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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5336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330847

2017-07-01 - 2020-03-31

Phase II

終止收納9

ICD-10C50

乳房惡性腫瘤

ICD-10C79.81

乳房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9198.81

乳房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一項第II期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試驗,評估DNA損壞修復標靶藥物併用Olaparib相較於Olaparib單一療法,用於治療以同源重組修復(HRR)相關基因(包括BRCA1/2)不同變異組別之轉移性三陰性乳癌病患的療效與安全性(VIOLETTE)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straZeneca AB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趙祖怡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饒坤銘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戴明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實際收案人數

3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外科部內科部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陳訓徹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1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適應症

轉移性三陰性乳癌

試驗目的

針對下列病患族群定出試驗目標: 「乳癌易感性基因突變(BRCAm)」 = 分層A之病患 「同源重組修復基因突變(HRRm)」 = 分層A和分層B之病患 「非BRCAm HRRm」 = 分層B之病患 「全部」 = 任一分層之病患 「非HRRm」 = 分層C之病患

藥品名稱

Olaparib (AZD2281), AZD6738 and AZD1775

主成份

AZD1775
AZD6738
Olaparib (AZD2281)

劑型

film-coated tablet
film-coated tablet
dry-filled capsules

劑量

100 or 150
20, 80 or 100
25 or 100

評估指標

PFS由盲性獨立中央評估委員會(BICR)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進行評估
利用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 1.1所做出的評估進行PFS敏感性分析
PFS由盲性獨立中央評估委員會(BICR)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進行評估
利用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 1.1所做出的評估進行PFS敏感性分析
利用BICR依據RECIST 1.1評估客觀反應
利用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 1.1所做的評估對客觀反應進行敏感性分析
利用BICR依據RECIST 1.1評估DoR和腫瘤變化
利用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 1.1所做的評估對DoR和腫瘤變化進行敏感性分析
至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利用BICR依據RECIST 1.1評估PFS和客觀反應率
利用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 1.1所做的評估對PFS和客觀反應率進行敏感性分析
利用BICR依據RECIST 1.1評估DoR和腫瘤變化
利用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 1.1所做的評估對DoR和腫瘤變化進行敏感性分析
15種基因的突變狀態
穩定狀態的最低濃度(Cmin ss)
�P 不良事件(AE,嚴重程度依據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 第4版分級)
�P 實驗室檢測(臨床化學、血液學及尿液分析)
�P 生命徵象(脈搏和血壓[BP])
�P 心電圖(ECG)數據
�P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ECOG PS) (參見附錄F)
ctDNA濃度
以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核心問卷(EORTC QLQ-30)進行結果評量
得包括但不限於定量化蛋白、訊息核醣核酸(mRNA)、去氧核醣核酸(DNA)和/或水溶性循環因子(如細胞激素)。得額外評估這類標記彼此間的生物資訊關聯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需滿足下列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1. *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提供知情同意
2. *病患必須為≥ 20歲的男性或女性
3. *參與試驗時患有惡化性癌症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TNBC(三陰性乳癌),且有轉移性疾病證據(定義為ER(雌激素受體)與PgR(黃體素受體)陰性[IHC(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核染色 < 1%陽性]以及HER2陰性[IHC 0、1+或IHC 2+,相關ISH(原位雜交實驗)未擴增且比例低於2.0或ISH非擴增比例低於2.0],根據2013年ASCO-CAP HER2規範建議
5. *病患必須曾接受過至少1種但不超過2種含anthracycline(蒽環黴素) (如doxorubicin(艾黴素注射劑)、epirubicin(泛艾黴素注射劑)及/或taxane(紫杉醇) (如paclitaxel(輝克癒蘇注射劑)、docetaxel(剋癌易注射劑))藥物於前導性,輔助性及轉移性之治療
*曾接受鉑類藥物(cisplatin(克莫抗癌注射劑)或carboplatin(佳鉑帝靜脈注射液)單一療法或合併療法)治療晚期乳癌的病患,若無證據顯示接受含鉑化療期間疾病惡化,則符合參與試驗資格。
*病患先前接受含鉑療法則符合參與試驗資格,前提是含鉑療法為先前非乳癌類癌症(例如:卵巢癌)的潛在根治性治療,同時於加入試驗前無疾病證據已≥ 5年,或是做為乳癌的輔助性/前導性治療,但最後一劑含鉑療法與隨機分配需相隔至少12個月。
6. 經Lynparza HRR檢定法確認腫瘤組織含符合資格的HRR突變或無任何HRR突變。
每位病患必須提供FFPE腫瘤組織塊,若無法提供,可接受組織切片。必須提供至少二十(20) (最好三十[30])片未染色且不含蓋玻片的切片,以確保提供足夠材料進行前瞻性Lynparza HRR檢測,確認試驗資格,並進行協助了解病患族群與DDR和其他癌症藥物治療方法的研究。
若病患有已知符合資格的BRCA1/2突變(血液或腫瘤組織),可受邀同意參與完整試驗。病患必須同意提供儲存腫瘤塊或組織切片,進行HRR突變狀態的中央評估。
若以市售FoundationOne®檢定法檢測先前的乳癌組織檢體發現,病患的其他13個非BRCA HRR基因之一出現突變,必須經FMI確認該突變為符合的突變。同樣的,若以FoundationOne®檢定法檢測先前的乳癌組織檢體發現,病患的15個HRR基因均未偵測到突變,必須由FMI確認無HRR突變。病患必須同意提供儲存腫瘤檢體(組織塊或切片)以及血液檢體。
7. *基準期時有至少一個可利用電腦斷層(CT) (若禁止使用電腦斷層(CT)則為核磁共振造影[MRI])準確評估的可測量病灶,並且可根據RECIST 1.1進行重複評估。
8. 病患的器官與骨髓功能必須正常,並於隨機分配前28天內進行測量,定義如下:
(a) 血紅素(Hb) ≥ 10.0 g/dL且過去28天內未輸血(紅血球細胞濃厚液)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c)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且過去28天內未輸注血小板
(d) 總膽紅素≤ 1.5倍公定正常值上限(ULN),除非資料顯示病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e) 天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公定ULN,除非有肝臟轉移,若有轉移則必須≤ 5倍ULN
(f) 以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病患的肌酸酐清除率(CrCl)必須為≥ 51 mL/min:
9. *隨機分配前28天內,ECOG PS 0-1。
10. *停經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證實無懷孕:試驗治療前28天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且在
第1天治療前已確認。
停經的定義為:
停用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已超過1年(含)無月經來潮
50歲以下的女性其黃體激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的濃度範圍內
以放射線誘發卵巢切除且距離最後一次月經來潮> 1年
以化療誘發之停經距離上次月經來潮> 1年
手術絕育(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與其伴侶如有性行為,必須同意從簽署知情同意書開始,於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1個月內採取2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或同意完全/真正禁絕任何形式的性交。
12. 男性病患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個月內與懷孕女性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性交時必須使用保險套。男性病患的女性伴侶若具有生育能力,也必須於病患投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個月內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13. 病患在試驗期間願意且能夠遵守計畫書的要求,包括接受治療及按照排程回診及進行檢驗。
14. *病患的預期平均餘命必須≥ 16週。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病患滿足下列任一項排除條件,則不得加入試驗:
1. * 試驗規劃及/或執行本試驗的相關人員(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單位員工)。
2. 第1週期第1天前21天內不可接受細胞毒性化療、荷爾蒙或非荷爾蒙標靶治療。緩和性放射線治療必須於第1週期第1天前21天或以上完成。病患可於試驗前以及試驗期間接受穩定劑量的雙磷酸鹽或denosumab治療骨轉移,前提為必須在試驗治療前至少5天開始投藥。
3. *接受超過2種細胞毒性化療治療轉移性疾病。
可接受曾接受荷爾蒙治療與非荷爾蒙標靶治療,不算曾接受細胞毒性化療。
針對本計畫書目的,芳香酶抑制劑與everolimus併用不算細胞毒性化療。
生物製劑療法不算曾接受過治療。
4. *之前曾於本試驗接受隨機分配。
5. *曾接受PARP抑制劑(包括olaparib)或其他DDR抑制劑治療(除非治療時間低於3週且最後一劑投藥時間與隨機分配至少隔12個月。無法耐受先前的療法的病患將予以排除)。
6. *隨機分配前30天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觸小分子IP。免疫療法的最低洗除期應為42天。
7. *患有MDS/AML或有疑似MDS/AML症狀的病患。
8. *患有第二種原發性癌症的病患,例外:接受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治癒的子宮頸原位癌、乳腺管原位癌(DCIS)、第1期第1級子宮內膜癌,或其他已治癒的實體腫瘤,且進入試驗前無疾病證據≥ 5年(包括淋巴瘤[未影響骨髓])。
9. 以Fridericia公式計算的平均靜態經校正QTc間隔> 470 msec/女性病患以及男性病患> 450 msec (根據公定標準計算),收集自3次 ECG,於進入試驗時進行測量且每次相隔2-5分鐘,或先天性QT延長症候群。
不可對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病史的病患投予AZD1775,除非已解決造成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的風險因子。尚未於心室性心律不整或近期心肌梗塞病患探討AZD1775。
10. 目前或過去6個月內曾患有下列任何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NYHA) ≥第2等級的心臟疾病:
不穩定型心絞痛
鬱血性心臟衰竭
急性心肌梗塞
不受心臟節律器或藥物控制的傳導異常
嚴重心室性或室上性心律不整(未出現其他心臟異常的慢性心速控制性心房顫動病患符合資格)
11. 併用已知的強效細胞色素P (CYP) 3A抑制劑(例如:itraconazole(適撲諾膠囊)、telithromycin、clarithromycin(可利若辛膜衣錠)、以ritonavir(諾億亞膜衣錠)或cobicistat加強效果的蛋白酶抑制劑、indinavir、saquinavir、nelfinavir、boceprevir、telaprevir)或中效CYP3A抑制劑(例如:ciprofloxacin(速博新靜脈輸液)、erythromycin(威黴素靜脈注射劑)、diltiazem(達爾能持續性膠囊)、fluconazole(泰復肯靜脈注射劑)、verapamil(心舒平持續性膜衣錠))。開始投予試驗藥物前的洗除期需為2週。
病患曾接受處方藥或非處方藥,或其他已知為CYP3A4敏感受質、或療效指標狹窄CYP3A4受質、或中效至強效CYP3A4抑制劑/誘導劑等產品,且無法於投藥第1天的2週前停藥並於試驗期間暫停投藥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2週為止。
運輸蛋白試驗(體外)證明AZD1775為乳癌抗藥性蛋白(BCRP)抑制劑。
病患應於投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停止使用草本藥物。
12. 併用已知強效(例如:phenobarbital(惠腦必達注射液)、enzalutamide(安可坦軟膠囊)、phenytoin(阿雷彼阿慶錠)、rifampicin(立復黴素膠囊)、rifabutin(淨核膠囊)、rifapentine、carbamazepine(癲通長效膜衣錠)、nevirapine(衛滋錠)及聖約翰草)或中效CYP3A誘導劑(例如:bosentan(全可利膜衣錠)、efavirenz(易伐滋膜衣錠)、modafinil(普衛醒錠))。開始投予試驗治療前的規定洗除期為enzalutamide或phenobarbital 5週,以及其他藥物3週。
13. 先前癌症療法造成的持續毒性(≥ CTCAE第2級),不包括脫髮症以及CTCAE第2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14. 開始投予試驗治療前2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病患必須已經從任何重大手術的任何作用康復。
15. *免疫功能低下病患,例如: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學陽性的病患。
16. *已知患有持續存在之肝炎(即B或C型肝炎)的病患。
17. *若病患有嚴重、無法控制的疾病、非惡性的全身性疾病,或活動性、未獲控制的感染,則會視為有不良的醫療風險。
例子包含但不限於,無法控制的心室性心律不整、近期(3個月內)心肌梗塞、無法控制的重大癲癇疾病、不穩定性脊髓壓迫、上腔靜脈症候群、高解析CT掃描證明之嚴重間質性雙側肺病、或任何導致無法取得知情同意之精神疾病,以及任何其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導致病患面臨無法接受之毒性風險的醫療狀況。
18. *患有徵候性且無法控制之腦轉移的病患。
不須提供掃描結果證明未出現腦部轉移。脊髓壓迫的病患,除非已接受明確治療,並有證據顯示為臨床穩定疾病(SD)達28天。
*有已接受治療之中樞神經疾病(CND)轉移病史的病患可符合試驗資格,前提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有CNS以外的疾病。無臨床證據顯示CNS系統治療後結束後出現疾病惡化。完成放射線治療至第1週期第1天至少隔3週,並且自嚴重(等級≥ 3)急性毒性恢復且不需持續使用每天> 10 毫克 prednisone(普力多寧錠)或相等劑量之其他皮質類固醇。若病患正在服用皮質類固醇,應接受穩定劑量的皮質類固醇,並於治療前至少4週前開始投藥。
19. *無法吞嚥口服藥物的病患,以及有腸胃疾病而可能干擾試驗藥物吸收的病患。
20. *已知對olaparib、AZD1775、AZD6738或任何藥物賦形劑過度敏感的病患。
21.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6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