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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50004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2-23 - 2029-04-23

Phase I

召募中2

ICD-10C69.40

未明示側性睫狀體惡性腫瘤

ICD-10C69.41

右側睫狀體惡性腫瘤

ICD-10C69.42

左側睫狀體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0.0

眼球(結膜、角膜、視網膜及眼脈絡膜除外)惡性腫瘤

一項第 1/1b 期試驗,評估 AMG 436 單一療法以及合併其他療法用於治療高度微衛星不穩定性 (MSI-H)/錯配修復缺陷 (dMMR) 實體腫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與藥物動力學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轉移性或局部晚期 MSI-H/dMMR 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試驗的整體目標是評估 AMG 436 單一療法以及合併其他療法,對於MSI-H/dMMR 實體腫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和初步抗腫瘤活性。根據所有已取得的資料,Amgen 試驗藥品的潛在效益及風險評估結果良好,支持執行這項臨床試驗。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AMG 436

劑型

110

劑量

50mg, 200mg

評估指標

•評估 AMG 436 單一療法以及合併其他抗癌療法,用於治療高度微衛星不穩定性 (MSI-H)/錯配修復缺陷 (dMMR) 實體腫瘤患者的安全性
•確定 AMG 436 單一療法以及合併其他抗癌療法,用於 MSI-H/dMMR 實體腫瘤患者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及/或建議劑量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預篩選期的納入條件 (選擇性)
101參與者 (年齡 ≥18 歲,若國內法定年齡高於 18 歲,則 ≥ 該年齡) 在預篩選開始之前,已經繳交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
10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患有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
103 參與者必須同意接受組織切片,或提供封存腫瘤組織,供中央預篩選。
主臨床試驗的納入條件
104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與本試驗計畫列出的規定和限制。
105 最早簽署知情同意時,年齡 ≥18 歲,若國內法定年齡超過 18 歲,則 ≥ 該年齡。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106 當地檢測或中央檢測,經組織學證實患有 MSI-H 或 dMMR 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
此外:
•第 1 部分和第 3 部分:MSI-H/dMMR 實體腫瘤
-參與者先前已經開始或完成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包括先前至少 1 線 PD-1 抗體/PD-L1 療法,用於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或者無法耐受標準療法。參與者若對於 PD-1 抗體/PD-L1 治療有禁忌,則允許先前未接受過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ICI)。
•第 2A 部分:MSI-H/dMMR 實體腫瘤
-參與者先前已經開始或完成至少 1 線全身性療法,包括先前至少 1 線 PD-1 抗體/PD-L1 療法,用於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允許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前至少 ≥ 6 個月曾依計畫接受先前術前輔助/輔助化療。
•第 2B 部分:MSI-H/dMMR 實體腫瘤
-參與者先前已經開始或完成至少 1 線全身性療法,用於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允許先前曾接受過 PD-1 抗體/PD-L1 治療,但非必要條件。
•第 4A-1 部分:MSI-H/dMMR 大腸直腸癌
-參與者先前已經開始或完成至少 1 線全身性療法,包括先前至少 1 線 PD-1 抗體/PD-L1 療法,用於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允許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前至少 ≥ 6 個月曾依計畫接受先前術前輔助/輔助化療。
•第 4B-1 部分:MSI-H/dMMR 實體腫瘤
-參與者先前不曾接受過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療法。允許參與者先前接受不超過 2 線全身性療法,用於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前 < 3 個月曾接受術前輔助/輔助化療者,視同先前接受過一線療法。
•第 4B-2 部分:MSI-H/dMMR 胃 (GC)、胃食道 (GEJ) 或食道腺癌 (EC)
-參與者的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於先前未曾治療 (不適合接受根治性治療)。
-參與者的體細胞基因突變 (HER2、CLDN18.2) 已有核可療法者,則不符合資格。
例外情況:參與者在距離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的 1 個月內,已開始接受 1 線標準療法,亦即併用或不併用 PD-1/PD-L1 治療之含鉑化療。
107依據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1.1) 定義,患有可量測的疾病。
108有能力口服試驗治療,不會吐出,並願意每日記錄試驗藥品的用藥依從性。
109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 或 1。
110依試驗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至少 > 3 個月。
111必須依據下述條件,提供腫瘤組織:
•第 3B 部分以外的其他參與者:
封存腫瘤組織 (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檢體,於同意日期之 5 年內取得)。參與者若沒有封存腫瘤組織,則必須在試驗開始前進行腫瘤切片,除非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安全進行組織切片。
•僅限第 3B 部分參與者:
必須提供封存腫瘤組織 (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檢體,於同意日期之 6 個月內取得,且當時已經完成最後一次全身性抗癌療法)。參與者若沒有封存腫瘤組織,則必須在試驗開始前進行腫瘤切片。此外,參與者必須同意,在第 2 週期第 1 天 (+ 1週) 提供治療期間之新鮮腫瘤切片。治療中組織切片屬於必要條件,除非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安全進行組織切片。

足夠的器官功能

112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血液功能:
o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⁹/L,在篩選評估 7 天內未注射白血球生長激素 (G-CSF),或篩選評估 14 天內未注射聚乙二醇化 G-CSF
o血小板計數 ≥75 x 10⁹/L,在篩選評估前 7 天內未進行血小板輸血。
o血紅素 ≥ 9 g/dL (90 g/L),在篩選評估 7 天內未輸血。
•凝血功能:
o凝血酶原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 倍 ULN,且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倍 ULN,或是接受抗凝血預防性治療時在治療範圍內。
•腎功能:
o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50 mL/min/1.73 m²。
•肝功能:
o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3 倍 ULN,肝轉移的參與者則為 ≤ 5 倍 ULN。
o總膽紅素 (TBL) ≤ 1.5 倍 ULN (除非與吉伯特氏症候群有關),肝轉移的參與者則為 ≤ 2 倍 ULN。
113心臟功能如下:
•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2-D 經胸腔心臟超音波 [ECHO] 為較佳評估方法;若無法使用 ECHO 亦可接受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基準點心電圖 (ECG) 校正 QT 間期依據 QTcF 校正公式測得 ≤ 480 msec (依據篩選時重複三次之平均)。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201參與者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
202軟腦膜轉移,不論先前治療或症狀。
203未治療且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或脊髓壓迫 (不論病灶大小),或是無症狀的腦轉移且每個病灶 > 2 公分。
註:參與者的 CNS 轉移已治療的受試者,如果影像學和神經學檢查顯示病況穩定 ≥14 天,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7 天不需使用皮質類固醇,可符合條件。
204控制不良的肋膜積水、心包積液或腹水,需要反覆進行引流,頻率超過每個月 1 次。置放導管的參與者可考慮納入試驗。
其他醫療狀況
205對類似產品 (如,類似化學結構的藥物或其他單株抗體) 或任何賦形劑曾有過敏或過敏反應史。
206過去 2 年內的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惡性腫瘤已接受根治性治療、復發風險低的情況。例外情況包括:
•惡性腫瘤已接受根治性治療,且在納入試驗前 ≥ 1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並經治療醫師認定復發風險低。
•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痣、子宮頸原位癌、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低風險攝護腺癌,僅接受主動監測。
207僅限第 2B 部分和第 4B 部分: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 (例如,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允許激素補充療法 (例如,四碘甲狀腺素、胰島素、艾迪森氏症的生理性類固醇補充性治療)。
208參與者患有已知之 Werner 症候群。
209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 HIV 的參與者若已接受抗病毒治療,且未測出病毒量,可允許納入,但試驗治療期間必須依當地或機構指引,定期監測病毒是否再活化。
210有證據顯示感染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依據下列 1 項以上結果及/或標準:
•活動性 B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HBV DNA 病毒量達 PCR 可偵測程度。
o參與者患有非活動性 B 型肝炎,定義為 HbsAg 陽性且未測出 HBV DNA 病毒量或低於定量濃度,則可納入,同時需於試驗治療期間定期監測病毒是否再活化。依據當地指引或機構準則,評估受試者是否需要 HBV 預防性用藥。
•如果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BcAb) 陽性,則需要以 PCR 檢測 HBV DNA。參與者體內可測出 HBV DNA (HBV DNA 陽性),即不符合相關條件。
•如果 HCV 抗體 (HCV Ab) 陽性或非陰性,則需要以 PCR 檢測 HCV RNA。參與者體內可測出 HCV RNA (HCV RNA 陽性),即不符合相關條件。
211參與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患有活動性全身感染,或症狀顯示為急性及/或控制不良的感染。註:單純泌尿道感染及無併發症的細菌性咽喉炎,如果對積極治療有反應,可允許參加。
212試驗第 1 天的 12 個月內出現臨床顯著的心血管病症,包括:
•基準點時的中度至重度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第三級、第四級),或是參與者在期間內因心臟衰竭住院。
•結構性心臟病,包括心肌病變、先天瓣膜疾病 (≥ 中度狹窄或逆流)、左心室肥大 (左心室室壁厚度 ≥14 mm)、心律失常性右心室發育不良,或是任何結構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增加心律不整風險。
•冠狀動脈疾病,定義為先前曾有心肌梗塞、冠狀動脈血管重建術、因冠狀動脈功能不全而接受醫療介入 (包括藥物治療),或是病歷記載心絞痛、證實已有冠狀動脈病症。
•臨床顯著的心律不整,包括心房顫動未經心速控制或心房撲動。
213先天傳導異常,如布魯蓋達氏症候群 (Brugada syndrome)、完全心臟傳導阻滯、二度或三度心臟傳導阻滯,或是需要植入式心律去顫器 (ICD)。
214曾有持續性心室頻脈、心室顫動、多型性心室頻脈或心跳驟停病史。
215試驗第 1 天的 12 個月內曾有動脈血栓病史 (例如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216醫學上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收縮壓 ≥160 mmHg 或舒張壓 ≥100 mmHg),依據 3 次讀數的平均值。
217存在肝硬化或嚴重肝纖維化。
218 糖尿病控制不良 (定義為篩選糖化血色素 > 8% 及尿檢呈現酮酸中毒) 或有症狀的低血糖。
219 胃腸道疾病導致無法經口服用藥物、吸收不良症候群、需要靜脈 (IV) 營養治療、控制不良的發炎性胃腸疾病 (例如,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
註:曾接受胃切除術,和目前接受鼻胃管、胃管、空腸管灌食用於補充腸道營養者,無需排除試驗資格;但有鼻胃管、胃管、空腸管的參與者必須能夠經口服用 AMG 436 及其他藥物。
220參加試驗之前 6 個月內曾有腸阻塞、腹部瘻管、胃腸道穿孔或腹腔內膿腫的病史,或有胃腸道程序導致吸收不良的病史。
221先前抗腫瘤治療 (包括放射治療) 的毒性,未改善到至少為 CTCAE 第 6.0 版第 1 級;例外情況包括掉髮或穩定且控制良好的毒性。先前癌症治療不可逆的第 2 或 3 級毒性,例如使用荷爾蒙補充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異常,或是神經病變;如果並未明列在排除條件,且經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一致同意,則可允許納入試驗。
222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23僅限第 2A 部分、第 4A-1 部分、第 4B-2 部分:已知患有二氫嘧啶去氫酶 (DPD) 缺失。
224僅限第 2A 部分、第 4A-1 部分、第 4B-2 部分:曾有可逆性後腦病變症候群病史。
225僅限第 2B 部分和第 4B 部分:證據顯示患有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或氣喘控制不良。
226僅限第 2B 部分和第 4B 部分:曾患有任何免疫相關結腸炎。感染性結腸炎若已接受適當治療,臨床證據顯示已復原,且結腸炎診斷已相隔至少 3 個月,可允許參加試驗。

先前/目前接受治療及/或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227.先前接受過 WRN 解旋酶抑制劑治療。
228.僅限第 2B 部分和第 4B 部分:長期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例如 prednisone >10 mg/日或等效藥物),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接受生理性類處固醇補充以外之其他形式免疫抑制療法。
229.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30.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21 天內接受抗腫瘤療法 (化療、抗體治療、分子標靶治療、荷爾蒙療法,或試驗性藥物),除非抗腫瘤療法的 5 倍半衰期小於 21 天 (在此情況下,經過至少為先前治療後 21 天的洗除期後,可允許納入)。例外情況:第 4B-2 部分的參與者在距離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的 1 個月內,已開始標準化療。
23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28 天內接受過放射治療 (或在第一劑的 14 天內接受過緩和性目的之局部或聚焦式放射治療)。
232.第一劑 AMG 436 前 28 天內,接種活疫苗及非減毒疫苗。
233.目前接受其他試驗的醫療介入,使用試驗醫療器材或試驗藥物,或其他試驗醫療介入已結束但未滿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 (以較晚時間為準)。

其他排除條件

234.依參與者和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不太可能完成試驗計畫書要求的全部程序、遵從限制和規定。
235.其他臨床顯著異常、狀況或疾病的病史或證據,依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可能對參與者安全性造成風險
236.已懷孕 (驗孕陽性) 或仍在哺乳,或是在參與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AMG 436 後額外 30 天內,計畫受孕、捐卵或哺乳。如果參與者的合併療法包括下列藥物,其與最後一劑至少應相隔一定時間:pembrolizumab 間隔 4 個月、nivolumab 間隔 5 個月、5 fluorouracil 間隔 6 個月、capecitabine 間隔 6 個月;oxaliplatin 間隔 9 個月、S-1 間隔 6 個月。
237.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AMG 436 後最多 30 天內,不願意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式。如果參與者以下列任何藥物併用 AMG 436,必須與最後一劑至少相隔一定時間:pembrolizumab 間隔 4 個月、nivolumab 間隔 5 個月、5 fluorouracil 間隔 6 個月、capecitabine 間隔 6 個月、oxaliplatin 間隔 9 個月、S-1 間隔 6 個月。
238.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AMG 436 後額外 30 天內,不願意停止捐贈精子。如果參與者以下列任何藥物併用 AMG 436,必須與最後一劑至少相隔一定時間:pembrolizumab 間隔 4 個月、nivolumab 間隔 5 個月、5-fluorouracil 間隔 6 個月、capecitabine 間隔 6 個月、oxaliplatin 間隔 9 個月、S-1 間隔 6 個月。
239.參與者不願意在試驗期間停止捐血、捐血漿。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46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