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31 - 2013-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針對中度至重度全身紅斑性狼瘡疾病受試者,探討EPRATUZUMAB經4個12週治療週期(共48週)後療效與安全性的第3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EMBODY 1)(研究計畫書編號:S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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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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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UCB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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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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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關節壓痛(28處關節)及腫脹(28處關節)評估
-全身紅斑性狼瘡國際合作醫療組織(SLICC)/美國風濕病學會(ACR)損傷指數
-全身紅斑性狼瘡疾病活性指數修正
-醫師整體紅斑性狼瘡評估(視覺類比量表)
-病患整體紅斑性狼瘡評估(視覺類比量表)
-36項式健康調查簡表
-慢性疾病治療功能性評估疲勞(FACIT-F)量表
-狼瘡生活品質問卷
-歐洲生活品質(EQ-5D)問卷
-不良反應
-嚴重不良反應
-實驗室測量結果
-懷孕檢測
-生命徵象
-身體質量指數
-12導線心電圖
-資料安全監督委員會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於篩檢回診(第1次回診)時必須至少年滿18歲。
2. 受試者於篩檢時(第1次回診)接受任何試驗相關評估前,已簽署經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核准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授權書(若適用),並註明日期。
3. 受試者具備適當的閱讀及書寫能力,可理解應由受試者填寫的評估表內容,並就相關問題作答。
4. 經主持人判定,認為受試者足以信賴,且願意並能夠遵守計劃書規定及回診安排。
5.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個月內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口服避孕藥(必須在接受篩檢[第1次回診]前至少已穩定服用達1個月,且應在試驗期間持續服用)、雙重屏障避孕法,以及子宮帽單屏障避孕法加輔助殺精劑或保險套加輔助殺精劑。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禁慾或未配合輔助殺精劑使用保險套/子宮帽。不同意使用避孕方法的女性必須完成手術結育(子宮切除術/卵巢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或篩檢前(第1次回診)已停經至少2年。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須於篩檢時(第1次回診)接受血清懷孕檢測,並於第0週(第2次回診)接受第1劑試驗藥物前經尿液檢測結果確認為陰性。
6. 篩檢(第1次回診)時,受試者的抗核抗體(ANA) (效價>= 1:80)或抗雙鏈去氧核糖酸抗體經中央實驗室的檢測方法檢驗取得陽性結果。
7. 受試者經醫師診斷罹患符合美國風濕病學會(ACR)最新修訂條件的紅斑性狼瘡,且在11項條件中至少符合4項(不包括神經障礙)。若出現神經障礙,則在11項美國風濕病學會條件中共須符合5項條件。
8. 受試者出現活性中度至重度紅斑性狼瘡疾病,判定依據為至少1個身體/器官系統出現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A級疾病(除腎臟或神經外),或若無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A級疾病,至少2個身體/器官系統出現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B級疾病。下列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身體/器官系統中,至少有1個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A級或至少2個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B級:皮膚黏膜、肌肉骨骼或心肺系統。
9. 受試者出現活性中度至重度紅斑性狼瘡疾病,判定依據為篩檢(第1次回診)時紅斑性狼瘡疾病活性指數總分至少為6分。
10. 服用抗瘧藥的受試者在篩檢/基期(第1次回診)前必須已服藥至少12週,且在第0週(第2次回診)以及接受第1劑試驗藥物輸注前,已穩定服藥至少28天+/-天)。
11. 接受免疫抑制劑的受試者在第2次回診以及接受第1劑試驗藥物輸注前,必須已穩定服藥至少28天(+/- 1天)。
12. 病患於第0週(第2次回診)以及接受第1劑試驗藥物輸注前,必須穩定使用劑量介於prednisone同等物5至60 mg/day的皮質類固醇至少5天(+/-1天),皮質類固醇的劑量應視主持人對疾病活性的評估結果而定。此不包括高劑量的Solu-Medrol®靜脈注射。
13. 使用memantine、bromocriptine (Parlodel®)、danazol、dapsone、脫氫表雄酮或維生素A酸的受試者在第0週(第2次回診)以及接受第1劑試驗藥物輸注前,必須穩定服用達28天(+/-1天)。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無法參與本試驗:
1. 受試者患有活性、嚴重、神經精神性紅斑性狼瘡,依據定義為任何符合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A級疾病的神經精神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新出現的意識受損或惡化、精神病、精神錯亂或意識恍惚、癲癇發作(包括癲癇重積狀態)、中風或中風症候群、無菌性腦膜炎、上升或橫向脊隨炎、顱內神經病變、舞蹈症、小腦運動失調、脫髓鞘症候群或任何其他嚴重神經症狀,且經主持人判定,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完成計劃書規定之程序或評估。單一性/多發性單神經炎及/或多發性神經病變者不須排除,儘管該類疾病可能在中樞神經系統(CNS)上符合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A級,但只要於篩檢(第1次回診)時非為新生疾病或惡化中疾病即可。
2. 受試者罹患活性、嚴重、紅斑性狼瘡疾病,且該疾病將影響腎臟系統(定義為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A級腎臟活性)、血清肌酸酐> 2.5 mg/dL;或篩檢(第1次回診)前4週內血清肌酸酐濃度出現具臨床顯著性的上升,或蛋白尿> 3.5 g/day。
3. 試驗期間或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個月內進行哺乳、懷孕或計畫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4. 出現免疫抑制現象,包括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伽瑪球蛋白缺乏症、T細胞缺乏症或人類嗜T淋巴細胞病毒1型。
5. 有慢性感染病史的受試者,包括但不限於罹患併發性急性或慢性B型或C型病毒性肝炎的受試者。另外也排除篩檢(第1次回診)時,根據主持人臨床判定結果,有近期罹患嚴重或致命感染病史、或目前有任何嚴重感染徵象或症狀的受試者。受試者必須於接受第1劑試驗藥物前完成任何先前安排的抗感染治療,但不包含治療青春痘、酒槽鼻、灰指甲或陰道黴菌感染的抗感染治療、預防尿道感染治療、或手術前或治療前作為預防用途的抗感染治療(包括牙科治療)。注意:Minocycline不可用於上述目的。
6. 受試者經主持人認定因生活方式及/或職業因素而具有較高的嚴重感染風險。
7. 受試者有藥物濫用/藥物依賴或其他可能混淆試驗判讀結果或有礙受試者完整參與試驗的併發醫療症狀。
8. 受試者於篩檢(第1次回診)前8週內曾接受活性(包括減毒)疫苗接種(即可接種非活性流行性感冒以及肺炎球菌疫苗,但不可接受鼻腔流行性感冒疫苗接種)。
9. 篩檢(第1次回診)前4週內曾出現自然或人工流產、死產或活產。
10. 篩檢(第1次回診)前12週內曾使用口服抗凝血劑(不包括非類固醇抗發炎藥)。
11. 受試者於篩檢(第1次回診)前1年內曾有血栓事件的病史(即心肌梗塞、腦血管事件、深層靜脈栓塞、肺栓塞),或受試者已知罹患抗磷脂症候群(Miyakis等人,2006)。
12. 篩檢(第1次回診)時出現嚴重血液異常,即血紅素< 8.0 g/dL、白血球(WBC) < 2000/mm3、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或血小板< 30,000/mm3。
13. 曾有惡性腫瘤病史,除下列已接受治療的癌症外:子宮原位癌、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
14. 受試者於第0週(第2次回診)以及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輸注前,曾於下表時間內(藥物清洗期)使用禁用藥物(無論經由任何使用途徑)。受試者於篩檢(第1次回診)前3個月內曾接受過試驗性人類或嵌合型抗體治療;篩檢前6個月內曾接受belimumab或CTLA4-Ig治療;或篩檢前12個月內曾接受rituximab或其他抗B細胞抗體治療。受試者於篩檢前3個月內曾使用非上述或非列於表7:4內的試驗用藥物,包括其他試驗用生物製劑或醫材產品。同時參與其他試驗但未使用任何藥物或醫材者,經與醫療監督人員/UCB討論且經核准後,則可能得以參與本試驗。若有任何上述所未提及有關可接受的藥物清洗期問題,主持人應通知醫療監督人員。
15. 受試者過去曾參與本試驗,或曾在其他臨床試驗或臨床試驗以外之試驗接受過epratuzumab的治療。
16. 經主持人判定,受試者有其他任何不適合接受本試驗輸注的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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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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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05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