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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6461014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3-16 - 2031-11-30

Phase II

召募中3

PF-08634404 併用化療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之轉化型小細胞肺癌參與者的第二期介入性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針對第一線情境的 T-SCLC 參與者,評估 PF-08634404 併用 carboplatin 和 etoposide 4 個週期,然後進行 PF-08634404 單一療法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 (PK) 和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PF-08634404
CARBOPLATIN
ETOPOSIDE

劑型

270
270
270

劑量

200mg/10mL
450mg/45mL
100mg/5mL

評估指標

•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v1.1 評估確認的 ORR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依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描述特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篩選時年滿 18 歲。
⚫具生育能力參與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的血清驗孕(最低敏感度 25 mIU/mL 或等效定量分析法)結果必須為陰性。若取得偽陽性結果且有紀錄確認參與者未懷孕,則參與者有資格參與。
2.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轉化型小細胞肺癌 (transformed small cell lung cancer, T-SCLC)。參與者必須既往被診斷為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EGFR) 突變的非小細胞肺癌,且在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治療後轉化為小細胞肺癌。若患者被診斷為帶有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的非小細胞肺癌且在治療後轉化為小細胞肺癌,將予以排除。若參與者的非小細胞肺癌不帶可作用基因體變異 (Actionable Genomic Alterations, AGA) 或鱗狀組織,也將予以排除。
3.參與者未曾接受轉化型小細胞肺癌的全身性治療。在篩選前曾接受單週期化療(不含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以治療危及生命之轉化型小細胞肺癌(例如上腔靜脈症候群,但無脊髓壓迫)的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
4.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作為標靶病灶。在先前局部治療(放射治療、消融療法、介入性程序等)後治療的病灶通常不被視為標靶病灶。若曾接受局部治療的病灶是唯一的標靶病灶,必須提供實證放射學資料,以證明疾病惡化(單一骨骼轉移或單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不應視為可測量的病灶)。
5.轉化型小細胞肺癌的診斷可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不論是取自粗針、切除性或細針切片的石蠟塊或玻片(尚未製備為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塊的細針抽吸 [fine-needle aspiration, FNA] 細胞學檢體,以及含有骨骼的切片不符合資格)。
a、 可提供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取自最近一次組織切片的留存檢體。
b、 若無法取得足夠的留存組織,則必須進行具有足夠組織的新基準期腫瘤切片,除非醫療上不可行且事先通知醫療監測員。
c、 除了所需的轉化型小細胞肺癌組織外,也可選擇性送交在診斷轉化型小細胞肺癌前採集的留存非小細胞肺癌組織,但強烈建議送交。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7.最低預期壽命 > 12 週。
8.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a、 參與者必須在篩選實驗室檢測前 7 天內符合血液學條件,且不得使用輸血或生長因子(血小板或紅血球輸注、甲狀腺過氧化酶 [Thyroid peroxidase, TPO]、促紅血球生成素 [Erythropoietin, EPO]、白血球生長激素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介白素 11 [Interleukin-11, IL-11] 等)。
9.參與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排除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病灶的參與者,包括腦幹、腦膜或脊髓轉移或壓迫。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納入已接受明確治療(手術和/或放射治療)的腦部轉移參與者:
⚫在完成明確放射療法和/或手術後 ≥ 14 天以及試驗治療前,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保持臨床上穩定,且無臨床或放射影像疾病惡化的證據。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參與者未曾需要以類固醇來控制腦部轉移症狀。
2.軟腦脊膜疾病
3.臨床上顯著的出血或瘻管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 顯著腫瘤壞死或空洞,
b、 試驗醫師認為參與試驗會造成出血風險;
c、 腫瘤侵犯或壓迫周圍重要器官(例如:主動脈、心臟和心包膜、上腔靜脈、氣管和食道),或有發生氣管食道或胸食道瘻管的風險;
d、 縱膈腔淋巴結轉移,侵犯氣管或主支氣管。若電腦斷層掃描或胸腔 X 光發現位於中央的縱膈腔腫塊(距離氣管交叉處 < 30 mm),則在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靜脈注射顯影劑的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必須排除腫瘤侵犯主要呼吸道或血管。
4.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除非小細胞肺癌外),或有先前診斷惡性腫瘤之殘餘疾病證據的參與者。例外為可忽略轉移或死亡風險的惡性腫瘤(例如:5 年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 ≥ 90%),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導管原位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5.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未緩解毒性,且未恢復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
本 5.0 第 0 或 1 級,或納入/排除條件中所規定的等級,但不包括掉髮。發生預期不會因持續給予試驗治療而惡化之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的參與者,可在告知醫療監測員後納入試驗。因放射治療發生長期毒性且由試驗醫師判定為不可逆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進行前應先將資訊提供給醫療監測員。
6.曾經接受異體器官移植和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7.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且在過去 2 年內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參與者
a、 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未被視為一種全身性疾病修飾治療,且允許使用。
b、 允許患有白斑、乾癬、第 1 型糖尿病(若未因排除條件 9i 而被排除)或兒童期氣喘/異位性皮膚炎已緩解的參與者。
c、 允許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性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的參與者(若未因排除條件 8c 而被排除)。
d、 允許患有薛格連氏症候群的參與者(若未因排除條件 8c 而被排除)。
8.具有下列任何呼吸病症的參與者:
a、 證據顯示患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感染性或藥物誘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 或肺炎:
⚫在先前診斷出,且已經使用任何時間長度的腸道外類固醇或 > 6 週的口服類固醇治療管理,或
⚫在免疫療法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已改善或緩解,隨後在免疫療法再次給藥後復發,或
⚫目前診斷出並已使用全身性治療,或
⚫篩選時根據影像檢查疑似患有病症。
⚫若參與者無症狀,且影像顯示有非感染性、放射線或藥物引起的間質性肺病或肺炎,且僅限於 1 個肺支氣管節或 < 10% 的肺實質疾病,可在告知醫療監測員後納入。
b、 已知一氧化碳彌漫量 (Diffusing capacity of the lung for carbon monoxide, DLCO)(依據血紅素調整)< 50% 預測值。
c、 與潛在惡性腫瘤無關的任何 ≥ 第 3 級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患有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重度氣喘,或者使用低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長效 β-2 致效劑控制不佳。
⚫需要氧氣輔助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曾發生臨床上重度和/或第 4 級肺栓塞。也排除主肺動脈或肺葉動脈中的肺栓塞。有關肺栓塞以外的血栓栓塞事件,請參閱排除條件 9k。
⚫篩選時患有任何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且具有顯著肺部實質侵犯(即: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
9.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控制不良的共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項:
a、 不穩定型心絞痛
b、 心肌梗塞
c、 未受控制或顯著的心律不整(包括持續的室性心搏過速心律不整和心室顫動)、未受治療的嚴重傳導系統異常(例如:雙束狀傳導阻滯 [定義為右束支和左前或後半阻滯]、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d、 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e、 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腦梗塞(不包括腔隙性腦梗塞)或腦出血
f、 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或符合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功能性第 III 或 IV 級的症狀
g、 代償不全性肝硬化
h、 腎病症候群
i、 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紅素 [glycated hemoglobin, HbA1c] ≥ 8.0%,或糖化血紅素介於 7.0% 和 8.0% 之間且沒有其他原因(或對低血糖藥物的遵從性不佳)的相關糖尿病症狀(多尿症或多飲症)。
j、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收縮壓 ≥ 160 mmHg 和/或舒張壓 ≥ 100 mmHg,或對降血壓藥物遵從度不佳)
k、 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版本 5.0 的規定,有 > 第 3 級的動脈血栓栓塞事件和靜脈血栓栓塞事件
l、 高血壓危象
m、 高血壓性腦病變
n、 控制不良或有症狀的高血鈣症(> 1.5 mmol/L 離子鈣或鈣 > 12 mg/dL 或校正血清鈣 > 正常值上限)
10.基準期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corrected QT interval by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 480 毫秒
⚫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超過 480 毫秒,應再重複進行 2 次心電圖檢測,且使用這 3 次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平均值來判定參與者的資格。電腦判讀的心電圖中有異常發現時,在排除參與者之前,應由具有心電圖判讀經驗的試驗醫師再次覆核,以確認是否排除參與者。
11.第一劑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嚴重創傷,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第一劑前 3 天內曾接受小型局部手術(不包括在周邊血管放入中央導管和放置植入式中央靜脈注射座)。參與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必須自手術毒性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12.受試者有肋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腹水,且臨床上有症狀或需要重複引流(一個月一次或更頻繁)。
13.第一劑前 1 個月內有嚴重出血傾向或凝血功能障礙的病史,例如出現臨床上顯著的出血症狀,包括但不限於胃腸道出血、咳血(定義為咳出或咳痰 ≥ 2.5 mL 新鮮血液或小血塊,或咳出不含痰液的血液;允許納入痰液帶血絲的參與者),或鼻出血(不包括輕微流鼻血和鼻水中稍微帶血)。
14.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食道靜脈曲張、嚴重潰瘍、未癒合傷口、胃腸道穿孔、腹部瘻管、胃腸道阻塞、腹腔內膿瘍或急性胃腸道出血的病史;
15.參與者患有急性、慢性或症狀性感染,包括:
a、 納入時正在接受活動性感染(病毒、細菌或真菌)的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療。允許例行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
b、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血清陽性,但接受穩定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RT) 療程(CD4+ 計數 > 200/mm3 且病毒量 < 400 複製數/mL)的受控制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參與者除外。試驗主持人將確保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不會導致與試驗或併用藥物的顯著交互作用。
c、 依據表面抗原表現,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呈陽性。
d、 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檢測呈陽性)。曾接受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療的參與者若有記錄在抗病毒療法完成後持續 12 週的病毒反應,可允許納入。
e、 可能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B 型肝炎病毒或 C 型肝炎病毒檢測。
f、 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感染的參與者
⚫疑似患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參與者必須接受臨床評估,以排除此病症;
16.有免疫缺乏病史的參與者
17.已知曾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嚴重過敏,或曾對嵌合性或人源化抗體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18.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過去一年內有任何積極自殺意念,或過去 5 年內有自殺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試驗醫師判定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19.有試驗醫師認為可能增加試驗相關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判讀的其他情況。
20.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療法,包括:
a、 靶標於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其受體或涉及血管生成之其他特定分子的抗血管生成劑。
b、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接受肺部的放射治療,以接受放射治療的最後一天日期為準。
c、 第一劑前 2 週內曾接受緩和性局部治療;
d、 第一劑前 2 週內曾接受非專一性免疫調節療法(例如介白素、干擾素、胸腺素、腫瘤壞死因子,不包括用於血小板減少症治療的介白素 11)。
註:允許先前接受全身性抗腫瘤療法加上化療和免疫療法以治療非小細胞肺癌。參與者必須接受過酪胺酸激酶抑制劑但未能成功治療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型非小細胞肺癌。
21.對於先前曾暴露於 PD-(L)-1 抑制劑的參與者:
a、 曾發生免疫療法引起的第 3 級或更高等級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mmune-related adverse event, irAE)(內分泌系統相關免疫相關不良事件除外)、導致永久中止治療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第 2 級免疫相關心臟毒性,或影響神經系統或眼部的任何等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b、 在本試驗篩選前,先前免疫療法的所有不良事件尚未完全緩解,或尚未改善至第 1 級。若發生 ≥ 第 2 級內分泌系統相關不良事件的參與者穩定接受適當替代性療法且無症狀,可予以納入。
c、 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免疫抑制劑治療的不良事件病史,或先前免疫療法期間不良事件復發,需要再次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療法治療。
22.先前和併用療法:
a、 在第一劑前 10 天內曾使用治療性口服或腸道外抗凝血劑(不包括作為次級預防性治療的抗凝血劑);附註:若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落在治療範圍內,且參與者在第一劑前已接受穩定劑量的抗凝血劑至少 2 週,則允許使用全劑量的口服或腸道外抗凝血劑。允許預防性使用抗凝血劑作為次級預防性治療。
b、 納入前 7 天內曾使用長期抗血小板療法,包括阿斯匹靈、非類固醇消炎藥(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 [NSAID],包括 ibuprofen、naproxen 和其他藥物)、dipyridamole、clopidogrel 或類似藥物。允許每天使用一次阿斯匹靈(最高劑量為 325 毫克/天)。
c、 在第一劑前 4 週內曾使用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
d、 目前正在使用高劑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天 >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劑,或患有需要長期高劑量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病症。
e、 試驗藥物第一劑前 21 天內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物,或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必要的併用藥物。
23.先前曾在接受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同時參與有關其他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的試驗。
24.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試驗委託者和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25.哺乳參與者;具生育能力參與者以及不願意採取避孕措施的男性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