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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S-US-320-010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1940341

2013-12-01 - 2022-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8

ICD-10B18.1

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未伴有D 型肝炎病毒

一項第三期、隨機、雙盲試驗,評估一日一次25毫克Tenofovir Alafenamide (TAF)療法治療B型肝炎e抗原陰性之慢性B型肝炎時的安全性及療效,並與一日一次300毫克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TDF)療法進行比較。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Gilead Science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定宗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楊勝舜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李全膜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許朝偉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簡榮南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莊萬龍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高嘉宏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胡志棠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慢性B型肝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為:以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TDF) 作為比較基準,評估以TAF治療B肝病毒(HBV)感染時的安全性及有效性。TAF中對HBV具有活性的部分與TDF相同。之所以稱TAF為試驗藥物,是因為其仍處於研究階段;目前此藥尚未於世界各地任何一處獲准用於此一疾病的治療。而TDF則已獲准用於HBV感染的治療。

藥品名稱

1.Tenofovir Alafenamide (TAF, GS-7340)、2.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TDF, 商品名: Viread®)

主成份

Tenofovir Alafenamide
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劑型

錠劑

劑量

25 mg
300 mg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目標如下:
於第48週時,比較以一日一次25毫克Tenofovir Alafenamide(TAF)與一日一次300毫克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TDF)對未曾接受治療與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進行B型肝炎e抗原陰性之慢性B型肝炎治療時的療效。主要療效指標為:血漿中B型肝炎病毒之去氧核糖核酸(HBV DNA)濃度低於29國際單位/毫升的受試者比例。

於第48週時,比較以一日一次25毫克 TAF與一日一次300毫克TDF療法,對未曾接受治療與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進行 B型肝炎e抗原陰性之慢性B型肝炎治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您必須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始符合參與本試驗之資格:
1. 必須有能力理解及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此手續必須於試驗程序開始前完成。
2. 於篩檢診次當天已年滿18歲、並未懷孕、且並非哺乳中的成年男性和成年女性受試者。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其於篩檢時接受的血清驗孕檢測結果須為陰性(除非該名受試者已透過手術方式絕育,或已停經超過兩年)。(根據台灣醫療法第79條,若年齡介於18與20歲之受試者欲參加本試驗,則該名未成年受試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皆須簽署此份受試者同意書,代表其已獲知同意書之內容。)
3. 病歷顯示為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譬如超過6個月的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4. B型肝炎e抗原陰性之慢性B型肝炎伴隨下列所有條件:
— 於篩選時之B型肝炎e抗原為陰性且B型肝炎e抗體為陽性(若受試者因B型肝炎血清學狀態[亦即患有B型肝炎e抗原陽性之慢性B型肝炎]而不符合此試驗之參與資格,則此等檢驗結果可用於判定此受試者是否符合GS-US-320-0110號試驗之參與資格。[GS-US-320-0110號試驗為另一項Gilead Sciences第三期試驗,研究患有B型肝炎e抗原-陽性之慢性B型肝炎受試者。此試驗亦必須由其試驗中心之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委員會核准])。
— 於篩選時之HBV DNA大於等於(≥) 2 x 104國際單位/毫升
— 於篩選時之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濃度大於(>) 60 U/L(男性)或大於(>) 38 U/L(女性)且小於等於(≤)10倍正常值上限(ULN)(依中央實驗室範圍判定)。
5. 未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定義為任何核甘或核甘酸類似物之口服抗病毒治療小於(<) 12週),或者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定義為符合所有納入條件[包含HBV DNA濃度及血清ALT濃度條件],且先前曾接受任一種核甘或核甘類似物治療大於等於 (≥)12週),將符合參與試驗資格。於篩選時,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若正在接受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則必須繼續其療程,直至隨機分派時才可停藥。

6. 先前接受之任何干擾素(聚乙二醇化或非聚乙二醇化)治療,必須於基準點回診前已結束至少6個月。
7. 依據下列公式並利用篩選評估時測得的血清肌酸酐與實際體重,估算肌酸酐廓清率(estimated creatinine clearance,CLCr) ≥ 60毫升/分鐘(Cockcroft-Gault 公式):
(140 – 歲數以年為單位) (體重 [公斤])
(72) (血清肌酸酐[毫克/百毫升])
[註:女性的廓清率需乘以0.85]
8. 心電圖(ECG)正常(或若異常,則須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無臨床顯著意義)。
9. 必須願意且能夠配合所有試驗規範。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排除條件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試驗:
1. 孕婦、正在哺乳或認為試驗期間可能希望懷孕的女性。
2.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不願意於試驗期間採用試驗計畫書所指定之「有效」避孕方法者。
3. 同時感染C型肝炎病毒、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或D型肝炎病毒。
4. 證實患有肝細胞癌(例如甲型胎兒蛋白> 50 毫微克/毫升,或最近的超音波檢查或其他標準照護措施佐證)。
5. 任何臨床性肝功能代償不全(hepatic decompensation)之病史或目前罹患之證明(即腹水、腦病變或靜脈曲張出血)。
6. 血液學或生化參數異常,包含:
– 血色素 小於 (<) 10克/百毫升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小於 (<) 750/毫米立方
– 血小板 小於等於 (≤) 50,000/毫米立方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丙胺酸轉胺酶(ALT)大於 (>) 10倍正常值上限
– 總膽紅素 大於 (>) 2.5 倍正常值上限
– 白蛋白 小於 (<) 3.0 毫克/百毫升
–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大於 (>) 1.5倍正常值上限(除非是穩定接受抗凝血劑治療者)
7. 接受固態器官或骨髓移植
8. 試驗主持人認定罹患重大腎臟、心血管、肺臟或神經疾病。
9. 重大骨骼疾病(例如,骨軟化症(osteomalacia)、慢性骨髓炎、成骨發育不全、骨軟骨症(osteochrondroses))或多處骨折。
10. 篩選前5年內曾罹患惡性腫瘤,不含經由手術切除治癒的特定癌症(皮膚基底細胞癌等)。疑似罹患惡性腫瘤而正接受評估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試驗資格。
11. 目前接受免疫調節劑(例如,皮質類固醇)、研究用藥物、腎毒性藥物或可能改變腎臟排泄作用之藥物治療者。
12. 已知對試驗藥物、代謝物或配方賦形劑過敏者。
13. 目前濫用酒精或藥物,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干擾受試者遵從性。
14. 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遵從服藥規範的任何其他臨床狀況或先前之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5 人

  • 全球人數

    3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