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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92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834506
試驗已結束

2019-04-01 - 2023-07-18

Phase III

召募中5

一項針對未接受過化療且曾接受新一代荷爾蒙藥物(NHA)治療出現疾病惡化的轉移性去勢療法抗性攝護腺癌(mCRPC)患者,以接受Pembrolizumab (MK-3475)加Docetaxel加Prednisone與接受安慰劑加Docetaxel加Prednisone進行比較的第三期隨機分組、雙盲試驗(KEYNOTE-921)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逸修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兆祥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嘉彥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蘇文彬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蔡育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轉移性去勢療法抗性攝護腺癌(mCRPC)

試驗目的

1. 檢測本試驗藥物的安全性,pembrolizumab (MK-3475) +docetaxel+prednisone與安慰劑+docetaxel+prednisone的療效進行比較,以了解藥物的作用效果和受試者的身體如何處理藥物。 2. 檢測pembrolizumab (MK-3475) +docetaxel+prednisone,相較於安慰劑+docetaxel+prednisone,是否能改善轉移性去勢療法抗性攝護腺癌(mCRPC)患者存活率。

藥品名稱

靜脈注射劑Injection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100 mg/ 4 mL/via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PR)。
1. 整體存活期(OS):從隨機分組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2. 無放射影像惡化存活期(rPFS):自隨機分組起,至經放射影像學檢查證實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視何者先發生)。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具有參加本試驗資格: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證實(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法規允許)為攝護
腺腺癌且不具小細胞組織形態。診斷必須在病理學報告中陳述,並經
試驗主持人確認。
2. 經試驗主持人以下列一項方法判定,在篩選之前6個月內,在接受雄
激素去除療法時(或雙側睪丸切除術後)攝護腺癌惡化:
a. 使用當地實驗室的數值判定 PSA 惡化,其定義為每次評估時間相
隔≥1 週的至少 2 個接續量測的 PSA 值上升,且篩選時的 PSA 值
必須≥1 ng/mL – 細節詳見第 8.2.2 節–攝護腺特異抗原評估。
b.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RECIST 1.1)標準,經放射影
像學證實的軟組織疾病惡化,無論是否有伴隨 PSA 惡化。
c. 根據攝護腺癌工作小組(PCWG) 標準,經放射影像學證實的骨骼
疾病惡化,其定義為在骨骼掃描時出現 2 處或更多新的骨骼病
灶,無論是否有伴隨 PSA 惡化。
3. 若受試者在進入試驗之前曾接受抗雄激素療法,在下列狀況下發生過
疾病惡化:
a. 自最後一次 flutamide 治療後>4 週有疾病惡化證據
b. 自最後一次 bicalutamide 或 nilutamide 治療後>6 週有疾病惡化證

4. 經骨骼掃描證實有骨骼病灶與/或以斷層掃描(CT)/磁振造影(MRI)證
實有軟組織疾病的癌轉移證據。疾病擴散範圍局限於局部骨盆淋巴結
的受試者不具參與資格。
5. 先前曾接受abiraterone acetate或enzalutamide(但非兩種都有)治療但
未接受化療的轉移性去勢療法抗性攝護腺癌(mCRPC)狀態,以及以下
任一狀況:
a) 在至少8週治療(有骨骼惡化者為至少14週)之後,於治療期間惡
化。

b) 變得無法耐受藥物(至少已治療4週)。
6. 正在接受雄激素去除療法,且血清睪固酮<50 ng/mL (<2.0 nM)。若受
試者正在接受促黃體激素釋放激素之活化劑或拮抗劑治療(未曾接受
睪丸切除術的受試者),此治療必須是在隨機分組之前至少4週即已
開始,且該治療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進行。
7. 正在接受骨質吸收療法(包括但不限於雙磷酸鹽類或denosumab)治
療的受試者,在隨機分組前必須已接受穩定劑量治療≥4週。
8. 具有如表1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篩選時的所有實驗室檢測必須在首
劑試驗治療之前10天內於中央實驗室進行。
人口統計資料
9. 受試者為男性。
10.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日年齡 ≥18歲。
男性受試者
男性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法規對於臨床試驗參與者的避孕方法規範。
11.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與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
遵從以下規定,方具試驗參與資格:
• 不捐精。
加上以下任一項:
• 禁止進行異性性行為作為其平常的偏好的日常生活方式(長期
持續禁慾),並同意維持禁慾。

• 必須同意避孕,除非經證實無精子(輸精管結紮或醫療狀況所
導致[試驗計畫書附錄5]),詳細如下所述,:
- 當伴侶為未懷孕且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時,同意在經
由陰莖-陰道方式性交時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伴侶使用額外的避
孕方法。註:伴侶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禁
絕經由陰莖-陰道方式的性交,或在每次性交(陰莖插入陰道)
時使用男性保險套。
12.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與任何性別者進行任何允許射精之活動時,必
須使用男性保險套。
女性受試者
不適用。
受試同意程序
13. 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若適用)須提供本試驗書面的知情同意。
受試者也可能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知情同意,然而受試者可僅
參與主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其他類別
14. 已提供從先前未接受過放射治療之軟組織(但允許使用從先前放射
治療部位惡化長出之腫瘤所取得的檢體,其他例外狀況可在詢問試
驗委託者之後考慮)新取得的粗針切片或切除組織之切片(篩選前
12個月內取得者)。僅有骨骼病灶或病灶主要位在骨骼的受試者,
可提供骨骼切片檢體。然而若無法取得新鮮的切片檢體,受試者可
在諮詢試驗委託者之後(SCF),提供庫存的腫瘤組織檢體。福馬林固
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優於切片,新取得的組織切片優於庫
存的組織。
15. 隨機分組前7天內評估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
能分數為0或1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不可參與試驗:
醫療狀況
1. 在過去 3 年內已知患有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不
排除已接受可能治癒之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
位癌患者。
2. 過去 2 年中,患有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
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
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
補充療法等)皆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3.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之前 7 天內,確診為免疫不全,或正在接受慢
性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每日劑量超過 10 mg prednisone 之同等劑量)
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4. 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症狀、接受任何療法或
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
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
佳利益。
5. 隨機分組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包括局部攝護腺介入治療,(攝
護腺組織切片例外),且尚未從相關毒性與/或併發症適當地復原。
6. 患有會影響吸收的腸胃道疾病(例如胃切除術、在過去 3 個月內的活
動性胃潰瘍疾病)。
7. 無法吞嚥錠劑/膠囊。
8. 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
9.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的(非傳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有肺炎。
10.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疾病,而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
之要求。
11. 已知有活動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B 型肝炎病毒(例如: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 C 型肝炎病毒(HCV)(例如:偵測到 HCV
RNA [定性])感染。除非當地法規要求,無須在篩選時進行檢測。每
個國家的特定檢測要求詳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7。
12.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癌轉移與/或癌性腦膜炎。先前
已接受腦部癌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只要病情穩定(造影檢查顯示隨機
分組前至少 4 週內無惡化證據,且所有神經症狀皆已回復至基期狀態
)、無新發或變大的腦部癌轉移,且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內未使用類
固醇,即可參與試驗。此項例外不包括癌性腦膜炎,其無論臨床穩定
性如何,皆須排除。
13. 對 pembrolizumab 與/或其任何賦形劑嚴重過敏(≥第 3 級)。
14. 有 CTCAE 級別≥2 的周邊神經病變,不含外傷導致者。
15. 有腹水與/或臨床症狀顯著的胸膜積液。
16. 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三或四級心臟疾病)。
先前/併用的療法
17. 在進入試驗前的 120 天內曾接受全血輸血。紅血球濃厚液與血小板輸
注為可接受,惟不可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的前 28 天內進行。
18.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群落刺激因子(例如:顆粒
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
子 [GM-CSF]或重組型紅血球生成素)。
19. 在隨機分組前 4 週內曾接受抗癌單株抗體(mAb),或尚未從隨機分組
前至少 4 週施用的 mAb 所導致的不良事件復原(亦即級別≤1 或回至
基期值)。
註:允許以 denosumab 治療作為骨骼癌轉移的標準照護療法,惟受試
者必須在隨機分組前已使用穩定劑量≥4 週。
20. 在隨機分派療法之前 4 週內,曾使用可能具有荷爾蒙性質之抗攝護腺
癌活性與/或已知可降低 PSA 濃度(例如:鋸棕櫚[Saw Palmetto])
的草藥製劑。
21. 先前曾接受鐳或其他治療用放射藥劑治療攝護腺癌。
22. 先前曾接受抗 PD-1(細胞程式死亡蛋白-1)、抗 PD- L1(抗細胞程式死
亡配體-1)或抗 PD- L2(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2)製劑治療,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 T 細胞受體(例如:CTLA-4((細胞毒
性 T 淋巴球蛋白質-4))、OX-40、CD137)的藥物治療。
23. 先前曾接受 docetaxel 或其他化療藥物治療轉移性去勢療法抗性攝護
腺癌(mCRPC)。註:曾接受≥6 個週期的 docetaxel 治療轉移性荷爾蒙
敏感性攝護腺癌(mHSPC),且在最後一劑 docetaxel 之後已 ≥1 年未
惡化的受試者具有參與資格。
24. 先前曾接受 apalutamide 或 darolutamide 治療。
25. 對 docetaxel 或聚山梨醇酯 80 (polysorbate 80)過敏。
26. 受試者正在接受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之強效或中等強度抑制劑
治療,且在本試驗期間無法停止治療。
27. 先前曾接受 abiraterone acetate 治療,且在仍具荷爾蒙敏感性狀況下疾
病惡化。
註:在荷爾蒙敏感性狀況下接受至少 4 週治療後,變得無法耐受
abiraterone acetate 的受試者仍具有參與資格。
28.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小分子標靶療法或 abiraterone
acetate 或 enzalutamide 治療,或尚未從先前施用的藥劑所致的不良
事件復原(亦即級別≤1 或回至基期值)。
註:神經病變或掉髮狀況級別≤2 的受試者仍具有參與資格。
29. 試驗治療開始前 2 週內曾接受放射治療。受試者必須已從所有放射治
療相關毒性復原、無須使用皮質類固醇且不曾出現放射性肺炎。針對
非中樞神經系統的疾病所進行的緩和性放射治療(≤2 週的放射治療
),允許有 1 週的藥物洗除期。
30. 隨機分組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體疫苗,活體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
以下: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
、卡介苗(BCG)與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通常為死病毒疫
苗,可允許使用;但鼻內型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為減毒活體
疫苗,不允許使用。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1. 正在參與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4 週內曾參與研究中之藥物的試
驗或曾使用試驗醫療器材。
診斷評估
32. 骨骼掃描時出現「超級掃描」狀況,其定義為基期骨骼掃描時在骨骼
出現強烈的對稱顯影,在腎實質顯影減少,因此無法評估未來是否會
出現其他癌轉移。
其他排除條件
33. 打算在預計的試驗期間(從篩選診開始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0 天
)使他人受孕。
34.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