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1002001
2013-12-01 - 2016-09-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SM-13496治療第一型雙極症鬱期患者之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安慰劑對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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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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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Dainippon Sumitomo Pharma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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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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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雙極性情感異常
試驗目的
(1) 主要目的
主要目的為:針對出現第一型雙極症(bipolar I disorder)相關雙極症狀的患者,比較SM-13496(每日20-60 mg或80-120 mg)單一療法與安慰劑的療效;評估指標為Montgomery-Ǻsberg憂鬱量表(Montgomery-Ǻsberg Depression Rating Scale,MADRS)總分於第6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2) 次要目的
1) 針對出現第一型雙極症相關憂鬱症狀的患者,評估SM-13496(每日20-60 mg和80-120 mg)單一療法施行6週的療效,評估指標包括:
- 臨床整體印象雙極症版疾病嚴重度量表(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 Bipolar Version, Severity of Illness,CGI-BP-S)(憂鬱)分數於第6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Sheehan失能量表(Sheehan Disability Scale,SDS)總分於第6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反應率及緩解率。
2) 針對出現第一型雙極症相關憂鬱症狀的患者,評估SM-13496(每日20-60 mg和80-120 mg)單一療法施行6週後的療效變化狀況,評估指標為MADRS總分及CGI-BP-S(憂鬱)分數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3) 評估下列各項:
- 對於第一型雙極症相關焦慮症狀的療效;評估指標為Hamilton焦慮量表(Hamilton Rating Scale for Anxiety,HAM-A)總分於第6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對於第一型雙極症相關躁期症狀的療效;評估指標為楊氏躁症量表(Young Mania Rating Scale,YMRS)總分於第6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4) 評定SM-13496(每日20-60 mg和80-120 mg)的整體安全性,評估指標包括:
- 不良事件、藥物不良反應。
- 實驗室檢驗數據。
- 生命徵象和心電圖(ECG)量測結果。
5) 評定治療對錐體外症狀(extrapyramidal symptom)的影響,評估指標包括:
- 錐體外不良事件、錐體外藥物不良反應。
- 併用抗帕金森氏症藥物的受試者比例。
- 藥物誘發錐體外症狀量表(Drug-Induced Extrapyramidal Symptoms Scale,DIEPSS)總分(整體嚴重度分數除外)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DIEPSS個別症狀分數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6) 評定治療對下列各項的影響:
- QTc間期。
- 體重(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泌乳素(prolactin)(血清內泌乳素濃度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葡萄糖代謝(空腹血糖、糖化血色素〔HbA1c〕和糖化白蛋白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脂質代謝(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LDL〕膽固醇、高密度脂蛋白〔HDL〕膽固醇和三酸甘油酯於最終評估��������#����X�.`�.�������5
藥品名稱
SM-13496
主成份
Lurasidone HCl
劑型
White Film-coated Tablet
劑量
20
評估指標
1. 療效指標
(1) 主要指標
- MADRS總分於第6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2) 次要指標
- MADRS總分於每次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CGI-BP-S(憂鬱)分數於第6週和每個評估時間點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SDS總分於第6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YMRS總分於第6週和每個評估時間點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HAM-A總分於第6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第6週時的治療反應率(MADRS總分相較於基準點降幅 ≥ 50%的受試者比例)。
- 第6週時的症狀緩解率(MADRS總分達到 ≤ 12分的受試者比例)。
2. 藥物動力學指標
- SM-13496的血清濃度。
- 主要代謝物(羥化產物〔ID-14283和ID-14326〕、裂解產物〔ID-11614〕)的血清濃度。
3. 安全性指標
- 不良事件(AE)與藥物不良反應(ADR)的發生率。
- 錐體外AE和ADR的發生率。
- 併用抗帕金森氏症藥物的受試者比例。
- DIEPSS總分(整體嚴重度分數除外)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DIEPSS個別症狀分數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血清內泌乳素濃度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心電圖參數(QTc)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空腹血糖、HbA1c(NGSP)、糖化白蛋白、總膽固醇、LDL(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高度脂蛋白)膽固醇和三酸甘油酯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體重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實驗室檢驗數據及生命徵象。
- 連續 ≥2次的評估中YMRS總分均 ≥ 16分,或發生任何躁期症狀相關不良事件的受試者比例。
- 出現任何企圖自殺之行為,或根據C-SSRS判定有自殺意念的受試者比例。
(1) 主要指標
- MADRS總分於第6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2) 次要指標
- MADRS總分於每次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CGI-BP-S(憂鬱)分數於第6週和每個評估時間點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SDS總分於第6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YMRS總分於第6週和每個評估時間點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HAM-A總分於第6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第6週時的治療反應率(MADRS總分相較於基準點降幅 ≥ 50%的受試者比例)。
- 第6週時的症狀緩解率(MADRS總分達到 ≤ 12分的受試者比例)。
2. 藥物動力學指標
- SM-13496的血清濃度。
- 主要代謝物(羥化產物〔ID-14283和ID-14326〕、裂解產物〔ID-11614〕)的血清濃度。
3. 安全性指標
- 不良事件(AE)與藥物不良反應(ADR)的發生率。
- 錐體外AE和ADR的發生率。
- 併用抗帕金森氏症藥物的受試者比例。
- DIEPSS總分(整體嚴重度分數除外)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DIEPSS個別症狀分數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血清內泌乳素濃度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心電圖參數(QTc)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空腹血糖、HbA1c(NGSP)、糖化白蛋白、總膽固醇、LDL(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高度脂蛋白)膽固醇和三酸甘油酯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體重於最終評估時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實驗室檢驗數據及生命徵象。
- 連續 ≥2次的評估中YMRS總分均 ≥ 16分,或發生任何躁期症狀相關不良事件的受試者比例。
- 出現任何企圖自殺之行為,或根據C-SSRS判定有自殺意念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完全知悉並理解試驗的目的、程序和可能的利益與風險,並提供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若患者簽署同意書時未成年,則須另外獲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介於18到74歲的門診患者。
3) 為第一型雙極症且最近鬱症發作的患者,不論有無混合快速循環病程(在篩選前12個月,情緒障礙發作≥4次但是<8次),且無精神病特性(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IV-TR]標準診斷)。
4) 患者至少有一次躁症或混合型發作(最好有可靠的資料來源,如家庭成員或照顧者確認下)的病史。
5) 目前發作的鬱症,發生於篩選前≥4週且<12個月內。
6) 於篩選和基準點回診時,患者的蒙哥馬利憂鬱量表總分≥ 20 。
7) 於篩選和基準點回診時,患者的楊氏躁症量表總分≥ 12 。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篩選時的驗孕測試結果需為陰性。
9) 患者或其伴侶如具有生育能力,患者需同意使用適當的避孕措施,以防止女性患者及患者的女性伴侶懷孕。
10) 在下列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患者使用以下併用藥物的劑量維持不變:
- 篩選前至少30天,口服降血糖藥或降壓藥的劑量維持不變。
- 篩選前至少30天,其他併用藥物的劑量維持穩定(變動± 25%內)。
- 篩選前至少12週前,心理和認知行為治療維持不變。
- 篩選前至少90天前,甲狀腺素(替代治療)的劑量維持不變 。
排除條件
1) 患者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IV-TR)標準診斷,具有第一型雙極症外的軸向一或軸向二障礙,並是篩選前3個月內的首要治療重點。
2) 患者在篩選時或基準點中,蒙哥馬利憂鬱量表項目10 (自殺念頭)的得分> 4 。
3) 在篩選時(包括篩選前6個月內)或基準點中,受試者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 (C-SSRS) 項目4(有些微自殺意圖但無具體計畫)或項目5(有自殺意圖且有具體計畫)回答「是」。
4) 患者有自殺或傷害自己,他人或財產的危險性。
5) 試驗主持人的雙極指數診斷結果與Bracket機構(美國馬里蘭州)的電腦診斷結果不一致的患者。
6) 患者在經過6週治療後,有對3個或多個抗憂鬱藥(併用或無併用情緒穩定劑)不反應的病史。
7) 在篩選前60天內,患者曾因躁症或混合發作而住院。
8) 患者於篩選前21天內使用過單胺氧化酶 (MAO) 抑制劑。
9) 患者在篩選前28天內接受過fluoxetine或olanzapine併用fluoxetine。
10) 患者於篩選前90天內接受過任何長效抗精神病藥物(緩釋劑型)。
11) 患者於篩選前120天內使用過clozapine 。
12) 患者於篩選前90天內接受過電痙攣療法 。
13) 患者在篩選與基準點期間,蒙哥馬利憂鬱量表總得分降幅≥ 25%。
14) 患者過去或現在之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血清反應呈陽性。
15) 患者在篩選前3個月內帶酒精/藥物濫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標準)病史或在篩選前12個月內帶酒精/藥物依賴(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標準)病史。
16) 患者具多種不同的化學藥物過敏史(如藥物引起的過敏反應,皮疹,蕁麻疹等過敏 反應)。
17) 患者先前或目前有臨床顯著的併發症,如嚴重的神經系統,內分泌系統(包括第一型糖尿病),肝,腎,血液,呼吸,心血管疾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充血性心衰竭),胃腸道,泌尿系統,或其他疾病。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罹患任何不適合參加試驗的疾病。
18) 患者帶有急性肝炎,重度慢性肝炎或明顯肝功能障礙。患者肝炎篩檢結果呈陽性時,主持人應依患者病史與其他實驗室數據,小心評估患者是否符合受試資格。
19) 患者有會影響藥物的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的胃腸道疾病或外科手術病史。
20) 患者帶有任何中樞神經系統的慢性器官性病變(即腫瘤、炎症、抽搐發作、血管疾病、帕金森氏病、阿茲海默症或其他類型的癡呆症、重症肌無力、或其它退化性疾病)。
21) 患者有任何智力遲緩,或因頭部嚴重損傷造成的持續性神經病學結果。
22) 篩選時,患者身體質量指數 (BMI) < 18 kg/m2或> 40 kg/m2。
23) 患者先前或目前有黃斑部或視網膜色素病變。
24) 患者先前(篩選前5年內)或目前有惡性腫瘤(不包括經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子宮頸癌)。
25) 患者有抗精神病藥物惡性症候群病史。
26) 患者有嚴重的遲發性運動障礙,嚴重肌張力不全症,或其他嚴重的運動功能障礙。
27) 篩選時,患者的糖化血色素HbA1c(美國國家糖化血色素標準計劃,NGSP)值為8.4% 以上。
28) 患者目前或病史中有臨床顯著的心電圖(ECG)異常。
29) 患者在過去的臨床試驗中曾使用過試驗藥物SM-13496(包括安慰劑)。
30) 患者正在哺餵母乳。
31) 患者目前正參與或於篩選前3個月內曾參與研究中、已上市藥物或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或是於篩選前12個月內曾參加3項以上的臨床試驗。
32) 試驗主持人依其他考量,判斷患者不適合參加。
1) 完全知悉並理解試驗的目的、程序和可能的利益與風險,並提供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若患者簽署同意書時未成年,則須另外獲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介於18到74歲的門診患者。
3) 為第一型雙極症且最近鬱症發作的患者,不論有無混合快速循環病程(在篩選前12個月,情緒障礙發作≥4次但是<8次),且無精神病特性(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IV-TR]標準診斷)。
4) 患者至少有一次躁症或混合型發作(最好有可靠的資料來源,如家庭成員或照顧者確認下)的病史。
5) 目前發作的鬱症,發生於篩選前≥4週且<12個月內。
6) 於篩選和基準點回診時,患者的蒙哥馬利憂鬱量表總分≥ 20 。
7) 於篩選和基準點回診時,患者的楊氏躁症量表總分≥ 12 。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篩選時的驗孕測試結果需為陰性。
9) 患者或其伴侶如具有生育能力,患者需同意使用適當的避孕措施,以防止女性患者及患者的女性伴侶懷孕。
10) 在下列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患者使用以下併用藥物的劑量維持不變:
- 篩選前至少30天,口服降血糖藥或降壓藥的劑量維持不變。
- 篩選前至少30天,其他併用藥物的劑量維持穩定(變動± 25%內)。
- 篩選前至少12週前,心理和認知行為治療維持不變。
- 篩選前至少90天前,甲狀腺素(替代治療)的劑量維持不變 。
排除條件
1) 患者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IV-TR)標準診斷,具有第一型雙極症外的軸向一或軸向二障礙,並是篩選前3個月內的首要治療重點。
2) 患者在篩選時或基準點中,蒙哥馬利憂鬱量表項目10 (自殺念頭)的得分> 4 。
3) 在篩選時(包括篩選前6個月內)或基準點中,受試者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 (C-SSRS) 項目4(有些微自殺意圖但無具體計畫)或項目5(有自殺意圖且有具體計畫)回答「是」。
4) 患者有自殺或傷害自己,他人或財產的危險性。
5) 試驗主持人的雙極指數診斷結果與Bracket機構(美國馬里蘭州)的電腦診斷結果不一致的患者。
6) 患者在經過6週治療後,有對3個或多個抗憂鬱藥(併用或無併用情緒穩定劑)不反應的病史。
7) 在篩選前60天內,患者曾因躁症或混合發作而住院。
8) 患者於篩選前21天內使用過單胺氧化酶 (MAO) 抑制劑。
9) 患者在篩選前28天內接受過fluoxetine或olanzapine併用fluoxetine。
10) 患者於篩選前90天內接受過任何長效抗精神病藥物(緩釋劑型)。
11) 患者於篩選前120天內使用過clozapine 。
12) 患者於篩選前90天內接受過電痙攣療法 。
13) 患者在篩選與基準點期間,蒙哥馬利憂鬱量表總得分降幅≥ 25%。
14) 患者過去或現在之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血清反應呈陽性。
15) 患者在篩選前3個月內帶酒精/藥物濫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標準)病史或在篩選前12個月內帶酒精/藥物依賴(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標準)病史。
16) 患者具多種不同的化學藥物過敏史(如藥物引起的過敏反應,皮疹,蕁麻疹等過敏 反應)。
17) 患者先前或目前有臨床顯著的併發症,如嚴重的神經系統,內分泌系統(包括第一型糖尿病),肝,腎,血液,呼吸,心血管疾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充血性心衰竭),胃腸道,泌尿系統,或其他疾病。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罹患任何不適合參加試驗的疾病。
18) 患者帶有急性肝炎,重度慢性肝炎或明顯肝功能障礙。患者肝炎篩檢結果呈陽性時,主持人應依患者病史與其他實驗室數據,小心評估患者是否符合受試資格。
19) 患者有會影響藥物的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的胃腸道疾病或外科手術病史。
20) 患者帶有任何中樞神經系統的慢性器官性病變(即腫瘤、炎症、抽搐發作、血管疾病、帕金森氏病、阿茲海默症或其他類型的癡呆症、重症肌無力、或其它退化性疾病)。
21) 患者有任何智力遲緩,或因頭部嚴重損傷造成的持續性神經病學結果。
22) 篩選時,患者身體質量指數 (BMI) < 18 kg/m2或> 40 kg/m2。
23) 患者先前或目前有黃斑部或視網膜色素病變。
24) 患者先前(篩選前5年內)或目前有惡性腫瘤(不包括經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子宮頸癌)。
25) 患者有抗精神病藥物惡性症候群病史。
26) 患者有嚴重的遲發性運動障礙,嚴重肌張力不全症,或其他嚴重的運動功能障礙。
27) 篩選時,患者的糖化血色素HbA1c(美國國家糖化血色素標準計劃,NGSP)值為8.4% 以上。
28) 患者目前或病史中有臨床顯著的心電圖(ECG)異常。
29) 患者在過去的臨床試驗中曾使用過試驗藥物SM-13496(包括安慰劑)。
30) 患者正在哺餵母乳。
31) 患者目前正參與或於篩選前3個月內曾參與研究中、已上市藥物或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或是於篩選前12個月內曾參加3項以上的臨床試驗。
32) 試驗主持人依其他考量,判斷患者不適合參加。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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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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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0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