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32SM2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089566
2020-04-01 - 2026-09-30
Phase II/III
召募中2
ICD-9335.10
脊髓性肌肉萎縮
以Nusinersen(BIIB058)治療脊髓性肌萎縮症受試者的劑量遞增、隨機分配、對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iogen Idec Research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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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脊髓性肌萎縮症
試驗目的
主要試驗目的:
探討 nusinersen 以較高劑量並減少給藥頻率,採髓鞘內注射方式施用於 SMA 受試者的臨床療效。
次要試驗目的:
探討 nusinersen 以較高劑量並減少給藥頻率,採髓鞘內注射方式施用於 SMA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討 nusinersen 以較高劑量並減少給藥頻率,採髓鞘內注射方式施用於 SMA 受試者,相較於目前核准劑量的療效;
探討 nusinersen 以較高劑量並減少給藥頻率,採髓鞘內注射方式施用於 SMA 受試者的 PK (CSF 和血漿)
藥品名稱
Nusinersen
主成份
Nusinersen
Nusinersen
Nusinersen
Nusinersen
Nusinersen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Solution for injection
Solution for injection
Solution for injection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劑量
12
5.6
10
5.6
10
評估指標
本試驗分為 3 部分 (A、B 和 C 部分),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後,將追蹤受試者大約 10 至 13 個月。本試驗完成後,所有符合條件的受試者皆可選擇參加另一項長期延伸試驗,該試驗尚待倫理委員會和相關主管機關構核准。對於從 B 部分轉入的受試者,受試者的治療組將不解盲。
A 部分是開放標示的安全性評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後,六位 2 歲到 ≤ 15 歲的晚發型 SMA 受試者將在第 1、15 和 29 天接受 Nusinersen 28 mg 起始劑量共 3 劑,之後在第 149 天和 269 天接受 28 mg 維持劑量共 2 劑。受試者每一劑用藥後將留在診間至少 24 小時。將採用前哨給藥法,納入的第一位受試者將施用 nusinersen 28 mg。第一位受試者接受第一劑起始劑量,並取得 72 小時安全性資料之後,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將審查受試者的資料,之後才會納入後續 5 位受試者。任一天只能有 1 位受試者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
在 6 位受試者完成起始期之後 (即最後一位受試者有第 64 天回診的安全性資料時),獨立性資料監測委員會 (IDMC) 將審查取得的安全性資料,以建議是否可開始 B 部分。若試驗委託者認為有必要,可能在 A 部分納入額外的受試者,確保在 B 部分納入受試者前有足夠資料可供安全性評估使用。有關 IDMC 資料審查的詳細內容,可參閱 IDMC 組織章程。同時,A 部分的受試者將進入維持給藥期,不中斷治療。請注意,IDMC 可根據安全性結果建議停止試驗。
B 部分將包含樞紐、雙盲、活性對照的治療期,以髓鞘內注射方式給予 2 劑或 4 劑 nusinersen 起始劑量 (分別用於 50/28-mg 和對照組),之後約每 4 個月一次維持劑量。最多 126 位嬰兒型或晚發型 SMA 受試者將按 1:2 的比例隨機分配,接受 nusinersen 目前核准的給藥方案,即以髓鞘內注射方式施用 12 mg 起始劑量共 4 劑 (第 1、15、29、64 天),之後在第 183 天和第 279 天接受 2 劑 12 mg 維持劑量 (對照組)或是以髓鞘內注射方式施用 nusinersen 50 mg 起始劑量共 2 劑 (第 1 天和第 15 天),之後在第 135 天和 279 天接受 28 mg 維持劑量共 2 劑 (50/28-mg 組)。為維持盲性,對照組將在第 135 天進行 1 次假性程序,50/28-mg 組將在第 29、64、183 天共進行 3 次假性程序,以維持與對照組相同的用藥回診時程。受試者每次試驗治療給藥或假性程序後,將留在診間至少 24 小時。
一旦 B 部分已經納入第十五位受試者,並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後,則要等到 IDMC 審查過後,才會有新的受試者於 B 部分接受給藥。IDMC 會針對 B 部分已完成第 29 天回診的前 15 位受試者,審查其解盲資料 (使 50/28-mg 組達到 6 位或以上受試者接受 50 mg 劑量,同時其餘試驗團隊維持盲性)。這項審查將包含至少到第 29 天回診的安全性資料,以及這些受試者可取得的所有個別 CSF 與血漿 nusinersen 濃度資料,包括至少在第 15 天的檢體。只有在這項審查完成後,才會進行 B 部分其餘受試者給藥以及 C 部分給藥,前提是未發現安全性疑慮。請注意,IDMC 可根據安全性結果建議停止試驗。
在 C 部分,大約將納入 20 位受試者。進入本試驗前已開始接受 nusinersen 治療並已接受 12 mg 核准劑量至少 1 年的受試者,不分年齡層或 SMA 狀態,皆符合資格。將儘量納入至少 8 位但不超過 12 位年齡 ≥ 18 歲的受試者 (≥ 18 歲的受試者必須為非臥床)。徵詢醫療監測員意見後,C 部分最多可納入 5 位患有嚴重脊椎側彎和/或嚴重攣縮的受試者。受試者將接受 50 mg 單次推注劑量 (應在最近一次 12 mg 維持劑量後 4 個月 ± 14天內施用),之後在第 121 天和 241 天接受 28 mg 維持劑量共 2 劑。C 部分的受試者在第一劑 (推注) 後,將留在診間至少 24 小時,以完成試驗評估。
A 部分是開放標示的安全性評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後,六位 2 歲到 ≤ 15 歲的晚發型 SMA 受試者將在第 1、15 和 29 天接受 Nusinersen 28 mg 起始劑量共 3 劑,之後在第 149 天和 269 天接受 28 mg 維持劑量共 2 劑。受試者每一劑用藥後將留在診間至少 24 小時。將採用前哨給藥法,納入的第一位受試者將施用 nusinersen 28 mg。第一位受試者接受第一劑起始劑量,並取得 72 小時安全性資料之後,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將審查受試者的資料,之後才會納入後續 5 位受試者。任一天只能有 1 位受試者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
在 6 位受試者完成起始期之後 (即最後一位受試者有第 64 天回診的安全性資料時),獨立性資料監測委員會 (IDMC) 將審查取得的安全性資料,以建議是否可開始 B 部分。若試驗委託者認為有必要,可能在 A 部分納入額外的受試者,確保在 B 部分納入受試者前有足夠資料可供安全性評估使用。有關 IDMC 資料審查的詳細內容,可參閱 IDMC 組織章程。同時,A 部分的受試者將進入維持給藥期,不中斷治療。請注意,IDMC 可根據安全性結果建議停止試驗。
B 部分將包含樞紐、雙盲、活性對照的治療期,以髓鞘內注射方式給予 2 劑或 4 劑 nusinersen 起始劑量 (分別用於 50/28-mg 和對照組),之後約每 4 個月一次維持劑量。最多 126 位嬰兒型或晚發型 SMA 受試者將按 1:2 的比例隨機分配,接受 nusinersen 目前核准的給藥方案,即以髓鞘內注射方式施用 12 mg 起始劑量共 4 劑 (第 1、15、29、64 天),之後在第 183 天和第 279 天接受 2 劑 12 mg 維持劑量 (對照組)或是以髓鞘內注射方式施用 nusinersen 50 mg 起始劑量共 2 劑 (第 1 天和第 15 天),之後在第 135 天和 279 天接受 28 mg 維持劑量共 2 劑 (50/28-mg 組)。為維持盲性,對照組將在第 135 天進行 1 次假性程序,50/28-mg 組將在第 29、64、183 天共進行 3 次假性程序,以維持與對照組相同的用藥回診時程。受試者每次試驗治療給藥或假性程序後,將留在診間至少 24 小時。
一旦 B 部分已經納入第十五位受試者,並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後,則要等到 IDMC 審查過後,才會有新的受試者於 B 部分接受給藥。IDMC 會針對 B 部分已完成第 29 天回診的前 15 位受試者,審查其解盲資料 (使 50/28-mg 組達到 6 位或以上受試者接受 50 mg 劑量,同時其餘試驗團隊維持盲性)。這項審查將包含至少到第 29 天回診的安全性資料,以及這些受試者可取得的所有個別 CSF 與血漿 nusinersen 濃度資料,包括至少在第 15 天的檢體。只有在這項審查完成後,才會進行 B 部分其餘受試者給藥以及 C 部分給藥,前提是未發現安全性疑慮。請注意,IDMC 可根據安全性結果建議停止試驗。
在 C 部分,大約將納入 20 位受試者。進入本試驗前已開始接受 nusinersen 治療並已接受 12 mg 核准劑量至少 1 年的受試者,不分年齡層或 SMA 狀態,皆符合資格。將儘量納入至少 8 位但不超過 12 位年齡 ≥ 18 歲的受試者 (≥ 18 歲的受試者必須為非臥床)。徵詢醫療監測員意見後,C 部分最多可納入 5 位患有嚴重脊椎側彎和/或嚴重攣縮的受試者。受試者將接受 50 mg 單次推注劑量 (應在最近一次 12 mg 維持劑量後 4 個月 ± 14天內施用),之後在第 121 天和 241 天接受 28 mg 維持劑量共 2 劑。C 部分的受試者在第一劑 (推注) 後,將留在診間至少 24 小時,以完成試驗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依每個試驗部分分別說明。
A 部分
1. 已簽署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若根據參與者的年齡和機構(臺大醫院)準則而有必要時,參與者也須簽署兒童同意書。
2. 5q SMA 的基因檢測文件記錄 (同型合子基因缺失、突變或複合異型合子)
3.符合 SMA 診斷的臨床表徵和症狀首次發病年齡 > 6 個月 (> 180 天) (即晚發型 SMA)
4.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2 歲 (含) 至 15 歲 (含)
5.依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完成所有試驗程序、測量和回診,且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參與者有適當的心理社會支持狀況
6. 必須遵守試驗旅程政策
7.依試驗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自篩選起 > 2 年
8.如果預定為了試驗程序而使用麻醉/鎮靜,需符合機構(臺大醫院)的年齡條件 (由試驗主持人連同麻醉科醫師或胸腔科醫師評估)
9. 參與者及/或 (適當且適用時) 其法定代理人 (例如家長、配偶或法定監護人) 能夠瞭解本試驗的目的和風險,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並授權可依國家和當地的隱私法規使用機密健康資訊
10. 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 (定義為任何在生理上能夠受孕的女性) 以及所有生育年齡的男性參與者,都必須實施避孕
B 部分
所有參與者
1. 已簽署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若根據參與者的年齡和機構(臺大醫院)準則而有必要時,參與者也須簽署兒童同意書。
2. 5q SMA 的基因檢測文件記錄 (同型合子基因缺失、突變或複合異型合子)
3. 參與者及/或 (適當且適用時) 其法定代理人 (例如家長、配偶或法定監護人) 能夠瞭解本試驗的目的和風險,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並授權可依國家和當地的隱私法規使用機密健康資訊
4.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完成所有試驗程序、測量和回診,且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參與者有適當的心理社會支持狀況
5. 必須遵守試驗旅程政策
6. 如果預定為了試驗程序而使用麻醉/鎮靜,需符合機構(臺大醫院)的年齡條件 (由試驗主持人連同麻醉科醫師或胸腔科醫師評估)
7. 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 (定義為任何在生理上能夠受孕的女性) 以及所有生育年齡的男性參與者,都必須實施避孕
參與者的 SMA 發病年齡 ≤ 6 個月 (≤ 180 天) (嬰兒型)
8.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 週至 ≤ 7 個月 (≤ 210 天)
9. SMN2 副本數 = 2
10. 符合 SMA 診斷的臨床表徵和症狀首次發病年齡 ≤ 6 個月 (≤180 天)
11.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篩選時接受足夠的營養和水分補充
12. 使用適當的國家專用準則,體重至少為第三百分位
13. 妊娠週數為 37 至 42 週 (單胞胎) 或 34 至 42 週 (雙胞胎)
參與者的 SMA 發病年齡 > 6 個月 (> 180 天) (晚發型)
14. 符合 SMA 診斷的臨床表徵和症狀首次發病年齡 > 6 個月 (> 180 天)
15.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2 歲 (含) 至 <10 歲
16. 能夠獨立坐起,但從沒有能力獨立步行
17. 篩選時 Hammersmith 動作功能量表 – 擴展 (HFMSE) 分數 ≥ 10 且 ≤ 54
18.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自篩選起 > 2 年
C 部分
1. 已簽署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若根據參與者的年齡和機構(臺大醫院)準則而有必要時,參與者也須簽署兒童同意書。
2. 任何年齡的男性和女性 (篩選時 ≥ 18 歲的個人必須為非臥床)
3. 篩選時正在接受 nusinersen 治療,且第一劑至少在篩選前 1 年。
4. 5q SMA 的基因檢測文件記錄 (同型合子基因缺失、突變或複合異型合子)
5. 參與者及/或 (適當且適用時) 其法定代理人 (例如家長、配偶或法定監護人) 能夠瞭解本試驗的目的和風險,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並授權可依國家和當地的隱私法規使用機密健康資訊
6.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完成所有試驗程序、測量和回診,且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參與者有適當的心理社會支持狀況
7. 必須遵守試驗旅程政策
8. 如果預定為了試驗程序而使用麻醉/鎮靜,需符合機構(臺大醫院)的年齡條件 (由試驗主持人連同麻醉科醫師或胸腔科醫師評估)
9. 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 (定義為任何在生理上能夠受孕的女性) 以及所有生育年齡的男性參與者,都必須實施避孕。
10. 停經後的女性參與者必須是在無其他醫療因素的情況下停經,且篩選前 ≥ 12 個月血清濾泡刺激素濃度 > 40 mIU/mL,或是已在篩選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伴隨或未伴隨子宮切除術) 的術後 ≥ 6 週
納入條件依每個試驗部分分別說明。
A 部分
1. 已簽署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若根據參與者的年齡和機構(臺大醫院)準則而有必要時,參與者也須簽署兒童同意書。
2. 5q SMA 的基因檢測文件記錄 (同型合子基因缺失、突變或複合異型合子)
3.符合 SMA 診斷的臨床表徵和症狀首次發病年齡 > 6 個月 (> 180 天) (即晚發型 SMA)
4.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2 歲 (含) 至 15 歲 (含)
5.依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完成所有試驗程序、測量和回診,且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參與者有適當的心理社會支持狀況
6. 必須遵守試驗旅程政策
7.依試驗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自篩選起 > 2 年
8.如果預定為了試驗程序而使用麻醉/鎮靜,需符合機構(臺大醫院)的年齡條件 (由試驗主持人連同麻醉科醫師或胸腔科醫師評估)
9. 參與者及/或 (適當且適用時) 其法定代理人 (例如家長、配偶或法定監護人) 能夠瞭解本試驗的目的和風險,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並授權可依國家和當地的隱私法規使用機密健康資訊
10. 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 (定義為任何在生理上能夠受孕的女性) 以及所有生育年齡的男性參與者,都必須實施避孕
B 部分
所有參與者
1. 已簽署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若根據參與者的年齡和機構(臺大醫院)準則而有必要時,參與者也須簽署兒童同意書。
2. 5q SMA 的基因檢測文件記錄 (同型合子基因缺失、突變或複合異型合子)
3. 參與者及/或 (適當且適用時) 其法定代理人 (例如家長、配偶或法定監護人) 能夠瞭解本試驗的目的和風險,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並授權可依國家和當地的隱私法規使用機密健康資訊
4.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完成所有試驗程序、測量和回診,且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參與者有適當的心理社會支持狀況
5. 必須遵守試驗旅程政策
6. 如果預定為了試驗程序而使用麻醉/鎮靜,需符合機構(臺大醫院)的年齡條件 (由試驗主持人連同麻醉科醫師或胸腔科醫師評估)
7. 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 (定義為任何在生理上能夠受孕的女性) 以及所有生育年齡的男性參與者,都必須實施避孕
參與者的 SMA 發病年齡 ≤ 6 個月 (≤ 180 天) (嬰兒型)
8.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 週至 ≤ 7 個月 (≤ 210 天)
9. SMN2 副本數 = 2
10. 符合 SMA 診斷的臨床表徵和症狀首次發病年齡 ≤ 6 個月 (≤180 天)
11.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篩選時接受足夠的營養和水分補充
12. 使用適當的國家專用準則,體重至少為第三百分位
13. 妊娠週數為 37 至 42 週 (單胞胎) 或 34 至 42 週 (雙胞胎)
參與者的 SMA 發病年齡 > 6 個月 (> 180 天) (晚發型)
14. 符合 SMA 診斷的臨床表徵和症狀首次發病年齡 > 6 個月 (> 180 天)
15.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2 歲 (含) 至 <10 歲
16. 能夠獨立坐起,但從沒有能力獨立步行
17. 篩選時 Hammersmith 動作功能量表 – 擴展 (HFMSE) 分數 ≥ 10 且 ≤ 54
18.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自篩選起 > 2 年
C 部分
1. 已簽署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若根據參與者的年齡和機構(臺大醫院)準則而有必要時,參與者也須簽署兒童同意書。
2. 任何年齡的男性和女性 (篩選時 ≥ 18 歲的個人必須為非臥床)
3. 篩選時正在接受 nusinersen 治療,且第一劑至少在篩選前 1 年。
4. 5q SMA 的基因檢測文件記錄 (同型合子基因缺失、突變或複合異型合子)
5. 參與者及/或 (適當且適用時) 其法定代理人 (例如家長、配偶或法定監護人) 能夠瞭解本試驗的目的和風險,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並授權可依國家和當地的隱私法規使用機密健康資訊
6.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完成所有試驗程序、測量和回診,且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參與者有適當的心理社會支持狀況
7. 必須遵守試驗旅程政策
8. 如果預定為了試驗程序而使用麻醉/鎮靜,需符合機構(臺大醫院)的年齡條件 (由試驗主持人連同麻醉科醫師或胸腔科醫師評估)
9. 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 (定義為任何在生理上能夠受孕的女性) 以及所有生育年齡的男性參與者,都必須實施避孕。
10. 停經後的女性參與者必須是在無其他醫療因素的情況下停經,且篩選前 ≥ 12 個月血清濾泡刺激素濃度 > 40 mIU/mL,或是已在篩選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伴隨或未伴隨子宮切除術) 的術後 ≥ 6 週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依每個試驗部分分別說明。
A 部分
1. 篩選時呼吸功能不全,定義為 24 小時內有 >6 小時在醫學上需要侵入性或非侵入性通氣
2.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在醫學上需要放置胃管,多數食物都經由此途徑給予
3. 篩選時的 X 光檢查有明顯的重度脊柱側彎 (參與者仰臥,而非支持性坐姿)。對於當地有 X 光使用規範 (例如德國) 的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可在不進行造影的情況下依據身體檢查評估脊柱側彎。
• 柯氏角 > 40.0°:排除重度脊柱側彎
• 柯氏角 < 33.0°:不排除重度脊柱側彎
• 若參與者的柯氏角介於 33.0° (含) 到 40.0° (含),則決定受試資格前必須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4. 依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篩選時有明顯的重度攣縮 (參與者仰臥,而非支支持性坐姿)
5. 在篩選前 2 個月內因手術 (即脊柱側彎手術或其他手術)、肺臟事件或營養支持而住院,或預定在參與者第一劑後 12 個月內因前述原因住院
6. 在篩選期任何時候,患有未治療或未充分治療、且需要全身性抗病毒或抗微生物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7. 有腦部或脊髓疾病的病史,而會干擾腰椎穿刺程序、腦脊髓液 (CSF) 循環或安全性評估
8. 植入腦脊髓液 (CSF) 引流管,或植入中樞神經系統 (CNS) 導管
9. 有細菌性腦膜炎、病毒性腦炎或水腦症的病史
10. 篩選時在血液學或臨床化學參數方面,依試驗主持人評估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使得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11. 曾接受脊柱側彎手術,而會干擾腰椎穿刺注射程序
12. 已懷孕或目前正在哺乳的參與者,以及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參與者
13. 在篩選前 30 天內或製劑之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或試驗期間任何時候,接受 SMA 的研究性藥物治療 (如口服型 albuterol/salbutamol、riluzole、肉鹼、苯基丁酸鈉、valproate 和羥基脲)、生物製劑或器材;曾經接受或目前接受任何 SMN2 剪接修飾子或基因療法治療;或有反義寡核苷酸治療或細胞移植的經驗
14. 參與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無法理解本試驗的性質、範圍和可能後果,或者不同意配合試驗計畫書訂定的活動時程表。
15.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願意或不能夠遵守 SMA 標準照護共識聲明中的指引 [Finkel 2018; Mercuri 2018] (參閱試驗參考指南),或在整個試驗期間提供營養和呼吸支持。註:建議依照標準照護共識指引 [Finkel 2018; Mercuri 2018] 實施常規疫苗接種和呼吸道融合病毒 (RSV) 預防,但並非納入試驗之必要條件。目前未接受疫苗或 RSV 預防療法,但在其他方面符合試驗納入條件的參與者,將視為有資格可納入試驗。
16. 有持續的醫療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干擾試驗的執行和評估。例如有 SMA 以外的醫療失能,會干擾安全性評估或妨礙參與者接受試驗程序的能力。
17. 有其他未列明的原因,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B 部分
所有參與者
1. 在篩選期任何時候,患有未治療或未充分治療、且需要全身性抗病毒或抗微生物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2. 有腦部或脊髓疾病的病史,而會干擾腰椎穿刺程序、腦脊髓液 (CSF) 循環或安全性評估
3. 有細菌性腦膜炎、病毒性腦炎或水腦症的病史
4. 植入腦脊髓液 (CSF) 引流管,或植入中樞神經系統 (CNS) 導管
5. 篩選時接受永久性氣管造口術或永久性通氣
6. 篩選時在血液學或臨床化學參數方面,依試驗主持人評估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使得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7. 先前接受脊柱側彎手術,而會干擾腰椎穿刺術 (LP) 注射程序
8. 先前受傷 (例如上肢或下肢骨折) 或接受手術程序,而影響參與者進行試驗計畫書中要求的任何結果指標測試的能力,且參與者尚未完全復原或達到穩定的基準點狀況
9. 在篩選前 2 個月內因手術 (即脊柱側彎手術或其他手術)、肺臟事件或營養支持而住院,或預定在參與者第一劑後 12 個月內因前述原因住院
10. 在篩選前 30 天內或製劑之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或試驗期間任何時候,接受 SMA 的研究性藥物治療 (如口服型 albuterol/salbutamol、riluzole、肉鹼、苯基丁酸鈉、valproate 和羥基脲)、生物製劑或器材;曾經接受或目前接受任何 SMN2 剪接修飾子或基因療法治療;或有反義寡核苷酸治療或細胞移植的經驗
11. 參與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無法理解本試驗的性質、範圍和可能後果,或者不同意配合試驗計畫書訂定的活動時程表。
12.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願意或不能夠
遵守 SMA 標準照護共識聲明中的指引 [Finkel 2018; Mercuri 2018] (參閱試驗參考指南),或在整個試驗期間提供營養和呼吸支持。註:建議依照標準照護共識指引 [Finkel 2018; Mercuri 2018] 實施常規疫苗接種和呼吸道融合病毒 (RSV) 預防,但並非納入試驗之必要條件。目前未接受疫苗或 RSV 預防療法,但在其他方面符合試驗納入條件的參與者,
將視為有資格可納入試驗。
13. 有持續的醫療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干擾試驗的執行和評估。例如有 SMA 以外的醫療失能,會干擾安全性評估或妨礙參與者接受試驗程序的能力。
14. 有其他未列明的原因,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參與者的 SMA 發病年齡 ≤ 6 個月 (≤ 180 天) (嬰兒型)
15. 篩選時為低血氧 (無通氣支持下,血氧飽和度 [清醒或睡著時] <96%)
16. SMA 表徵或症狀在出生時或出生後一週內已存在
參與者的 SMA 發病年齡 > 6 個月 (> 180 天) (晚發型)
17. 篩選時呼吸功能不全,定義為 24 小時內有 >6 小時在醫學上需要侵入性或非侵入性通氣
18.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在醫學上需要放置胃管,多數食物都經由此途徑給予
19. 篩選時的 X 光檢查有明顯的重度脊柱側彎 (參與者坐姿或支持性坐姿)。對於當地有 X 光使用規範 (例如德國) 的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可在不進行造影的情況下依據身體檢查評估脊柱側彎。
• 柯氏角 > 40.0°:排除重度脊柱側彎
• 柯氏角 < 33.0°:不排除重度脊柱側彎
• 若參與者的柯氏角介於 33.0° (含) 到 40.0° (含),則決定受試資格前必須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20. 依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篩選時有明顯的重度攣縮 (參與者仰臥,而非支支持性坐姿)
21. 已懷孕或目前正在哺乳的參與者,以及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參與者
C 部分
1. 在篩選期任何時候,患有未治療或未充分治療、且需要全身性抗病毒或抗微生物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2. 有腦部或脊髓疾病的病史,而會干擾腰椎穿刺程序、腦脊髓液 (CSF) 循環或安全性評估
3. 有細菌性腦膜炎、病毒性腦炎或水腦症的病史
4. 植入腦脊髓液 (CSF) 引流管,或植入中樞神經系統 (CNS) 導管
5. 篩選時接受永久性氣管造口術或永久性通氣
6. 篩選時在血液學或臨床化學參數方面,依試驗主持人評估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使得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7. 先前接受脊柱側彎手術,而會干擾 LP 注射程序
8. 先前受傷 (例如上肢或下肢骨折) 或接受手術程序,而影響參與者進行試驗計畫書中要求的任何結果指標測試的能力,且參與者尚未完全復原或達到穩定的基準點狀況
9. 在篩選前 2 個月內因手術 (即脊柱側彎手術或其他手術)、肺臟事件或營養支持而住院,或預定在參與者第一劑後 12 個月內因前述原因住院
10. 已懷孕或目前正在哺乳的參與者,以及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參與者
11. 同時參加或是先前參加另一項臨床試驗及/或在另一項臨床試驗中施用 nusinersen。允許先前曾參加 nusinersen 的臨床試驗,但參與者在本試驗篩選前須已完成所有排定的試驗回診。
12. 併用或曾施用任何 SMN2 剪接修飾子 (不包括 nusinersen) 或基因療法,不論是在臨床試驗中還是作為醫療照護之一部分。
13. 同時參加或是在篩選前 30 天內或製劑之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參加任何其他藥物或器材的任一介入性研究試驗。
14. 有持續的醫療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干擾試驗的執行和評估。例如有 SMA 以外的醫療失能,會干擾安全性評估或妨礙參與者接受試驗程序的能力。
15. 參與者或參與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無法理解本試驗的性質、範圍和可能後果,或者不同意配合試驗計畫書訂定的活動時程表。
16.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或參與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願意或不能夠遵守 SMA 標準照護共識聲明中的指引 [Finkel 2018; Mercuri 2018] (參閱試驗參考指南),或在整個試驗期間提供營養和呼吸支持。註:建議依照標準照護共識指引 [Finkel 2018; Mercuri 2018] 實施常規疫苗接種和呼吸道融合病毒 (RSV) 預防,但並非納入試驗之必要條件。目前未接受疫苗或RSV 預防療法,但在其他方面符合試驗納入條件的參與者,將視為有資格可納入試驗。
17. 有其他未列明的原因,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排除條件依每個試驗部分分別說明。
A 部分
1. 篩選時呼吸功能不全,定義為 24 小時內有 >6 小時在醫學上需要侵入性或非侵入性通氣
2.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在醫學上需要放置胃管,多數食物都經由此途徑給予
3. 篩選時的 X 光檢查有明顯的重度脊柱側彎 (參與者仰臥,而非支持性坐姿)。對於當地有 X 光使用規範 (例如德國) 的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可在不進行造影的情況下依據身體檢查評估脊柱側彎。
• 柯氏角 > 40.0°:排除重度脊柱側彎
• 柯氏角 < 33.0°:不排除重度脊柱側彎
• 若參與者的柯氏角介於 33.0° (含) 到 40.0° (含),則決定受試資格前必須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4. 依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篩選時有明顯的重度攣縮 (參與者仰臥,而非支支持性坐姿)
5. 在篩選前 2 個月內因手術 (即脊柱側彎手術或其他手術)、肺臟事件或營養支持而住院,或預定在參與者第一劑後 12 個月內因前述原因住院
6. 在篩選期任何時候,患有未治療或未充分治療、且需要全身性抗病毒或抗微生物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7. 有腦部或脊髓疾病的病史,而會干擾腰椎穿刺程序、腦脊髓液 (CSF) 循環或安全性評估
8. 植入腦脊髓液 (CSF) 引流管,或植入中樞神經系統 (CNS) 導管
9. 有細菌性腦膜炎、病毒性腦炎或水腦症的病史
10. 篩選時在血液學或臨床化學參數方面,依試驗主持人評估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使得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11. 曾接受脊柱側彎手術,而會干擾腰椎穿刺注射程序
12. 已懷孕或目前正在哺乳的參與者,以及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參與者
13. 在篩選前 30 天內或製劑之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或試驗期間任何時候,接受 SMA 的研究性藥物治療 (如口服型 albuterol/salbutamol、riluzole、肉鹼、苯基丁酸鈉、valproate 和羥基脲)、生物製劑或器材;曾經接受或目前接受任何 SMN2 剪接修飾子或基因療法治療;或有反義寡核苷酸治療或細胞移植的經驗
14. 參與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無法理解本試驗的性質、範圍和可能後果,或者不同意配合試驗計畫書訂定的活動時程表。
15.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願意或不能夠遵守 SMA 標準照護共識聲明中的指引 [Finkel 2018; Mercuri 2018] (參閱試驗參考指南),或在整個試驗期間提供營養和呼吸支持。註:建議依照標準照護共識指引 [Finkel 2018; Mercuri 2018] 實施常規疫苗接種和呼吸道融合病毒 (RSV) 預防,但並非納入試驗之必要條件。目前未接受疫苗或 RSV 預防療法,但在其他方面符合試驗納入條件的參與者,將視為有資格可納入試驗。
16. 有持續的醫療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干擾試驗的執行和評估。例如有 SMA 以外的醫療失能,會干擾安全性評估或妨礙參與者接受試驗程序的能力。
17. 有其他未列明的原因,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B 部分
所有參與者
1. 在篩選期任何時候,患有未治療或未充分治療、且需要全身性抗病毒或抗微生物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2. 有腦部或脊髓疾病的病史,而會干擾腰椎穿刺程序、腦脊髓液 (CSF) 循環或安全性評估
3. 有細菌性腦膜炎、病毒性腦炎或水腦症的病史
4. 植入腦脊髓液 (CSF) 引流管,或植入中樞神經系統 (CNS) 導管
5. 篩選時接受永久性氣管造口術或永久性通氣
6. 篩選時在血液學或臨床化學參數方面,依試驗主持人評估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使得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7. 先前接受脊柱側彎手術,而會干擾腰椎穿刺術 (LP) 注射程序
8. 先前受傷 (例如上肢或下肢骨折) 或接受手術程序,而影響參與者進行試驗計畫書中要求的任何結果指標測試的能力,且參與者尚未完全復原或達到穩定的基準點狀況
9. 在篩選前 2 個月內因手術 (即脊柱側彎手術或其他手術)、肺臟事件或營養支持而住院,或預定在參與者第一劑後 12 個月內因前述原因住院
10. 在篩選前 30 天內或製劑之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或試驗期間任何時候,接受 SMA 的研究性藥物治療 (如口服型 albuterol/salbutamol、riluzole、肉鹼、苯基丁酸鈉、valproate 和羥基脲)、生物製劑或器材;曾經接受或目前接受任何 SMN2 剪接修飾子或基因療法治療;或有反義寡核苷酸治療或細胞移植的經驗
11. 參與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無法理解本試驗的性質、範圍和可能後果,或者不同意配合試驗計畫書訂定的活動時程表。
12.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願意或不能夠
遵守 SMA 標準照護共識聲明中的指引 [Finkel 2018; Mercuri 2018] (參閱試驗參考指南),或在整個試驗期間提供營養和呼吸支持。註:建議依照標準照護共識指引 [Finkel 2018; Mercuri 2018] 實施常規疫苗接種和呼吸道融合病毒 (RSV) 預防,但並非納入試驗之必要條件。目前未接受疫苗或 RSV 預防療法,但在其他方面符合試驗納入條件的參與者,
將視為有資格可納入試驗。
13. 有持續的醫療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干擾試驗的執行和評估。例如有 SMA 以外的醫療失能,會干擾安全性評估或妨礙參與者接受試驗程序的能力。
14. 有其他未列明的原因,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參與者的 SMA 發病年齡 ≤ 6 個月 (≤ 180 天) (嬰兒型)
15. 篩選時為低血氧 (無通氣支持下,血氧飽和度 [清醒或睡著時] <96%)
16. SMA 表徵或症狀在出生時或出生後一週內已存在
參與者的 SMA 發病年齡 > 6 個月 (> 180 天) (晚發型)
17. 篩選時呼吸功能不全,定義為 24 小時內有 >6 小時在醫學上需要侵入性或非侵入性通氣
18.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在醫學上需要放置胃管,多數食物都經由此途徑給予
19. 篩選時的 X 光檢查有明顯的重度脊柱側彎 (參與者坐姿或支持性坐姿)。對於當地有 X 光使用規範 (例如德國) 的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可在不進行造影的情況下依據身體檢查評估脊柱側彎。
• 柯氏角 > 40.0°:排除重度脊柱側彎
• 柯氏角 < 33.0°:不排除重度脊柱側彎
• 若參與者的柯氏角介於 33.0° (含) 到 40.0° (含),則決定受試資格前必須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20. 依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篩選時有明顯的重度攣縮 (參與者仰臥,而非支支持性坐姿)
21. 已懷孕或目前正在哺乳的參與者,以及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參與者
C 部分
1. 在篩選期任何時候,患有未治療或未充分治療、且需要全身性抗病毒或抗微生物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2. 有腦部或脊髓疾病的病史,而會干擾腰椎穿刺程序、腦脊髓液 (CSF) 循環或安全性評估
3. 有細菌性腦膜炎、病毒性腦炎或水腦症的病史
4. 植入腦脊髓液 (CSF) 引流管,或植入中樞神經系統 (CNS) 導管
5. 篩選時接受永久性氣管造口術或永久性通氣
6. 篩選時在血液學或臨床化學參數方面,依試驗主持人評估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使得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7. 先前接受脊柱側彎手術,而會干擾 LP 注射程序
8. 先前受傷 (例如上肢或下肢骨折) 或接受手術程序,而影響參與者進行試驗計畫書中要求的任何結果指標測試的能力,且參與者尚未完全復原或達到穩定的基準點狀況
9. 在篩選前 2 個月內因手術 (即脊柱側彎手術或其他手術)、肺臟事件或營養支持而住院,或預定在參與者第一劑後 12 個月內因前述原因住院
10. 已懷孕或目前正在哺乳的參與者,以及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參與者
11. 同時參加或是先前參加另一項臨床試驗及/或在另一項臨床試驗中施用 nusinersen。允許先前曾參加 nusinersen 的臨床試驗,但參與者在本試驗篩選前須已完成所有排定的試驗回診。
12. 併用或曾施用任何 SMN2 剪接修飾子 (不包括 nusinersen) 或基因療法,不論是在臨床試驗中還是作為醫療照護之一部分。
13. 同時參加或是在篩選前 30 天內或製劑之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參加任何其他藥物或器材的任一介入性研究試驗。
14. 有持續的醫療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干擾試驗的執行和評估。例如有 SMA 以外的醫療失能,會干擾安全性評估或妨礙參與者接受試驗程序的能力。
15. 參與者或參與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無法理解本試驗的性質、範圍和可能後果,或者不同意配合試驗計畫書訂定的活動時程表。
16.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或參與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願意或不能夠遵守 SMA 標準照護共識聲明中的指引 [Finkel 2018; Mercuri 2018] (參閱試驗參考指南),或在整個試驗期間提供營養和呼吸支持。註:建議依照標準照護共識指引 [Finkel 2018; Mercuri 2018] 實施常規疫苗接種和呼吸道融合病毒 (RSV) 預防,但並非納入試驗之必要條件。目前未接受疫苗或RSV 預防療法,但在其他方面符合試驗納入條件的參與者,將視為有資格可納入試驗。
17. 有其他未列明的原因,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14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