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OMO1.01.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138083
2019-12-01 - 2020-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9199.0
全身性之惡性腫瘤
模組型、多組別、多階段、首次用於病人之臨床試驗,以評估單獨使用OMO-1和合併其他抗癌療法用於治療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已轉移之固態腫瘤病人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生醫服務坊顧問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OCTIMET Oncology NV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固態腫瘤
試驗目的
評估單獨使用口服OMO-1和合併其他抗癌療法用於治療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已轉移之固態腫瘤病人的安全性及耐受性,並決定進一步臨床評估的劑量和給藥時程。
藥品名稱
OMO-1
主成份
OMO-1
劑型
膠囊
劑量
50 mg, 100 mg
評估指標
療效:
1. 腫瘤對藥物的反應
2. 反應時間
3. 腫瘤大小變化百分比
4. 臨床效益率
5. 整體存活
6. 持久反應率
7. 記錄腫瘤反應到疾病惡化的時間
8. 評估疾病的穩定性
9. 若情況適合,將評估無惡化存活
10. 發生惡化的時間
安全性:
身體檢查和眼科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檢查、血液及生化檢查、尿液檢查、腫瘤指標、體能狀態、不良事件。
1. 腫瘤對藥物的反應
2. 反應時間
3. 腫瘤大小變化百分比
4. 臨床效益率
5. 整體存活
6. 持久反應率
7. 記錄腫瘤反應到疾病惡化的時間
8. 評估疾病的穩定性
9. 若情況適合,將評估無惡化存活
10. 發生惡化的時間
安全性:
身體檢查和眼科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檢查、血液及生化檢查、尿液檢查、腫瘤指標、體能狀態、不良事件。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齡須在18歲以上。(在台灣,只納入 20歲的患者)
2. 須於開始進行任何專屬於本試驗的程序、採樣及分析前,提供已簽署並註明日期的書面知情同意書。
3. 須為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已轉移之固態腫瘤的病人。
4. 日常體能狀態須為: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Oncology Group, ECOG) 1,且預期餘命 3個月。
5. 必須是已經從先前治療的毒性中恢復。
6. 必須有能力吞嚥和留住口服藥物。
7. 必須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8.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 在試驗期間及OMO-1最後一次給藥後6個月內,必須使用效果良好的避孕措施。
。 不得哺乳。
。 在開始給予OMO-1之前,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9. 性活躍的男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OMO-1最後一次給藥後6個月內與所有性伴侶一起使用阻隔性避孕法(即帶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如果男性受試者的性伴侶是「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她必須在伴侶參與試驗期間及其伴侶接受最後一劑OMO-1後6個月使用高效避孕措施。
1. 年齡須在18歲以上。(在台灣,只納入 20歲的患者)
2. 須於開始進行任何專屬於本試驗的程序、採樣及分析前,提供已簽署並註明日期的書面知情同意書。
3. 須為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已轉移之固態腫瘤的病人。
4. 日常體能狀態須為: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Oncology Group, ECOG) 1,且預期餘命 3個月。
5. 必須是已經從先前治療的毒性中恢復。
6. 必須有能力吞嚥和留住口服藥物。
7. 必須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8.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 在試驗期間及OMO-1最後一次給藥後6個月內,必須使用效果良好的避孕措施。
。 不得哺乳。
。 在開始給予OMO-1之前,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9. 性活躍的男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OMO-1最後一次給藥後6個月內與所有性伴侶一起使用阻隔性避孕法(即帶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如果男性受試者的性伴侶是「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她必須在伴侶參與試驗期間及其伴侶接受最後一劑OMO-1後6個月使用高效避孕措施。
主要排除條件
模組1階段B之額外納入條件:
1. 腫瘤須為MET基因擴增及/或突變。
2. 須至少有一處病灶之前未接受過放射治療,且以電腦斷層(CT) 或核磁共振(MRI) 檢查可準確測量,基線期最長直徑 10 公釐(例外:淋巴結之短軸長須15 公釐),且適於後續重複準確評估。
模組2之額外納入條件::
1. 腫瘤必須具有EGFR基因突變,且在當前的表皮生長因子受器-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EGFR-TKI) (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或osimertinib,按照各自之藥品仿單所載給藥;afatinib則可依公認之劑量調降方式給藥) 治療下其疾病正在惡化。依據腫瘤突變狀態,納入條件必須限制於對所有相關之EGFR-TKI療法皆產生抗藥性者。
2. 必須接受EGFR-TKI作為單一治療至少12週。
3. 必須對EGFR-TKI的現用劑量可耐受至少12週。
4. 腫瘤必須具有MET基因擴增型態。
模組2階段B之額外納入條件:
1. 須至少有一處病灶之前未接受過放射治療,且以電腦斷層(CT) 或核磁共振
(MRI) 檢查可準確測量,基線期最長直徑 10 公釐(例外:淋巴結之短軸長須
15 公釐),且適於後續重複準確評估。
主要排除條件:
1. 除了相關合併療法模組所述的併用藥物外,同時接受其他癌症療法或其他研究用藥治療。
2. 於篩選訪視後1週內其原發腫瘤曾接受放射治療。
3. 接受主要經由CYP2B6代謝的藥物治療。
4. 使用大麻類(cannabinoid) 物質。
5. 服用聖約翰草(St. John’s Wort)。
6. 使用已知對醛氧化酶 (aldehyde oxidase, AO) 具強力抑制活性的藥物。
7. 曾接受脾臟切除術。
8.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檢查呈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或其他血清學檢查持續呈陽性而確認為B型肝炎、C型肝炎病毒(HCV) 或第四型人類皰疹病毒(EBV) 病毒感染。
9. 患有葡萄膜炎,或有相關病史。
10. 有任何已知的無法控制之併發疾病,包括:進行中或活動性感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可能因高血壓或心搏過速而受到不利影響的病症、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或可能難以配合試驗要求的精神疾病/社會情況。
11. 有腫瘤侵犯到中樞神經系統(CNS) 的病史或臨床證據,且在使用第一劑試驗用藥前9週內不穩定。
12. 接受重大手術及/或計畫在使用第一劑試驗用藥12週內進行手術。
13. 對OMO-1當中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具任何已知的嚴重過敏反應(如:無防禦性過敏)。
14. 有腎結石的病人。
15. 有癲癇發作或罹患癲癇症,或有相關病史。這包括現正使用或曾使用調整癲癇發作閾值的藥物以治療癲癇。
模組1階段B之額外排除條件::
1. 之前曾使用選擇性MET抑制劑治療。
2. 伴隨會影響存活之同時併存的惡性腫瘤。
3. 腫瘤轉移僅限於骨頭。
模組2之額外排除條件::
1 之前曾使用選擇性MET抑制劑治療。
2. 之前曾使用>2線之EGFR-TKI治療
3. 有以下病史:間質性肺病(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藥物誘發性ILD、放射治療引發之肺炎且需要類固醇治療、或有任何臨床活動性ILD的證據。
4. 納入試驗時有明顯的以腹瀉為主要症狀之胃腸道(gastrointestinal, GI)疾病、吸收不良、或因任何病因引起的CTCA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不良事件的常用術語標準) 等級> 1之腹瀉。
5. 對腫瘤科常規使用的EGFR-TKI治療有任何禁忌症(按各自之藥品仿單所載)。
模組2階段B之額外排除條件::
1. 伴隨會影響存活之同時併存的惡性腫瘤。
2. 腫瘤轉移僅限於骨頭。
1. 腫瘤須為MET基因擴增及/或突變。
2. 須至少有一處病灶之前未接受過放射治療,且以電腦斷層(CT) 或核磁共振(MRI) 檢查可準確測量,基線期最長直徑 10 公釐(例外:淋巴結之短軸長須15 公釐),且適於後續重複準確評估。
模組2之額外納入條件::
1. 腫瘤必須具有EGFR基因突變,且在當前的表皮生長因子受器-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EGFR-TKI) (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或osimertinib,按照各自之藥品仿單所載給藥;afatinib則可依公認之劑量調降方式給藥) 治療下其疾病正在惡化。依據腫瘤突變狀態,納入條件必須限制於對所有相關之EGFR-TKI療法皆產生抗藥性者。
2. 必須接受EGFR-TKI作為單一治療至少12週。
3. 必須對EGFR-TKI的現用劑量可耐受至少12週。
4. 腫瘤必須具有MET基因擴增型態。
模組2階段B之額外納入條件:
1. 須至少有一處病灶之前未接受過放射治療,且以電腦斷層(CT) 或核磁共振
(MRI) 檢查可準確測量,基線期最長直徑 10 公釐(例外:淋巴結之短軸長須
15 公釐),且適於後續重複準確評估。
主要排除條件:
1. 除了相關合併療法模組所述的併用藥物外,同時接受其他癌症療法或其他研究用藥治療。
2. 於篩選訪視後1週內其原發腫瘤曾接受放射治療。
3. 接受主要經由CYP2B6代謝的藥物治療。
4. 使用大麻類(cannabinoid) 物質。
5. 服用聖約翰草(St. John’s Wort)。
6. 使用已知對醛氧化酶 (aldehyde oxidase, AO) 具強力抑制活性的藥物。
7. 曾接受脾臟切除術。
8.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檢查呈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或其他血清學檢查持續呈陽性而確認為B型肝炎、C型肝炎病毒(HCV) 或第四型人類皰疹病毒(EBV) 病毒感染。
9. 患有葡萄膜炎,或有相關病史。
10. 有任何已知的無法控制之併發疾病,包括:進行中或活動性感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可能因高血壓或心搏過速而受到不利影響的病症、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或可能難以配合試驗要求的精神疾病/社會情況。
11. 有腫瘤侵犯到中樞神經系統(CNS) 的病史或臨床證據,且在使用第一劑試驗用藥前9週內不穩定。
12. 接受重大手術及/或計畫在使用第一劑試驗用藥12週內進行手術。
13. 對OMO-1當中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具任何已知的嚴重過敏反應(如:無防禦性過敏)。
14. 有腎結石的病人。
15. 有癲癇發作或罹患癲癇症,或有相關病史。這包括現正使用或曾使用調整癲癇發作閾值的藥物以治療癲癇。
模組1階段B之額外排除條件::
1. 之前曾使用選擇性MET抑制劑治療。
2. 伴隨會影響存活之同時併存的惡性腫瘤。
3. 腫瘤轉移僅限於骨頭。
模組2之額外排除條件::
1 之前曾使用選擇性MET抑制劑治療。
2. 之前曾使用>2線之EGFR-TKI治療
3. 有以下病史:間質性肺病(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藥物誘發性ILD、放射治療引發之肺炎且需要類固醇治療、或有任何臨床活動性ILD的證據。
4. 納入試驗時有明顯的以腹瀉為主要症狀之胃腸道(gastrointestinal, GI)疾病、吸收不良、或因任何病因引起的CTCA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不良事件的常用術語標準) 等級> 1之腹瀉。
5. 對腫瘤科常規使用的EGFR-TKI治療有任何禁忌症(按各自之藥品仿單所載)。
模組2階段B之額外排除條件::
1. 伴隨會影響存活之同時併存的惡性腫瘤。
2. 腫瘤轉移僅限於骨頭。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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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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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