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TNT119-PMN-2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5-10-15 - 2028-10-31
Phase II
召募中1
ICD-10N05.2
非特異性的腎炎症候群伴有瀰漫性膜性腎絲球腎炎
ICD-10N06.2
單獨性蛋白尿伴有瀰漫性膜性腎絲球腎炎
ICD-10N07.2
遺傳性腎病變,他處未歸類之瀰漫性膜性腎絲球腎炎
ICD-9583.1
腎炎及腎病變,併膜狀腎絲球腎炎病灶
一項第 2 期、開放性研究,以評估 Budoprutug (TNT119) 用於原發性膜性腎病變受試者的安全性和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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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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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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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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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原發性膜性腎病變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 3 種 budoprutug 劑量療程使用於 PMN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評估 3 種 budoprutug 劑量療程的藥效學 (PD),評估為循環 B 細胞和 anti-PLA2R 自體抗體的衰退和恢復
•評估 3 種 budoprutug 劑量療程的初步臨床療效
•描述 budoprutug 在 PMN 受試者中的藥物動力學 (PK) 和 PK/PD (劑量關係)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Humanized IgG1 Anti-CD19 Monoclonal Antibody
劑型
246
劑量
50mg/ 5mL
評估指標
•自基期至第 48 週的治療緊急不良事件 (TEAE) 發生率
•隨時間變化的其他安全性參數 (例如: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身體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隨時間變化的其他安全性參數 (例如: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身體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將有資格納入。
1.願意並能夠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進行知情同意時年齡 ≥18 歲至 ≤70 歲
3.受試者在篩選和基期時 CD19+ B 細胞計數 ≥40 cells/μL
4.確診患有 PMN (例如:依據腎臟切片結果,血清 anti-PLA2R 抗體效價呈陽性)。
5.針對曾接受一次或多次腎臟組織切片的受試者,最近一次組織切片必須顯示 <50% 的硬化/纖維化腎絲球。
6.受試者篩選時的 anti-PLA2R 抗體效價濃度必須呈陽性
7.儘管已充分試驗最大耐受劑量的 ACEi/ARB 治療,且在篩選前至少 4 週保持穩定劑量,並且在試驗期間沒有計劃或預期的劑量調整,但仍有持續疾病活動證據的受試者
8.在篩選期間 14 天內連續收集 2 份尿液檢體檢測中 UPCR ≥ 2.0 g/g
9.受試者的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 (eGFR) 必須 ≥40 mL/min/1.73 m2 (依據 2021 年 CKD-EPI 肌酸酐公式)
10.篩選時血壓低於 160/100 mmHg,基期時血壓低於 150/90 mmHg
11.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適合接受免疫抑制治療
12.篩選期內和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血液學、肝臟和腎臟功能良好,定義如下: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μL (或 >1.5×109/L)
b.總白血球計數 (WBC) >3000/μL (或 >3×109/L)
c.血小板計數 >75000/μL (或 >75×109/L)
d.血紅素 >10 g/dL (或 >100 g/L)
e.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 正常值上限 (ULN)
f.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5×ULN
g.血清總膽紅素 ≤ 2.0 mg/dL;除了與吉伯特氏症候群相關的間接膽紅素單獨升高之受試者
註:試驗主持人可酌情在篩選期間重複進行一次給藥前中央實驗室評估,以確認資格。
13.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 (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結紮、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在篩選診視前至少 26 週) 或已停經,定義為自發性無月經至少 1 年,且篩選時濾泡刺激素 (FSH) 落在停經後範圍內,且符合中央實驗室參考範圍。
14.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即:排卵、停經前或未手術絕育) 必須在參與試驗期間和最後一次服使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一種醫學上認可的高度有效避孕療程。
15.對於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回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的基期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16.男性受試者若其伴侶為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保險套。納入試驗的男性受試者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如下:
•含殺精劑的保險套,或
•受試者在篩選前至少 26 週接受絕育手術 (輸精管切除術)
由於含殺精劑的男性保險套並非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在此期間額外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7.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停止捐贈精子。
18.受試者並非試驗委託者和/或試驗中心的員工或家人
1.願意並能夠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進行知情同意時年齡 ≥18 歲至 ≤70 歲
3.受試者在篩選和基期時 CD19+ B 細胞計數 ≥40 cells/μL
4.確診患有 PMN (例如:依據腎臟切片結果,血清 anti-PLA2R 抗體效價呈陽性)。
5.針對曾接受一次或多次腎臟組織切片的受試者,最近一次組織切片必須顯示 <50% 的硬化/纖維化腎絲球。
6.受試者篩選時的 anti-PLA2R 抗體效價濃度必須呈陽性
7.儘管已充分試驗最大耐受劑量的 ACEi/ARB 治療,且在篩選前至少 4 週保持穩定劑量,並且在試驗期間沒有計劃或預期的劑量調整,但仍有持續疾病活動證據的受試者
8.在篩選期間 14 天內連續收集 2 份尿液檢體檢測中 UPCR ≥ 2.0 g/g
9.受試者的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 (eGFR) 必須 ≥40 mL/min/1.73 m2 (依據 2021 年 CKD-EPI 肌酸酐公式)
10.篩選時血壓低於 160/100 mmHg,基期時血壓低於 150/90 mmHg
11.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適合接受免疫抑制治療
12.篩選期內和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血液學、肝臟和腎臟功能良好,定義如下: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μL (或 >1.5×109/L)
b.總白血球計數 (WBC) >3000/μL (或 >3×109/L)
c.血小板計數 >75000/μL (或 >75×109/L)
d.血紅素 >10 g/dL (或 >100 g/L)
e.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 正常值上限 (ULN)
f.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5×ULN
g.血清總膽紅素 ≤ 2.0 mg/dL;除了與吉伯特氏症候群相關的間接膽紅素單獨升高之受試者
註:試驗主持人可酌情在篩選期間重複進行一次給藥前中央實驗室評估,以確認資格。
13.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 (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結紮、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在篩選診視前至少 26 週) 或已停經,定義為自發性無月經至少 1 年,且篩選時濾泡刺激素 (FSH) 落在停經後範圍內,且符合中央實驗室參考範圍。
14.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即:排卵、停經前或未手術絕育) 必須在參與試驗期間和最後一次服使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一種醫學上認可的高度有效避孕療程。
15.對於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回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的基期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16.男性受試者若其伴侶為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保險套。納入試驗的男性受試者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如下:
•含殺精劑的保險套,或
•受試者在篩選前至少 26 週接受絕育手術 (輸精管切除術)
由於含殺精劑的男性保險套並非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在此期間額外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7.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停止捐贈精子。
18.受試者並非試驗委託者和/或試驗中心的員工或家人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任何下列條件者將無法參與本試驗:
1.快速惡化的腎絲球腎炎,或依據先前腎臟組織切片顯示的其他伴隨或重疊腎絲球病變,或受試者病史已知的腎絲球病變 (例如:糖尿病腎病變、IgA 腎病變,或局部節段性腎絲球硬化症 [focal segmental glomerulosclerosis, FSGS] 的原發性或基因變異)
2.MN 的次要原因 (例如:惡性腫瘤、B 型或 C 型肝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或其他自體免疫疾病 [例如:甲狀腺炎、類肉瘤病] 或藥物誘發)。(注意:試驗主持人必須依據當地指引和標準照護,排除 MN 的潛在次要原因。)
3.篩選前 6 個月內,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明顯容積過度負荷 (例如:慢性心臟衰竭) 的受試者
4.第 1 型糖尿病
5.第 2 型糖尿病,除非最近 2 年內取得的切片顯示無糖尿病腎病變的證據
6.曾接受幹細胞、骨髓或實體器官 (例如腎臟) 移植的受試者。
7.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4 週內,曾接受任何其他 B 細胞耗竭藥物 (例如:rituximab、ocrelizumab、obinutuzumab、ofatumumab、inebilizumab)的治療
8.受試者計劃在試驗期間接受試驗藥物以外的 B 細胞耗竭藥物。
9.篩選前 30 天內曾接受皮質類固醇或 mycophenolate mofetil 治療;允許的例外包括用於非腎臟病症的局部皮質類固醇、吸入性皮質類固醇,或低劑量口服皮質類固醇 (10 mg 或更低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10.篩選前 90 天內曾接受烷化劑 (例如:cyclophosphamide) 治療
11.篩選前 14 天內曾接受 azathioprine 或 CNI 治療,包括 cyclosporine 和 tacrolimus
12.隨機分配前任何時候曾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Alemtuzumab
•全身淋巴放射治療
•骨髓移植
•T 細胞疫苗接種療法
•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療法 (CAR-T)
•雙特異性 T 細胞接合子 (BiTE),例如:Blinatumomab
13.在篩選診視前 90 天內曾接受 IV Ig 治療,或在篩選前 28 天內曾接受輸血。
14.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或至少 5 倍藥物消除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 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的治療,或受試者目前正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或計劃在試驗期間使用試驗設備或藥物。
15.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正在考慮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懷孕的女性。
16.過去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 (活動性或疑似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17.急性、慢性或潛伏性感染,包括 SARS-CoV-2、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HIV 或容易遭受感染的脾臟切除術。
18.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或經認定為患有活動性 TB 高風險的受試者:
a.有活動性 TB 病史,或未治療/未完全治療的潛伏性 TB 病史的受試者。
例外情況:有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病史的受試者,若根據當地指引,有記錄證明在基期前至少 4 週完成治療,且若不符合其他 TB 相關排除條件,則無 TB 持續存在的證據,可入組。沒有此類文件記錄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b.近期 (篩選前 ≤ 12 週)曾與活動性 TB 患者密切接觸的受試者。密切接觸的定義:每週 ≥ 4 小時或同居。
c.篩選時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 (interferon-gamma release assay, IGRA) 檢測 (例如:QuantiFERON-TB Gold 檢測) 或純化蛋白質衍生物 (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PPD) TB 皮膚檢測呈陽性或無效的受試者。
註:對於接種卡介苗 (Bacillus Calmette–Guérin, BCG) 疫苗的受試者,應使用 IGRA 檢測進行 TB 篩檢。
例外情況: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依據當地指引的進一步檢查顯示無活動性 TB 的證據時,方可參與。若患有潛伏性 TB (即:IGRA 檢測結果為陽性,但依據檢查顯示無活動性 TB),受試者必須依據當地指引接受預防性抗 TB 療法,方可符合重新篩選的資格,除非受試者過去已接受預防性治療,且試驗主持人不認為需要進行額外預防性治療。
d.篩選時 IGRA 或 PPD 檢測結果不確定或無效的受試者,可在篩選期間重複檢測一次。若重複檢測也不確定,必須進行進一步檢查 (依據當地實務/指引),以明確確認受試者無活動性 TB 的證據,或無 TB 高風險。
19.篩選回診前 4 週內患有活動性全身性感染 (普通感冒除外),且需要接受抗感染藥物、住院治療,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對受試者造成額外風險。
20.篩選前 14 天內曾因任何原因住院,除非經醫療監測員核准。
21.在篩選回診前 12 週內進行或預定在執行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 (例如:髖關節置換術、動脈瘤移除術、胃結紮術)。
22.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例外:活性、非複製性疫苗,例如 JYNNEOS® 等),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種活性疫苗。
23.篩選前 1 年內曾有臨床意義的藥物 (包括大麻或大麻素) 或酒精濫用的病史。
24.曾對試驗藥物 (及其賦形劑) 和/或其他同類藥品的成分有過敏反應或嚴重敏感史。
25.試驗主持人認為的任何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疾病、狀況或病史、
可能危及安全性、干擾試驗評估或程序,或使受試者不適合接受試驗藥物治療。這包括永久性坐輪椅、臥床或身體機能狀態很差而無法自我照護的人士。
26.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不太可能完成所有試驗計畫書要求的試驗回診或程序,包括追蹤回診,或遵從試驗參與要求。
1.快速惡化的腎絲球腎炎,或依據先前腎臟組織切片顯示的其他伴隨或重疊腎絲球病變,或受試者病史已知的腎絲球病變 (例如:糖尿病腎病變、IgA 腎病變,或局部節段性腎絲球硬化症 [focal segmental glomerulosclerosis, FSGS] 的原發性或基因變異)
2.MN 的次要原因 (例如:惡性腫瘤、B 型或 C 型肝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或其他自體免疫疾病 [例如:甲狀腺炎、類肉瘤病] 或藥物誘發)。(注意:試驗主持人必須依據當地指引和標準照護,排除 MN 的潛在次要原因。)
3.篩選前 6 個月內,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明顯容積過度負荷 (例如:慢性心臟衰竭) 的受試者
4.第 1 型糖尿病
5.第 2 型糖尿病,除非最近 2 年內取得的切片顯示無糖尿病腎病變的證據
6.曾接受幹細胞、骨髓或實體器官 (例如腎臟) 移植的受試者。
7.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4 週內,曾接受任何其他 B 細胞耗竭藥物 (例如:rituximab、ocrelizumab、obinutuzumab、ofatumumab、inebilizumab)的治療
8.受試者計劃在試驗期間接受試驗藥物以外的 B 細胞耗竭藥物。
9.篩選前 30 天內曾接受皮質類固醇或 mycophenolate mofetil 治療;允許的例外包括用於非腎臟病症的局部皮質類固醇、吸入性皮質類固醇,或低劑量口服皮質類固醇 (10 mg 或更低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10.篩選前 90 天內曾接受烷化劑 (例如:cyclophosphamide) 治療
11.篩選前 14 天內曾接受 azathioprine 或 CNI 治療,包括 cyclosporine 和 tacrolimus
12.隨機分配前任何時候曾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Alemtuzumab
•全身淋巴放射治療
•骨髓移植
•T 細胞疫苗接種療法
•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療法 (CAR-T)
•雙特異性 T 細胞接合子 (BiTE),例如:Blinatumomab
13.在篩選診視前 90 天內曾接受 IV Ig 治療,或在篩選前 28 天內曾接受輸血。
14.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或至少 5 倍藥物消除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 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的治療,或受試者目前正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或計劃在試驗期間使用試驗設備或藥物。
15.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正在考慮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懷孕的女性。
16.過去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 (活動性或疑似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17.急性、慢性或潛伏性感染,包括 SARS-CoV-2、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HIV 或容易遭受感染的脾臟切除術。
18.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或經認定為患有活動性 TB 高風險的受試者:
a.有活動性 TB 病史,或未治療/未完全治療的潛伏性 TB 病史的受試者。
例外情況:有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病史的受試者,若根據當地指引,有記錄證明在基期前至少 4 週完成治療,且若不符合其他 TB 相關排除條件,則無 TB 持續存在的證據,可入組。沒有此類文件記錄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b.近期 (篩選前 ≤ 12 週)曾與活動性 TB 患者密切接觸的受試者。密切接觸的定義:每週 ≥ 4 小時或同居。
c.篩選時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 (interferon-gamma release assay, IGRA) 檢測 (例如:QuantiFERON-TB Gold 檢測) 或純化蛋白質衍生物 (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PPD) TB 皮膚檢測呈陽性或無效的受試者。
註:對於接種卡介苗 (Bacillus Calmette–Guérin, BCG) 疫苗的受試者,應使用 IGRA 檢測進行 TB 篩檢。
例外情況: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依據當地指引的進一步檢查顯示無活動性 TB 的證據時,方可參與。若患有潛伏性 TB (即:IGRA 檢測結果為陽性,但依據檢查顯示無活動性 TB),受試者必須依據當地指引接受預防性抗 TB 療法,方可符合重新篩選的資格,除非受試者過去已接受預防性治療,且試驗主持人不認為需要進行額外預防性治療。
d.篩選時 IGRA 或 PPD 檢測結果不確定或無效的受試者,可在篩選期間重複檢測一次。若重複檢測也不確定,必須進行進一步檢查 (依據當地實務/指引),以明確確認受試者無活動性 TB 的證據,或無 TB 高風險。
19.篩選回診前 4 週內患有活動性全身性感染 (普通感冒除外),且需要接受抗感染藥物、住院治療,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對受試者造成額外風險。
20.篩選前 14 天內曾因任何原因住院,除非經醫療監測員核准。
21.在篩選回診前 12 週內進行或預定在執行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 (例如:髖關節置換術、動脈瘤移除術、胃結紮術)。
22.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例外:活性、非複製性疫苗,例如 JYNNEOS® 等),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種活性疫苗。
23.篩選前 1 年內曾有臨床意義的藥物 (包括大麻或大麻素) 或酒精濫用的病史。
24.曾對試驗藥物 (及其賦形劑) 和/或其他同類藥品的成分有過敏反應或嚴重敏感史。
25.試驗主持人認為的任何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疾病、狀況或病史、
可能危及安全性、干擾試驗評估或程序,或使受試者不適合接受試驗藥物治療。這包括永久性坐輪椅、臥床或身體機能狀態很差而無法自我照護的人士。
26.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不太可能完成所有試驗計畫書要求的試驗回診或程序,包括追蹤回診,或遵從試驗參與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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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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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