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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960C00013
試驗執行中

2025-07-01 - 2027-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E78.4

其他高血脂症

ICD-10E78.5

高血脂症

ICD-9272.4

其他高脂質血症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試驗,評估 AZD0780 對異型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患者之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的效果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岡陵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宗憲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景淵 (王治元)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俊興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血脂異常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評估 AZD0780 用於異型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AZD0780

劑型

110

劑量

30 mg

評估指標

比較 AZD0780 治療相較於安慰劑在 12 週時對 LDL-C 的效果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時年齡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透過基因確認或明確的臨床診斷,即使用Dutch Lipid Network [Nordestgaard et al 2013] 分數 > 8,或依據國際公認診斷演算法的同等方法(美國心臟協會 [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 AHA] [Gidding et al 2015]、美國US MEDPED [Williams et al 1993]、Simon Broome [Scientific Steering Committee on behalf of the Simon Broome Register Group 1991],或日本Japanese Atherosclerosis Society指南 [Okamura et al 2024]),確診患有異型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 (Heterozygous familial hypercholesterolemia, HeFH)。
3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檢測的禁食空腹血清如下所述:患有 HeFH 且有臨床動脈粥狀硬化心血管疾病 (Atherosclerotic cardiovascular disease, ASCVD) 的受試者,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Low-density lipoprotein cholesterol, LDL-C) ≥55 mg/dL (≥1.4 mmol/L),或患有 HeFH 且無臨床 ASCVD 的受試者,≥70 mg/dL (≥1.8 mmol/L)。臨床 ASCVD 定義為心肌梗塞 (Myocardial infarction, MI)、穩定型或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或其他動脈血管重建術、缺血性中風或周邊動脈疾病。
4受試者應接受預期可降低LDL-C至少約 50% 的降血脂背景療程。除非無法耐受,否則此療程應包含高強度 statin 類療法或低強度 statin 類療法合併已證實療效的口服藥物(例如 ezetimibe 和/或 bempedoic acid)。有鑑於此,這項降血脂背景療法必須包括以下之一:
-降低 LDL 的高強度療程
(i)國家特定指引定義的高強度 statin 類療程 - 強烈建議併用 ezetimibe 和/或 bempedoic acid 的口服療法;或:
(ii)低強度 statin 類療程合併 ezetimibe 和/或 bempedoic acid ;
或:
- 最大耐受劑量的 statin 類療程 – 強烈建議併用 ezetimibe 和/或bempedoic acid 的口服療法。
受試者的降血脂背景療法必須在篩選前 > 28 天達到穩定狀態。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法要求
5出生時所指定的男性和/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別認同
6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必須在篩選前至整個試驗期間使用一種經認可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且應在最後一劑試驗用藥品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 IMP) 後10天內持續高度有效的避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當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可達到每年低於 1% 的方法。此類方法包括: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全身性荷爾蒙避孕劑(口服/經皮/注射/植入式/子宮內)
-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雙側輸卵管結紮/伴侶輸精管結紮

此外,必須使用屏障避孕法:含有或不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男用或女用)、含有殺精劑的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
可接受以完全禁慾作為避孕法,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包括定期禁慾(例如算安全期、算排卵期、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行為中斷)、只使用殺精子劑,和泌乳停經法。
7不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的定義為永久絕育(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已停經的女性。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已無月經 12 個月或更久,則視為已停經。也可使用在停經範圍內的高濾泡刺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來確認停經狀態,這將取決於所用特定分析法的規範數據。應至少有 2 個 FSH 濃度(至少間隔 4 週)在停經範圍內。若停止荷爾蒙替代療法,連續 2 次 FSH 濃度檢測中的第一次應在停止荷爾蒙替代療法後至少 6 週進行。

知情同意
8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ICF 及本臨床試驗計畫書 (Clinical study protocol, CSP) 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9受試者必須在開始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提供知情同意,且願意遵從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選擇性基因研究知情同意
10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患有同型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接受低密度脂蛋白 (Low-density lipoprotein, LDL) 分離術或血漿分離術,或者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干擾臨床試驗結果判讀的任何其他潛在已知疾病或病症
2控制不良的重度高血壓:儘管接受降血壓療法,在隨機分配時收縮壓 >160 mmHg 或舒張壓 >110 mmHg (依據3次連續判讀的平均值)
3伴發嚴重非心血管 (Cardiovascular, CV) 疾病,有預期壽命少於 2 年的風險
4篩選前 3 年內患有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5篩選時有下列任何實驗室數值:
-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15 mL/min/1.73 m2(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公式;Delgado et al 2022, Inker et al 2021)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transaminase, ALT) > 3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L) > 2 ×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為例外,其直接膽紅素 < 1.5 × ULN 時,可接受 TBL 為 3 × ULN)
-空腹三酸甘油酯 ≥ 400 mg/dL (≥4.52 mmol/L)
-肌酸激酶 > 5 × ULN
-尿液白蛋白/肌酐酸比值 ≥ 500 mg/g
6僅限女性:目前懷孕(在篩選或隨機分配時確認驗孕結果為陽性)或正在哺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
7本臨床試驗計畫書 (clinical study protocol, CSP) 版本不適用此條件
8本 CSP 版本不適用此條件
9本 CSP 版本不適用此條件
10本 CSP 版本不適用此條件
11本 CSP 版本不適用此條件
12本 CSP 版本不適用此條件
13篩選前 5 年內有已知的酗酒和/或藥物濫用史
14接受任何重大器官移植,例如肺臟、肝臟、心臟、骨髓、腎臟
15曾對 AZD0780 或化學結構相似的藥物過敏,或之前已知對 AZD0780 無法耐受
16有任何控制不良或嚴重疾病,或任何醫療(例如:已知患有重大活動性感染[例如:B 型和 C 型肝炎]或重大 CV、血液學、腎臟、代謝、胃腸道、呼吸、肝臟或內分泌功能障礙)或手術病症,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干擾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和/或使受試者面臨重大風險
17篩選時,糖化血紅蛋白 (HbA1c) ≥ 9.5% 定義為控制不良的第2型糖尿病
18篩選時,促甲狀腺激素 (TSH) > 1.5 × ULN或在篩選前3個月內開始或調整甲狀腺替代療法的受試者,定義為治療不佳的甲狀腺低能症。

先前/併用療法
19本 CSP 版本不適用此條件
20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使用 mipomersen 或 lomitapide(降膽固醇藥物)
21在篩選前 1 週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使用 gemfibrozil
22PCSK-9 (Proprotein convertase subtilisin/kexin type 9) 抑制劑的使用:在篩選回診前 12 週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使用 evolocumab/alirocumab,或在篩選回診前 18 個月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使用 inclisiran。在篩選回診前 5 個半衰期內使用過任何其他經核准的 PCSK-9 抑制劑,或計劃在試驗期間使用。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23在篩選回診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參與另一項使用 IMP 或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
24計畫在試驗期間使用其他 IMP 或醫療器材

其他排除條件
25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執行的任何狀況,例如:
-無法與試驗主持人溝通或配合
-無法理解或不太可能遵守 CSP 要求、指示、試驗相關限制,以及試驗的性質、範圍和可能後果
26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試驗中心人員)
27先前曾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選擇性基因檢體採集
28可能因主試驗中指定的排除條件或以下任何一項從選擇性基因研究中排除:
(a)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
(b)基因檢體採集前 120 天內曾輸注非白血球耗盡之全血

排除條件 #7-12 合併並微調
29下列任一項都可能代表心血管 (CV) 病況不穩定,可能會影響臨床試驗結果的判讀: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發生急性缺血性 ASCVD 事件
-在無心室內傳導延遲和/或束支傳導阻滯或心室節律導致 QRS 波變寬的情況下,隨機分配時按 Fre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 interval corrected for heart rate using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 500 毫秒
- 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出現持續性自發性心室性心律不整且需要治療,而且未裝設植入式去顫器(註: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發作期間及再灌流後 24 小時內出現的心室性心律不整不構成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40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