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BI-4182-101
試驗執行中
2025-09-01 - 2027-05-31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0
胃賁門部惡性腫瘤
BDC-4182 作為單一藥物於晚期胃癌及胃食道癌患者之第 1/2 期、首次使用於人體之劑量遞增與擴展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胃癌、晚期胃食道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探討BDC-4182作為單一藥物用於晚期胃癌及胃食道癌受試者中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並定 義其第2期建議劑量(RP2D)
次要目的
評估BDC-4182作為單一藥物之初步抗腫瘤活性
分析BDC-4182用於晚期胃癌及/或胃食道癌受試者的PK特性
評估BDC-4182作為單一藥物之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與BDC-4182與暴露、療效或安全性相關之血液與腫瘤組織中的潛在生物標記
研究並定義腫瘤組織中的 CLDN18 表現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BDC-4182
劑型
048
劑量
125mg/5mL
評估指標
依據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之 AE 與 SAE 發生率
劑量限制毒性(DLT)發生率
劑量限制毒性(DLT)發生率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1.能夠瞭解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提供知情同意時年齡為18歲或以上(或如超過18歲則為當地同意年齡)。
3.具有可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指標(RECIST)第1.1版評估之疾病。
4.受試者必須具備:
a.組織學/細胞學確認為胃癌或胃食道癌,且為轉移性(第4期)或無法切除(第3期)。
b.已接受當地各項核准或標準療法後疾病惡化,或不願意或無法耐受標準療法
者,才可納入試驗。
5.腫瘤中Claudin 18的表現
a.遞增組:
i.可納入Claudin 18表現未知的受試者。
ii.如已知先前的Claudin 18 IHC表現,則受試者必須具有腫瘤細胞中≥ 1%之細胞呈現Claudin 18 IHC ≥ 2+。
b.補入組:受試者必須具有腫瘤細胞中≥ 20%之細胞具備Claudin 18表現且IHC ≥ 2+。
c.請視需要與醫療監測員諮詢。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7.適當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a.血液學:
i.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1500 cells/mm3,且第1週期第1天(C1D1)的7天內無顆粒性白血球集落刺激因子(G-CSF) / filgrastim / pegfilgrastim支持。
ii.血小板計數≥ 75,000cells/mm3。
iii.血紅素≥ 9 g/dL (且7天內未輸血)。
b.腎臟: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依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齡) × (以kg為單位之體重) × (0.85如為女性)] / [72 × (以mg/dL為單位之血清肌酸酐)]計算。
c.凝血:凝血酶原時間(PT)或國際標準化比值(INR)與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除非接受抗凝血療法)。
d.肝臟:
i.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ULN (如受試者為已知肝轉移則≤ 5倍ULN)
ii.總膽紅素≤ 1.5倍ULN (如直接膽紅素<總量的35%則可接受獨立值> 1.5倍ULN)。
8.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 12週。
9.基準期白蛋白≥ 3.0 g/dL且14天內未輸注白蛋白。
10.同意於納入前進行切片,且由試驗主持人判斷風險可接受。如無法安全取得切片或臨床上不可行,則必須呈交合適的庫存腫瘤檢體。若庫存腫瘤檢體不符合上述標準,須與醫學監察員諮詢並同意後方可接受。
a.對於未曾接受過Claudin 18.2標靶治療的受試者,合適的腫瘤檢體定義為自同意書簽署日起算<12個月之蠟塊。
b.對於曾接受過Claudin 18.2標靶治療的受試者,合適的腫瘤檢體定義為檢體在接受Claudin 18.2標靶治療後取得,且距同意書簽署日<12個月之樣本。
11.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應在治療期間並直至治療結束後1個月使用至少一種以下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可以達到年失敗率小於1%的方法):
a.抑制排卵之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法。
b.抑制排卵之僅含黃體素荷爾蒙避孕法。
c.子宮內避孕器。
d.輸精管結紮的伴侶。
e.禁慾。
f.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g.雙側輸卵管結紮。
12.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若為具生育能力女性(WOCBP)之伴侶,必須願意自篩選期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個月內使用保險套並搭配一種高度有效的女性避孕方法(如上述)。此外,須同意於上述期間內不捐贈精子。除非經手術絕育且具備適當的絕育文件證明,男性伴侶將視為有生育能力。
1.能夠瞭解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提供知情同意時年齡為18歲或以上(或如超過18歲則為當地同意年齡)。
3.具有可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指標(RECIST)第1.1版評估之疾病。
4.受試者必須具備:
a.組織學/細胞學確認為胃癌或胃食道癌,且為轉移性(第4期)或無法切除(第3期)。
b.已接受當地各項核准或標準療法後疾病惡化,或不願意或無法耐受標準療法
者,才可納入試驗。
5.腫瘤中Claudin 18的表現
a.遞增組:
i.可納入Claudin 18表現未知的受試者。
ii.如已知先前的Claudin 18 IHC表現,則受試者必須具有腫瘤細胞中≥ 1%之細胞呈現Claudin 18 IHC ≥ 2+。
b.補入組:受試者必須具有腫瘤細胞中≥ 20%之細胞具備Claudin 18表現且IHC ≥ 2+。
c.請視需要與醫療監測員諮詢。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7.適當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a.血液學:
i.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1500 cells/mm3,且第1週期第1天(C1D1)的7天內無顆粒性白血球集落刺激因子(G-CSF) / filgrastim / pegfilgrastim支持。
ii.血小板計數≥ 75,000cells/mm3。
iii.血紅素≥ 9 g/dL (且7天內未輸血)。
b.腎臟: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依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齡) × (以kg為單位之體重) × (0.85如為女性)] / [72 × (以mg/dL為單位之血清肌酸酐)]計算。
c.凝血:凝血酶原時間(PT)或國際標準化比值(INR)與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除非接受抗凝血療法)。
d.肝臟:
i.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ULN (如受試者為已知肝轉移則≤ 5倍ULN)
ii.總膽紅素≤ 1.5倍ULN (如直接膽紅素<總量的35%則可接受獨立值> 1.5倍ULN)。
8.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 12週。
9.基準期白蛋白≥ 3.0 g/dL且14天內未輸注白蛋白。
10.同意於納入前進行切片,且由試驗主持人判斷風險可接受。如無法安全取得切片或臨床上不可行,則必須呈交合適的庫存腫瘤檢體。若庫存腫瘤檢體不符合上述標準,須與醫學監察員諮詢並同意後方可接受。
a.對於未曾接受過Claudin 18.2標靶治療的受試者,合適的腫瘤檢體定義為自同意書簽署日起算<12個月之蠟塊。
b.對於曾接受過Claudin 18.2標靶治療的受試者,合適的腫瘤檢體定義為檢體在接受Claudin 18.2標靶治療後取得,且距同意書簽署日<12個月之樣本。
11.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應在治療期間並直至治療結束後1個月使用至少一種以下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可以達到年失敗率小於1%的方法):
a.抑制排卵之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法。
b.抑制排卵之僅含黃體素荷爾蒙避孕法。
c.子宮內避孕器。
d.輸精管結紮的伴侶。
e.禁慾。
f.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g.雙側輸卵管結紮。
12.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若為具生育能力女性(WOCBP)之伴侶,必須願意自篩選期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個月內使用保險套並搭配一種高度有效的女性避孕方法(如上述)。此外,須同意於上述期間內不捐贈精子。除非經手術絕育且具備適當的絕育文件證明,男性伴侶將視為有生育能力。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將被排除試驗參與:
1.已知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但以下可接受:無症狀、臨床穩定,且於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14天不需類固醇治療的疾病。
2.心臟疾病,包括:
a.紐約心臟學會第II - IV級鬱血性心臟衰竭。
b.根據12導程心電圖(ECG),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之QT間期(QTcF)延長> 480 ms。
c.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之嚴重或未經控制的心律不整。
d.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之心肌梗塞、不穩定的心絞痛,或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支架植入或手術。
e.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之嚴重或未經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80 mmHg或舒張壓≥ 120 mmHg)。
f.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之有症狀的心包膜炎或心包膜積液。
3.肺部疾病,包括特發性肺纖維化、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肺炎、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過去6個月內需使用針對呼吸困難之每日治療、持續性氧氣療法或住院)。
4.導致症狀性腹水、腦病變、凝血異常、食道/胃靜脈曲張或持續性黃疸的肝臟疾病。
5.已知腸阻塞或胃出口阻塞。
6.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之動脈血栓事件、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7.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之瘀青或未經控制的出血。
8.骨髓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9.感染,包括:
a.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之需全身性療法的疾病。
b.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之需醫療處置的病毒性呼吸道感染。
c.已知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具有HIV且接受適當治療之受試者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可能符合資格)。
d.篩選時或開始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之B型肝炎表面抗體檢測陽性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陽性(允許B型肝炎表面抗體陽性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但PCR檢測陰性的受試者)。
e.篩選時或開始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之陽性C型肝炎抗體檢測和確認性核糖核酸(RNA)檢測。例外情況包括受試者(1) C型肝炎病毒量低於檢驗定量極限與(2)完成治癒性抗病毒療法或正遵循抗病毒療法。
10.開始試驗治療前2年內之需全身性疾病調節或免疫抑制療法的自體免疫疾病(包括自體免疫性眼部疾病)。例外情況包括僅以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等)處置的疾病
11.開始試驗治療前2年內之非屬本試驗研究疾病的惡性腫瘤。例外情況包括預期在試驗期間不需要治療、不影響受試者安全性或不影響試驗評估指標之和緩性或已接受根治性治療的疾病
12.開始試驗治療前28天內之需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日口服> 10 mg prednisone或同等劑量)或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的任何醫療情況。例外情況:允許間斷或偶發性使用吸入性或外用類固醇。
13.開始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之需接受療法的發炎性眼部疾病病史。
14.先前治療的殘餘毒性,包括:
a.未緩解至第1級之與先前治療相關的毒性。
b.>第2級神經病變。
備註:上述條件之例外情況包括對重要器官系統不具風險的毒性(例如落髮)或經替代療法處置而穩定的毒性(例如甲狀腺功能低下)。
15.開始試驗治療前28天內或預估5個消除半衰期內之任何試驗藥物或標準抗癌療法,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16.開始試驗治療前14天內之放射性療法。
17.對BDC-4182任何成分出現重度過敏之病史。
18.開始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病毒疫苗。
19.開始試驗治療的28天內之重大手術(與醫療監測員諮詢) 。
20.正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其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為介入性試驗的追蹤階段。
21.受試者於試驗治療開始前7天內為授乳母親或由懷孕檢測確認懷孕。
22.受試者不願意或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規定。
1.已知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但以下可接受:無症狀、臨床穩定,且於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14天不需類固醇治療的疾病。
2.心臟疾病,包括:
a.紐約心臟學會第II - IV級鬱血性心臟衰竭。
b.根據12導程心電圖(ECG),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之QT間期(QTcF)延長> 480 ms。
c.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之嚴重或未經控制的心律不整。
d.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之心肌梗塞、不穩定的心絞痛,或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支架植入或手術。
e.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之嚴重或未經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80 mmHg或舒張壓≥ 120 mmHg)。
f.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之有症狀的心包膜炎或心包膜積液。
3.肺部疾病,包括特發性肺纖維化、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肺炎、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過去6個月內需使用針對呼吸困難之每日治療、持續性氧氣療法或住院)。
4.導致症狀性腹水、腦病變、凝血異常、食道/胃靜脈曲張或持續性黃疸的肝臟疾病。
5.已知腸阻塞或胃出口阻塞。
6.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之動脈血栓事件、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7.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之瘀青或未經控制的出血。
8.骨髓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9.感染,包括:
a.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之需全身性療法的疾病。
b.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之需醫療處置的病毒性呼吸道感染。
c.已知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具有HIV且接受適當治療之受試者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可能符合資格)。
d.篩選時或開始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之B型肝炎表面抗體檢測陽性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陽性(允許B型肝炎表面抗體陽性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但PCR檢測陰性的受試者)。
e.篩選時或開始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之陽性C型肝炎抗體檢測和確認性核糖核酸(RNA)檢測。例外情況包括受試者(1) C型肝炎病毒量低於檢驗定量極限與(2)完成治癒性抗病毒療法或正遵循抗病毒療法。
10.開始試驗治療前2年內之需全身性疾病調節或免疫抑制療法的自體免疫疾病(包括自體免疫性眼部疾病)。例外情況包括僅以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等)處置的疾病
11.開始試驗治療前2年內之非屬本試驗研究疾病的惡性腫瘤。例外情況包括預期在試驗期間不需要治療、不影響受試者安全性或不影響試驗評估指標之和緩性或已接受根治性治療的疾病
12.開始試驗治療前28天內之需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日口服> 10 mg prednisone或同等劑量)或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的任何醫療情況。例外情況:允許間斷或偶發性使用吸入性或外用類固醇。
13.開始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之需接受療法的發炎性眼部疾病病史。
14.先前治療的殘餘毒性,包括:
a.未緩解至第1級之與先前治療相關的毒性。
b.>第2級神經病變。
備註:上述條件之例外情況包括對重要器官系統不具風險的毒性(例如落髮)或經替代療法處置而穩定的毒性(例如甲狀腺功能低下)。
15.開始試驗治療前28天內或預估5個消除半衰期內之任何試驗藥物或標準抗癌療法,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16.開始試驗治療前14天內之放射性療法。
17.對BDC-4182任何成分出現重度過敏之病史。
18.開始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病毒疫苗。
19.開始試驗治療的28天內之重大手術(與醫療監測員諮詢) 。
20.正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其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為介入性試驗的追蹤階段。
21.受試者於試驗治療開始前7天內為授乳母親或由懷孕檢測確認懷孕。
22.受試者不願意或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規定。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6 人
-
全球人數
12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