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7261C00002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6-01 - 2028-12-31
Phase III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第 3 期試驗,評估 Elecoglipron 單一療法或合併 Dapagliflozin 相較於安慰劑用於第 2 型糖尿病成人患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Eluminat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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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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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此為一項全球性、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多中心、第 3 期試驗,旨在評估 elecoglipron 單一療法或合併 dapagliflozin 相較於安慰劑,僅透過生活型態管理或穩定劑量 metformin 治療效果不佳之第 2 型糖尿病 (T2DM) 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錠劑
膜衣錠
膜衣錠
主成份
Elecoglipron
Dapagliflozin
Dapagliflozin
劑型
110
116
116
劑量
5 mg, 15 mg, 20 mg, 45 mg
10 mg
10 mg
評估指標
評估 elecoglipron 45 mg、elecoglipron 65 mg 和 elecoglipron 65 mg + dapagliflozin 10 mg 相較於安慰劑在下列方面的療效:血糖控制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達到法定同意年齡,且至少為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90 天,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或當地診斷標準,經診斷患有第 2 型糖尿病 (type 2 diabetes mellitus, T2DM) 的受試者。
3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90 天直至篩選期間,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僅透過生活型態管理(即:未接受治療或目前未使用降血糖藥物)或穩定劑量 metformin 效果不佳的 T2DM。
4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中央實驗室測定的糖化血色素 (hemoglobin A1c, HbA1c) 值為 ≥ 7% 至 ≤ 10.5%(53 至 91.3 mmol/mol)。
體重
5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的身體質量指數 (body mass index, BMI) ≥ 23 kg/m2。
6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自我陳述或記錄)直至篩選期間體重穩定(±5% 體重變化)。
性別與避孕/屏障要求
7出生時被指定為男性和/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別認同。
受試者同意書
8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9在進行任何必要性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集與分析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
選擇性基因體計畫受試者同意書
10在採集用於支援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資訊和受試者同意書。(不適用,臺灣未參與)
年齡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達到法定同意年齡,且至少為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90 天,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或當地診斷標準,經診斷患有第 2 型糖尿病 (type 2 diabetes mellitus, T2DM) 的受試者。
3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90 天直至篩選期間,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僅透過生活型態管理(即:未接受治療或目前未使用降血糖藥物)或穩定劑量 metformin 效果不佳的 T2DM。
4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中央實驗室測定的糖化血色素 (hemoglobin A1c, HbA1c) 值為 ≥ 7% 至 ≤ 10.5%(53 至 91.3 mmol/mol)。
體重
5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的身體質量指數 (body mass index, BMI) ≥ 23 kg/m2。
6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自我陳述或記錄)直至篩選期間體重穩定(±5% 體重變化)。
性別與避孕/屏障要求
7出生時被指定為男性和/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別認同。
受試者同意書
8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9在進行任何必要性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集與分析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
選擇性基因體計畫受試者同意書
10在採集用於支援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資訊和受試者同意書。(不適用,臺灣未參與)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糖尿病
1有下列任何相關病史或併發症:
(a)第 1 型糖尿病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T1DM)、繼發性糖尿病(包括先天性),或曾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80 天內或篩選期間發生酮酸中毒或高滲透壓昏迷。
(b)目前正在接受或預期接受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和/或黃斑部水腫的治療介入。將由眼科醫師/驗光師根據活動時間表 (schedule of activities, SoA),或根據當地實務進行眼底攝影或散瞳眼底檢查以確認資格。
(c)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80 天內或篩選期間,曾發生一次以上重度低血糖事件(定義為發生需要他人協助恢復的神經性低血糖症狀),或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曾發生低血糖不自覺或低血糖症狀辨識不佳。
體重
2與醫療原因或計畫/先前體重變化相關的任何下列情況(進一步詳細資料請參閱第 5.3.5 節和附錄 G):
(a)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篩選期間,曾接受任何處方藥、非處方藥或草藥補充劑進行減重。
(b)曾接受或計畫(在試驗期內)接受內視鏡或手術減重程序(例如:減重手術或置入減重裝置 [例如:胃內水球或十二指腸屏障])。例外情況:受試者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超過 180 天已移除所置入之減重裝置且體重穩定(如納入條件 6 所述)。
(c)除了試驗計畫書中概述的生活型態管理考量之外,計畫在試驗期間開始針對性減重計畫。
胃腸道/肝臟
3患有已知臨床上顯著且影響上消化 (gastrointestinal, GI) 道的病症(例如:胃輕癱、胃出口阻塞、嚴重疾病或手術)或長期使用任何影響胃蠕動或胃排空之藥物(例如:metoclopramide),且可能干擾試驗藥物的吸收或安全性和耐受性資料的判讀。
4受試者有下列任何病症病史:
(a)肝硬化或肝臟代償不全(包括腹水、肝性腦病變或靜脈曲張出血)
(b)肝臟移植或目前列入肝臟移植名單
(c)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任何病因的臨床上顯著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酒精性脂肪肝炎、藥物誘發性、病毒性或自體免疫性肝炎、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血鐵沉積症、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以及威爾森氏症
例外情況包括受試者患有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肝疾病或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肝炎。
5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有下列任何結果:
(a)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LT) ≥ 3 × 正常上限值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b)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ST) ≥ 3 × ULN
(c)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 1.5 × ULN
(d)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IL) ≥ 1.5 × ULN(除非已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若直接膽紅素 [direct bilirubin, DBIL] < ULN,可接受最高 3 mg/dL [51 µmol/L])。
6受試者患有活動性 B/C 型肝炎疾病,定義為
(a)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 陽性且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陽性/可測得和/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
(b)抗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抗體陽性且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陽性。
7血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抗體的任何陽性結果。
8有急性(除非是先前已緩解的膽結石胰臟炎所致和已接受膽囊切除術)或慢性胰臟炎病史。
心血管/腎臟
9試驗主持人認為患有心律不整或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形態學異常,而可能干擾對校正的 QT 間期 (QT interval corrected for heart rate, QTc) 判讀,包括 ST 波形態學。
(a)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或竇房結功能不全伴隨臨床上顯著的暫停,且未以節律器治療。
(b)需要治療的心室心律不整。
(c)心房顫動/撲動且確認休息時心室速率 > 100 bpm。
(d)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 interval corrected for heart rate using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從 QRS 複合波開始到 T 波結束測量的 ECG 間期)> 450 ms,或有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10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篩選期間,有下列任何狀況: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
11重度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IV 級)。
12腎功能受損,定義為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的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45 mL/min/1.73 m2(以肌酸酐為基礎,以 2021 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公式估計的GFR)。
惡性腫瘤
13有甲狀腺髓質癌或第 2 型多發性內分泌瘤的病史/家族史(直系血親一等親),或篩選時基礎降鈣素濃度 ≥ 35 ng/L 或 pg/mL。
14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曾有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例外情況包括經適當治療的基底和鱗狀細胞皮膚癌,以及原位癌(例如子宮頸癌,或原位癌,或第 1 級 [例如:Gleason 6 或更低] 攝護腺癌)。
其他
15有任何可能干擾 HbA1c 測量的血液學狀況(例如:血紅素病變、溶血性貧血、篩選回診 [第 1 次回診] 前 90 天內曾輸注紅血球)。
16有已知或疑似藥物濫用病史,或有酒精濫用或飲酒過量的病史,且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或對試驗程序的遵從度。
性別與避孕/屏障要求
17泌乳中、哺乳中或懷孕中的女性,或計畫自開始篩選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5 天期間的任何時候受孕或開始哺乳的女性。
先前/併用療法
18同時使用強效或中效細胞色素 P450 同功酶 3A4 (cytochrome P450 3A4,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或具有治療指數狹窄且為 CYP3A4、乳癌耐藥蛋白 (breast cancer resistance protein, BCRP)、P-醣蛋白 (P-glycoprotein, P gp) 或細胞色素 P450 2C8 (CYP2C8) 之敏感性受質的藥物。
19目前因既往對高強度劑量之 statin 不耐受,而改以較低劑量 statin 治療的受試者(例如:例如 atorvastatin 40 或 80 mg、rosuvastatin 20 或 40 mg)。
20除了穩定劑量的 metformin 之外,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篩選期間,使用其他降糖藥物(包括但不限於第二型鈉-葡萄糖共同轉運蛋白抑制劑 [sodium-glucose cotransporter 2 inhibitor, SGLT2i]、類升糖素胜肽-1 受體促效劑 [glucagon-like peptide-1 receptor agonist, GLP-1 RA]、α-葡萄糖苷酶抑制劑、磺醯尿素類、二肽基胜肽酶-4 抑制劑、meglitinide)進行治療。
21篩選前一年內曾使用胰島素治療糖尿病。若使用 ≤ 14 天且未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使用,則可允許短期使用胰島素治療急性病症。
22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對 GLP-1 RA 或賦形劑有過敏/過敏反應的病史。
23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篩選期間,曾接受與顯著體重增加或葡萄糖異常相關的藥物治療。
試驗相關
24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有病史或任何現有病況會干擾試驗介入的評估、使受試者承受風險、影響受試者參與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的解讀。
25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6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直至篩選期間,受試者曾在臨床試驗中接受另一種試驗介入(GLP-1 RA 除外,其需要 90 天)。
27同時參與任何類型的其他介入性試驗,或先前曾接受本試驗的隨機分配。
28直接參與試驗規劃和/或執行的任何阿斯特捷利康或試驗中心員工。
糖尿病
1有下列任何相關病史或併發症:
(a)第 1 型糖尿病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T1DM)、繼發性糖尿病(包括先天性),或曾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80 天內或篩選期間發生酮酸中毒或高滲透壓昏迷。
(b)目前正在接受或預期接受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和/或黃斑部水腫的治療介入。將由眼科醫師/驗光師根據活動時間表 (schedule of activities, SoA),或根據當地實務進行眼底攝影或散瞳眼底檢查以確認資格。
(c)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80 天內或篩選期間,曾發生一次以上重度低血糖事件(定義為發生需要他人協助恢復的神經性低血糖症狀),或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曾發生低血糖不自覺或低血糖症狀辨識不佳。
體重
2與醫療原因或計畫/先前體重變化相關的任何下列情況(進一步詳細資料請參閱第 5.3.5 節和附錄 G):
(a)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篩選期間,曾接受任何處方藥、非處方藥或草藥補充劑進行減重。
(b)曾接受或計畫(在試驗期內)接受內視鏡或手術減重程序(例如:減重手術或置入減重裝置 [例如:胃內水球或十二指腸屏障])。例外情況:受試者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超過 180 天已移除所置入之減重裝置且體重穩定(如納入條件 6 所述)。
(c)除了試驗計畫書中概述的生活型態管理考量之外,計畫在試驗期間開始針對性減重計畫。
胃腸道/肝臟
3患有已知臨床上顯著且影響上消化 (gastrointestinal, GI) 道的病症(例如:胃輕癱、胃出口阻塞、嚴重疾病或手術)或長期使用任何影響胃蠕動或胃排空之藥物(例如:metoclopramide),且可能干擾試驗藥物的吸收或安全性和耐受性資料的判讀。
4受試者有下列任何病症病史:
(a)肝硬化或肝臟代償不全(包括腹水、肝性腦病變或靜脈曲張出血)
(b)肝臟移植或目前列入肝臟移植名單
(c)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任何病因的臨床上顯著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酒精性脂肪肝炎、藥物誘發性、病毒性或自體免疫性肝炎、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血鐵沉積症、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以及威爾森氏症
例外情況包括受試者患有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肝疾病或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肝炎。
5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有下列任何結果:
(a)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LT) ≥ 3 × 正常上限值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b)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ST) ≥ 3 × ULN
(c)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 1.5 × ULN
(d)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IL) ≥ 1.5 × ULN(除非已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若直接膽紅素 [direct bilirubin, DBIL] < ULN,可接受最高 3 mg/dL [51 µmol/L])。
6受試者患有活動性 B/C 型肝炎疾病,定義為
(a)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 陽性且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陽性/可測得和/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
(b)抗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抗體陽性且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陽性。
7血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抗體的任何陽性結果。
8有急性(除非是先前已緩解的膽結石胰臟炎所致和已接受膽囊切除術)或慢性胰臟炎病史。
心血管/腎臟
9試驗主持人認為患有心律不整或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形態學異常,而可能干擾對校正的 QT 間期 (QT interval corrected for heart rate, QTc) 判讀,包括 ST 波形態學。
(a)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或竇房結功能不全伴隨臨床上顯著的暫停,且未以節律器治療。
(b)需要治療的心室心律不整。
(c)心房顫動/撲動且確認休息時心室速率 > 100 bpm。
(d)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 interval corrected for heart rate using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從 QRS 複合波開始到 T 波結束測量的 ECG 間期)> 450 ms,或有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10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篩選期間,有下列任何狀況: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
11重度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IV 級)。
12腎功能受損,定義為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的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45 mL/min/1.73 m2(以肌酸酐為基礎,以 2021 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公式估計的GFR)。
惡性腫瘤
13有甲狀腺髓質癌或第 2 型多發性內分泌瘤的病史/家族史(直系血親一等親),或篩選時基礎降鈣素濃度 ≥ 35 ng/L 或 pg/mL。
14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曾有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例外情況包括經適當治療的基底和鱗狀細胞皮膚癌,以及原位癌(例如子宮頸癌,或原位癌,或第 1 級 [例如:Gleason 6 或更低] 攝護腺癌)。
其他
15有任何可能干擾 HbA1c 測量的血液學狀況(例如:血紅素病變、溶血性貧血、篩選回診 [第 1 次回診] 前 90 天內曾輸注紅血球)。
16有已知或疑似藥物濫用病史,或有酒精濫用或飲酒過量的病史,且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或對試驗程序的遵從度。
性別與避孕/屏障要求
17泌乳中、哺乳中或懷孕中的女性,或計畫自開始篩選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5 天期間的任何時候受孕或開始哺乳的女性。
先前/併用療法
18同時使用強效或中效細胞色素 P450 同功酶 3A4 (cytochrome P450 3A4,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或具有治療指數狹窄且為 CYP3A4、乳癌耐藥蛋白 (breast cancer resistance protein, BCRP)、P-醣蛋白 (P-glycoprotein, P gp) 或細胞色素 P450 2C8 (CYP2C8) 之敏感性受質的藥物。
19目前因既往對高強度劑量之 statin 不耐受,而改以較低劑量 statin 治療的受試者(例如:例如 atorvastatin 40 或 80 mg、rosuvastatin 20 或 40 mg)。
20除了穩定劑量的 metformin 之外,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篩選期間,使用其他降糖藥物(包括但不限於第二型鈉-葡萄糖共同轉運蛋白抑制劑 [sodium-glucose cotransporter 2 inhibitor, SGLT2i]、類升糖素胜肽-1 受體促效劑 [glucagon-like peptide-1 receptor agonist, GLP-1 RA]、α-葡萄糖苷酶抑制劑、磺醯尿素類、二肽基胜肽酶-4 抑制劑、meglitinide)進行治療。
21篩選前一年內曾使用胰島素治療糖尿病。若使用 ≤ 14 天且未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使用,則可允許短期使用胰島素治療急性病症。
22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對 GLP-1 RA 或賦形劑有過敏/過敏反應的病史。
23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篩選期間,曾接受與顯著體重增加或葡萄糖異常相關的藥物治療。
試驗相關
24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有病史或任何現有病況會干擾試驗介入的評估、使受試者承受風險、影響受試者參與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的解讀。
25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6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直至篩選期間,受試者曾在臨床試驗中接受另一種試驗介入(GLP-1 RA 除外,其需要 90 天)。
27同時參與任何類型的其他介入性試驗,或先前曾接受本試驗的隨機分配。
28直接參與試驗規劃和/或執行的任何阿斯特捷利康或試驗中心員工。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8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