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NK2019-2
2019-09-25 - 2021-09-24
Phase II
召募中2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自體免疫細胞製劑對肺癌臨床病徵之關聯研究
-
試驗申請者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19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經細胞學或組織學診斷,具有肺癌三期B到四期,並已接受過一線治療無效者。
試驗目的
本試驗是一個第II期,(台灣多中心)的臨床試驗,預計台灣收納30人。
本試驗目的為評估治療自體免疫細胞製劑(The auto-immune cell products)對
肺癌之台灣病患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首要試驗目的:評估自體免疫細胞製劑對台灣肺癌病人之有效性。
次要試驗目的:評估自體免疫細胞製劑對台灣肺癌病人之安全性。
藥品名稱
自體免疫細胞製劑
主成份
NK+NKT
劑型
靜脈注射針劑
靜脈注射針劑
靜脈注射針劑
劑量
0.8*10^9~1.4*10^9
0.8*10^9~1.4*10^9單核細胞
0.8*10^9~1.4*10^9單核細胞
評估指標
本試驗目的為評估受試者之,自體自然殺手細胞製劑,對台灣肺癌病人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分析免疫細胞製劑使用:固定範圍細胞比例(固定化),或,根據病人免疫細胞缺少狀況(客製化)的單位劑量(dose range)及細胞比例,與PFS的結果;
其次,分析固定化、客製化、免疫細胞比例製劑,與病患使用細胞製劑前、使用後,血中免疫細胞比例及絕對數目,相關聯研究。
首要試驗目的:
♦評估自體免疫細胞製劑對台灣肺癌病人之有效性。
次要試驗目的:
♦評估自體免疫細胞製劑對台灣肺癌病人之安全性。
分析免疫細胞製劑使用:固定範圍細胞比例(固定化),或,根據病人免疫細胞缺少狀況(客製化)的單位劑量(dose range)及細胞比例,與PFS的結果;
其次,分析固定化、客製化、免疫細胞比例製劑,與病患使用細胞製劑前、使用後,血中免疫細胞比例及絕對數目,相關聯研究。
首要試驗目的:
♦評估自體免疫細胞製劑對台灣肺癌病人之有效性。
次要試驗目的:
♦評估自體免疫細胞製劑對台灣肺癌病人之安全性。
主要納入條件
三軍總醫院/振興醫院, 執行本研究計畫的醫師或相關研究人員, 將會與您討論有關參加本研究的必要條件。請您配合必須誠實告知我們, 您過去的健康情形,若您有不符合參加本研究的情況,將不能參加本研究計畫。
1. 參加本研究計畫的條件:
受試者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A. 年齡大於20歲,小於75歲之男性或女性。
B. 受試者經細胞學或組織學診斷,具有肺癌三期B到四期,並已接受過一線治療無效者。不
排除接受化療、放療及標靶藥物,正在評估治療效果之病患。排除接受PD-1、PDL-1、
CTLA-4、CAR-T之免疫相關藥物。
C. 受試者預期餘命,至少需三個月以上。
D. 平均Karnofsky氏體能表現狀態(KPS) 大於或等於70。
E. 受試者具有合適的器官功能:
骨髓功能: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濃度大於750/μl (必須為非經生長激素刺激呈現之結果;如受潛在疾病
影響者,不受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濃度之要求)。
b. 血小板濃度大於或等於7.5 x 104/μl (非經輸血達到)。
c. 淋巴球數低下、CD4淋巴球數低下、白血球低下症、貧血不是受試者納入的排除條件。
肝臟功能:
a. 丙胺酸轉氨酶;(ALT)小於或等於三倍正常值上限。
b.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小於或等於三倍正常值上限。
c. 總膽紅素(TBI)小於或等於3 mg/dL。
腎臟功能:
a. eGFR> 60 ml/min/1.73m^2;。
F. 受試者至少需於輸注免疫自然殺傷細胞製劑的三天前停止使用醋酸去氫副腎皮質素
(prednisone)或是其他具有免疫抑制性的藥物。
G. 如受試者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必須沒有發生排斥現象。
2. 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受試者若有以下任一條件將予以排除:
A. 受試者不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B. 無法控制之B型肝炎或C型肝炎;或經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是
目前有任何活躍性之感染。受試者活躍性感染定義為:在回輸免疫細胞製劑前24 小
時因發燒而體溫高於或等於攝氏38.2度,或是前72小時受試者檢體之微生物(細菌、黴
菌、或病毒)培養結果呈陽性。
C. 受試者有自體免疫性疾病或風濕性疾病,或長期接受免疫抑制治療。
D. 經臨床醫師評斷受試者的臨床狀況不適合參與試驗,包含但不侷限於下列情形:
a. 肺衰竭。
b. 心臟衰竭。
c. 肝硬化、肝臟門靜脈高壓。
d. 腎臟功能受損,於此試驗定義為eGFR 小於 60 ml/min/1.73m^2。
E. 受試者於輸注第一劑本試驗產品前三十天內曾使用過任何其他臨床試驗之藥品或產品。
F. 女性受試者妊娠試驗呈陽性反應。懷孕/授乳期或是計畫懷孕之女性受試者不得參與此試
驗。
G. 具有生育力之男性及女性*受試者於本試驗期間拒絕使用有效避孕措施者。具有生孕力之
女性定義為連續停經未滿一年者或未接受結紮手術者(子宮切除、雙邊卵巢摘除、或雙邊
輸卵管切除術;單邊輸卵管結紮手術仍不足構成無生育力之條件)。
H. 受試者已知對本試驗期間所使用之任何試驗產品相關成分過敏者。
I. 受心理、家庭、社會、或地理因素影響而可能無法配合試驗流程與後續追蹤者。
J. 經臨床醫生診斷認為受試者的臨床狀況不適合參與此試驗。
1. 參加本研究計畫的條件:
受試者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A. 年齡大於20歲,小於75歲之男性或女性。
B. 受試者經細胞學或組織學診斷,具有肺癌三期B到四期,並已接受過一線治療無效者。不
排除接受化療、放療及標靶藥物,正在評估治療效果之病患。排除接受PD-1、PDL-1、
CTLA-4、CAR-T之免疫相關藥物。
C. 受試者預期餘命,至少需三個月以上。
D. 平均Karnofsky氏體能表現狀態(KPS) 大於或等於70。
E. 受試者具有合適的器官功能:
骨髓功能: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濃度大於750/μl (必須為非經生長激素刺激呈現之結果;如受潛在疾病
影響者,不受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濃度之要求)。
b. 血小板濃度大於或等於7.5 x 104/μl (非經輸血達到)。
c. 淋巴球數低下、CD4淋巴球數低下、白血球低下症、貧血不是受試者納入的排除條件。
肝臟功能:
a. 丙胺酸轉氨酶;(ALT)小於或等於三倍正常值上限。
b.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小於或等於三倍正常值上限。
c. 總膽紅素(TBI)小於或等於3 mg/dL。
腎臟功能:
a. eGFR> 60 ml/min/1.73m^2;。
F. 受試者至少需於輸注免疫自然殺傷細胞製劑的三天前停止使用醋酸去氫副腎皮質素
(prednisone)或是其他具有免疫抑制性的藥物。
G. 如受試者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必須沒有發生排斥現象。
2. 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受試者若有以下任一條件將予以排除:
A. 受試者不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B. 無法控制之B型肝炎或C型肝炎;或經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是
目前有任何活躍性之感染。受試者活躍性感染定義為:在回輸免疫細胞製劑前24 小
時因發燒而體溫高於或等於攝氏38.2度,或是前72小時受試者檢體之微生物(細菌、黴
菌、或病毒)培養結果呈陽性。
C. 受試者有自體免疫性疾病或風濕性疾病,或長期接受免疫抑制治療。
D. 經臨床醫師評斷受試者的臨床狀況不適合參與試驗,包含但不侷限於下列情形:
a. 肺衰竭。
b. 心臟衰竭。
c. 肝硬化、肝臟門靜脈高壓。
d. 腎臟功能受損,於此試驗定義為eGFR 小於 60 ml/min/1.73m^2。
E. 受試者於輸注第一劑本試驗產品前三十天內曾使用過任何其他臨床試驗之藥品或產品。
F. 女性受試者妊娠試驗呈陽性反應。懷孕/授乳期或是計畫懷孕之女性受試者不得參與此試
驗。
G. 具有生育力之男性及女性*受試者於本試驗期間拒絕使用有效避孕措施者。具有生孕力之
女性定義為連續停經未滿一年者或未接受結紮手術者(子宮切除、雙邊卵巢摘除、或雙邊
輸卵管切除術;單邊輸卵管結紮手術仍不足構成無生育力之條件)。
H. 受試者已知對本試驗期間所使用之任何試驗產品相關成分過敏者。
I. 受心理、家庭、社會、或地理因素影響而可能無法配合試驗流程與後續追蹤者。
J. 經臨床醫生診斷認為受試者的臨床狀況不適合參與此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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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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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