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GS-US-320-1092
試驗執行中
2017-02-01 - 2024-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感染慢性B型肝炎的兒童和青少年受試者使用 Tenofovir Alafenamide (TAF)之藥物動力學、安全性及抗病毒療效的一項隨機分配、雙盲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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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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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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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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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chronic hepatitis B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第 1 組(12 至 <18 歲青少年,≥ 35 kg):
•針對慢性B型肝炎 (CHB) 青少年受試者,評估每日給予一次tenofovir alafenamide (TAF) 25mg相較於安慰劑在第 24 週的藥物安全性、耐受性及抗病毒活性 (HBV DNA < 20 IU/mL)。
第 2 組(2 至 <12 歲兒童):
A 部分:
•針對 CHB 兒童受試者,評估 TAF 和 TAF 代謝物tenofovir (TFV) 的穩定態藥物動力學 (PK),並確認每天給予一次 TAF 的劑量
B 部分:
•針對 CHB 兒童受試者,評估每天給予一次 TAF在第 48 週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針對 CHB 兒童受試者,評估每天給予一次 TAF 相較於安慰劑在第 24 週的抗病毒活性 (HBV DNA < 20 IU/mL)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Tenofovir Alafenamide Tablets
劑型
110
劑量
25
評估指標
所有組別的主要療效指標為:
•在第24週時血漿B型肝炎病毒 DNA < 20 IU/mL 的受試者百分比
所有組別的次要療效指標為:
•在第48、第96及第240週時血漿B型肝炎病毒 DNA < 20 IU/mL 的受試者百分比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血漿B型肝炎病毒 DNA < 20 IU/mL (未偵測到標的)的受試者比例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ALT正常化的受試者百分比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同時達到 ALT正常化以及HBV DNA < 20 IU/mL 之複合指標的受試者百分比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以FibroTest評估之纖維化從基線期以來的改變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B型肝炎e抗原(HBeAg)消失且血清轉化為B型肝炎e抗體 (anti-HBe) 的受試者百分比(僅HBeAg陽性受試者)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B型肝炎e抗原(HBeAg)血清轉化及HBV DNA < 20 IU/mL的複合指標(僅HBeAg陽性受試者)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消失並且血清轉化為B型肝炎表面抗體(anti-HBs)的受試者百分比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抗藥性突變的發生率
•在基線期、第4、第24及第36週時評估試驗藥物的接受度/適口性
•在第24週時血漿B型肝炎病毒 DNA < 20 IU/mL 的受試者百分比
所有組別的次要療效指標為:
•在第48、第96及第240週時血漿B型肝炎病毒 DNA < 20 IU/mL 的受試者百分比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血漿B型肝炎病毒 DNA < 20 IU/mL (未偵測到標的)的受試者比例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ALT正常化的受試者百分比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同時達到 ALT正常化以及HBV DNA < 20 IU/mL 之複合指標的受試者百分比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以FibroTest評估之纖維化從基線期以來的改變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B型肝炎e抗原(HBeAg)消失且血清轉化為B型肝炎e抗體 (anti-HBe) 的受試者百分比(僅HBeAg陽性受試者)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B型肝炎e抗原(HBeAg)血清轉化及HBV DNA < 20 IU/mL的複合指標(僅HBeAg陽性受試者)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消失並且血清轉化為B型肝炎表面抗體(anti-HBs)的受試者百分比
•在第24、48、第96及第240週時抗藥性突變的發生率
•在基線期、第4、第24及第36週時評估試驗藥物的接受度/適口性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性以及無懷孕、未哺乳的女性
2)在篩選時的年齡:2歲至 < 18歲
3)在篩選時體重如下
組別(群組)/年齡範圍/體重
第 1 組 12 歲至 < 18 歲≥ 35 kg (≥77 lbs)
第 2 組(群組 1) 6 歲至 < 12 歲≥ 25 kg (≥55 lbs)
第 2 組(群組 2)6 歲至 < 12 歲≥17 kg 至 < 25 kg (≥37 lbs 至 <55 lbs)
第 2 組(群組 3)(受試者無法吞嚥藥錠)2 歲至 < 6 歲<17 kgb (<37 lbs)(篩選時的體重分界點尚待決定)
4)願意並能夠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贊同書(小孩及父母/法定監護人)
5)慢性B型肝炎之記錄(例如:HBsAg陽性≥ 6個月)
6)HBeAg陽性或HBeAg陰性、慢性B型肝炎感染伴隨以下所有:
A)篩選 HBV DNA ≥ 2 × 104 IU/mL
B)篩選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 45 U/L (1.5 倍 ULN; 30 U/L))及 ≤ 10倍 ULN(根據中央實驗室範圍)
7)從未接受治療(定義為以任何口服核苷酸同質物進行<12週的口服抗病毒藥物(OAV)治療)或曾經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定義為符合所有納入標準的受試者[包含HBV DNA及血清ALT標準],先前曾接受12週以上的口服抗病毒藥物(OAV)治療)將具資格納入。所有接受 OAV 治療的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 ≥ 16週停止口服核苷酸同質物療法,以避免若隨機分配至安慰劑組使ALT驟升。
8)任何先前的干擾素治療(聚乙二醇(pegylated)或非聚乙二醇化(non pegylated))都必須在基線期回診前至少24週終止。
9)預估肌酸酐清除率(CLCr) ≥ 80 mL/min/1.73m2(使用施瓦茲公式 [Schwartz formula]; = k × L/sCr))
[(k為比例常數);L為身高(公分);而 sCr為血清肌酸酐 (毫克/分升)]
10)正常的心電圖(或若異常,須由試驗主持人判定不具有臨床意義)
11)必須願意並能夠遵守所有試驗要求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一個排除條件的受試者無法納入本試驗。
1)懷孕的女性、正在哺乳的女性或希望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2)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及女性在試驗期間不願意使用「有效」、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式。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避孕方式列於附件 5。
3)同時感染 HCV、HIV 或 HDV
4)罹患肝癌的證據(注意:若篩選甲型胎兒蛋白[AFP] < 50 ng/mL,無需提供影像研究;然而,若AFP > 50 ng/mL,則需要有近期影像研究)
5)曾有或目前有任何臨床肝代償失調病史(例如:腹水、肝腦病變或靜脈曲張出血)
6)異常的血液及生化參數,包括:
a)血紅素(Hemoglobin) < 10 g/dL
b)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1500/mm3
c)血小板 ≤ 100,000/mm3
d)AST 或 ALT > 10 倍正常值上限(根據中央實驗室範圍)
e)總膽紅素 > 2.5 倍正常值上限
f)白蛋白 < 3.0 g/dL
g)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倍正常值上限( 除非處於穩定抗凝血方案)
7)患有非 HBV 病因的慢性肝臟疾病(例如:血鐵沉積症、缺乏α-抗胰蛋白酶、膽管炎)
8)曾接受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9)目前接受免疫調節劑(例如:腎上腺皮質固醇)療法,或免疫抑制劑
10)試驗主持人認定有重大的腎臟、心血管、肺、神經學方面疾病
11)篩選前5年內有惡性腫瘤。可能患有惡性腫瘤,正接受評估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資格。
12)已知對試驗藥物、代謝物或賦形劑過敏
13)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目前有酒精或物質濫用而可能干擾受試者遵從性
14)受試者正在服用禁止的併用藥物 (參見表5-1)。服用禁止的藥物之受試者在基線期回診前至少有一段28日藥物清洗期才具有資格。
15)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因任何其他臨床狀況或先前的療法,使其不適合參加此試驗或無法遵從用藥要求。
1)男性以及無懷孕、未哺乳的女性
2)在篩選時的年齡:2歲至 < 18歲
3)在篩選時體重如下
組別(群組)/年齡範圍/體重
第 1 組 12 歲至 < 18 歲≥ 35 kg (≥77 lbs)
第 2 組(群組 1) 6 歲至 < 12 歲≥ 25 kg (≥55 lbs)
第 2 組(群組 2)6 歲至 < 12 歲≥17 kg 至 < 25 kg (≥37 lbs 至 <55 lbs)
第 2 組(群組 3)(受試者無法吞嚥藥錠)2 歲至 < 6 歲<17 kgb (<37 lbs)(篩選時的體重分界點尚待決定)
4)願意並能夠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贊同書(小孩及父母/法定監護人)
5)慢性B型肝炎之記錄(例如:HBsAg陽性≥ 6個月)
6)HBeAg陽性或HBeAg陰性、慢性B型肝炎感染伴隨以下所有:
A)篩選 HBV DNA ≥ 2 × 104 IU/mL
B)篩選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 45 U/L (1.5 倍 ULN; 30 U/L))及 ≤ 10倍 ULN(根據中央實驗室範圍)
7)從未接受治療(定義為以任何口服核苷酸同質物進行<12週的口服抗病毒藥物(OAV)治療)或曾經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定義為符合所有納入標準的受試者[包含HBV DNA及血清ALT標準],先前曾接受12週以上的口服抗病毒藥物(OAV)治療)將具資格納入。所有接受 OAV 治療的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 ≥ 16週停止口服核苷酸同質物療法,以避免若隨機分配至安慰劑組使ALT驟升。
8)任何先前的干擾素治療(聚乙二醇(pegylated)或非聚乙二醇化(non pegylated))都必須在基線期回診前至少24週終止。
9)預估肌酸酐清除率(CLCr) ≥ 80 mL/min/1.73m2(使用施瓦茲公式 [Schwartz formula]; = k × L/sCr))
[(k為比例常數);L為身高(公分);而 sCr為血清肌酸酐 (毫克/分升)]
10)正常的心電圖(或若異常,須由試驗主持人判定不具有臨床意義)
11)必須願意並能夠遵守所有試驗要求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一個排除條件的受試者無法納入本試驗。
1)懷孕的女性、正在哺乳的女性或希望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2)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及女性在試驗期間不願意使用「有效」、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式。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避孕方式列於附件 5。
3)同時感染 HCV、HIV 或 HDV
4)罹患肝癌的證據(注意:若篩選甲型胎兒蛋白[AFP] < 50 ng/mL,無需提供影像研究;然而,若AFP > 50 ng/mL,則需要有近期影像研究)
5)曾有或目前有任何臨床肝代償失調病史(例如:腹水、肝腦病變或靜脈曲張出血)
6)異常的血液及生化參數,包括:
a)血紅素(Hemoglobin) < 10 g/dL
b)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1500/mm3
c)血小板 ≤ 100,000/mm3
d)AST 或 ALT > 10 倍正常值上限(根據中央實驗室範圍)
e)總膽紅素 > 2.5 倍正常值上限
f)白蛋白 < 3.0 g/dL
g)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倍正常值上限( 除非處於穩定抗凝血方案)
7)患有非 HBV 病因的慢性肝臟疾病(例如:血鐵沉積症、缺乏α-抗胰蛋白酶、膽管炎)
8)曾接受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9)目前接受免疫調節劑(例如:腎上腺皮質固醇)療法,或免疫抑制劑
10)試驗主持人認定有重大的腎臟、心血管、肺、神經學方面疾病
11)篩選前5年內有惡性腫瘤。可能患有惡性腫瘤,正接受評估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資格。
12)已知對試驗藥物、代謝物或賦形劑過敏
13)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目前有酒精或物質濫用而可能干擾受試者遵從性
14)受試者正在服用禁止的併用藥物 (參見表5-1)。服用禁止的藥物之受試者在基線期回診前至少有一段28日藥物清洗期才具有資格。
15)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因任何其他臨床狀況或先前的療法,使其不適合參加此試驗或無法遵從用藥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1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