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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04722

2009-12-01 - 2012-01-31

Phase II

終止收納2

一個劑量遞增研究,以評估 SCH717454 併用不同藥物治療晚期腫瘤患者之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先靈葆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坤輝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趙毅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療法 A:大腸直腸癌 (Colorectal Cancer); 療法 B:非小細胞肺癌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NSCLC); 療法 C:胃癌 (Gastric Cancer); 療法 D:Her2 陽性乳癌 (Her2+ Breast Cancer); 療法 E:腎細胞癌 (Renal Cell Carcinoma); 療法 F:胰臟癌 (Pancreatic Carcinoma)。

試驗目的

主要試驗目的: 第 1 階段:探討 SCH 717454 併用不同療法治療晚期腫瘤患者之安全且耐受的劑量。 第 2 階段: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探討 SCH 717454 併用不同療法的腫瘤治療反應率。 次要試驗目的(第 1 階段及第 2 階段): • 評估 SCH 717454 併用不同療法治療晚期腫瘤患者之不良事件; • 評估 SCH 717454 併用其他療法治療之藥物動力學 (PK) 參數; • 探討抗 SCH 717454 抗體之發生率; • 評估下列物質之週邊血液濃度: ○ 類胰島素生長因子-1 (IGF-I) 及類胰島素生長因子-2 (IGF-II), ○ 以及第 2 型類胰島素生長因子結合蛋白 (IGFBP-2) 及第 3 型類胰島素生長因子結合蛋白 (IGFBP-3)。

藥品名稱

SCH717454

主成份

SCH717454 (Anti EGF-R antibody)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20mg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分析(第 2 階段)
本試驗的療效指標為,依據 RECIST 決定的整體最佳治療反應率。各療法組別的反應將會以列表顯示,同時列出每名受試者的腫瘤治療反應。
安全性分析:
敘述性的安全性指標分析,將以所有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資料為根據。
主要安全性分析(第 1 階段)
本試驗的主要安全性指標為,決定 SCH 717454 併用不同療法治療晚期腫瘤患者之安全且耐受的劑量。針對最高使用劑量,將歸納劑量限制毒性 (DLTs)、所有不良事件 (AEs) 及實驗室檢驗結果。
次要安全性分析(第 1 階段及第 2 階段)
次要安全性指標為,SCH 717454 併用不同療法治療腫瘤患者之不良事件。不良事件及實驗室檢驗結果,將依照每種療法的劑量標準列表顯示。概述心電圖結果。此外將依照不同療法組別,利用敘述統計方法概述 CD4 濃度。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將挑選診斷為晚期腫瘤的受試者參加試驗的第 1 階段,再挑選特定晚期腫瘤的受試者參加試驗的第 2 階段。受試者不得符合接受治癒性治療 (curative therapy) 選擇的資格,但可以是在治癒性治療之後無效、惡化或復發。
納入條件
1. 每名受試者必須願意且能夠簽署本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若無法獨自行使同意權,其法定代理人(例如家長或監護人)可代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每名受試者必須大於18 歲。受試者不限性別及人種/種族。
3. 第 1 階段:每名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晚期惡性腫瘤。
第 2 階段:每名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評估有可測量的腫瘤、患有下列特定類型之晚期惡性腫瘤,且適合接受下列指定療法(RECIST 評估標準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1):
- 療法 A:大腸直腸腺細胞癌 (Colorectal Adenocarcinoma);
- 療法 B:非小細胞肺癌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 療法 C:胃腺細胞癌 (Gastric Adenocarcinoma);
- 療法 D:Her2 陽性乳癌 (Her2+ Breast Cancer);
- 療法 E:腎細胞癌 (Renal Cell Cancer);
- 療法 F:胰臟腺細胞癌 (Pancreatic Adenocarcinoma);
4. 每名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必須 ≤ 2(若只有 Karnofsky 氏體能表現狀態的數據,必須轉換為 ECOG 的數據,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2)。
5. 每名受試者於使用第一劑研究藥物前 3 週內,必須經下列證據顯示其器官維持一定的功能: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5 x 109/L,
b) 血紅素 ≥ 90 g/L(腎細胞癌受試者則 ≥80 g/L),
c) 血小板數目 ≥ 100 x 109/L,
d) 血清肌酸酐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或計算的肌酸酐廓清率 > 60 mL/mIn,
e) 總膽紅素 < 1.5 x ULN,罹患 Gilbert 氏病的受試者除外,
f) 鹼性磷酸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血清麩胺基酸草酯酸轉胺酶 (SGOT) 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血清麩胺基酸丙酮酸轉胺酶 (SGPT) < 3 x ULN,或病歷記載有肝臟轉移時 ≤ 5 x ULN。
6. (僅針對指定接受 Epirubicin [療法 C] 的受試者):每名受試者透過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lti Gated Acquisition Scan, MUGA) 或心臟超音波測量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必須 ≥ 50%;
7. 每名受試者必須能遵從試驗用藥使用頻率並確實依時間返診。
8. 每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於篩選期、接受試驗指定藥物治療期間以及停藥後 2 個月內,必須同意採用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措施或停止性行為(而男性受試者的女性性伴侶也必須簽署同意書,提供關於懷孕的資訊)。目前無性生活的女性也必須同意,參加試驗期間一旦有性生活,需要採用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措施之一。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措施包括:全身性荷爾蒙避孕及絕育手術(例如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男用及女用保險套(不論有無殺精劑)、子宮膈膜或子宮頸帽併用殺精劑,以及醫師處方的子宮內避孕器,可依當地規定使用。
請注意:性伴侶輸精管結紮,並非足夠的避孕措施,必須同時使用上述任一種避孕方法。
男性受試者於試驗期間及停藥後 2 個月內,必須同意採用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措施(參閱上文)或停止性行為。
停經後女性不需要採取避孕措施。停經後定義為至少連續 12 個月沒有出現月經週期。
9. 受試者必須願意簽署藥物基因體學檢驗的受試者同意書方可參加藥物基因體學分析,且必須能遵從試驗用藥使用頻率並確實依時間返診。請注意:不願意簽署藥物基因體學檢驗同意書的受試者,仍可納入本試驗,但不可採取這些受試者藥物基因體學檢體。
排除條件:
1. 受試者不得患有治療中或未經治療的腦膜轉移,或是中樞神經系統轉移。臨床病史患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脊髓壓迫的受試者,若經過充分治療且臨床狀況穩定,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之後,可具有參加試驗的資格。
2. 受試者不得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 (於使用第一劑研究藥物前 5 年內),經過適當治療的第 1 期或第 2 期基底/鱗狀細胞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經過適當治療且超過 5 年內未復發的惡性腫瘤除外。與試驗委託者討論之後,可考慮較短的時間間隔。
3. 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規定的藥物清除期之內,受試者不得接受過下表所列任何治療。
4. 受試者不得於試驗期間,持續接受下表所列任何治療。
禁用藥物(除了依照特定療法所排除的藥物之外)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的藥物清除期( Wash out period )
本試驗計畫書未列出的其他治療腫瘤所併用的化學療法 30 天
除 trastuzumab 及 cetuximab 之外的單株抗體 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至少 4 週。
免疫抑制藥物(例如長期的高劑量糖性類皮質酮治療)。允許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NSAID)。 必須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停止使用。
5 受試者不得接受過抗 IGF 受體單株抗體治療。
6 受試者於使用第一劑研究藥物前 2 週內,不得接受過放射線治療。
7. 受試者終生於骨髓接受的放射線治療總比例,不得大於 25%。
8. 受試者於使用第一劑研究藥物前 3 週內,不得接受過重大手術。
9. 受試者不得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或 HIV 的相關惡性腫瘤。若試驗主持人懷疑受試者患有上述任何疾病,必須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安排檢驗確認。
10. 受試者不得患有活動性的 B 型或 C 型肝炎。若試驗主持人懷疑受試者患有上述任何疾病,必須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安排檢驗確認。
11. 受試者不得有任何嚴重或控制不良的感染。
12. 受試者不得患有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定義為已知患有糖尿病的受試者於篩選期的血紅素 A1C ≥ 7.5%(篩選期血糖值升高的受試者,應評估是否患有糖尿病)。
13. 受試者於使用第一劑研究藥物前 6 個月內,不得出現下列任何情況:心肌梗塞、嚴重/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周邊動脈繞道手術,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臨床顯著的心律不整或臨床顯著的心電圖 (ECG) 異常、腦中風或暫時性缺血性中風,或癲癇疾病。
14. 受試者不得具有與過去治療相關、持續未緩解的,不良事件常用標準術語 (CTCAE) ≥ 2 級的藥物相關毒性(脫髮、勃起障礙、耳鳴、熱潮紅及喪失性慾除外。要納入過去治療導致 ≥ 2 級持續神經病變或喪失聽力的受試者,須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15. 受試者不得參加任何其他使用研究藥物的臨床試驗;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1 天內,也不得接受過其他研究藥品。
1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除了本試驗研究的疾病外,受試者不得患有任何可能干擾試驗評估,或試驗參與的臨床顯著疾病或情況。
17. (僅針對指定接受 Irinotecan、Everolimus 及 Erlotinib [療法 A、E 及 F] 的受試者):受試者不得併用,已知會活化或抑制細胞色素 P450 3A4 酵素、磷酸化醣蛋白 (p-glycoprotein) 或三磷酸腺苷酸 (ATP)-結合盒 (ABC) 運送蛋白的藥物或藥草製劑。
18. (僅針對指定接受 Paclitaxel [療法 B] 的受試者):受試者不得併用,已知會活化或抑制細胞色素 P450 3A4 或 2C8 酵素的藥物或藥草製劑。
19. (僅針對指定接受 Epirubicin [療法 C] 的受試者):受試者於篩選期的 anthracycline 終生暴露總量,不得使受試者無法在本試驗中接受至少 2 個週期的 anthracycline 治療。接受 anthracycline 快速輸注(bolus) 而未併用心臟保護劑的受試者,anthracycline 的終生累積劑量必須 ≤450 mg/m2。受試者不得併用 cimetidine。
20. (僅針對指定接受包含 Cetuximab 之療法 [療法 A] 的受試者): 受試者不得有 K-ras 基因突變。
21. 受試者對於指定療法所包含的任何藥物,不得有過敏反應的病史。
22. 女性受試者不得授乳、懷孕、計畫懷孕,或於篩選期懷孕檢驗顯示陽性(若懷孕檢驗呈現偽陽性 [例如由於腫瘤分泌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則臨床記錄必須明確記載受試者並未懷孕)。
23. 受試者不得為直接參與本試驗的研究人員或試驗委託人員或其家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2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