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1 - 2016-10-26
Phase II
終止收納9
ICD-10B17.10
急性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10B19.20
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9070.51
急性或未明示之C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
於未接受過治療、感染慢性C型肝炎病毒基因型1b的東亞受試者,評估TG-2349與Peg-干擾素及Ribavirin併用治療之第二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性、劑量範圍試驗之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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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太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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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太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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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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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19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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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1. 評估TG-2349與Peg-干擾素(IFN)及Ribavirin(RBV)併用之抗病毒療效,以達到持續性病毒反應之受試者比例作為衡量標準(持續性病毒反應定義為未接受過治療,且感染HCV GT1b之東亞受試者治療結束後第12週(SVR12)之HCV RNA濃度<定量下限值[LLOQ為25 IU/mL])。
2. 評估TG-2349與IFN及RBV併用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次要目的:
1. 評估治療結束後第4、8及24週(SVR4、SVR8及SVR24)達到持續性病毒反應之受試者比例。
2. 評估治療期間達到HCV RNA < LLOQ(25 IU/mL)之受試者比例。
3. 評估治療期間及治療結束後達到HCV RNA < 偵測下限值(LLOD為15 IU/mL)之受試者比例。
4. 評估治療期間及治療結束後循環系統中HCV RNA 之動力學。
5. 評估治療期間出現病毒治療失敗,以及治療結束後出現病毒復發之受試者比例。
6. 評估治療期間及治療結束後對TG-2349出現抗藥性之病毒的情形。
7. 評估基期時丙胺酸轉胺酶(ALT)濃度異常,但最終治療回診時ALT濃度恢復正常值之受試者比例。
8. 評估TG-2349與Ribavirin之藥物動力學(PK)。
主要納入條件
1. 有意願及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年齡介於18(或法定成年年齡)與70歲(含)之間男性或女性東亞受試者。[依據台灣法規將收納20歲以上受試者]
3. 身體質量指數(BMI)介於18.0至35.0 kg/m2(含)之間且體重≥ 40 kg。這是一個身高體重比的計算值。
4. 出現下列慢性C型肝炎(CHC)徵狀:
(1) 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有6個月前抗HCV抗體檢查陽性,或HCV RNA檢查陽性或HCV基因分型檢查陽性(針對C型肝炎的檢測)之結果或
(2) 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接受肝臟切片檢查(從肝臟取出少量組織檢體)或FibroTest(用以偵測肝臟纖維化的血液檢測),並出現慢性HCV感染證據,例如出現纖維化及/或發炎現象。
5. 篩選時抗C型肝炎抗體呈陽性。
6. 根據中央實驗室測量結果,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RNA濃度≥ 1 x 104 IU/mL。
7. 根據中央實驗室測量結果,篩選時為基因型1b 之C型肝炎病毒感染(HCV病毒類型)。任何無法確認之結果都將導致您無法參與試驗。
8. 未接受過HCV治療,定義為未接受過任何干擾素(IFN)、ribavirin(RBV)或其他核准或進行試驗之HCV藥物治療。
9. 無肝硬化(無不可逆之纖維化)
符合下列任一項定義之肝硬化:
(1) 肝臟切片檢查(從肝臟取出少量組織檢體)證實肝硬化(例如Metavir分數= 4或Ishak分數≥ 5)。
(2) FibroScan(非侵入性肝臟掃描)證實肝硬化或結果> 12.5 kPa。
(3) 篩選期間FibroTest(用以偵測肝臟纖維化的血液檢測)纖維化分數> 0.72且APRI(AST:血小板比值指數)> 2。
若無符合上述條件之明確肝硬化診斷結果,則必須進行肝臟切片檢查;肝臟切片檢查結果將取代任何非侵入性檢測結果,並視為最後檢查結果。
10. 篩選,十二導程心電圖(一種無痛檢測,可記錄您心臟的電流活動)未出現具任何臨床顯著之異常結果。
11. 篩選時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實驗室參數:
(1) ALT≤ 10 × 正常上限值(ULN)
(2) AST≤10 × ULN
(3) 總膽紅素≤ 1.5 × ULN,除吉伯特氏症候群(一種肝臟疾病)病史外,若吉伯特氏症候群為可能致病原因,則總膽紅素必須≤ 2 × ULN。
(4) 絕對中性球計數(ANC)≥ 1,500個/mm3
(5) 血小板計數≥ 90,000個/mm3
(6) HbA1c ≤ 8.5%(葡萄糖檢測)
(7) 促甲狀腺激素(TSH)與T4 ≤ ULN(用以測定甲狀腺功能)
(8) 肌酸酐清除率(CLcr)≥ 60 mL/分鐘,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取得(用以測定腎功能)
(9) 血清肌酸酐≤ 1.5 × ULN(用以測定腎功能)
(10) 女性受試者血紅素≥ 11 g/dL;男性受試者≥ 12 g/dL
(11) 白蛋白 ≥ 3.5 g/dL(用以測定肝功能)
(12) INR ≤1.5 x ULN,受試者接受會影響INR之抗凝血劑治療時病情穩定者不在此限(用以測定血液的凝血傾向)
(13) 抗核抗體(ANA)≤ 1:320(用以判定是否有自體免疫疾病)
12. 根據試驗醫師判斷整體健康狀況良好,除感染慢性HCV外。
13. 必須能配合試驗藥物服藥之投藥指示,並能完成評估之試驗時程表,包括所有必要之治療後回診。
14. 女性受試者若確認符合下列狀況,將可參與本試驗:
(1) 未懷孕或哺乳。
(2) 不具生育能力(亦即已接受子宮切除術 [以手術切除子宮] 之女性、雙側卵巢移除或經醫學證實卵巢失去功能,或> 50歲且已停經(≥12個月)之停經女性)或
(3) 具生育能力(亦即未接受子宮切除術 [以手術切除子宮]的女性、未接受雙側卵巢移除,且非經醫學證實卵巢失去功能)。
≤ 50歲且無月經(月經不來潮)之女性將被視為具生育能力,這些女性篩選時必須具備陰性血清(血液)懷孕檢查結果,並於隨機分配前(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時具備陰性尿液懷孕檢查結果,她們也必須同意自篩選至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個月內均遵守下列其中一項行為:
- 完全禁慾,定期禁慾(例如日曆、排卵、基礎體溫、排卵後法)並不符合。
或
- 自篩選至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個月,持續並正確使用下列其中1種避孕法,加上男性伴侶正確使用保險套:
a. 每年失敗率< 1%之子宮內避孕器(IUD)
b. 女性屏障式避孕法:子宮頸帽或含殺精劑之避孕膜
c. 輸卵管結紮
d. 男性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使男性結紮的手術)
e. 含荷爾蒙之避孕藥:
i. levonorgestrel植入物
ii. 黃體素針劑
iii. 口服避孕藥(與其他藥物併用或僅含黃體素)
iv. 避孕陰道環
v. 經皮避孕貼片(貼在皮膚上的避孕貼片)。
15.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篩選至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個月持續並正確使用保險套,且女性伴侶同意使用上述其中1種避孕方式。
16.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篩選至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個月不可進行任何捐精行為。
主要排除條件
1. 罹患肝硬化。
2. 篩選時具IgM抗HAV抗體(用以判定是否有A型肝炎)或HBsAg陽性血清檢查(血液檢測)結果。
3. 篩選時具HIV-1或HIV-2陽性ELISA檢查結果(用以判定是否感染HIV)。
4. 非HCV致病原因造成之慢性肝臟疾病(例如血鐵沉積症、威爾森式症、α-抗胰蛋白酶缺乏症、膽管炎)。
5. 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個月內曾捐血或失血超過400 mL。
6. 篩選前12個月內曾發生具臨床相關性藥物濫用,陽性藥物篩檢結果將導致受試者無法參與試驗,除非為處方藥物;診斷結果與處方藥物必須獲得試驗醫師核准。
7. 酒精濫用,定義為AUDIT(Alcohol Use Disorders Identification Test;酒精濫用疾病鑑別測試)分數≥ 8。
8. RBV或IFN治療禁忌,包括血紅素病變(例如重型海洋性貧血或鐮狀細胞貧血)、自體免疫甲狀腺炎或其他自體免疫疾病,包括自體免疫肝炎。
9. 懷孕或哺乳女性,或女性伴侶懷孕之男性。
10. 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內曾使用任何禁用藥物:
(1) 血液刺激劑(例如紅血球生成刺激劑[ESAs]、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及血小板生成素[TPO]類似物)
(2) 長期使用全身性(影響全身的)免疫抑制劑(會降低免疫系統活化程度或效能的藥物),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10 mg/天劑量之prednisone > 2週)、azathioprine或單株抗體(例如infliximab)
(3) 任何適應症之試驗藥物或器材
(4) 根據RBV或IFN處方資料禁止使用之藥物
(5) 任何列於試驗計畫書之禁用藥物。
11. 已知對RBV、IFN、TG-2349、磺胺類藥物(用於特定抗生素中)或配方賦形劑(加入藥物配方中、以達成製備膠囊或藥錠所需之理想性質的無活性物質)過敏。
12. 目前罹患下列任何疾病或過去病史:
(1) 具臨床顯著性疾病(除HCV外)或任何其他可能影響受試者接受治療、評估或計畫書配合度之重大醫療疾病;目前正接受潛在具臨床顯著性疾病(除HCV外)評估之受試者將無法參與試驗。
(2) 可能會干擾試驗藥物吸收之腸胃疾病或術後狀況。
(3) 採集血液有困難及/或不易找到適合施行靜脈切開術(以針頭刺入靜脈的過程)之靜脈。
(4) 臨床肝功能失代償(肝臟大範圍受損,導致即使接受治療肝臟仍無法正常運作,例如腹水 [體液異常累積於腹腔內器官與組織間的空間]、腦病變 [會影響腦部功能或結構的疾病] 或靜脈曲張出血 [異常擴張及變長的靜脈或動脈發生出血現象])。
(5) 中樞神經系統(CNS)創傷、癲癇疾病、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小中風)。
(6) 實體器官移植。
(7) 重大心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根據ECG [一種無痛檢測,可記錄您心臟的電流活動] 及/或臨床病史證實之心肌梗塞 [心臟病發作])。
(8) 重大肺病或紫質症(一類因為可於體內形成紫質之天然化學物質累積所引起的疾病;紫質對於血紅素的功能不可或缺,而血紅素是存在於紅血球內的蛋白質,可與紫質結合、與鐵結合,並將氧氣送往各器官和組織)。
(9) 具臨床顯著性之視網膜(眼睛)疾病。
(10) 過去5年內曾於精神科住院、出現意圖自殺及/或因精神疾病導致短時間失能。罹患精神疾病(未出現上述情況)之受試者,若病情於基期/第1天前至少12個月受到穩定療程良好控制或過去12個月內不需要服用藥物者,則可納入試驗。
(11) 篩選前5年內曾出現惡性腫瘤,除已透過手術切除完全治癒之特定癌症外(基底細胞皮膚癌等)。接受潛在惡性腫瘤評估之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12) 重大藥物過敏(例如全身性過敏反應 [一種迅速發作且可能致死的嚴重過敏反應] 或肝臟毒性 [肝臟受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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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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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