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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06241 also known as P202

2012-06-01 - 2017-03-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一項為期26週隨機、雙盲、活性對照試驗,針對青少年與成年持續性氣喘患者,比較 Mometasone Furoate/ Formoterol Fumarate 組合的定量噴霧劑與單一Mometasone Furoate定量噴霧劑之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先靈葆雅研究中心(默克藥廠子公司,先靈公司旗下部門)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郭炳宏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許正園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林慶雄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適應症

asthma

試驗目的

以非劣性檢測評估法,比較以每天兩次MF/F定量噴霧劑及每天兩次MF定量噴霧劑治療後,出現的嚴重氣喘的結果(複合性指標係定義為氣喘相關:住院、插管與死亡)。

藥品名稱

Mometasone Furoate/ Formoterol Fumarate (MF/F); Mometasone Furoate (MF)

主成份

Mometasone Furoate (MF)
Mometasone Furoate/ Formoterol Fumarate (MF/F)

劑型

MDI

劑量

100
100/5
200
200/5

評估指標

主要安全性指標為首次出現嚴重氣喘的結果(氣喘相關的複合性指標係定義為住院、插管與死亡)的時間。
關鍵次要療效指標為首次出現氣喘惡化的時間(定義為氣喘病情加重,必須連續接受3天全身性皮質類固醇〔錠劑、懸浮液或注射劑〕治療,或住院、至急診處就診未滿24小時,且曾必須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其是為預防嚴重氣喘的結果所處方的藥物。
資料分析:本試驗將以全樣本分析 (FAS) 進行主要安全性、關鍵安全性與關鍵次要療效分析,其中的全樣本分析係定義為所有接受隨機分配治療的受試者(意圖治療取向)。
此外,本試驗將審查最後一劑試驗藥物7天後取得之資訊(即於最後一劑試驗藥物7天後的審查追蹤時間),並以上述方法,針對全樣本分析族群進行主要安全性與關鍵此要療效指標的支持性分析,該分析同樣是以改良式意圖治療方式進行。
其他安全性與療效分析也將以全樣本分析進行。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包括:
1. 受試者必須提報正在使用的下列氣喘藥物並符合相關要求:
o 在隨機分配前至少4週內,以穩定劑量單獨使用ICS或ICS搭配一種或以上之輔助療法(LABA、白三烯受體拮抗劑〔LTRA〕或茶鹼)
注意:任一受試者持續以高穩定劑量單獨使用ICS或搭配一種或以上之輔助療法(LABA、白三烯受體拮抗劑〔LTRA〕或茶鹼)的受試者,篩選診視的ACQ-6總分必須低於1.5分(控制良好)(請參閱表二ICS劑量之定義)。
o 在隨機分配前至少4週內,以穩定劑量單獨使用白三烯受體拮抗劑(LTRAs,例如montelukast、zafirlukast或pranlukast)或黃嘌呤(例如茶鹼)。
注意:使用LTRAs或黃嘌呤之受試者,惟ACQ-6總分1.5分以上(未控制良好),且經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認定,受試者的氣喘嚴重度已達應接受ICS±LABA治療的程度,即符合試驗參與條件。
o 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每日使用albuterol/salbutamol(大部分天數),且未使用其他氣喘控制藥物,但在第1次診視前7天內,用藥劑量不得超過每天8下且連續2天或在一天內25下。
主要排除條件,包括:

1. 受試者患有不穩定型氣喘。受試者已充分用藥、用藥遵囑性良好且已妥善使用急救藥物,仍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在隨機分配前7天),即視為不穩定型氣喘:
• 連續2天氣喘症狀不曾間斷。
• 一週內因氣喘導致夜間睡眠中斷≥3次。
• 單日使用>8下連續2天,或單日使用25下albuterol/salbutamol作為急救治療(並非用於預防運動誘發型支氣管痙攣〔EIB〕)。(注意: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避免EIB而開立預防用albuterol/salbutamol者,不在此限,但不得為預防氣喘症狀之目的而使用SABA。)
• 因嚴重氣喘症狀導致日常生活功能受限。
注意:符合上述不穩定型氣喘條件之受試者不得接受隨機分配。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可在最初篩選日期後至少4週,之後的每一年(約每52週)再接受一次篩選,請參閱第7.3.5節-篩選失敗與重新篩選。
2. 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纖維囊腫 (CF)或其他重大、非氣喘的肺病。
3. 受試者的任何身體或器官系統患有具臨床意義之異常、疾病或病症,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造成受試者無法參與全程試驗,或必須使用禁用藥物或其他干擾試驗結果的藥物。
注意:試驗主持人應依最新版本的試驗主持人手冊,審查受試者病歷與處方資訊。
4. 受試者的吸菸史超過10包-年,請參閱第7.6節-試驗程序。
5. 受試者患有具臨床意義之心臟缺血、心律不整、QTc間期延長、阻塞性肥厚心肌症(自發性瓣膜下主動脈狹窄)等重大心血管病症,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不應使用乙型擬交感神經劑。
6.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發生氣喘惡化。氣喘惡化之定義為氣喘臨床病情加重,且應包括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 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錠劑、懸浮液或注射劑〕
• 住院(在醫院或其他同等級之機構〔根據國別與醫療體系結構〕中停留>24小時)
7. 受試者在基準診視前52週內提報超過4次獨立的氣喘惡化(如前文所述)事件,但每一次惡化必須相隔超過7天,方可視為獨立事件。注意:試驗主持人應透過臨床判斷考量受試者之惡化病史,包括以現行臨床指南定義之最後一次惡化的嚴重度與時間間隔,判斷前一年內發生多次惡化的受試者是否可參與本試驗。
8.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診視前52週內提報超過2次住院(如前文所述),但每一次住院必須相隔超過7天,方可視為獨立事件。
9. 已知或疑似對皮質類固醇、乙二型擬交感神經劑(β-2 agonists)或本試驗藥物之賦形劑(非活性物質)過敏,或無法耐受的受試者。
10. 必須長期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omalizumab(Xolair®),或其他單株或多株抗體進行治療的受試者。
11. 必須使用乙型交感神經受器阻斷劑,包括眼藥水的受試者。完整的禁用藥物與廓清期,請參閱第7.4.2.1.1節。
12. 曾有因氣喘發作而危及生命病史的受試者,包括氣喘發作需要插管及/或因高碳酸血症而需要非侵入式呼吸支持的受試者。
13. 受試者目前正在參與,或計畫在未來26週內參與其他試驗藥物之試驗。
14. 曾在本試驗接受隨機分配,使用過一劑試驗藥物,或參與由LABA試驗贊助廠商舉辦與ICS比較,評估LABAs搭配ICS之安全性的其他試驗的受試者。
15. 正在哺乳、懷孕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8 人

  • 全球人數

    1666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