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5 - 2025-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3
終止收納8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完全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以MEDI4736輔助性治療的第三期、前瞻性、雙盲、安慰劑對照、隨機分配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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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丘以思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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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加拿大臨床試驗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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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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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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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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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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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 PD-L1 陽性NSCLC 患者的無病生存期(DFS)。
次要指標
• 所有隨機患者的 DFS。
• PD-L1 陽性NSCLC 患者的總生存期(OS)。
• 所有隨機患者的 OS。
• PD-L1 陽性NSCLC 患者和所有隨機分組患者的肺癌特異性存活率。
• MEDI4736 的副作用和耐受性。
• 生活質量。
• 參與者認為輔助免疫治療值得的生存益處。
• 經濟評估(成本效益和成本效用)。
• 評估PD-L1 表達的預測/預後意義。
• 評估用 MEDI4736 治療後和疾病事件時血漿/血清細胞因子和其他基於血液和組織的生物標誌物的變化。
• 探索性藥物基因組分析(僅限基線)。
主要納入條件
(1)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腫瘤分類(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癌症研究機構[WHO/IARC]腫瘤分類,第4版,第7卷;世界衛生組織之肺、胸膜、胸腺和心臟的腫瘤分類),經組織學方法確診為原發性非小細胞肺癌。患有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癌的病患不符合受試資格。病患必須有充分的組織病理學證據、必須同意為本試驗計畫提供充足的組織學檢體,且在登錄試驗後必須有組織蠟塊可提交。當地政策必須允許組織蠟塊的提交。試驗中心有責任立即告知加拿大國家癌症研究所臨床試驗小組(NCIC CTG)當地政策中可能導致無法提交組織蠟塊的任何變動。如果當地政策如此規定,則組織蠟塊必須曾在手術時保存於試驗機構研究檢體庫內以提交組織蠟塊。如未提供組織蠟塊供人員評估PD-L1表現狀況,則病患將不符合受試資格。如果只有切片檢體,將不足以評估PD-L1表現狀況。登錄後但進行隨機分配之前,取自手術切下之非小細胞肺癌(NSCLC)腫瘤的組織蠟塊必須送交以進行PD-L1評估,且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獲得結果。不會根據PD-L1狀態篩選病患。註:若病患同時患有原發性腫瘤,因可能無法確定適當的PD-L1狀態,故不符合本試驗的受試資格。
(2)在手術後,根據病理學標準被歸為第IB (最長直徑4公分)、II或IIIA期之病患。
(3)手術以及先前為了非小細胞肺癌(NSCLC)所施行的療法
手術:
手術前的胸部正子斷層(PET)掃描及腦部核磁共振造影(MRI)或電腦斷層(CT)掃描被視 為標準照護措施,因此手術前必須施行。手術前未接受這類掃描的病患,如果在隨機分配前曾接受適當的造影檢查,則仍可進入試驗。
以手術方式完全切除原發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腫瘤也是必要條件。手術結束時所有巨觀上的疾病必須已受到完全清除。所有手術切除邊緣都必須不含腫瘤。切除可藉由開胸手術或以影像輔助胸腔鏡手術(VATS)完成。
淋巴結定位(lymph node mapping)係採用國際肺癌研究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Lung Cancer,IASLC)淋巴結造影圖的定義。淋巴結組織應根據美國胸腔學會(American Thoracic Society)的建議標定,我們強烈鼓勵外科醫師遵循歐洲胸腔外科醫學會(European Society of Thoracic Surgeons)指引,對所有可及的淋巴結區域進行廓清或採樣。因此,手術完成時建議對至少3個肺葉專屬縱膈淋巴結站(N2) (其一應包含第7站),以及至少1個N1站 (包括一併切下肺部檢體者)完成採樣。
如果術前電腦斷層(CT)掃描及/或正子斷層(PET)掃描結果顯示疑似有縱膈淋巴結侵犯,建議以縱膈腔鏡檢查或支氣管內超音波導引針吸活檢(EBUS-TBNA)進行侵入性縱膈腔分期。可以利用前縱膈切開術或VATS來處理第5或第6站的淋巴結,這也可能在手術切除時進行。如果侵入性分期在局部淋巴結中發現疾病,必須以手術切除。針對第IIIA期腫瘤,建議施行完整縱膈淋巴結廓清術。
手術可包含肺葉切除術、袖式肺葉切除術、雙肺葉切除術或全肺切除術,取決於主治的手術醫師根據手術中的發現。僅接受肺節切除術或楔形切除術的病患,不符合本試驗的受試資格。註:為了確保肺葉裂隙間或穿越肺裂之腫瘤完全切除, 藉由楔形切除術來延伸切除的範圍至相鄰肺葉, 只要邊緣是乾淨的,即可接受。其中第二個腫瘤結節即使不認為是共同原發性,在另一不同的肺葉以楔形切除術進行切除的病患,不符合本試驗的受試資格。
先前的全身性療法:
不允許術前施行含鉑類藥物的輔助療法或其他化學治療。
接受標準照護的術後含鉑化學治療的病患,在完成所有預定的化學治療前即因毒性反應停用化學治療的病患,將符合受試資格。
如果施行輔助含鉑化學治療,則強烈建議應於手術後8週內開始此項治療。
病患必須已自化學治療引起的所有急性可逆毒性反應(不包含掉髮)中恢復。
未曾接受輔助化學治療且符合所有其他納入條件的病患,在下列情況下可能符合受試資格:
有資格接受輔助化學治療的所有病患,都必須在作本試驗的任何相關討論之前接受輔助化學治療,且必須記錄。
病患已拒絕接受輔助化學治療,而且試驗主持人確認此位病患是在獲得合適資訊及有充裕時間下所做出的最終決定。
若試驗主持人認為病患由於同時患有其他疾病/檢驗值異常而不得接受輔助化學治療,且認定該疾病/異常不會在合理期間內恢復正常、使病患重獲接受輔助療法的資格;此事項必須被記錄。
不允許標準術後輔助化學治療以外的抗癌療法治療非小細胞肺癌(NSCLC)。
放射治療:
接受術後輔助性放射治療的N2疾病病患符合本試驗的受試資格,但手術、輔助化學治療與隨機分配須符合計畫書規定時間進行。術前的放射治療是不允許的。
手術和輔助化學治療分別與隨機分配之間的時序關係:
手術:
非小細胞肺癌(NSCLC)手術與隨機分配之間必須相隔至少3週。在其他類型的手術方面,則須相隔至少4週。接受任何手術後,都必須等到術後傷口完全癒合。
針對未接受輔助化學治療的病患,手術與隨機分配之間不得相隔超過10週。
針對已接受輔助化學治療的病患:
針對已接受術後輔助含鉑化學治療的病患,最後一劑化學治療到隨機分配日之間必須相隔至少2週(但不超過10週)。
針對已接受術後輔助放射治療的病患:
針對已接受術後輔助放射治療的病患,必須符合計畫書規定時間進行手術、輔助化學治療與隨機分配。術後放射治療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完成。
(4)病患的ECOG必須為0或1級。
(5)血液學(在隨機分配前14天內檢驗,且數值在下述範圍內):如患有貧血,病患必須沒有症狀,且不可處於代償不全狀態。允許病患接受輸血。
絕對嗜中性球數目1.5 x 109/L或1,500/μl
血小板100 x 109/L或100,000/μl
(6)生化(在隨機分配前14天內檢驗,且數值在下述範圍內):
總膽紅素*試驗機構制定正常值上限
鹼性磷酸 2.5倍試驗機構制定正常值上限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或稱SGOT)及丙胺酸轉胺(ALT或稱SGPT)2.5倍試驗機構制定正常值上限
肌酸酐清除率40毫升/分鐘
*排除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
肌酸酐清除率將以24小時尿液採樣直接測得,或以Cockcroft公式算出:
女性:腎絲球過濾率(GFR) = 1.04 x (140-年齡) x 體重(kg)
血清肌酸酐(μmol/L)
男性:腎絲球過濾率(GFR) = 1.23 x (140-年齡) x 體重(kg)
血清肌酸酐(μmol/L)
(7)試驗計畫書(section 6)詳述的其他檢查項目必須在註明的時間點進行。
(8)能夠(即流利度充足)且願意填寫生活品質、經濟學和其他問卷的病患。基期評估必須在隨機分配前規定的時間點以前完成。無法填寫問卷(不識字、失明或其他等同的理由)不會導致病患喪失受試資格。然而,有能力但不願意填寫問卷會使病患失去受試資格。
(9)必須遵循適用的當地和法規要求,妥善完成病患的同意書簽署程序。每一名病患都必須在進入試驗前先簽署同意書,作為其參加意願的證明。
(10)病患必須有空接受治療和追蹤。試驗主持人必須確定,在此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的病患將有空提供完整的治療、不良事件及追蹤紀錄。
(11)遵循NCIC CTG政策,本試驗計畫的治療應於病患接受隨機分配後2個工作天內展開。
(12)年齡為至少18歲。(台灣的受試者年齡至少20歲)
主要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一項條件的病患,將不具備進入本試驗的資格:
(1)有其他癌症病史的病患,但以下為例外:
經充分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原位癌,或其他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惡性腫瘤,且治療結束後已有 5年無疾病存在之證據,且依負責治療的醫師的意見認為先前的惡性腫瘤並無顯著復發風險。
(2)同時患有小細胞肺癌與非小細胞肺癌、肺類癌(pulmonary carcinoid tumour)或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癌(LCNEC)。
(3)有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病、抗磷脂症候群引起之血管血栓形成、韋格納肉芽腫(Wegener’s granulomatosis)、修格蘭氏症候群(Sjögren’s syndrome)、格林-巴利症候群(Guillain-Barré syndrome)、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腎絲球腎炎。*註:格雷夫氏症(Grave’s disease)及/或乾癬患者如果在隨機分配前2年內不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以及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症患者(例如,橋本氏症候群後),則仍可參加試驗。
(4)有原發性免疫缺陷、異體器官移植的病史,在隨機分配前28天內使用免疫抑制劑*,或先前曾因其他免疫治療引起重度(第3或4級)免疫媒介毒性反應。
*註:允許病患使用鼻內/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或全身性類固醇,但劑量不得超過prednisone 10毫克/日或其他皮質類固醇的等效劑量。
(5)隨機分配前30天內曾接種減毒活疫苗。
(6)有對MEDI4736或任何賦形劑過敏的病史。
(7)未經治療及/或未受控制的心血管病症及/或患有症狀性心臟功能不全的病患(過去一年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心肌梗塞,或患有需要藥物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或有第2或第3度房室傳導障礙的病史)。有重大心臟相關病史的病患即使已獲得控制,其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在隨機分配前12週內必須> 50%。
(8)同時接受其他研究藥物或抗癌療法的治療。
(9)患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感染,或罹患嚴重疾病或醫療狀況而使其無法按照試驗計畫接受處置的病患。這包括但不限於:
已知臨床診斷患有結核病;
已知患有活動性B型肝炎(HBV表面抗原(HBsAg)為陽性)。過去感染B型肝炎或已痊癒(定義為B型肝炎核心抗體(抗HBc)呈陽性和HBSAg陰性)的病患,符合本試驗的受試資格;
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C型肝炎(HCV)抗體呈陽性的病患,僅在HCV RA之聚合鏈鎖反應呈陰性時,方符合資格;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抗體呈陽性);
已知患有肺炎或肺纖維化,且在臨床上有顯著肺功能損害
(10)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隨機分配前14天內接受尿液懷孕檢測並得到陰性結果。男性及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使用適當的避孕措施。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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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8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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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3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