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S1062-A-U202
試驗已結束
2020-10-15 - 2026-12-31
Phase II
召募中4
ICD-10C34.8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及肺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C34.81
右側支氣管及肺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C34.82
左側支氣管及肺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8
支氣管或肺其他部位之惡性腫瘤
第二期、單組、開放性的DS-1062a試驗,針對帶有可處理基因體變異且接受適用的標靶療法與含鉑化療時或之後惡化的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TROPION-Lung05)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試驗目的
主要:
以客觀反應率(ORR)測量,評估DS-1062a用於治療帶有可處理基因體變異,且在試驗中接受一種含鉑化療和針對相關基因體變異的一線或多線標靶療法時或之後惡化的NSCLC受試者的療效
次要:
1. 進一步評估DS-1062a的療效
2. 進一步評估DS-1062a的安全性
3. 評估DS-1062a的藥物動力學(PK)
4. 評估DS-1062a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DS-1062a
劑型
048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客觀反應率(ORR)
說明: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評估的ORR。
次要評估指標:
1. 反應持續時間(DoR)
說明:由BICR和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DoR。
2. 可測量腫瘤之直徑總和(SoD)的最佳百分比變化
說明:由BICR和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SoD。
3. 疾病控制率(DCR)
說明:由BICR和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DCR。
4. 臨床獲益率(CBR)
說明:由BICR和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CBR。
5. 無惡化存活期(PFS)
說明:由BICR和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PFS。
6. 達成反應前所經時間(TTR)
說明:由BICR和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TTR。
7. 客觀反應率(ORR)
說明: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ORR。
8.整體存活期(OS)
9. 試驗期間的治療期間發生之不良事件(TEAEs)和其他安全性參數
說明:安全性試驗指標的敘述性統計量。
10. PK概況
說明:DS-1062a、總抗滋養層細胞表面蛋白2 (TROP2)抗體及MAAA-1181a的血漿濃度和PK參數。
11. 免疫原性
說明:抗藥抗體(ADA)的盛行率和發生率。
說明: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評估的ORR。
次要評估指標:
1. 反應持續時間(DoR)
說明:由BICR和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DoR。
2. 可測量腫瘤之直徑總和(SoD)的最佳百分比變化
說明:由BICR和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SoD。
3. 疾病控制率(DCR)
說明:由BICR和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DCR。
4. 臨床獲益率(CBR)
說明:由BICR和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CBR。
5. 無惡化存活期(PFS)
說明:由BICR和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PFS。
6. 達成反應前所經時間(TTR)
說明:由BICR和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TTR。
7. 客觀反應率(ORR)
說明: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評估的ORR。
8.整體存活期(OS)
9. 試驗期間的治療期間發生之不良事件(TEAEs)和其他安全性參數
說明:安全性試驗指標的敘述性統計量。
10. PK概況
說明:DS-1062a、總抗滋養層細胞表面蛋白2 (TROP2)抗體及MAAA-1181a的血漿濃度和PK參數。
11. 免疫原性
說明:抗藥抗體(ADA)的盛行率和發生率。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有資格納入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符合本試驗的所有納入條件。以下是僅列出關鍵納入條件:
•患有經病理學檢查證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NSCLC:
-納入時為第IIIB期、第IIIC期或第IV期NSCLC疾病(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第八版)。
-具有下列一種或多種經證實活化基因體變異*:EGFR**、ALK、ROS1、NTRK、BRAF、MET外顯子14跳躍或RET。
*將排除沒有任何上述基因組突變的KRAS突變。
**在無活化突變的情況下,EGFR的過度表現皆不足以納入。
除非已知受試者對於此突變有記錄的陽性結果或除非當地未批准osimertinib,其在接受最新的EGFR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時/之後復發/惡化後,應評估未接受osimertinib的受試者是否出現EGFR T790M突變。
•經證實在為了晚期或轉移性NSCLC接受最近一項療程期間或之後,已發生放射影像疾病惡化。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晚期或轉移性NSCLC:
-在轉移的情況下,接受過至少1種但不多於2種含細胞毒性藥劑的療法
■ 一種含鉑療程(單一療法或併用療法);
■ 可能接受最多一種額外的含細胞毒性藥劑的療法;
■ 為了早期疾病接受含鉑療程作為輔助性療法者須在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6個月內復發或惡化,或為了復發/惡化疾病接受至少一種額外的含鉑療法 (無論是否與輔助性治療相同);
-可能先前接受了最多一種含檢查點抑制劑(CPI)的療程(可能與細胞毒性藥劑併用,作為上述療程的一部分或作為一種沒有細胞毒性藥劑的額外CPI療程);
-在篩選時,先前已接受一或多線當地核准用於受試者適用的基因組突變之非CPI標靶療法;或下表指定的一種或多種藥劑;
■ 那些在試驗中接受適用基因組突變的標靶藥物作為早期疾病輔助性治療者須在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後 6 個月復發或惡化,或接受至少一個用於相同的基因組突變之額外標靶療法(無論是否與輔助性治療下使用的藥劑相同)。
■ 先前接受TKI的受試者須接受對於被認為適合的基因組突變的額外標靶療法(如果臨床上適用),或將不允許受試者納入試驗中。
•必須進行強制的治療前腫瘤切片程序。
或
若可取得,在完成最近一項抗癌療程後於近期(篩選的3個月內)採集而得,且至少有10 x 4微米切片或相當於10 x 4微米切片之組織塊的腫瘤切片,可取代在篩選期間採集的強制性切片。
附註:該切片的結果,將不會用於決定本試驗的資格。
•若有留存腫瘤組織可用,需要取得初次診斷時獲得的留存腫瘤組織。
•根據以RECIST v1.1進行的當地造影評估,患有可測量的疾病。
•篩選時, ECOG PS為0分或1分。
•在第1週期第1天前7天內有充足的骨髓功能,定義為: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篩選評估前1週內不允許輸注血小板)。
-血紅素≥ 9.0 g/dL (篩選評估前1週內不允許輸注紅血球/血漿)。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篩選評估前1週內不允許施用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
( G-CSF和紅血球生成素的使用請見第6.5節和第6.7節)
•在第1週期第1天前7天內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適當肝臟功能之定義: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AST/ALT ≤ 5.0倍ULN (若轉胺酶升高是由於肝轉移引起);以及
■ 總膽紅素(TBL) ≤ 1.5倍ULN,(或出現證實的Gilbert氏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 < 3.0 mg/dL)。
或
-中度肝功能不全(最多9名受試者):TBL > 1.5倍ULN且≤ 3倍ULN,且AST為任意數值。
•附註:在最多9名患有中度肝功能不全的受試者已被納入,後續患有中度肝功能不全的受試者將被排除。
•在第1週期第1天前7天內有充足的腎功能,包括輕度或中度腎功能,定義為:
-利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
•在第1週期第1天前28天內,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0%。
•有充足的凝血功能,定義為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以及納入前7天內部分凝血活酶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其中一項≤ 1.5倍ULN。
•在第1週期第1天前經歷充足的治療排除期
有資格納入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符合本試驗的所有納入條件。以下是僅列出關鍵納入條件:
•患有經病理學檢查證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NSCLC:
-納入時為第IIIB期、第IIIC期或第IV期NSCLC疾病(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第八版)。
-具有下列一種或多種經證實活化基因體變異*:EGFR**、ALK、ROS1、NTRK、BRAF、MET外顯子14跳躍或RET。
*將排除沒有任何上述基因組突變的KRAS突變。
**在無活化突變的情況下,EGFR的過度表現皆不足以納入。
除非已知受試者對於此突變有記錄的陽性結果或除非當地未批准osimertinib,其在接受最新的EGFR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時/之後復發/惡化後,應評估未接受osimertinib的受試者是否出現EGFR T790M突變。
•經證實在為了晚期或轉移性NSCLC接受最近一項療程期間或之後,已發生放射影像疾病惡化。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晚期或轉移性NSCLC:
-在轉移的情況下,接受過至少1種但不多於2種含細胞毒性藥劑的療法
■ 一種含鉑療程(單一療法或併用療法);
■ 可能接受最多一種額外的含細胞毒性藥劑的療法;
■ 為了早期疾病接受含鉑療程作為輔助性療法者須在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6個月內復發或惡化,或為了復發/惡化疾病接受至少一種額外的含鉑療法 (無論是否與輔助性治療相同);
-可能先前接受了最多一種含檢查點抑制劑(CPI)的療程(可能與細胞毒性藥劑併用,作為上述療程的一部分或作為一種沒有細胞毒性藥劑的額外CPI療程);
-在篩選時,先前已接受一或多線當地核准用於受試者適用的基因組突變之非CPI標靶療法;或下表指定的一種或多種藥劑;
■ 那些在試驗中接受適用基因組突變的標靶藥物作為早期疾病輔助性治療者須在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後 6 個月復發或惡化,或接受至少一個用於相同的基因組突變之額外標靶療法(無論是否與輔助性治療下使用的藥劑相同)。
■ 先前接受TKI的受試者須接受對於被認為適合的基因組突變的額外標靶療法(如果臨床上適用),或將不允許受試者納入試驗中。
•必須進行強制的治療前腫瘤切片程序。
或
若可取得,在完成最近一項抗癌療程後於近期(篩選的3個月內)採集而得,且至少有10 x 4微米切片或相當於10 x 4微米切片之組織塊的腫瘤切片,可取代在篩選期間採集的強制性切片。
附註:該切片的結果,將不會用於決定本試驗的資格。
•若有留存腫瘤組織可用,需要取得初次診斷時獲得的留存腫瘤組織。
•根據以RECIST v1.1進行的當地造影評估,患有可測量的疾病。
•篩選時, ECOG PS為0分或1分。
•在第1週期第1天前7天內有充足的骨髓功能,定義為: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篩選評估前1週內不允許輸注血小板)。
-血紅素≥ 9.0 g/dL (篩選評估前1週內不允許輸注紅血球/血漿)。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篩選評估前1週內不允許施用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
( G-CSF和紅血球生成素的使用請見第6.5節和第6.7節)
•在第1週期第1天前7天內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適當肝臟功能之定義: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AST/ALT ≤ 5.0倍ULN (若轉胺酶升高是由於肝轉移引起);以及
■ 總膽紅素(TBL) ≤ 1.5倍ULN,(或出現證實的Gilbert氏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 < 3.0 mg/dL)。
或
-中度肝功能不全(最多9名受試者):TBL > 1.5倍ULN且≤ 3倍ULN,且AST為任意數值。
•附註:在最多9名患有中度肝功能不全的受試者已被納入,後續患有中度肝功能不全的受試者將被排除。
•在第1週期第1天前7天內有充足的腎功能,包括輕度或中度腎功能,定義為:
-利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
•在第1週期第1天前28天內,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0%。
•有充足的凝血功能,定義為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以及納入前7天內部分凝血活酶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其中一項≤ 1.5倍ULN。
•在第1週期第1天前經歷充足的治療排除期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本試驗中任一項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排除本試驗。以下是僅列出關鍵條件: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接受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有臨床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中。患有已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之腦部轉移,且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若已自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反應中復原,則可納入本試驗中。全腦放射療法結束與納入本試驗之間,必須已經過至少2週。附註:所有受試者都必須在基準期時進行腦部電腦斷層(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掃描。在篩選時首次發現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的受試者,治療的試驗主持人應考慮延遲試驗治療,並在至少4週後重複造影,以證實CNS轉移的穩定性(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重複所有的篩選活動)。
•患有軟腦膜癌病。
•先前曾接受過以下治療:
- 任何標靶拓撲異構酶I的化療藥劑,包括此類藥劑之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TROP2標靶治療。
•患有控制不佳或明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 利用Fridericia公式以心跳速率校正後的平均QT間期(QTcF) > 470毫秒(msec) (根據篩選連續三張12導程心電圖測定值的平均)。
-在第1週期第1天前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的病史。
-在第1週期第1天前6個月內有未受控制心絞痛的病史。
-篩選時出現症狀性充血性心衰竭(CHF) (紐約心臟協會第二至第四級)。篩選前有第二至第四級CHF病史的受試者,必須恢復至第I級CHF且LVEF ≥ 50% (在第1週期第1天的28天內以ECHO或MUGA掃描檢查),才符合資格。
-有需要治療之嚴重心律不整的病史。
-ECHO或MUGA掃描顯示LVEF < 50%或機構正常值下限。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180 mmHg或舒張壓> 110 mmHg)。
•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因同時罹患的肺部疾病而導致臨床上嚴重的肺功能不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患(即第1週期第1天3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或任何侵犯肺部的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患(即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或先前接受全肺切除術。
•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患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但經過適當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原位疾病,或其他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實體腫瘤(已經無疾病證據≥ 3年)屬於例外。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接受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有臨床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中。患有已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之腦部轉移,且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若已自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反應中復原,則可納入本試驗中。全腦放射療法結束與納入本試驗之間,必須已經過至少2週。附註:所有受試者都必須在基準期時進行腦部電腦斷層(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掃描。在篩選時首次發現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的受試者,治療的試驗主持人應考慮延遲試驗治療,並在至少4週後重複造影,以證實CNS轉移的穩定性(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重複所有的篩選活動)。
•患有軟腦膜癌病。
•先前曾接受過以下治療:
- 任何標靶拓撲異構酶I的化療藥劑,包括此類藥劑之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TROP2標靶治療。
•患有控制不佳或明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 利用Fridericia公式以心跳速率校正後的平均QT間期(QTcF) > 470毫秒(msec) (根據篩選連續三張12導程心電圖測定值的平均)。
-在第1週期第1天前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的病史。
-在第1週期第1天前6個月內有未受控制心絞痛的病史。
-篩選時出現症狀性充血性心衰竭(CHF) (紐約心臟協會第二至第四級)。篩選前有第二至第四級CHF病史的受試者,必須恢復至第I級CHF且LVEF ≥ 50% (在第1週期第1天的28天內以ECHO或MUGA掃描檢查),才符合資格。
-有需要治療之嚴重心律不整的病史。
-ECHO或MUGA掃描顯示LVEF < 50%或機構正常值下限。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180 mmHg或舒張壓> 110 mmHg)。
•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因同時罹患的肺部疾病而導致臨床上嚴重的肺功能不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患(即第1週期第1天3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或任何侵犯肺部的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患(即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或先前接受全肺切除術。
•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患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但經過適當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原位疾病,或其他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實體腫瘤(已經無疾病證據≥ 3年)屬於例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30 人
-
全球人數
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