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30 - 2020-09-30
Phase III
召募中6
終止收納2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16
胃惡性腫瘤
一項第3 期、全球性、多中心、雙盲設計、隨機分配試驗,針對Claudin (CLDN)18.2 陽性、HER2陰性、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腺癌或胃食道接合處(GEJ)腺癌病患,比較IMAB362 合併mFOLFOX6 與安慰劑合併mFOLFOX6 作為第一線治療療效的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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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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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stellas Pharma Global Development,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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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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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3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臺灣區總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7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無惡化存活期(PFS)的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到放射學上疾病惡化(由IRC 依照RECIST 1.1評估)或任何原因死亡日之間的時間間隔,以先發生者為準
次要:
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當日的時間
客觀反應率(ORR)定義為獲得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最佳整體反應(BOR)的受試者比率,由IRC 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 評估
反應持續時間(DOR)定義為從首次反應(CR/PR)之日到由IRC 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 評估出現惡化(PD)或任何原因死亡日之間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由不良事件(AE)所得之安全性與耐受性、實驗室檢驗結果、生命徵象、心電圖以及ECOG體能狀況
利用EORTC QLQ-C30、QLQ-OG25、GP 及EQ5D-5L 等問卷所得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IMAB362 的藥物動力學、最高濃度(Cmax)及最低濃度(Ctrough)
以抗藥抗體(ADA)陽性受試者的人數作為指標,探討IMAB362 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
疾病出現惡化時間(TTP)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到由IRC 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評估惡化(PD)的時間。
無惡化存活期2 (PFS2)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到後續抗癌治療後疾病惡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評估)、任何原因死亡或開始任何另一種抗癌治療之間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疾病控制率(DCR)定義為疾病穩定(SD)並獲得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最佳整體反應(BOR)的受試者比率,由IRC 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 評估。
可能與IMAB362 治療結果有相關性的潛在基因體學和/或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
醫療資源利用(HRU)
主要納入條件
不得免除納入條件。
一般條件: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必須從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如適用)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按國家法規(例如:美國試驗單位的健康保險可攜性和可歸責性
法[HIPAA]授權)所核准的書面知情同意和隱私文字聲明。
2. 受試者在簽署同意書當時應依當地法規視為成年人(例如在美國為年滿 18 歲)。
3. 受試者同意接受試驗治療期間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
4. 女性受試者必須:
沒有生育能力:
篩選前已停經(定義為至少有 1 年無任何月經,且沒有任何其他明顯的病理或生
理性成因),
或者,具有手術絕育的記錄(例如: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
切除術)
或者,如果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同意在試驗過程中和最後一次試驗治療給藥後 6 個月內不嘗試懷孕,
在篩選時接受陰性血清妊娠檢測,(備註:若受試者的血清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
(βhCG)升高並且透過追加檢測證明其沒有懷孕,則符合條件)
而且,如果有異性性行為,則從篩選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
試驗藥物給藥後 6 個月內,須同意持續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5.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治療給藥後 6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
必須同意不得哺乳。
6.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 6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
不得捐獻卵子。
7. 有性生活且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符合資格: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 6 個月內,同
意使用男性保險套。
若男性受試者未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或非為下列定義之絕育,則其女性伴侶必須從篩
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在男性受試者最後一次接受試驗藥物後 6 個月
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8.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 6 個月內,男性受試者
不得捐獻精子。
9. 若男性受試者的伴侶懷孕或正在哺乳,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
驗藥物給藥後 6 個月內,於伴侶懷孕期間或哺乳時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包括:
持續且以正確方式使用抑制排卵的已認可荷爾蒙避孕藥
已認可的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投藥系統(IUS)
雙側輸卵管結紮
輸精管切除術(若確認無精子時,輸精管切除術即為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若非如此,應使用另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男性因雙側睪丸切除術而絕育
禁慾若定義為在整個有試驗藥物相關風險的期間內不與異性從事性行為,方可視
為高度有效的方法。必須依據試驗期間和受試者偏好及平時的生活型態,評估禁
慾的可靠性。
疾病特定條件:
10. 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確診之胃腺癌或 GEJ 腺癌。
11. 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的 28 天內,經放射線檢查確診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
或轉移性疾病。
12. 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依據 RECIST 1.1,具有可測量的疾病。針對
只有 1 個可測量病灶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
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
13. 受試者的腫瘤細胞中表現 CLDN18.2 的比例≥ 75%,由中央以 IHC 檢測發現這些癌細胞在
細胞膜上出現中至強的染色訊號。
14. 受試者的胃腺癌或 GEJ 癌組織經過當地或中央檢測結果為 HER2 陰性。
身體或實驗室檢查結果
15. 受試者的 ECOG 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 0 至 1。
16. 根據試驗醫師意見,受試者具有≥ 12 週以上之預測平均餘命。
17. 依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由中央進行的實驗室分析結果,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
條件。若有多項此時期內中央實驗室資料,則應使用最新數據來評定其資格。
血紅素(Hgb) ≥ 9 g/dl。註:在取得篩選時血液檢查數值前 14 天內,受試者不可使用
任何生長因子或輸血。需要輸血以符合受試資格條件的受試者,不具受試資格。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
9
/L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
9
/L
白蛋白≥ 2.5 g/dL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無肝臟轉移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及丙胺酸轉胺酶≤ 2.5 倍 ULN (或是若有肝臟轉移
則為≤ 5 倍 ULN)
血清肌酸酐≤ 1.5 倍 ULN,或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45 mL/min/1.73 m
2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 倍 ULN (正在接受抗凝血療
法的受試者為例外)
主要排除條件
不得免除排除條件。
在納入前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排除條件之受試者不符合納入資格:
禁用藥物或治療
1. 受試者曾接受針對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腺癌或 GEJ 腺癌的全身性化療。然而,只
要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6 個月完成前導性或輔助化療,則可接受。
2. 受試者曾接受針對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腺癌或 GEJ 腺癌的放射療法,除非放射療
法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完成,則可接受。受試者若曾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4 天以緩
和性放射療法治療周邊骨轉移,且已自所有急性毒性反應中復原,則允許參與本試驗。
3.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包括全身性皮質類固
醇)。允許受試者正以生理性補充劑量使用 hydrocortisone 或其等效藥物(定義為最高 30 毫
克/日的 hydrocortisone 或最高 10 毫克/日的 prednisone)。
4.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接受其他研究性藥物或裝置。
病史或併發疾病
5. 受試者曾對單株抗體(包括人源化或嵌合抗體)產生重度過敏反應或不耐受。
6. 受試者已知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會產生立即型或延遲型過度敏感、不耐受性或禁忌症。
7. 受試者曾對 mFOLFOX6 的任一組成發生嚴重過敏反應或不耐受性。
8. 受試者已知患有二氫嘧啶去氫酶缺乏症。
9. 受試者患有胃出口症候群或持續/反覆性嘔吐。
10. 受試者最近曾發生胃出血,或受試者有症狀且經證實患有胃潰瘍,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
受試者無法參加。
11. 受試者已知曾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檢測陽性結果,或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 Ag]陽性)或 C 型肝炎感染。HBs Ag 陰性但 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 Ab)陽性的受試者需進行 HB DNA 檢測,陽性結果的受試者將無法參加。血清學檢查陽性
但 C 型肝炎病毒 RNA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具有受試資格。
12. 受試者患有在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13. 受試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無法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4 天內完全痊癒。
14. 受試者患有明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使用前6個月內的充血性心臟衰竭(判定為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
級)、心肌梗塞、不穩定心絞痛、冠狀動脈成形術、心臟支架、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腦血管意外或高血壓危象。
曾發生嚴重的心室心律不整(即持續的心室心搏過速、心室顫動或尖端扭轉型室速);
QTc 間隔> 450 毫秒
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的心律不整(心房顫動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心速獲得控制
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合於參加資格)
15. 受試者已知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
16. 受試者已知有第 1 級以上周圍感覺神經病變,但僅有深層肌腱反射為其唯一神經學異常者
除外。
17. 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而且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尚未完全復原。
18. 受試者有精神疾病或社交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無法配合本試驗。
19. 受試者患有依據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需要治療的另一惡性腫瘤。
受試者患有影響其參與此試驗能力的任何併發疾病、感染或共病,這些狀況依試驗主持人的意
見會讓受試者處於不當危險或造成數據解讀混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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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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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