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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IPI-504-14

2011-05-01 - 2014-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4

A Phase 2,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Study of IPI 504 and Docetaxel in Previously Treated Patients with Stage IIIB or IV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Infinity Pharmaceutical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NSCLC

試驗目的

比較所有納入的患者中,過去曾接受治療的非小細胞型肺癌的患者中接受 IPI-504 加多西紫杉醇治療之患者與接受安慰劑加多西紫杉醇治療之患者的總體生存率(OS),其中一亞群的患者將被定義於研究方案所指定之期中分析。

藥品名稱

IPI-504

主成份

Retaspimycin hydrochloride

劑型

Vial

劑量

844.5

評估指標

主要研究終止點
主要終止點為總體生存率,定義為所有患者以及一群接受 IPI-504 加多西紫杉醇之患者對比接受安慰劑加多西紫杉醇之患者,自隨機分組到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欲探討的亞群將被定義在研究方案指定的期中分析中。
次要終止點
• 總體反應率(ORR),根據實腫瘤反應準則(RECIST‧1.1)定義為所有患者、及其中一群接受 IPI-504 加多西紫杉醇之患者對比安慰劑加多西紫杉醇之患者在治療後任何時間點發生的部分反應(PR)或完整反應(CR)
• 無進展生存率(PFS),定義為所有患者以及其中一群接受 IPI-504 加多西紫杉醇之患者對比接受安慰劑加多西紫杉醇之患者,自隨機分組到病情進展或死亡(無論何者為先)的時間
• 進展時間(TTP),定義為所有患者以及其中一群接受 IPI-504 加多西紫杉醇之患者對比接受安慰劑加多西紫杉醇之患者,自隨機分組到病情進展的時間。
• 不良事件(AE)與嚴重不良事件(SAE)之發生率、實驗室檢驗結果與生命體徵結果
探索終止點
• 安全、藥效、基線特性與藥效學標記結果之間的關聯
• 藥物基因標記與種系 DNA 序列變異對藥物代謝/運送、安全性,以及/或藥效之潛在影響也可能被檢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標準的患者可被納入此試驗中:
1. 患者簽知情同意書(ICF)時必須年滿 18 歲。
2. 患者必須自願簽下知情同意書。
3. 患者必須患有病理上確診之非小細胞型肺癌及第 IIIB 或 IV 病期。
4. 患者必須擁有至少 15 包年吸菸史且於受診斷 20 年內為主動吸菸者。
5. 患者必須具有非小細胞型肺癌組織檔案以供分析或具有可進行活檢之病變。
6. 患者必須在先前接受至少一項含鉑化療法時或接受後發生病情惡化。
7. 患者先前必須因第 IIIb 或 IV 期疾病,於下列項目中接受不超過兩項全身性治療法(包含單一化療、單一酪氨酸激酶抑制劑治療、單一試驗藥物或併用療法):
• 先前療法後持續使用某藥物的「維持性」療法不列為單獨一項療法(例如於卡鉑/紫杉醇/貝伐單抗 6 周期完成後繼續使用貝伐單抗)。
• 使用患者先前未接受過的藥劑作為「維持性」療法將計為單獨一項療法(例如於 6 周期卡鉑/紫杉醇完成後在不發生病情惡化的情況下開始使用培美曲塞)。
• 於加入試驗前一年內接受含鉑之佐劑療法計為一次獨立療法。
8. 患者必須具有可依 RECIST1.1 標準衡量的疾病。若患者曾接受放射治療,可衡量的疾病必須於放射區域外。
9. 患者之 ECOG 功能狀態必須為 0 或 1。
10. 具生育能力女性(WCBP),定義為未接受外科絕育手術之性成熟女性,或非自然停經後連續 24 月以內之 55 歲以下女性,或停經後連續 12 月以內之 55 歲以上之女性,必須在試驗藥物第一劑兩週內為血清或尿液驗孕陰性。
11. 所有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以及仍維持性生活之男性患者必須同意於試驗期間內使用足夠節育方法。足夠節育方法包括口服避孕藥加上單一阻礙或雙重阻礙方法(殺精凝膠栓塞或含避孕泡沫之保險套)、甲羥孕酮避孕藥、男性輸精管結紮以及全面禁慾。
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標準,將被排除於試驗外:
1. 先前曾使用多西紫杉醇、IPI-504 或其他 Hsp90 抑制劑(例如 17-AAG、DMAG、STA-9090 等)。
2. 在任何試驗藥物(IPI-504/ 安慰劑或多西紫杉醇)第一劑前的特定時間點內曾接受任何下列治療:
• 一週內曾使用埃羅替尼或吉非替尼
• 兩週內曾使用任何其他酪氨酸激酶抑制劑(核可或試驗藥物)
• 兩週內曾接受放射治療
• 四週內曾受任何生物性療法(抗體、疫苗或其他以蛋白質為基礎之療法)
• 四週內曾接受任何傳統化學療法
• 四週內曾使用試驗藥物、試驗用器材或以試驗性方式進行之核准療法
• 六週內曾使用亞硝脲類或絲裂黴素 C 藥物。
3. 已知對含聚山梨醇酯-80 之藥物過敏。
4. 尚未自與先前治療有關之毒性反應中復原(至第一級或基線),掉髮除外。
5. 第一周期第一劑前兩週內使用臨床上與 CYP3A 抑制劑或誘導劑相關之藥物或食品,使用地塞米松作為多西紫杉醇預處理例外。
6. 造血功能不足定義為:
• 嗜中性粒細胞絕對計數(ANC)<1,500 cells/mm3
• 血小板計數 <75,000 cells/mm3
• 血紅素 <9.0g/dL(在無活動性出血現象下可藉輸血增加到此標準)。
7. 肝功能不足定義為:
• AST 以及/或 ALT >1.5 x ULN
• 總膽紅素 >ULN(包括記錄有吉爾伯特症候群的患者,可與醫療監護討論)
• 鹼性磷酸酶 >2.5 x ULN,除非患者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o 無肝轉移
o 鹼性磷酸酶肝臟分數 ≤2.5 x ULN
o 5´ 核苷酸酶 ≤2.5 x ULN
o GGT ≤2.5 x ULN。
8. 腎功能不足定義為血清肌酐 >1.5 x ULN。
9. 症狀性角膜炎或結膜炎。
10. 未控制之全身性真菌、細菌、病毒或其他感染(定義為顯示有正在發生之感染相關病徵/症狀,且儘管已使用適當抗感染藥物或其他治療仍無改善)。
11. 有臨床上活動性腦轉移的病患(例如需要類固醇或放射治療,或在放射治療完成 4 週後發生顱內病展)或未控制之癲癇症、正發生之脊椎壓迫或腦膜炎癌變。具臨床上穩定之腦轉移(先前曾治療或未治療)之患者有錄取資格。
12. 竇性心搏過緩(靜態心跳率 <50 bpm)。若藥理治療繼發性竇性心搏過緩患者的安靜心跳率能於療程停止時回歸正常範圍內則可加入試驗。
13. 重大心臟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三或四級 [http://www.americanheart.org/presenter.jhtml?identifier=1712];過去六個月內有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過去六個月內接受冠狀動脈形成術或冠狀動脈繞道術 [CABG];或有未控制之心房或心室心率不整)。
14. 過去兩年內於其他部位曾發生惡性腫瘤,已受適當治療之子宮頸原位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依據國家綜合癌症網(NCCN)方針無需積極治療之前列腺癌除外。
15. 先前曾接受肝切除或肝導向治療(例如化療栓塞或 Theresphere®)。
16. 確診為 HIV 陽性且接受抗逆轉錄病毒綜合療法之病患。
17. 懷孕或哺乳女性。
18. 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危及安全(包含但不限於活動性肝炎或肝硬化)、患者配合度、或妨礙患者成功完成試驗之其他任何因素。
19. 一個月內曾發生第 3 或 4 級血栓,除非固定使用抗凝血劑。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