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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102 pn011

2013-03-01 - 2015-07-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16

ICD-10E11.618

第二型糖尿病,伴有其他糖尿病的關節病變

一項針對患有第二型糖尿病且血糖控制不良的受試者,評估MK-3102單一療法之安全性與療效的多中心、第三期、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默克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裴馰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嚴逢杰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智仁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莊立民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黃建寧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淳堆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慶齡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盧永川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洪乙仁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榮福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辛錫璋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黃千玲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每週服用一劑(q.w.) MK-3102,可讓第二型糖尿病(T2DM)的受試者改善其血糖控制。

試驗目的

MK-3102是一種新型的二&#32957;基&#32957;&#37238;-4 (DPP-4)抑制劑,目前正值第三期臨床研發階段。相較於市面上需每日服藥一或二次的DPP-4抑制劑,MK-3102的半衰期特性可允許每週給藥一次。本試驗目的為針對無法經飲食與運動有效控制血糖的T2DM受試者,評估每週給予一次MK-3102的安全性與療效。此為一項多中心、雙盲、隨機分配、平行分組試驗(在A期與B期為雙盲)。每位受試者參與試驗的時間最長達65週(12次回診)。試驗程序包括1週的篩選期[第1到第2次回診];8週飲食/運動與口服降血糖藥物(AHA)的「藥物洗除」期(針對口服使用AHA的受試者)[第2到第3次回診/第-2週];2週的單盲安慰劑導入期[第3到第4次回診];24週的安慰劑對照、雙盲治療期(A期);以及30週的活性對照、雙盲治療期(B期)。 主要目標 (1) 目標:在24週後,評估MK-3102治療相較於安慰劑對於A1C的效果。 假設:在24週後,MK-3102治療可比安慰劑達到更大的A1C降幅。 (2) 目標:評估MK-3102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次要目標 (1) 目標:在24週後,評估MK-3102治療相較於安慰劑對餐後2小時血糖(PMG)的效果。 假設:在24週後,MK-3102治療可比安慰劑達到更大的2小時PMG降幅。 (2) 目標:在24週後,評估MK-3102治療相較於安慰劑對於FPG的效果。 假設:在24週後,MK-3102治療可比安慰劑達到更大的FPG降幅。 (3) 目標:在54週後,評估MK-3102治療對A1C、2小時PMG與FPG的效果。 (4)目標:在24週後和54週後,針對可達到A1C目標(< 6.5%,< 7.0%)的受試者比例,評估MK-3102治療的效果。

藥品名稱

MK-3102

主成份

MK-3102

劑型

膠囊

劑量

25

評估指標

針對患有T2DM且以飲食與運動無法有效控制血糖的受試者:
主要目標
(1) 目標:在24週後,評估MK-3102治療相較於安慰劑對於A1C的效果。
假設:在24週後,MK-3102治療可比安慰劑達到更大的A1C降幅。
(2) 目標:評估MK-3102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次要目標
(1) 目標:在24週後,評估MK-3102治療相較於安慰劑對餐後2小時血糖(PMG)的效果。
假設:在24週後,MK-3102治療可比安慰劑達到更大的2小時PMG降幅。
(2) 目標:在24週後,評估MK-3102治療相較於安慰劑對於FPG的效果。
假設:在24週後,MK-3102治療可比安慰劑達到更大的FPG降幅。
(3) 目標:在54週後,評估MK-3102治療對A1C、2小時PMG與FPG的效果。
(4) 目標:在24週後和54週後,針對可達到A1C目標(< 6.5%,< 7.0%)的受試者比例,評估MK-3102治療的效果。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納入條件
所有實驗室的檢測,必須經隔夜禁食≥ 10小時後才能進行。受試者的實驗室篩選數值/結果若未符合試驗計劃書的納入條件,得依主持人的判斷,由中央實驗室重新測定一次。如果重新測定後的數值符合納入條件,則該受試者可繼續篩選的程序。只需重新測定未符合納入條件的實驗室檢測項目(而非整個檢查)。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第1次回診/篩選
1. 受試者患有T2DM,且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的年齡需≥ 18歲。
2.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其中之一:
a. 受試者目前未使用AHA (≥ 12週未接受AHA療法),同時在第1次回診/篩選回診時A1C ≥ 7.0且≤ 10.0%。
b. 受試者目前接受穩定劑量的單一AHA治療長達>12週,或接受低劑量的雙重口服AHA合併療法(即≤各藥物最高標示劑量的50% [thiazolidinediones (TZD)以外]),並且在第1次回診/篩選回診時A1C ≥ 6.5和≤ 9.0%,同時經主持人審查受試者目前的飲食、醫藥療法和第1次回診的A1C值,認為受試者可能符合第3次回診/第-2週的納入條件,即經8週藥物洗除期後,第3次回診/第-2週前(第2次回診/第-10週到第3次回診/第-2週)的A1C為≥ 7.0且≤ 10.0%。
3.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其中之一:
a. 受試者為男性
b. 受試者為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
 已達自然更年期(定義為年齡> 45歲的女性有≥ 12個月的自然閉經,或有≥ 6個月的自然閉經且血清FSH濃度依實驗室測定為更年期後的範圍),或篩選前至少6週,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與/或全子宮切除術,或接受雙側輸卵管結紮術
c. 受試者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但同意:
 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此種避孕方式必須經當地主管機關與審查委員會認可為唯一避孕法),或
 採取(或請伴侶採用)適當的避孕措施,避免在預定試驗期間內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的21天內懷孕。注意:女性受試者不需停用荷爾蒙避孕藥,但因MK-3102對於口服合併避孕藥物(雌激素/黃體素)的藥動學影響,目前尚未完成藥物交互作用(DDI)評估試驗,故無法得知在併用MK-3102的情況下,單獨使用這類藥物避孕是否有效。因此,如果女性受試者持續使用荷爾蒙避孕藥,將必須使用2種屏障法,直到相關單位已通知完成此類試驗,且無DDI之疑慮。

第3次回診/第-2週
5. 受試者在第3次回診/第-2週的2週內,A1C為≥ 7.0%且≤ 10.0%。
第4次回診/隨機分配
6. 受試者於單盲導入期間,對於MK-3102安慰劑治療有100%的藥物遵囑性(由試驗中心計算膠囊數進行判定)。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排除條件:
1. 有第一型糖尿病或酮酸中毒病史的受試者。

依主持人評估,受試者可能患有第一型糖尿病,並由C-胜肽值< 0.7 ng/mL (0.23 nmol/L)確認。注意:只有依主持人評估可能患有第一型糖尿病的受試者,才應該於第1次回診/篩選期進行C-胜肽值測量。
2. 受試者曾接受下列治療:
a.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4個月內曾接受thiazolidinedione (TZD)治療,或
b.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6個月內曾使用第一型類升糖素胜肽(GLP-1)受體類似物或促效劑(例如exenatide或liraglutide),或DPP-4抑制劑,或
c.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12週內曾使用胰島素。
注意: 曾短暫進行胰島素治療(例如住院接受數天治療)但目前不需接受胰島素療法的受試者得參與試驗。
3. 曾對DPP-4抑制劑有過敏病史的受試者。
需要特定療法的受試者
4.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12週內,受試者正參與或已經參與另一項試驗藥物或醫材的試驗,且不同意於參與本試驗期間避免參加其他任何試驗。
注意:參與非介入性試驗的受試者得予納入。
5. 根據試驗中心所在國家的仿單資訊,對metformin (使用於A期)、glimepiride或其他sulfonyurea (使用於B期)有不耐受、過敏或任何禁忌症病史的受試者。
6.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12個月內,受試者正參與一項減重計劃且非處於維持階段,或已開始使用減重藥物,或已接受減重手術。
7.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4週內曾進行手術,或已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注意:前4週內曾接受小型手術並已完全恢復的受試者/計畫接受小型手術的受試者得參與試驗。小型手術定義為包含局部麻醉的外科手術。
. 受試者正服用或可能需要≥連續2週或多次類固醇藥物療程。
注意:可允許使用吸入性、鼻腔用與局部用的皮質類固醇。
9. 受試者目前正接受甲狀腺亢進的治療,或受試者正接受甲狀腺荷爾蒙療法,且至少6週內尚未維持穩定劑量。
10. 受試者目前正服用或可能需要接受禁用藥物治療(請參考3.2.1.2節的禁用藥物清單)。
11. 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包括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的21天之內,預期因準備捐贈卵子而需進行荷爾蒙療法。
器官與系統的共伴疾病
12. 受試者有活動性肝臟疾病(除了非酒精性脂肪肝以外)的病史,包括慢性活動性B或C型肝炎(依病史評估)、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或具症狀的膽囊疾病等。
13. 受試者經病史評估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14. 受試者在過去3個月內,有新的或惡化的冠心病或充血性心衰竭之徵兆或症狀,或在過去3個月內有任何以下疾病:
a. 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例如心肌梗塞[MI]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b. 冠狀動脈介入治療(例如,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或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PTCA]) c.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的神經系統疾病
15. 受試者有控制不佳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160 mm Hg或舒張壓≥ 90 mm Hg,且在調整降血壓藥物後,判定血壓無法於第3次回診/第-2週前降至前述限值以下。
注意:主持人應依照現行準則,盡可能進行血壓控制。如果在調整血壓用藥之後,受試者的重複測量血壓值不再符合排除條件,則可納入試驗。需調整血壓用藥的受試者不可進入合併第2/3次回診。
16.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5年之前有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已經過妥善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子宮頸癌。
17. 受試者患有臨床上重要的血液疾病(例如再生不良性貧血、骨髓增生性或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血小板低下症)。
根據實驗室異常值的排除條件
18. 受試者具有如以下表2-1所列的排除性實驗室數值。
19. 受試者的尿液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
20. 受試者已懷孕或哺乳中,或可能於試驗期間(包括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的21天內)懷孕。
21.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有使用娛樂性藥物或不法藥物的記錄,或最近有藥物濫用的病史。
22. 受試者定期每日飲用> 2杯酒精性飲料,或每週> 14杯酒精性飲料,或有酗酒習慣。
23. 受試者曾有或目前有任何病況、治療、實驗室異常值或其他狀況的病史或佐證,並符合下列情況
 使得參與本試驗不符受試者的最佳利益,
 可能干擾受試者參與試驗全程,
 可能混淆試驗的結果。
24.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8週內曾捐血或曾接受> 300 mL的放血(phlebotomy)程序,或在預定試驗期間打算捐血,或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12週內或於預定試驗期間內,已接受或預期將接受血液製品捐贈。
25. 病患可能無法遵循試驗程序、依排程返診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搬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20 人

  • 全球人數

    1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