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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S000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552212

2016-02-01 - 2019-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M45.9

未明示部位脊椎僵直性脊椎炎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的雙盲試驗,在罹患活動性軸心型脊椎關節炎 (AxSpA) 且沒有僵直性脊椎炎 (AS) 之 X 光證據及客觀發炎徵象的受試者中,評估 Certolizumab Pegol 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優時比貿易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春明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魏正宗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蘇桂英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黃春明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李克仁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活動性軸心型脊椎關節炎 (AxSpA)

試驗目的

試驗的主要目標是針對在第 0、2、4 週給予 CZP 400 mg 的起始劑量後、以 CZP 200 mg Q2W 之劑 量施行的 CZP 療法,證明其在沒有 AS X 光證據的受試者中,對活動性 axSpA 的徵象和症狀之療效。 試驗的次要目標是評估 CZP 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並證明 CZP 對於各項健康成效指標、疾病 活性、薦髂 (sacroiliac,SI) 關節發炎程度 (以 MRI 測定) 及併用和背景藥物變化的影響。

藥品名稱

Certolizumab Pegol 200mg/ml, solution for subcutaneous injection

主成份

Certolizumab Pegol

劑型

solution for subcutaneous injection

劑量

200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變項為第 52 週時的僵直性脊椎炎疾病活性分數-重大改善 (Ankylosing Spondylitis Disease
Activity Score major improvement,ASDAS-MI) 反應。
次要療效變項為第 12 和 52 週時的國際軸心型脊椎關節炎評估學會 40% (Assessment in Axial SpondyloArthritis International Society 40%,ASAS40)反應、第 12 和 52 週時巴斯僵直性脊椎炎功能指數 (Bath Ankylosing Spondylitis Functional Index,
BASFI) 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第 12 和 52 週時 BASDAI 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第 12 週時加拿大薦髂-脊椎關節炎研究聯盟 (Sacroiliac-Spondyloarthritis Research Consortium of Canada,SI-SPARCC) 分數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以及背景藥物沒有重大變化的受試者人數。

主要納入條件

要符合參加本試驗之資格,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您和/或您的法定代理人已於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核准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及日期。
2. 試驗主持人認為您/您的法定代理人可靠,且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例如能夠了解與填寫問卷)、診視時程或用藥規定。
3. 篩選診視時,您至少年滿 20 歲。
4. 如果您是女性受試者,您必須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已停經至少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有效實行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口服型/腸道外/植入型荷爾蒙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或屏障避孕法加上殺精劑);單用禁慾並非可接受的方法。您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0 週內,使用合適的避孕措施;如果您是男性受試者,您必須同意確保您或您的女性伴侶,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0 週內,使用合適的避孕措施。
5. 您必須有文件證明曾被診斷出成年發作型活動性軸心型脊椎關節炎(axSpA)(依本試驗明定之國際脊椎關節炎評估學會(ASAS)標準定義;不包括家族史及對非類固醇抗發炎藥(NSAID)類藥物有良好反應),且症狀在篩選前的持續時間至少滿 12 個月。
6. 您必須有罹患發炎性背痛的證據 (依國際脊椎關節炎評估學會(ASAS)標準定義)。
7. 您「不得」患有薦髂關節炎;由薦髂關節 (SI) X 光片 (以中央單位對基準期前 12 個月內的 X 光片判讀結果為準),依 修飾紐約診斷準則Modified New York criteria (mNY) 標準判定 (雙側 第 2 級;單側 ≥ 第 3 級)。
8. 您必須患有活動性疾病,定義為篩選和基準期時符合以下各項:
BASDAI 分數 ≥4
在 0 到 10 分的 NRS 量表上,脊椎疼痛分數 ≥4 (取自 BASDAI 的第 2 題)
9. 您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在篩選期核磁共振造影(MRI)上有當前證據,顯示依國際脊椎關節炎評估學會/風濕病臨床試驗預後指標(ASAS/OMERACT) 評分系統定義、並以中央單位之判讀確認患有薦髂關節炎 (MRI+),且基準期時C-反應蛋白(CRP) > 正常值上限 (ULN) 或 ≤正常值上限(ULN) (對於 CRP 而言,正常值上限(ULN)係定義為存在發炎性疾病時的正常值上限(ULN)) (CRP+ 或 CRP-),或者在篩選期核磁共振造影(MRI)上雖無罹患薦髂關節炎的證據 (MRI-),但C-反應蛋白(CRP) >正常值上限(ULN) (CRP+);亦即如下所示:
o 核磁共振造影(MRI)+/ C-反應蛋白(CRP)+
o 核磁共振造影(MRI)+/ C-反應蛋白(CRP)-
o 核磁共振造影(MRI)-/ C-反應蛋白(CRP)+
10. 您必須曾對至少 2 種非類固醇抗發炎藥(NSAID)的療效反應不足、有其禁忌症,或無法耐受。對非類固醇抗發炎藥(NSAID)療效反應不足,其定義為以所施用之非類固醇抗發炎藥(NSAID)的最高耐受劑量,連續施行至少 14 天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NSAID)治療後仍缺乏療效反應。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您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則不得納入試驗:
1. 您先前曾參加本試驗,或者您先前曾在某項藥物試驗中、分配至接受本試驗所探討之藥物治療。
2. 您在過去 3 個月 (或 5 個半衰期,視何者較長) 內,曾參與另一項試驗用藥品產品 (簡稱 IMP) (或醫療器材) 的試驗,或者目前正參與另一項試驗用藥品產品(IMP) (或醫療器材) 的試驗。
3. 您在過去一年內有慢性酒精濫用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4.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您罹患可能危害或減損您參與本試驗之能力的生理或精神疾病。
5. 您對本試驗計畫書所載明之試驗用藥品產品( IMP )或對照藥物的任何成分有已知過敏。

軸心型 SpA 疾病相關排除條件
6. 您不可罹患僵直性脊椎炎(AS)或任何其他發炎性關節炎 (例如 類風濕性關節炎(RA)、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類肉瘤病)。
7. 您不可罹患纖維肌痛。
8. 您不可罹患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其症狀足以干擾試驗藥物對您的主要診斷 (axSpA) 之影響評估的次發性非發炎性病症 (例如骨關節炎)。

過往用藥相關排除條件
您不得曾以排除條件所詳述之方式使用下列藥物。
過往臨床試驗及過往生物療法的相關排除條件
9. 您不得在基準期診視前 3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曾在臨床試驗中或臨床試驗之外,以試驗計畫書所明定的任何非生物療法治療 axSpA;試驗醫師和試驗人員將就此與您作更詳細的確認。
10. 您不得用過任何實驗性生物製劑 (定義為尚未於歐洲或美國獲准用於治療 axSpA 的製劑)。
11. 您先前不得在接受聚乙二醇化 (PEGylated) 化合物治療後,結果發生重度過敏反應或全身性過敏反應。
12. 您不得在基準期診視前使用過超過 1 種腫瘤壞死因子(TNF) 拮抗劑,也不得在接受任何腫瘤壞死因子(TNF)拮抗劑療法後發生初步治療失敗 (primary failure,定義為在腫瘤壞死因子(TNF) 拮抗劑最初 12 週治療期間內無療效反應)。
病史相關排除條件
13. 哺乳中、懷孕中,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3 個月內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14. 您有慢性或復發性感染的病史 (過去一年內曾有超過 3 次需要以抗生素或抗病毒藥物治療的感染事件),或近期曾在基準期診視前 6 個月內發生嚴重或危及性命之感染 (包括過去 6 個月內因任何感染住院,或目前有任何可能代表感染的徵象或症狀)。
15. 您在基準期診視前 6 個月內有帶狀皰疹感染的病史。
16. 您患有結核病 (TB) 感染、染上結核病 (TB)的風險較高,或者潛伏性結核病 (TB) 感染者亦不得參加試驗。
a. 已知的結核病 (TB) 感染 (無論是現在或過去) 係定義為:
i) 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B) 感染,或有疑似為結核病 (TB) (肺部或肺外) 的臨床徵象和症狀
ii) 有罹患涉及任何器官系統之活動性的結核病 (TB)感染的病史,或者在其他器官系統內有符合結核病 (TB) 感染之診斷的發現
iii) 在放射影像或其他造影檢查中有任何證據,顯示受試者曾患有其病史中並未提及且先前為活動性的結核病 (TB) 感染。
b. 染上結核病 (TB) 的風險較高係定義為:
i) 已知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曾接觸其他活動性結核病 (TB) 感染者
ii) 曾在住有結核病 (TB) 感染者、且感染傳播風險較高的醫療照護環境或機構中,待上一段時間。
c. 潛伏性的結核病 (TB) 感染 (除非您已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完成潛伏性的結核病 (TB)感染的完整預防療程,或者在接受試驗治療的至少 4 週前開始接受適當預防療程,並繼續完成預防療程)。
17. 您同時患有急性或慢性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或者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18. 您曾經或目前患有組織胞漿菌 (Histoplasma)、球孢子菌 (Coccidiodes)、副球孢子菌 (Paracoccidioides)、肺囊蟲 (Pneumocystis)、非結核菌分枝桿菌 (nontuberculous mycobacteria,NTMB)、芽生菌 (Blastomyces) 或麴菌 (Aspergillus) 的活動性感染。
19. 您不得有人工關節在任何時候遭受感染的病史。
20. 您曾在基準期前 8 週內接種任何活性 (包含減毒) 疫苗 (例如:允許使用去活性流感和肺炎鏈球菌疫苗,但不允許使用噴鼻式流感疫苗)。
21. 試驗主持人認為您有較高的感染風險 (例如您有腿部潰瘍、留置型導尿管、持續性或復發性胸部感染,或者您需要永久臥床或使用輪椅)。
22. 您有淋巴增生性疾患 (包括淋巴癌) 的病史,或者目前有顯示患有淋巴增生性疾病的徵象和症狀。
23. 同時患有癌症、或有癌症病史 (如果您身上接受切除的基底細胞癌不到 3 處,或者子宮頸原位癌在早於篩選期的 5 年前成功切除,則可能進入本試驗)。
24. 依照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1964 年標準判定,您患有第 III 或 IV 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25. 您有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 (例如多發性硬化症或視神經炎) 的病史,或疑似患有這類疾病。
26. 您在篩選前 8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包括關節手術),或已預定於進入試驗後 6 個月內接受手術。
27. 您目前患有、或近期曾患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重度、進行性和/或未受控制的腎臟、肝臟、血液、內分泌、肺臟、心臟或神經疾病。
28. 您有重大的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肝功能檢查結果 >2.0 x正常值上限(ULN) (若您未接受methotrexate(MTX) 的治療),或 >正常值上限(ULN) (若受試者正同時接受methotrexate(MTX)的治療)
以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CKD-EPI) 公式,算出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60 mL/min/1.732
白血球 ([WBC] <3.0x109/L)。
29. 您有任何其他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您不適合參加本試驗的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3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