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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V941-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948763

2020-03-01 - 2022-12-30

Phase I

召募中3

ICD-9199.0

全身性之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帶有KRAS突變的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大腸直腸癌或胰腺癌受試者,評估mRNA-5671/V941的單一療法以及併用Pembrolizumab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之第一期、開放性、多中心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美國默克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裕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沈佳儀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確定安全性和耐受性,並確立mRNA-5671/V941作為單一療法以及併用pembrolizumab輸注的初步建議之第二期劑量。

藥品名稱

V941 (mRNA-5671)/ Pembrolizumab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V941 (mRNA-5671)

劑型

注射劑
注射劑

劑量

1.0 mg/mL
100 mg/4 mL/vial

評估指標

劑量限制性毒性(DLT)
不良事件(AE)
因AE而停止試驗治療

主要納入條件

1. 所有參與者:由當地實驗室檢測確定,罹患經組織學證實的晚期或轉移性KRAS 4MUT + (G12D、G12V、G13D或G12C)實體腫瘤,且曾接受、或曾不耐受於、或不適用所有已知可賦予臨床效益治療的受試者。
2. 受試者為男性或女性。
3. 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時,至少年滿18歲。
4.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使用本試驗計畫書附錄5詳述的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間不得捐贈精子。
5. 女性受試者如果並非懷孕中(試驗計畫書附錄5)、非哺餵母乳中,且滿足下列至少1項條件,則具有參加資格:
a. 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依試驗計畫書附錄5定義)。

b.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遵守試驗計畫書附錄5中的避孕指引。
6. 受試者(若適用,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也可簽署未來生物醫學研究同意書。然而,受試者可以只參加主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7. 經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主持人/放射學根據RECIST 1.1評估,判定有可測量之疾病。位於曾接受放射線照射部位的病灶如果已證實惡化,則該病灶視為可測量。僅適用於第1部分:除了影像外,還可考慮皮膚病灶,但可測量疾病應由放射影像評估確定。
8. 具有可評估之留存腫瘤檢體,供送交進行分析之用。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較切片為佳。
9. 具有適當器官功能。檢體的採集時間點必須落在試驗治療開始前7天內。
10.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量表之體能狀態為0或1。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符合從本試驗第1部分A組交叉到B組的資格:
11. 根據RECIST 1.1版,接受A組mRNA-5671/V941單一療法發生放射影像上的疾病惡化,並獲試驗委託者核准交叉。

主要排除條件

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隨機分配或治療分配前72小時內進行之尿液懷孕檢測呈現陽性。如果尿液檢測為陽性或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將需要進行血液懷孕檢測。
2. 目前患有需要接受治療的感染。
3. 曾經患有間質性肺部疾病。
4. 過去2年中,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但白斑病或已緩解之兒童氣喘/異位性疾病不在此限。替代性療法,例如用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允許使用非全身性類固醇。
5. 根據主治的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的病症、接受的治療或實驗室的異常值可能混淆試驗結果、在整個試驗期間干擾受試者的參與、使接受試驗藥物變得危險,或使得不良反應的監測變得困難,因而不符合受試者參與試驗的最佳利益。
6. 尚未從重大手術的任何影響中完全復原或有檢出感染的證據。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必須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2週完成。需要進行區域/硬膜外麻醉的手術必須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72小時完成,並且受試者需已復原。
7.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進行化療、確定性放療或生物性癌症療法(舒緩性放療為2週)、第一劑試驗治療前5個半衰期內(或2週,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的非細胞毒性小分子療法,或尚未從超過4週前接受的癌症療法所引起的任何不良事件恢復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1級以下。接受持續性荷爾蒙補充療法以治療內分泌免疫相關不良事件的受試者可參與本試驗。
8. 曾在預定的治療起點前30天內,接種活病毒疫苗。可允許不含活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
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2週內接受造血群落刺激生長因子。
10. 由於3級以上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停止使用抗細胞程式死亡-1、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或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2藥物或對抗另一種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T細胞受體的藥物。
1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試驗性醫療器材。
12.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3. 過去2年內已知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需要進行治療。
14. 已知具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如果至少4週的重複造影顯示放射影像之疾病穩定(意即沒有惡化跡象)、臨床跡象穩定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能可參與試驗。
15. 對於pembrolizumab和/或其任何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16. 曾經罹患需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或目前肺部發炎。
17. 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
18. 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病史。
19.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且可能影響受試者導致其無法配合試驗要求。
20.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者計畫於預期的試驗期間內(自篩選回診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20天內)懷孕或使他人受孕。
21. 曾進行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6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