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9 - 2022-06-30
Phase II
召募中8
ICD-10M3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的第二期試驗,在患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受試者中,評估 BMS-986165 的療效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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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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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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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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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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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4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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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o在穩定背景療法下,施用 BMS-986165 或安慰劑治療過後,在第 32 週達成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為主之複合式狼瘡評估 (BILAG-based Composite Lupus Assessment,BICLA) 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o基準期皮膚紅斑性狼瘡患部面積和嚴重度指數 (Cutaneous Lupus Erythematosus Disease Area and Severity Index,CLASI) 活性分數>=10 分的受試者中,達成 CLASI 反應 (定義為第 32 週時相對於基準期 CLASI 活性分數降低 >=50%) 的受試者比例
o第 32 週時達成低狼瘡疾病活動狀態 (Lupus Low Disease Activity State,LLDAS) 的受試者比例
o第 32 週時,壓痛、腫脹,以及壓痛加腫脹的 40 關節計數相對於基準期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已簽署紙本受試者同意書
a)願意參加本試驗,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ICF)。
b)願意且能夠完成所有試驗專屬程序及回診。
2)SLE 疾病特性
a)在篩選回診的 ≥ 24 週前獲得診斷
b)符合全身性狼瘡國際臨床聯合組織 (SLICC) 的 SLE 分類標準。
c)符合下列之一:由中央實驗室判定,抗核抗體 (antinuclear antibody,ANA) 升至 ≥ 1:80,或抗雙股 DNA (anti-dsDNA) 陽性(陽性包含不確定結果),或抗 Smith (anti-Sm) 陽性。
d)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疾病活性指數 2000 (SLEDAI-2K) 總分 ≥ 6 分且臨床 SLEDAI-2K 分數 ≥ 4 分,合併關節侵犯和/或皮疹
o狼瘡頭痛、掉髮、器質性腦症候群和黏膜潰瘍,不可計入進入前篩選所需的分數當中。
o臨床 SLEDAI-2K 排除某些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例如血尿、膿尿、尿中圓柱體、蛋白尿、anti-dsDNA 陽性、補體減少、血小板低下,以及白血球低下。
e)有下列至少一項以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 (BILAG) 為依據、本試驗計畫專屬的 SLE 表徵:
i)在黏膜皮膚身體系統中,為 BILAG A 或 B 級。如果黏膜皮膚疾病的 BILAG B 級是由輕度皮膚出疹所造成,則皮膚紅斑性狼瘡患部面積和嚴重度指數 (CLASI) 疾病活性中紅斑和鱗屑部分之總分須為 ≥ 3 (排除黏膜潰瘍和非疤痕性掉髮)。
ii)由活動性多發性關節炎在肌肉骨骼身體系統中造成的修訂版 BILAG A 或 B 級分數,定義如下:
(1).BILAG A 級重度關節炎,表現為 ≥ 6 個關節上觀察到活動性滑膜炎
•髖部、肩部、頸部、下背部和顳顎關節不可計入有活動性滑膜炎的關節總數中
•必須有功能性運動範圍的明顯喪失,以及基本日常活動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 的顯著障礙,如下所述:
o關節炎引起的障礙必須在過去 4 週內累計已存在數天 (即 > 4 天),而且在篩選回診當時必須存在。
o基本 ADL 的顯著障礙係定義為需要他人或輔助器材的協助 (至少須有 1 項,並記錄於原始文件):行走、如廁、梳洗 (含洗澡)、穿衣服,以及自行進食 (而且對於最高 10 mg/日的皮質類固醇沒有療效反應)。
(2).BILAG B:中度關節炎或肌腱炎或腱鞘炎,定義為有 ≥ 3 個關節發生肌腱炎/腱鞘炎或活動性滑膜炎 (觀察到或透過病史獲知)
•髖部、肩部、頸部、下背部和顳顎關節不可計入有活動性滑膜炎的關節總數中。
•必須有一些功能性運動範圍的喪失 (由關節炎引起),其表現為執行任何一項工具性 ADL (例如烹飪、開車、使用電話或電腦、購物、清潔等) 有困難,而且此困難在過去 4 週內已存在數日 (即 > 4 天),並於篩選回診當時存在。
iii)如果黏膜皮膚身體系統或肌肉骨骼身體系統中,只有 1 個由關節炎引起的 B 級而沒有 A 級,則其他身體系統中必須有一個系統存在至少 1 個 B 級,以達成總共 2 個 BILAG B 級身體系統分級。
3)SLE 用藥
a)背景療法必須在篩選回診前已施行 ≥ 12 週,而且其劑量必須在篩選回診前已穩定 ≥ 8 週,並維持穩定直到隨機分配且持續整個試驗參與期。特定藥物的細節如下:
•免疫抑制劑 (「不」允許這類藥物合併使用) (意指只能使用一種,而不允許併用2或3種以上這類藥物):
oAzathioprine (最多 200 mg/日)
o6-Mercaptopurine (6-MP)
oMethotrexate (MTX;最多 25 mg/週;MTX 的劑量和給藥途徑在篩選回診前 8 週及整個試驗參與期間不可更動)
oLeflunomide
oMycophenolate Mofetil/ Mycophenolic Acid (MMF)。註:正在接受 MMF 的受試者,只有當此藥做為維持療法使用且劑量最高為 2 g/日 (或等效劑量) 時,才能參加本試驗;若為非裔受試者,則可接受 3 g/日 (或等效劑量)。遵照藥品標示,治療可因嗜中性白血球低下而暫停。
•抗瘧疾藥物: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或 Quinacrine;允許施行單一療法。
•其他免疫調節藥物 (如 Cyclosporine、Tacrolimus 等) 或生物製劑 (如 Rituximab、Belimumab、Tocilizumab 等) 的必要停藥期。如果是未明確列出的藥物,請諮詢醫療監督員以尋求指引。停藥期通常為 4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b)皮質類固醇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背景療法是被允許、但非必要的療法。針對正在使用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其劑量必須在篩選回診前穩定 ≥ 2 週、在篩選時不得超過 30 mg/日,而且必須維持穩定直到隨機分配為止。進一步細節如下:
•在篩選前 6 週內,禁止使用肌肉注射型、關節注射型、滑液囊注射型及靜脈注射型 (IV) 皮質類固醇。
•允許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但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採行穩定療程,不可視需要使用。
•允許用於非狼瘡病症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而且與皮質類固醇劑量上限比較時不會計入其劑量。
•禁止使用修飾釋放皮質類固醇劑型。
c)針對正在接受非類固醇抗發炎藥(NSAID:包括已上市的環氧合酶-2 抑制劑) 長期治療的受試者,相關要求如下;在醫療監督員核准下,可能會有例外或變更:
•劑量必須在篩選回診前穩定 14 天,且必須維持穩定直到隨機分配及持續整個試驗期間。
•試驗期間不可使用超過 1 種口服非類固醇抗發炎藥 (穩定劑量下),但可與局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併用。
•允許使用 1 或多種局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但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採行穩定療程。
主要排除條件
1)排除之目標疾病
a)藥物誘發型 SLE
b)本試驗排除罹患其他自體免疫疾病 (如多發性硬化症、乾癬、發炎性腸病等) 的受試者。罹患第一型自體免疫糖尿病、甲狀腺自體免疫疾病或次發性修格連氏症候群 (Sjögren’s syndrome) 的受試者,不予排除。
c)本試驗排除罹患硬皮症和混合型結締組織疾病等 SLE 重疊症候群的受試者。罹患 SLE 和類風濕性關節炎 (RA) 之重疊症候群的受試者,只要符合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第 2 項) 所概述的 SLE 分類標準,就不會被排除。
d)罹患抗磷脂抗體症候群,並以有效劑量接受穩定抗凝血療法 (例如若正在使用 Coumadin,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 目標為 2 至 3,或對其臨床處境適當之數值) 的受試者,如果此疾病並非其 SLE 的唯一或主要特徵,則可參加本試驗。本試驗排除在篩選回診前 1 年內曾發生嚴重血栓事件 (如肺栓塞、中風、深層靜脈血栓) 或不明原因流產的受試者。本試驗也排除有重大抗磷脂症候群或馬鞍狀栓塞 (saddle embolism) 病史的受試者。曾有 3 次以上不明原因連續流產記錄的受試者也將被排除。
e)罹患活動性或不穩定的狼瘡神經精神表徵之受試者,包括但不限於 BILAG A 標準所定義的任何狀況會被排除;但罹患多發性單神經炎及多發性神經病變的受試者為例外,仍可參加本試驗。
f)罹患需要或可能需要以細胞毒性藥劑或高劑量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活動性重度狼瘡腎炎 (世界衛生組織第 III、IV 級) 之受試者會被排除。先前患有已控制之腎病、血清肌酸酐 ≤ 2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且殘餘蛋白尿不超過 3 g/日或尿中蛋白質/肌酸酐比值 (urine protein/creatinine ratio) 為 3 mg/mg 或 339 mg/mmol 的受試者,可參加本試驗。腎病的控制,必須以過去 6 個月內的至少 2 次蛋白尿或尿中蛋白質/肌酸酐比值測量做為紀錄。
2)其他醫療狀況和病史
a)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b)有任何重大疾病/狀況,或有不穩定臨床狀況 (如腎臟、肝臟、血液、胃腸、內分泌、肺臟、免疫、精神) 或局部活動性感染/感染性疾病的證據,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在受試者參加本試驗時大幅提升其風險。
c)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受任何重大手術,或預定於本試驗進行期間接受任何手術。
d)罹患癌症,或於過去 5 年內有罹患癌症或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病史 (經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為例外)
e)患有紐約心臟學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定義的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或任何最近發生導致 NYHA 第 III 或 IV 級症狀的心臟衰竭
f)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和/或有任何在篩選前 24 週內發生重大心血管疾病的病史
g)目前或近期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 患有可能影響試驗治療吸收的胃腸疾病,包括接受胃腸手術
h)受試者同時患有 SLE 以外,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很可能在本試驗期間需要額外全身性糖皮質類固醇療法的疾病 (例如氣喘)。
i)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發生大出血 (> 500 mL) 或輸血
j)無法耐受口服藥物
k)無法接受靜脈穿刺和/或耐受靜脈通路
l)近期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 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的狀況,如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IV) 的藥物和酒精濫用診斷標準所定義
m)由試驗主持人決定的任何其他合理醫學、精神和/或社會因素
3)過往和併用療法
a)無法配合限制事項和禁用治療。無法配合停藥規定。
b)正在使用不只 1 種免疫抑制劑。
c)曾暴露於 Tyk2 抑制劑
d)曾暴露於 Anifrolumab 、 Rontalizumab或 Ustekinumab
e)其他研究性製劑必須在篩選的至少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前停用 (以較長者為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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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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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