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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17-301
尚未開始召募

2017-12-01 - 2020-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A Phase III, Open-label, Randomized, Active Control Study to Compare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P1101 450 μg Biweekly Versus Pegasys 180 μg Weekly in HBeAg-positive Patients with Chronic Hepatitis B Virus Infection

  • 試驗申請者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簡榮南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培哲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慢性B型肝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比較每雙週450微克P1101治療與每週180微克Pegasys治療對於慢性B型肝炎感染e抗原陽性患者出現血清轉換之比率。 次要目的: a. 進一步評估兩個治療組的療效及安全性 b. 了解P1101於每雙週使用450微克劑量之藥物動力學特性

藥品名稱

主成份

Ropeginterferon alfa-2b

劑型

劑量

500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B型肝炎病毒e抗原血清轉換持續至追蹤期第24週; 即於追蹤期第24週之B型肝炎病毒e抗原血清轉換狀態; B型肝炎病毒e抗原血清轉換之定義為B型肝炎病毒e抗原消失且產生B型肝炎病毒e抗體

2. 替代指標:
於治療期第24週內發生B型肝炎病毒e抗原血清轉換

3. 次要評估指標:
3.1於追蹤期第24週檢測以下數值:
o 丙胺酸轉胺酶(ALT)值回復正常狀態(<正常值上限)、丙胺酸轉胺酶(ALT)值;
o B型肝炎病毒DNA量,低於偵測極限之B型肝炎病毒DNA,B型肝炎病毒DNA量< 2000 IU/ml 、B型肝炎病毒DNA量較基準期減少> 1 log10, 2 log10, 4 log10;
o B型肝炎病毒s抗原血清轉換狀態 (B型肝炎病毒s抗原消失且產生B型肝炎病毒s抗體)、B型肝炎病毒s抗原量、B型肝炎病毒s抗原消失 (無法檢測出B型肝炎病毒s抗原)、B型肝炎病毒s抗原< 1500 IU/ml、B型肝炎病毒s抗原量較基準期減少> 50%, > 90%;
3.2 B型肝炎病毒e抗原血清轉換於追蹤期第24週內發生; 意即只要受試者在試驗中達到B型肝炎病毒e抗原血清轉換 (即使受試者之後停止治療或離開試驗)
3.3 三合一評估指標: 於追蹤期第24週返診時之B型肝炎病毒e抗原血清轉換、B型肝炎病毒DNA量< 2000 IU/ml 及丙胺酸轉胺酶(ALT)值回復正常。
3.4 停藥後持續病毒反應 (SVR): 於治療結束後第24週之B型肝炎病毒DNA量< 2000 IU/ml。(即指合併評估治療結束後、追蹤期第12週及追蹤期第24週之B型肝炎病毒DNA量< 2000 IU/ml。)。
3.5 B型肝炎病毒e抗原血清轉換出現並持續至追蹤期第24週之時間; B型肝炎病毒e抗原血清轉換於追蹤期第24週內發生之時間
3.6 安全性: 不良事件發生率,實驗室檢驗數據和其他安全性評估項目,包括生命徵象、理學檢查、心電圖、免疫原性和藥物血中濃度。
3.7 每雙週450微克P1101治療之藥物動力學參數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大於或等於18歲(或依當地法規所定義之其他年齡)之成年人;超過70歲者必須健康狀況良好;
(2) 已確診感染慢性B型肝炎e抗原(HBeAg)陽性病毒,下列確診條件均須符合:
(1)於篩選訪視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為陽性且至少持續24週;(2)於篩選訪視時,有
丙胺酸轉胺酶(ALT)值上升至正常值上限的2-5倍之數據(即丙胺酸轉胺酶值≧2倍的正常值上限&
丙胺酸轉胺酶值≦5倍的正常值上限);(3)血清中B型肝炎病毒DNA量≧ 20,000 IU/mL;(4)B
型肝炎病毒基因型檢測為A、B、C、D型
(3) 代償性肝臟疾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總膽紅素< 2 mg/dl(除了吉伯特氏症候群),白蛋白值≧ 3.5 g/dL,正常白蛋白值,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 ≦ 1.5;在進入試驗前,沒有經超音波或其他任何方式診斷後顯示患有腹水、肝硬化、肝臟機能代償不全、肝性腦病變、食道靜脈曲張或門靜脈高壓症之病史與臨床證據;
(4) 初次接受干擾素治療: 先前從未接受過任何干擾素治療;
(5) 除了B型肝炎病毒的感染之外,沒有其他慢性肝臟疾病;
(6) 未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C型肝炎病毒(HCV)和D型肝炎病毒(HDV);
(7) 篩選時眼底鏡檢查正常,定義為無顯著或重要的眼底異常(包含但不限於視網膜滲出物、視網膜出血、視網膜剝離、微血管新生、視乳突水腫、視神經萎縮、微細血管瘤和黃斑部病變;
(8) 能配合所有預定的返診,且能遵從所有試驗程序。
(9) 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若有以下任一狀況則不能參加本試驗:
(1) 診斷出具臨床意義的重大疾病或經歷重大手術可能影響試驗參與。
(2) 篩選時有臨床意義之生命徵象明顯異常、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發燒(體溫> 38℃)。
(3) 篩選時臨床實驗室檢查結果明顯異常,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白血球< 3,000/mm3、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500/mm3、血紅素(Hgb)< 10 g/dL,血小板< 90,000/mm3,或其他經醫師診斷應被排除於本試驗的實驗室檢測數值異常。
(4) 篩選訪視的前六個月內有顯著酒精或藥品濫用之情形(酒精濫用之定義為每週飲用超過14單位的酒精,每單位相當於紅酒150毫升、啤酒360毫升或40%酒精飲料45毫升),或在試驗期間拒絕戒除酒精或非法藥物。
(5) 懷孕或具生育能力之婦女及其配偶於整個試驗期間,不願意或無法配合採取有效的避孕方式,例如:男性輸精管切除術、女性輸卵管結紮、配戴保險套及使用殺精劑、服用避孕藥物或配戴子宮內避孕環等。
(6) 嚴重的過敏反應病史(例如:血管性水腫)、嚴重氣喘、任何已知過去對於試驗藥物有過敏反應、過敏性皮膚紅疹或其他過敏症狀(例如 : 全身性過敏反應) ,包含嚴重藥物過敏。
(7) 在使用試驗藥物的前1個月內曾使用全身性吸收之抗病毒、抗腫瘤或改變免疫調節之任何治療(包含超過生理劑量的類固醇及放射治療),或前3個月內曾使用屬於排除半衰期較長的藥物。
(8) 使用本試驗藥物的前4週內,曾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9) 具有臨床意義之明顯血清肌酸酐異常,或患有具臨床意義之腎臟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洗腎之慢性腎衰竭患者),或罹患其他已知會阻礙藥物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之疾病。
(10) 有任何既存控制不良或臨床上有意義、且依據試驗醫師判斷無法接受干擾素相關治療之疾病狀態:重度精神性(包含但不限於重度憂鬱症、重度躁鬱症、精神分裂、現在或過去有自殺意圖)、神經性、心血管(如無法控制的高血壓)、肺部(包含但不限於慢性阻塞性肺病)、血液性、免疫調節性、自體免疫疾病、甲狀腺、內分泌、代謝性(如罹患糖尿病且HbA1C > 7.5%)或其他控制不良之系統性疾病、凝血疾病或惡血質(血液組成異常)。
(11) 使用本試驗藥物的前3個月內,除了避孕藥物之外,曾經施打長效型注射或植入任何藥物。
(12) 接受過器官移植且正服用免疫抑制劑。
(13) 曾患有惡性腫瘤,包含實體腫瘤和血液惡性腫瘤(不包含診斷為治癒且已完整切除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另外,若為癌症痊癒者、目前未接受持續性的治療,且在過去5年內無惡性病史則可納入。
(14) 有伺機性感染的病史(例如侵入性念珠菌感染或肺囊蟲肺炎)。
(15) 篩選期前3個月內患有嚴重的局部感染(如蜂窩性組織炎、膿瘍)或全身性感染及具生命威脅之感染(如敗血症)。
(16) 無法理解受試者同意書之內容。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大於或等於18歲(或依當地法規所定義之其他年齡)之成年人;超過70歲者必須健康狀況良好;
(2) 已確診感染慢性B型肝炎e抗原(HBeAg)陽性病毒,下列確診條件均須符合:
(1)於篩選訪視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為陽性且至少持續24週;(2)於篩選訪視時,有
丙胺酸轉胺酶(ALT)值上升至正常值上限的2-5倍之數據(即丙胺酸轉胺酶值≧2倍的正常值上限&
丙胺酸轉胺酶值≦5倍的正常值上限);(3)血清中B型肝炎病毒DNA量≧ 20,000 IU/mL;(4)B
型肝炎病毒基因型檢測為A、B、C、D型
(3) 代償性肝臟疾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總膽紅素< 2 mg/dl(除了吉伯特氏症候群),白蛋白值≧ 3.5 g/dL,正常白蛋白值,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 ≦ 1.5;在進入試驗前,沒有經超音波或其他任何方式診斷後顯示患有腹水、肝硬化、肝臟機能代償不全、肝性腦病變、食道靜脈曲張或門靜脈高壓症之病史與臨床證據;
(4) 初次接受干擾素治療: 先前從未接受過任何干擾素治療;
(5) 除了B型肝炎病毒的感染之外,沒有其他慢性肝臟疾病;
(6) 未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C型肝炎病毒(HCV)和D型肝炎病毒(HDV);
(7) 篩選時眼底鏡檢查正常,定義為無顯著或重要的眼底異常(包含但不限於視網膜滲出物、視網膜出血、視網膜剝離、微血管新生、視乳突水腫、視神經萎縮、微細血管瘤和黃斑部病變;
(8) 能配合所有預定的返診,且能遵從所有試驗程序。
(9) 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若有以下任一狀況則不能參加本試驗:
(1) 診斷出具臨床意義的重大疾病或經歷重大手術可能影響試驗參與。
(2) 篩選時有臨床意義之生命徵象明顯異常、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發燒(體溫> 38℃)。
(3) 篩選時臨床實驗室檢查結果明顯異常,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白血球< 3,000/mm3、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500/mm3、血紅素(Hgb)< 10 g/dL,血小板< 90,000/mm3,或其他經醫師診斷應被排除於本試驗的實驗室檢測數值異常。
(4) 篩選訪視的前六個月內有顯著酒精或藥品濫用之情形(酒精濫用之定義為每週飲用超過14單位的酒精,每單位相當於紅酒150毫升、啤酒360毫升或40%酒精飲料45毫升),或在試驗期間拒絕戒除酒精或非法藥物。
(5) 懷孕或具生育能力之婦女及其配偶於整個試驗期間,不願意或無法配合採取有效的避孕方式,例如:男性輸精管切除術、女性輸卵管結紮、配戴保險套及使用殺精劑、服用避孕藥物或配戴子宮內避孕環等。
(6) 嚴重的過敏反應病史(例如:血管性水腫)、嚴重氣喘、任何已知過去對於試驗藥物有過敏反應、過敏性皮膚紅疹或其他過敏症狀(例如 : 全身性過敏反應) ,包含嚴重藥物過敏。
(7) 在使用試驗藥物的前1個月內曾使用全身性吸收之抗病毒、抗腫瘤或改變免疫調節之任何治療(包含超過生理劑量的類固醇及放射治療),或前3個月內曾使用屬於排除半衰期較長的藥物。
(8) 使用本試驗藥物的前4週內,曾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9) 具有臨床意義之明顯血清肌酸酐異常,或患有具臨床意義之腎臟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洗腎之慢性腎衰竭患者),或罹患其他已知會阻礙藥物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之疾病。
(10) 有任何既存控制不良或臨床上有意義、且依據試驗醫師判斷無法接受干擾素相關治療之疾病狀態:重度精神性(包含但不限於重度憂鬱症、重度躁鬱症、精神分裂、現在或過去有自殺意圖)、神經性、心血管(如無法控制的高血壓)、肺部(包含但不限於慢性阻塞性肺病)、血液性、免疫調節性、自體免疫疾病、甲狀腺、內分泌、代謝性(如罹患糖尿病且HbA1C > 7.5%)或其他控制不良之系統性疾病、凝血疾病或惡血質(血液組成異常)。
(11) 使用本試驗藥物的前3個月內,除了避孕藥物之外,曾經施打長效型注射或植入任何藥物。
(12) 接受過器官移植且正服用免疫抑制劑。
(13) 曾患有惡性腫瘤,包含實體腫瘤和血液惡性腫瘤(不包含診斷為治癒且已完整切除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另外,若為癌症痊癒者、目前未接受持續性的治療,且在過去5年內無惡性病史則可納入。
(14) 有伺機性感染的病史(例如侵入性念珠菌感染或肺囊蟲肺炎)。
(15) 篩選期前3個月內患有嚴重的局部感染(如蜂窩性組織炎、膿瘍)或全身性感染及具生命威脅之感染(如敗血症)。
(16) 無法理解受試者同意書之內容。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0 人

  • 全球人數

    29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