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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JT-778-304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1-13 - 2028-07-24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第3期試驗,評估Brelovitug相較於延遲治療的慢性D型肝炎感染治療(AZURE-4)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俊人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慢性D型肝炎感染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標是評估brelovitug 300 mg 在第24 週時相較於延遲治療在第12 週時的優越性,以及在HDV 患者中,比較300mg 和900mg 療程的brelovitug暴露量。本試驗的所有參與者都將接受96週(約22個月)的brelovitug 治療。我們將透過比較從試驗第1 天起接受brelovitug 之參與者相較於等待12週才開始接受brelovitug 治療之參與者的結果,來評估brelovitug的效果。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BJT-778

劑型

270

劑量

300mg/2ml

評估指標

將比較brelovitug組在第24週時達到病毒學反應和ALT恢復正常組成之複合指標的參與者比例,與延遲治療組在第12週時的反應:
•病毒學反應定義為HDV RNA相較於基準期下降≥ 2 log10 IU/mL,或無法偵測到HDVRNA (<定量下限[LLOQ]、未測得標的[TND]),
•ALT恢復正常定義為ALT相較於基準期下降至≤ ULN。
主要療效分析將依據階層檢驗進行檢定

主要納入條件

1.願意且可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男性或女性,篩選時需年滿18歲或以上。
3.確診患有慢性HDV感染,定義為在第1天前至少6個月抗HDV抗體檢測呈陽性或HDV核醣核酸(RNA)陽性。如果沒有過往紀錄,則可接受HDV RNA陽性並有纖維化證據(肝硬度≥ 7 kPa)。
4.篩選時HDV RNA > 500 IU/mL。
5.篩選時丙胺酸轉胺酶(ALT) >正常值上限(ULN)。
6.基準期時正在使用或願意使用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TDF)、tenofovir alafenamide fumarate (TAF)或entecavir (ETV),並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穩定治療。
7.篩選時肝硬化的判定定義為:
1.未出現肝硬化是指瞬時組織硬度掃描(例如FibroScan)數值 < 12.5 kPa
1.出現肝硬化是指瞬時組織硬度掃描(例如FibroScan)數值 ≥ 12.5 kPa
8.在已核准並可進行HDV治療的國家,參與者必須留下不願意或無法接受治療的紀錄。

主要排除條件

1.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2.具有生育能力,且不願在試驗期間遵守避孕要求的男性或女性參與者。
3.目前或先前有下列任何狀況,或正接受評估有無下列任何狀況:
a)血液採集困難,和/或在採血目的上難以建立靜脈管路、
b)臨床肝臟代償不全(即腹水、腦病變、靜脈曲張出血)。造影檢查若意外發現少量腹水,且無其他急性失代償的臨床症狀/徵象,不會使參與者被排除、
c)肝細胞癌;篩選時超音波檢查懷疑有肝細胞癌(HCC)、
d)血管炎,
e)可能與HBV免疫複合體相關的肝外疾病(例如腎絲球腎炎、結節性多動脈炎)、
f)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g)重大肺部疾病(例如依賴氧氣[O2]或一秒內用力呼氣量[FEV1] ≤ 50%預測值)、
h)重大心臟疾病(例如6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心室心搏過速、鬱血性心臟衰竭、左心室射出分率< 40%的擴張性心肌病變的病史)、
i)5年內曾診斷出惡性腫瘤或因惡性腫瘤接受治療(允許近期以局部療法治療鱗狀細胞或非侵襲性基底細胞皮膚癌;若在篩選前妥善治療,則允許患有原位子宮頸癌)。
4.CTP (Child-Turcotte-Pugh)分數> 6分(B或C)
5.患有其他肝病(非HBV/HDV),例如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炎(MASH)、酒精相關性肝炎、膽汁淤積性肝病、其他病毒性(例如C型肝炎病毒[HCV]或A型肝炎病毒[HAV])或非病毒性肝炎,而可能影響數據判讀。此條件的例外情況包括:無任何脂肪性肝炎徵象的脂肪肝,或先前患有HCV感染且在篩選前 ≥ 6個月已成功治療(HCV RNA陰性)。
6.有未受控制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義為篩選時血中可測得HIV RNA濃度。
7.對brelovitug劑型中的任何成分有過敏史。
8.篩選實驗室檢驗結果如下,或篩選實驗室檢驗值中存在任何其他臨床顯著異常,導致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a)血小板計數 < 50,000/mm3
b)血紅素 < 10.0 g/dL
c)透過Crockcroft-Gault法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CrCl) < 30 mL/min
d)α-胎兒蛋白(AFP) > 100 ng/mL
9.在基準期前4週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其他研究性藥物、生物製劑或器材的治療。
10.在篩選前12週內曾使用任何干擾素或bulevirtide。
11.使用任何禁止併用的藥物。
12.經常性酒精濫用,定義為篩選前12個月內每週飲酒量≥ 14杯(平均每天飲酒量≥ 2杯)。
13.在篩選前12個月內有臨床意義的藥物濫用(不包含大麻)。
14.不願遵守本試驗計畫書載明的試驗程序,或不願充分配合試驗主持人。
15.有任何其他狀況(醫學、社會、精神或其他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導致參與者不適合被納入或可能干擾其參與或完成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