有效且使用依賴度低的避孕方法(年失敗率<1%)、或避免與異性進行性行為若此為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長期且持續禁慾)。試驗醫師應在開始第一劑試驗治療時,評估避孕方法失敗(即不配合、近期才開始使用)的可能性。
- WOCBP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高度敏感之驗孕測試為陰性(依當地法規要求進行尿液或血清驗孕)。
- 如果尿液驗孕不能確認為陰性(如結果模稜兩可),需要進行血清驗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受試者不得參加此試驗。
• 試驗期間及試驗之後,有關驗孕測試的額外要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2。
• 試驗醫師負責審閱病史、月經史及最近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早期未檢出懷孕女性的風險。
6. 提供受試者(或在適用條件下則為法定代理人)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7. 不論在有無使用抗高血壓藥物的情況下,均能適當控制血壓;定義為血壓≤150/90 mm Hg以及隨機分配前1週內未變更使用的抗高血壓藥物。
8. 在試驗治療第一劑前7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受試者不得參加本試驗:
1. 患有癌惡性肉瘤(惡性混合Műllerian氏腫瘤)、子宮內膜平滑肌惡性肉瘤或其他高惡性度肉瘤,或是子宮內膜基質惡性肉瘤。
2. 具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但已完成局部治療(例如全腦放射治療[WBRT]、手術或放射手術)並且在本試驗開始治療前至少4週時間已停用此類適應症之皮質類固醇者不在此限。CNS轉移的任何徵兆(例如放射影像)或症狀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保持穩定至少4週。
3. 具有子宮內膜癌以外的已知其他惡性腫瘤,並且目前處於疾病進展階段或過去3年需要積極治療。
4. 具有胃腸道吸收不良、接受胃腸道接合手術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妨礙吸收lenvatinib的狀況。
5. 先前既有第3級以上胃腸道或非胃腸道瘻管。
6. 經由放射影像證實有主血管侵犯/浸潤。應考量主血管腫瘤侵犯/浸潤之程度,因lenvatinib治療後有與腫瘤縮小/壞死相關之大幅出血的潛在風險。
7. 隨機分配前2週內有臨床顯著之咳血或腫瘤出血。
8. 第一劑試驗治療的12個月內有顯著心血管功能障礙,例如具有大於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二級的充血性心衰竭病史、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腦中風(CVA),或是伴隨血液循環不穩定的心律不整。
9. 目前患有活性感染(任何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感染)。
10.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備註:重大手術後傷口癒合是否足夠必須進行臨床評估,是否符合資格與經過的時間無關。
11. 隨機分配前重大手術所產生的任何毒性和/或併發症尚未完全復原。
12. 具有已知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
13. 具有已知的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已知的活性C型肝炎病毒(定義為可檢出HCV RNA[定性])感染。
14. 過去有(非感染性)肺炎病史而需要類固醇治療,或是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
15. 已知有開放性肺結核(TB;結核病桿菌)的病史。
16. 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症狀、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7. 已知患有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疾病有可能妨礙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
18. 經診斷患有免疫缺乏症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劑量超過相當於每日10 mg prednisone)或隨機分配前7天內使用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19. 具有自體免疫疾病(不包括乾癬)而在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意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類或免疫抑制藥物)。荷爾蒙替代治療(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
20. 正在懷孕或哺乳,或預計在試驗期間(從篩選回診起直到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或lenvatinib後120天和化療最後一劑後180天)懷孕生子。
21. 任何情況下先前曾接受全身性化療用於治療子宮內膜癌(備註:可允許合併放射治療使用之化療)。
22. 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放射治療。受試者必須已經自所有放射治療相關毒性中恢復,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以及無放射性肺炎。針對非CNS疾病與陰道近接治療的緩和性放射治療可允許週清除期。
23. 隨機分配前1週內接受荷爾蒙療法治療子宮內膜癌。
24. 曾接受任何以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相關血管新生的標靶治療,抗PD-1、抗PD-L1或抗PD L2藥物,或是導向其他刺激或共同抑制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治療。
25.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毒疫苗。活毒疫苗,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疱疹、黃熱病、狂犬病、卡判苗(BCG)及傷寒等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通常為死毒疫苗,可允許接種;不過,經由鼻腔給予的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屬於活性減毒疫苗,則不允許使用。
26. 已知對試驗治療(或所含的任何賦形劑)無法耐受。
27. 曾接受異體組織/臟器器官移植。
28. 目前正參與或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參與其他研究性藥物試驗或使用研究性醫材。
29. 受試者的尿液試紙檢測結果如顯示蛋白尿>1+,則採集24小時尿液以定量評估蛋白尿。尿中蛋白質含量≥1 g/24 hr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30. QTc間期延長至>480 ms(依Fridericia公式校正)。
31. 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低於機構正常範圍,根據為多閘門式造影(MUGA)或心臟超音波(ECHO)判斷。
符合下列條件的受試者不得參加本試驗:
1. 患有癌惡性肉瘤(惡性混合Műllerian氏腫瘤)、子宮內膜平滑肌惡性肉瘤或其他高惡性度肉瘤,或是子宮內膜基質惡性肉瘤。
2. 具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但已完成局部治療(例如全腦放射治療[WBRT]、手術或放射手術)並且在本試驗開始治療前至少4週時間已停用此類適應症之皮質類固醇者不在此限。CNS轉移的任何徵兆(例如放射影像)或症狀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保持穩定至少4週。
3. 具有子宮內膜癌以外的已知其他惡性腫瘤,並且目前處於疾病進展階段或過去3年需要積極治療。
4. 具有胃腸道吸收不良、接受胃腸道接合手術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妨礙吸收lenvatinib的狀況。
5. 先前既有第3級以上胃腸道或非胃腸道瘻管。
6. 經由放射影像證實有主血管侵犯/浸潤。應考量主血管腫瘤侵犯/浸潤之程度,因lenvatinib治療後有與腫瘤縮小/壞死相關之大幅出血的潛在風險。
7. 隨機分配前2週內有臨床顯著之咳血或腫瘤出血。
8. 第一劑試驗治療的12個月內有顯著心血管功能障礙,例如具有大於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二級的充血性心衰竭病史、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腦中風(CVA),或是伴隨血液循環不穩定的心律不整。
9. 目前患有活性感染(任何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感染)。
10.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備註:重大手術後傷口癒合是否足夠必須進行臨床評估,是否符合資格與經過的時間無關。
11. 隨機分配前重大手術所產生的任何毒性和/或併發症尚未完全復原。
12. 具有已知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
13. 具有已知的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已知的活性C型肝炎病毒(定義為可檢出HCV RNA[定性])感染。
14. 過去有(非感染性)肺炎病史而需要類固醇治療,或是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
15. 已知有開放性肺結核(TB;結核病桿菌)的病史。
16. 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症狀、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7. 已知患有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疾病有可能妨礙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
18. 經診斷患有免疫缺乏症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劑量超過相當於每日10 mg prednisone)或隨機分配前7天內使用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19. 具有自體免疫疾病(不包括乾癬)而在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意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類或免疫抑制藥物)。荷爾蒙替代治療(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
20. 正在懷孕或哺乳,或預計在試驗期間(從篩選回診起直到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或lenvatinib後120天和化療最後一劑後180天)懷孕生子。
21. 任何情況下先前曾接受全身性化療用於治療子宮內膜癌(備註:可允許合併放射治療使用之化療)。
22. 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放射治療。受試者必須已經自所有放射治療相關毒性中恢復,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以及無放射性肺炎。針對非CNS疾病與陰道近接治療的緩和性放射治療可允許週清除期。
23. 隨機分配前1週內接受荷爾蒙療法治療子宮內膜癌。
24. 曾接受任何以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相關血管新生的標靶治療,抗PD-1、抗PD-L1或抗PD L2藥物,或是導向其他刺激或共同抑制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治療。
25.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毒疫苗。活毒疫苗,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疱疹、黃熱病、狂犬病、卡判苗(BCG)及傷寒等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通常為死毒疫苗,可允許接種;不過,經由鼻腔給予的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屬於活性減毒疫苗,則不允許使用。
26. 已知對試驗治療(或所含的任何賦形劑)無法耐受。
27. 曾接受異體組織/臟器器官移植。
28. 目前正參與或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參與其他研究性藥物試驗或使用研究性醫材。
29. 受試者的尿液試紙檢測結果如顯示蛋白尿>1+,則採集24小時尿液以定量評估蛋白尿。尿中蛋白質含量≥1 g/24 hr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30. QTc間期延長至>480 ms(依Fridericia公式校正)。
31. 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低於機構正常範圍,根據為多閘門式造影(MUGA)或心臟超音波(ECHO)判斷。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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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