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rigatinib-3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96866
2019-01-01 - 2025-01-31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9162.8
支氣管或肺其他部位之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 Brigatinib (ALUNBRIG™) 對比 Alectinib (ALECENSA®) 用於使用 Crizotinib (XALKORI®) 時疾病惡化之晚期間變性淋巴瘤激酶陽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標示試驗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RIAD Pharmaceuticals, Inc, a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of Takeda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mite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針對使用 Crizotinib 時疾病惡化之 ALK+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患者,以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所評定之無惡化存活期 (PFS) 為依據,比較 Brigatinib 與 Alectinib 的療效。
藥品名稱
Brigatinib
主成份
Brigatinib
劑型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劑量
30
90
180
90
18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為PFS,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blinded 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BIRC) 依據 RECIST 第1.1 版評估。
關鍵次要評估指標:
1. iPD 前所經時間,由BIRC 依據修訂之RECIST 第1.1 版評估。
2. 整體存活期 (OS)。
其他次要評估指標:
1. ORR,由試驗主持人及 BIRC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評估。
2. 反應出現前所經時間,由試驗主持人與 BIRC 評估。
3. DOR,由試驗主持人與 BIRC 評估。
4. iORR,由 BIRC 依據修訂之 RECIST 第 1.1 版評估 (如試驗計畫書及 BIRC 章程所述)。
5. iDOR,由 BIRC 依據修訂之 RECIST 第 1.1 版評估。
6. HRQoL,使用EORTC QLQ-C30 (第 3.0 版) 及 EORTC QLQ-LC13收集整體健康狀況/生活品質及其他功能及症狀領域以評估之。
安全性評估指標:
安全性的評估項目將包括理學與實驗室檢驗、生命徵象及心電圖。不良事件將依據 NCI CTCAE 第 4.03 版予以分級。
探索性評估指標:
1. 由 BIRC 依據 RANO-BM 標準 (iORR、iDOR 及iPD 前所經時間) 評估之 CNS 療效結果。
2. 使用 Brigatinib 及 Alectinib 之療效及安全性的分子決定因子。
3. 利用 EuroQol–5 面向–5 等級 (EQ-5D-5L) 問卷測量之 HRQoL。
4. 用於評估與 CNS 症狀相關之罹病率的 EORTC 生活品質腦癌單元 (QLQ-BN20) 項目。
5. 評估醫療資源利用。
主要評估指標為PFS,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blinded 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BIRC) 依據 RECIST 第1.1 版評估。
關鍵次要評估指標:
1. iPD 前所經時間,由BIRC 依據修訂之RECIST 第1.1 版評估。
2. 整體存活期 (OS)。
其他次要評估指標:
1. ORR,由試驗主持人及 BIRC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評估。
2. 反應出現前所經時間,由試驗主持人與 BIRC 評估。
3. DOR,由試驗主持人與 BIRC 評估。
4. iORR,由 BIRC 依據修訂之 RECIST 第 1.1 版評估 (如試驗計畫書及 BIRC 章程所述)。
5. iDOR,由 BIRC 依據修訂之 RECIST 第 1.1 版評估。
6. HRQoL,使用EORTC QLQ-C30 (第 3.0 版) 及 EORTC QLQ-LC13收集整體健康狀況/生活品質及其他功能及症狀領域以評估之。
安全性評估指標:
安全性的評估項目將包括理學與實驗室檢驗、生命徵象及心電圖。不良事件將依據 NCI CTCAE 第 4.03 版予以分級。
探索性評估指標:
1. 由 BIRC 依據 RANO-BM 標準 (iORR、iDOR 及iPD 前所經時間) 評估之 CNS 療效結果。
2. 使用 Brigatinib 及 Alectinib 之療效及安全性的分子決定因子。
3. 利用 EuroQol–5 面向–5 等級 (EQ-5D-5L) 問卷測量之 HRQoL。
4. 用於評估與 CNS 症狀相關之罹病率的 EORTC 生活品質腦癌單元 (QLQ-BN20) 項目。
5. 評估醫療資源利用。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為18 歲或以上或達當地法定成年年齡之男性或女性。
-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第IIIB 期(局部晚期或復發性) 或第IV 期NSCLC。
-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 具有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 基因) 重組之紀錄,係以ALK Break-Apart 螢光原味雜交探針試劑套組(Vysis ALK Break-Apart 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 [螢光原位雜交,FISH] Probe Kit) 或Ventana ALK (D5F3) CDx 分析法或Foundation Medicine 出品之FoundationOne CDx 判定為陽性結果。
– 具有以不同檢測測得ALK 基因重組之紀錄,且能夠提供腫瘤檢體予中央實驗室。(註:隨機分配前不必取得中央實驗室ALK 基因重組檢測結果。)
-經試驗主持人或主治醫師判定在使用Crizotinib 時疾病惡化。(註:Crizotinib 不需是患者接受的最後療法。患者可能已接受化療做為其最後的全身性抗癌療法。)
-疾病惡化前以Crizotinib 治療至少4 週。
-未曾使用Crizotinib 以外的其他ALK 抑制劑。
-先前未曾使用超過2 個療程之全身性抗癌療法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病況(Crizotinib 以外)。(註:全身性抗癌療法若施予至少1 個完整療程,即算在內。做為維持療法的新抗癌藥劑將視為新療程予以計算。若疾病惡化/復發發生於新輔助性或輔助性全身性抗癌療法完成後12 個月內,則該新輔助性或輔助性療法將視為一個先前療程。) *若維持療法含有在維持前才進行之療程中所使用的藥物,則全身性療法後接著進行維持療法將視為一個療程。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體能狀態為0 至2。
-依據 RECIST 第1.1 版至少有1 處可測量(即指標) 之病灶。
-已由先前抗癌療法相關毒性復原至小於等於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通用術語標準不良事件(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NCI CTCAE) 第4.03 版的等級≤1。(註:若判定為不可回復,可納入等級>1 之治療相關掉髮或周邊神經病變。)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依下述判定:
– 總膽紅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30 mL/分鐘/1.73 m2,使用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算出。
– 丙胺酸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2.5 × ULN;若有肝轉移則可接受≤5 × ULN。
– 血清脂&酶≤1.5 × ULN。
– 血小板計數≥75 × 109/L。
– 血紅素≥9 g/dL。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1.5 × 109/L。
-合適的靜脈通路以用於試驗所需之血液採樣(即包含PK 及實驗室安全性檢測)。
-願意且能夠配合排定回診及試驗程序。
-針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隨機分配前的驗孕檢測為陰性記錄。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及男性患者,同意在用藥期及接受Brigatinib 或Alectinib 治療結束後至少120 天的期間,與其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年齡為18 歲或以上或達當地法定成年年齡之男性或女性。
-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第IIIB 期(局部晚期或復發性) 或第IV 期NSCLC。
-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 具有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 基因) 重組之紀錄,係以ALK Break-Apart 螢光原味雜交探針試劑套組(Vysis ALK Break-Apart 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 [螢光原位雜交,FISH] Probe Kit) 或Ventana ALK (D5F3) CDx 分析法或Foundation Medicine 出品之FoundationOne CDx 判定為陽性結果。
– 具有以不同檢測測得ALK 基因重組之紀錄,且能夠提供腫瘤檢體予中央實驗室。(註:隨機分配前不必取得中央實驗室ALK 基因重組檢測結果。)
-經試驗主持人或主治醫師判定在使用Crizotinib 時疾病惡化。(註:Crizotinib 不需是患者接受的最後療法。患者可能已接受化療做為其最後的全身性抗癌療法。)
-疾病惡化前以Crizotinib 治療至少4 週。
-未曾使用Crizotinib 以外的其他ALK 抑制劑。
-先前未曾使用超過2 個療程之全身性抗癌療法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病況(Crizotinib 以外)。(註:全身性抗癌療法若施予至少1 個完整療程,即算在內。做為維持療法的新抗癌藥劑將視為新療程予以計算。若疾病惡化/復發發生於新輔助性或輔助性全身性抗癌療法完成後12 個月內,則該新輔助性或輔助性療法將視為一個先前療程。) *若維持療法含有在維持前才進行之療程中所使用的藥物,則全身性療法後接著進行維持療法將視為一個療程。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體能狀態為0 至2。
-依據 RECIST 第1.1 版至少有1 處可測量(即指標) 之病灶。
-已由先前抗癌療法相關毒性復原至小於等於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通用術語標準不良事件(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NCI CTCAE) 第4.03 版的等級≤1。(註:若判定為不可回復,可納入等級>1 之治療相關掉髮或周邊神經病變。)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依下述判定:
– 總膽紅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30 mL/分鐘/1.73 m2,使用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算出。
– 丙胺酸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2.5 × ULN;若有肝轉移則可接受≤5 × ULN。
– 血清脂&酶≤1.5 × ULN。
– 血小板計數≥75 × 109/L。
– 血紅素≥9 g/dL。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1.5 × 109/L。
-合適的靜脈通路以用於試驗所需之血液採樣(即包含PK 及實驗室安全性檢測)。
-願意且能夠配合排定回診及試驗程序。
-針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隨機分配前的驗孕檢測為陰性記錄。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及男性患者,同意在用藥期及接受Brigatinib 或Alectinib 治療結束後至少120 天的期間,與其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 AP26113-13-301 試驗 (ALTA 1L) 的對照(Crizotinib) 組
在隨機分配的7 天內接受Crizotinib。
有肺間質疾病、藥物相關肺炎或放射性肺炎的病史,或在基準期時患有該些疾病。
-有未獲控制的高血壓。進入試驗時,高血壓患者應接受治療控制血壓。
在隨機分配前的14 天內,接受強力細胞色素P-450 (CYP) 3A 抑制劑、CYP3A 的中度抑制劑、強力CYP3A 誘導劑或CYP3A 的中度誘導劑之全身性治療。
在隨機分配前的14 天或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內接受任何研究性全身性抗癌製劑的治療。
在隨機分配的14 天內接受化療或放射療法,除了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或全身立體定位放射治療以外。
在隨機分配的30 天內接受抗癌單株抗體。
在隨機分配的30 天內接受重大手術。可納入小型外科手術,例如導管放置或微創組織切片。
篩選時患有症狀性的CNS 轉移(實質或軟腦膜) (患有無症狀之腦部轉移的患者、或在隨機分配前7 天內症狀穩定而不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控制症狀的患者,將予以納入)。
(註:若患者因CNS 轉移導致神經症狀或徵象惡化,則患者需要完成局部治療,且在隨機分配前7 天為神經學穩定[不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或使用抗痙攣劑]。)
• 目前患有脊髓壓迫(有症狀或無症狀,且由放射影像偵測)。允許患有軟腦膜疾病但無脊髓壓迫的患者。
患有重大、未獲控制或活動性心血管疾病,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疾病:
1. 在隨機分配前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2. 在隨機分配前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
3. 在隨機分配前6 個月內發生紐約心臟學會第III 或IV 級心臟衰竭。
4. 有具臨床意義的心房心律不整病史(包括具臨床意義的緩慢性心律不整),由主治醫師判定。
5. 有任何具臨床意義的心室心律不整病史。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 個月內發生腦血管意外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患有可能影響口服吸收試驗藥物的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胃腸疾病或病況。
患有進行中或活動性感染,包括但不限於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 感染的病史;沒有病史則無需檢測。
已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者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動性C 型肝炎感染。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任何嚴重醫療狀況或精神疾病,可能危及患者安全或干擾根據本試驗計畫書完成治療。
已知或疑似對Brigatinib 或Alectinib 或其賦形劑過敏。
與癌症無關之危及性命的疾病。
參與 AP26113-13-301 試驗 (ALTA 1L) 的對照(Crizotinib) 組
在隨機分配的7 天內接受Crizotinib。
有肺間質疾病、藥物相關肺炎或放射性肺炎的病史,或在基準期時患有該些疾病。
-有未獲控制的高血壓。進入試驗時,高血壓患者應接受治療控制血壓。
在隨機分配前的14 天內,接受強力細胞色素P-450 (CYP) 3A 抑制劑、CYP3A 的中度抑制劑、強力CYP3A 誘導劑或CYP3A 的中度誘導劑之全身性治療。
在隨機分配前的14 天或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內接受任何研究性全身性抗癌製劑的治療。
在隨機分配的14 天內接受化療或放射療法,除了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或全身立體定位放射治療以外。
在隨機分配的30 天內接受抗癌單株抗體。
在隨機分配的30 天內接受重大手術。可納入小型外科手術,例如導管放置或微創組織切片。
篩選時患有症狀性的CNS 轉移(實質或軟腦膜) (患有無症狀之腦部轉移的患者、或在隨機分配前7 天內症狀穩定而不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控制症狀的患者,將予以納入)。
(註:若患者因CNS 轉移導致神經症狀或徵象惡化,則患者需要完成局部治療,且在隨機分配前7 天為神經學穩定[不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或使用抗痙攣劑]。)
• 目前患有脊髓壓迫(有症狀或無症狀,且由放射影像偵測)。允許患有軟腦膜疾病但無脊髓壓迫的患者。
患有重大、未獲控制或活動性心血管疾病,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疾病:
1. 在隨機分配前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2. 在隨機分配前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
3. 在隨機分配前6 個月內發生紐約心臟學會第III 或IV 級心臟衰竭。
4. 有具臨床意義的心房心律不整病史(包括具臨床意義的緩慢性心律不整),由主治醫師判定。
5. 有任何具臨床意義的心室心律不整病史。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 個月內發生腦血管意外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患有可能影響口服吸收試驗藥物的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胃腸疾病或病況。
患有進行中或活動性感染,包括但不限於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 感染的病史;沒有病史則無需檢測。
已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者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動性C 型肝炎感染。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任何嚴重醫療狀況或精神疾病,可能危及患者安全或干擾根據本試驗計畫書完成治療。
已知或疑似對Brigatinib 或Alectinib 或其賦形劑過敏。
與癌症無關之危及性命的疾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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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3 人
-
全球人數
24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