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763Q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5-06-01 - 2029-06-30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33
氣管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0
氣管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評估 Datopotamab Deruxtecan 或 Docetaxel 使用於先前曾接受治療、無可治療基因體變異且 TROP2 陽性的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TROPION-Lung17)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在於,評估 Dato-DXd 相較於 docetaxel 用於先前曾接受治療、無 AGA 且 TROP2 QCS-NMR 陽性的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並評估試驗性 IVD 器材的臨床效能。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注射液
注射液
主成份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DS-1062a)
Docetaxel
Docetaxel
劑型
243
279
279
劑量
100 mg/vial (20 mg/mL)
80 mg/vial (20 mg/mL)
80 mg/vial (20 mg/mL)
評估指標
雙重主要
1. 以 BICR 判定的 PFS 評估 Dato-DXd 相較於 docetaxel 用於無 AGA 之 TROP2 QCS-NMR 陽性非鱗狀 NSCLC 受試者的優越性
2. 以 OS 評估 Dato-DXd 相較於 docetaxel 用於無 AGA 之 TROP2 QCS-NMR 陽性非鱗狀 NSCLC 受試者的優越性
1. 以 BICR 判定的 PFS 評估 Dato-DXd 相較於 docetaxel 用於無 AGA 之 TROP2 QCS-NMR 陽性非鱗狀 NSCLC 受試者的優越性
2. 以 OS 評估 Dato-DXd 相較於 docetaxel 用於無 AGA 之 TROP2 QCS-NMR 陽性非鱗狀 NSCLC 受試者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必須 ≥ 18 歲(或達到當地法規要求的法定同意年齡)。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隨機分配時以病理學證實患有第 IIIB、IIIC 或第 IV 期非鱗狀 NSCLC(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第 9 版) 且無 AGA,並符合下列條件的非小細胞肺癌(NSCLC):
•受試者必須有記錄顯示 EGFR(例如:外顯子 19 缺失或外顯子 21 L858R、外顯子 21 L861Q、外顯子 18 G719X 或外顯子 20 S768I 突變)、ALK 和 ROS1 基因體變異的檢測結果呈陰性。
註:若無法取得 EGFR、ALK 和 ROS1 當地的檢測結果,受試者必須在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進行這些基因體變異的前瞻性檢測。
•無已知的 NTRK、BRAF、RET、MET 外顯子 14 跳讀式突變、KRAS G12C、HER2 或當地核准可使用第一線標靶療法的任何其他當地已核准第一線標靶療法致癌基因的腫瘤基因體變異。
註:腫瘤帶有 KRAS(G12C 除外)突變的受試者符合試驗資格。
•試驗委託者指定之符合法規的中央實驗室採用經適當驗證之試驗性 TROP2 RxDx 器材前瞻性檢測結果顯示TROP2 QCS-NMR呈陽性。
註:有關進入試驗時診斷疾病階段和治療史之相關情境,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K。
3受試者需在最近針對晚期或轉移性NSCLC治療其療程期間或之後,有影像學疾病惡化的紀錄。
4受試者僅接受PBC 併用抗 PD-1/抗 PD-L1 單株抗體 (mAb) 為前一線療法,或僅接受PBC 和抗 PD-1/抗 PD-L1 單株抗體(以任一順序)為前二線療法。這將包括最初診斷患有下列疾病狀況的受試者:
(a)轉移性 NSCLC,且曾接受:
•前一線全身性療法僅為 PBC 併用抗 PD-1/抗 PD-L1 mAb。
或
•前二線療法僅為 PBC 和抗 PD-1/抗 PD-L1 mAb(以任一順序)。
(b)局部晚期疾病,且曾接受 PBC 併用或不併用放射療法,隨後接受抗 PD-1/抗 PD-L1 mAb 之維持治療,且於 PBC 療程完成後 12 個月內疾病惡化,或疾病復發後接受後續抗 PD-1/抗 PD-L1 mAb 療法(併用或不併用含鉑治療)。
(c)初診斷患有可切除疾病之受試者,同時接受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性 PBC 和抗 PD-1/抗 PD-L1 mAb,且於 PBC 療程完成後 12 個月內疾病惡化,或疾病復發後接受後續抗 PD-1/抗 PD-L1 mAb 療法(併用或不併用含鉑治療)。
註:
(i)第一線療法接受抗 PD-1/抗 PD-L1 mAb 的受試者,可能也已在第二線接受 PBC 和抗 PD-1/抗 PD-L1 mAb 的合併治療。
(ii)抗 PD-1/抗 PD-L1 mAb 包括以 PD-1 或 PD-L1 當作標靶之一的雙特異性抗體或多靶向蛋白。
5必須提供合格的 FFPE 腫瘤檢體以評估 TROP2。檢體必須為目前疾病情況下新取得的腫瘤組織切片(優先),或 ICF 簽署前 24 個月內採集的保存腫瘤檢體。若保存之腫瘤檢體已超過 24 個月,且無法取得新的腫瘤組織切片,須與試驗臨床負責人依個案情況討論能否採用這類檢體。
6FFPE 檢體必須符合實驗室手冊或病理學手冊規定以及試驗計畫書第 8.8 節概述之要求。
7基準期時至少有一處先前未曾接受放射線治療照射且符合 RECIST 1.1 目標病灶 (TL) 標準的病灶,且在基準期時以 CT 或磁振造影 (MRI) 準確測量出最長直徑 ≥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其短軸必須 ≥ 15 mm),且能夠準確重複測量(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F)。如果只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只要先前未曾接受放射治療照射,則可接受使用該病灶(當作 TL)。篩選期間進行組織切片的病灶,若是唯一可取得的病灶,在此情況下,則需在組織切片至少 2 週後進行基準期掃描,才可接受當作可測量病灶。
8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篩選前 2 週內無惡化現象。
9試驗主持人認定預期壽命 ≥ 3 個月。
10隨機分配前 7 天內具有足夠的骨髓儲備能力和器官功能,定義為:
(a)血紅素 ≥ 9.0 g/dL(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未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未給予顆粒性白血球集落刺激因子)。
(c)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未接受血小板輸注)。
(d)總膽紅素 (TBL)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時,則TBL ≤ 3 × ULN。
(e)除 HBV 的情況外,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ULN;對於患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ALT 和 AST ≤ 5 × ULN。有關HBV 情況下的要求,請參閱排除條件 10。
(f)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判定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計算值 ≥ 30 mL/min(使用實際體重)。
男性:
CrCL (mL/min) =體重 (kg) ×(140 - 年齡 [歲])/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CrCL (mL/min) = 體重 (kg) ×(140 - 年齡 [歲])× 0.85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11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 ECHO 或 MUGA 顯示 LVEF ≥ 50%。
12具有足夠的凝血功能,定義為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 ULN。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要求
13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的避孕措施,應與當地法規規範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一致;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是試驗計畫書附錄 G。
(a)男性受試者:
i)自納入起、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或避免發生性行為,同時女性伴侶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Docetaxel 方面,試驗主持人應遵從當地核准的 docetaxel 仿單(Taxotere® 處方資訊)的指示,或是至少 5 倍的最短清除期。
ii)自隨機分配時起、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男性受試者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Docetaxel 方面,試驗主持人應遵從當地核准的 docetaxel 仿單(Taxotere® 處方資訊)的指示,或是至少 5倍的最短清除期。在隨機分配前應考慮保存精子。
(b)女性受試者:
i)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其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ii)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且停經狀態不明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具生育能力女性 (FOCBP) 適用的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以便在試驗納入前確認停經後狀態;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iii)具生育能力女性自納入起、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內,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或避免發生性行為。Docetaxel 方面,試驗主持人應遵從當地核准的 docetaxel 仿單(Taxotere® 處方資訊)的指示,或是至少 5 倍的最短清除期。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所有 FOCBP 在篩選期間必須確認血清驗孕結果呈陰性。
iv)自隨機分配起、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或為自用而取卵。Docetaxel 方面,試驗主持人應遵從當地核准的 docetaxel 仿單(Taxotere® 處方資訊)的指示,或是至少 5 倍的最短清除期。在隨機分配前應考慮保存卵子。
知情同意
14能夠按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方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及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15所有種族、性別與族裔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必須 ≥ 18 歲(或達到當地法規要求的法定同意年齡)。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隨機分配時以病理學證實患有第 IIIB、IIIC 或第 IV 期非鱗狀 NSCLC(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第 9 版) 且無 AGA,並符合下列條件的非小細胞肺癌(NSCLC):
•受試者必須有記錄顯示 EGFR(例如:外顯子 19 缺失或外顯子 21 L858R、外顯子 21 L861Q、外顯子 18 G719X 或外顯子 20 S768I 突變)、ALK 和 ROS1 基因體變異的檢測結果呈陰性。
註:若無法取得 EGFR、ALK 和 ROS1 當地的檢測結果,受試者必須在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進行這些基因體變異的前瞻性檢測。
•無已知的 NTRK、BRAF、RET、MET 外顯子 14 跳讀式突變、KRAS G12C、HER2 或當地核准可使用第一線標靶療法的任何其他當地已核准第一線標靶療法致癌基因的腫瘤基因體變異。
註:腫瘤帶有 KRAS(G12C 除外)突變的受試者符合試驗資格。
•試驗委託者指定之符合法規的中央實驗室採用經適當驗證之試驗性 TROP2 RxDx 器材前瞻性檢測結果顯示TROP2 QCS-NMR呈陽性。
註:有關進入試驗時診斷疾病階段和治療史之相關情境,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K。
3受試者需在最近針對晚期或轉移性NSCLC治療其療程期間或之後,有影像學疾病惡化的紀錄。
4受試者僅接受PBC 併用抗 PD-1/抗 PD-L1 單株抗體 (mAb) 為前一線療法,或僅接受PBC 和抗 PD-1/抗 PD-L1 單株抗體(以任一順序)為前二線療法。這將包括最初診斷患有下列疾病狀況的受試者:
(a)轉移性 NSCLC,且曾接受:
•前一線全身性療法僅為 PBC 併用抗 PD-1/抗 PD-L1 mAb。
或
•前二線療法僅為 PBC 和抗 PD-1/抗 PD-L1 mAb(以任一順序)。
(b)局部晚期疾病,且曾接受 PBC 併用或不併用放射療法,隨後接受抗 PD-1/抗 PD-L1 mAb 之維持治療,且於 PBC 療程完成後 12 個月內疾病惡化,或疾病復發後接受後續抗 PD-1/抗 PD-L1 mAb 療法(併用或不併用含鉑治療)。
(c)初診斷患有可切除疾病之受試者,同時接受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性 PBC 和抗 PD-1/抗 PD-L1 mAb,且於 PBC 療程完成後 12 個月內疾病惡化,或疾病復發後接受後續抗 PD-1/抗 PD-L1 mAb 療法(併用或不併用含鉑治療)。
註:
(i)第一線療法接受抗 PD-1/抗 PD-L1 mAb 的受試者,可能也已在第二線接受 PBC 和抗 PD-1/抗 PD-L1 mAb 的合併治療。
(ii)抗 PD-1/抗 PD-L1 mAb 包括以 PD-1 或 PD-L1 當作標靶之一的雙特異性抗體或多靶向蛋白。
5必須提供合格的 FFPE 腫瘤檢體以評估 TROP2。檢體必須為目前疾病情況下新取得的腫瘤組織切片(優先),或 ICF 簽署前 24 個月內採集的保存腫瘤檢體。若保存之腫瘤檢體已超過 24 個月,且無法取得新的腫瘤組織切片,須與試驗臨床負責人依個案情況討論能否採用這類檢體。
6FFPE 檢體必須符合實驗室手冊或病理學手冊規定以及試驗計畫書第 8.8 節概述之要求。
7基準期時至少有一處先前未曾接受放射線治療照射且符合 RECIST 1.1 目標病灶 (TL) 標準的病灶,且在基準期時以 CT 或磁振造影 (MRI) 準確測量出最長直徑 ≥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其短軸必須 ≥ 15 mm),且能夠準確重複測量(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F)。如果只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只要先前未曾接受放射治療照射,則可接受使用該病灶(當作 TL)。篩選期間進行組織切片的病灶,若是唯一可取得的病灶,在此情況下,則需在組織切片至少 2 週後進行基準期掃描,才可接受當作可測量病灶。
8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篩選前 2 週內無惡化現象。
9試驗主持人認定預期壽命 ≥ 3 個月。
10隨機分配前 7 天內具有足夠的骨髓儲備能力和器官功能,定義為:
(a)血紅素 ≥ 9.0 g/dL(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未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未給予顆粒性白血球集落刺激因子)。
(c)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未接受血小板輸注)。
(d)總膽紅素 (TBL)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時,則TBL ≤ 3 × ULN。
(e)除 HBV 的情況外,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ULN;對於患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ALT 和 AST ≤ 5 × ULN。有關HBV 情況下的要求,請參閱排除條件 10。
(f)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判定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計算值 ≥ 30 mL/min(使用實際體重)。
男性:
CrCL (mL/min) =體重 (kg) ×(140 - 年齡 [歲])/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CrCL (mL/min) = 體重 (kg) ×(140 - 年齡 [歲])× 0.85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11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 ECHO 或 MUGA 顯示 LVEF ≥ 50%。
12具有足夠的凝血功能,定義為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 ULN。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要求
13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的避孕措施,應與當地法規規範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一致;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是試驗計畫書附錄 G。
(a)男性受試者:
i)自納入起、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或避免發生性行為,同時女性伴侶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Docetaxel 方面,試驗主持人應遵從當地核准的 docetaxel 仿單(Taxotere® 處方資訊)的指示,或是至少 5 倍的最短清除期。
ii)自隨機分配時起、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男性受試者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Docetaxel 方面,試驗主持人應遵從當地核准的 docetaxel 仿單(Taxotere® 處方資訊)的指示,或是至少 5倍的最短清除期。在隨機分配前應考慮保存精子。
(b)女性受試者:
i)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其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ii)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且停經狀態不明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具生育能力女性 (FOCBP) 適用的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以便在試驗納入前確認停經後狀態;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iii)具生育能力女性自納入起、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內,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或避免發生性行為。Docetaxel 方面,試驗主持人應遵從當地核准的 docetaxel 仿單(Taxotere® 處方資訊)的指示,或是至少 5 倍的最短清除期。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所有 FOCBP 在篩選期間必須確認血清驗孕結果呈陰性。
iv)自隨機分配起、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或為自用而取卵。Docetaxel 方面,試驗主持人應遵從當地核准的 docetaxel 仿單(Taxotere® 處方資訊)的指示,或是至少 5 倍的最短清除期。在隨機分配前應考慮保存卵子。
知情同意
14能夠按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方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及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15所有種族、性別與族裔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診斷性評估
1組織學型態為鱗狀、混合型 NSCLC 或小細胞肺癌 (SCLC)。
醫療病況
2適合接受根治性局部療法的 NSCLC 疾病。
3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出血疾病和重大心臟或心理病狀)、異體器官移植病史及/或藥物濫用情況,且由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者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4有 NSCLC 以外的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治療、在隨機分配前 3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包括經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和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
5因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註:可予以納入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一些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 標準照護 (SoC) 治療處置)的受試者,該等毒性包括(但不限於):
(a)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b)疲倦。
(c)先前免疫療法治療的殘餘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內分泌病變,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功能亢進、第 I 型糖尿病、高血糖、腎上腺功能不全或腎上腺炎;以及皮膚色素脫失(白斑)。
若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的不可逆毒性在合理預期範圍不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例如:聽力喪失),可予以納入。
6脊髓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無症狀、穩定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7 天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若受試者的腦部轉移已經過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則受試者必須已從放射線治療的急性毒性副作用中恢復(例如:頭暈和顱內壓升高的徵象)。腦部放射治療結束與隨機分配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註:所有受試者均須在基準期進行腦部 CT 或 MRI 掃描。對於在篩選時首次發現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主治試驗主持人應考慮延遲試驗治療,並在至少 4 週後重複進行造影以記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穩定性,(在此情況下,可能得重複進行所有篩選程序)。
7軟腦膜癌或轉移。
8第三空間大量液體滯留(例如腹水或肋膜積液),且不適合進行必要的重複引流。
9有臨床上意義的角膜疾病。
10患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仍具符合資格:
(a)經臨床和病毒血清學證實,HCV 感染已接受治癒性治療。
(b)曾接種 HBV 疫苗、僅 anti-HBs 陽性,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HBsAg 陰性且 anti-HBc 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的HBV患者),並符合以下「d」條件中的第 i-iii項情況:
(d)HBsAg 陽性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條件第 i-iii項情況:
(i)HBV DNA 病毒量 < 2000 IU/mL。
(ii)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若患有肝臟轉移,則可接受異常轉胺酶數值,且AST/ALT 檢測結果 < 3 × ULN 且並非 HBV 感染引起。
(iii)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視臨床需要,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11已知 HIV 感染且控制不佳。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定義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無法檢測到病毒 RNA、CD4+ 計數 ≥ 350、過去 12 個月內無 AIDS 定義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且穩定使用相同的抗 HIV 藥物至少 4 週(意即該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不會進一步調整)。如果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 RNA 載量和 CD4+ 計數。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委員會 (IRB/EC)允許,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 HIV 檢測。
12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治療未受控制的感染;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仍符合資格)。
13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線造影發現,或者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4由試驗主持人判定靜態 ECG 有臨床上異常的發現。
15未受控制或重大心臟疾病,包括:
(a)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良/不穩定型心絞痛。
(b)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至 IV 級)。
(c)未受控制的高血壓(靜態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d)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CTCAE 第 3 級)的心律不整(多源性心室早期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治療後仍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心房顫動已接受藥物控制以及心律不整已以節律器控制的受試者,依據計畫主持人判斷並建議會診心臟科醫師則允以納入。
16有非感染性 ILD/肺炎的病史(包括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在篩選時無法以影像學檢查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17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肺功能嚴重受損。
先前/併用療法
18先前曾接受下列治療:
•任何含有以拓樸異構酶為標靶的化療藥物和TROP2 標靶療法的藥物,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Docetaxel
•先前曾使用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而隨機分配前未完成 > 14 天的充分治療清除期(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 2)
19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腦部放射治療,或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胸部放射治療,或仍存在需要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放射相關毒性。
20接受最後一劑抗癌療法(化療、免疫療法、標靶療法、生物製劑、腫瘤栓塞或 mAb)後至隨機分配前未有足夠治療清除期。若因藥物時程或 PK 特性而未達到足夠的清除時間,則必須經試驗委託者和試驗主持人同意間隔一個清除期,或個別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將排除用於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癌症且可能干擾試驗治療活性的草藥或天然產品,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 2。允許同時併用非針對癌症相關病症所使用的荷爾蒙療法(例如:HRT)。
隨機分配前抗癌治療的適當清除期如下所列:
(a) ≥ 2 週或化療藥物終末排除 t1/2 的 5 倍,以較長者為準
(b)以抗體為基礎的抗癌療法:≥ 4 週
21在第一劑 docetaxel 前 30 天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22在隨機分配前 ≤ 2 週內曾接受有限放射範圍的緩和性放射治療,或在隨機分配前 ≤ 4 週內曾接受廣大放射範圍胸部或超過 30% 骨髓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23在隨機分配前 ≤ 3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程序(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24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曾在過去 4 週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除非隨機分配前已得知安全性資料),或在先前的臨床試驗中隨機分配至含有 Dato-DXd 的治療組,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試驗,或受試者處於介入性試驗的清除期 [≤ 4 週])。
25已知對 Dato-DXd/docetaxel 或 Dato-DXd/docetaxel 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 polysorbate 80)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的受試者。
26已知曾對其他 mAb 發生嚴重過敏反應病史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7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試驗委託者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8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其不應參與試驗。
29先前曾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30僅限女性:目前懷孕(以血清驗孕結果證實陽性)或哺乳中,或者計畫懷孕者。
1組織學型態為鱗狀、混合型 NSCLC 或小細胞肺癌 (SCLC)。
醫療病況
2適合接受根治性局部療法的 NSCLC 疾病。
3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出血疾病和重大心臟或心理病狀)、異體器官移植病史及/或藥物濫用情況,且由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者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4有 NSCLC 以外的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治療、在隨機分配前 3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包括經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和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
5因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註:可予以納入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一些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 標準照護 (SoC) 治療處置)的受試者,該等毒性包括(但不限於):
(a)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b)疲倦。
(c)先前免疫療法治療的殘餘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內分泌病變,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功能亢進、第 I 型糖尿病、高血糖、腎上腺功能不全或腎上腺炎;以及皮膚色素脫失(白斑)。
若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的不可逆毒性在合理預期範圍不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例如:聽力喪失),可予以納入。
6脊髓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無症狀、穩定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7 天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若受試者的腦部轉移已經過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則受試者必須已從放射線治療的急性毒性副作用中恢復(例如:頭暈和顱內壓升高的徵象)。腦部放射治療結束與隨機分配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註:所有受試者均須在基準期進行腦部 CT 或 MRI 掃描。對於在篩選時首次發現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主治試驗主持人應考慮延遲試驗治療,並在至少 4 週後重複進行造影以記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穩定性,(在此情況下,可能得重複進行所有篩選程序)。
7軟腦膜癌或轉移。
8第三空間大量液體滯留(例如腹水或肋膜積液),且不適合進行必要的重複引流。
9有臨床上意義的角膜疾病。
10患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仍具符合資格:
(a)經臨床和病毒血清學證實,HCV 感染已接受治癒性治療。
(b)曾接種 HBV 疫苗、僅 anti-HBs 陽性,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HBsAg 陰性且 anti-HBc 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的HBV患者),並符合以下「d」條件中的第 i-iii項情況:
(d)HBsAg 陽性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條件第 i-iii項情況:
(i)HBV DNA 病毒量 < 2000 IU/mL。
(ii)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若患有肝臟轉移,則可接受異常轉胺酶數值,且AST/ALT 檢測結果 < 3 × ULN 且並非 HBV 感染引起。
(iii)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視臨床需要,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11已知 HIV 感染且控制不佳。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定義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無法檢測到病毒 RNA、CD4+ 計數 ≥ 350、過去 12 個月內無 AIDS 定義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且穩定使用相同的抗 HIV 藥物至少 4 週(意即該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不會進一步調整)。如果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 RNA 載量和 CD4+ 計數。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委員會 (IRB/EC)允許,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 HIV 檢測。
12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治療未受控制的感染;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仍符合資格)。
13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線造影發現,或者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4由試驗主持人判定靜態 ECG 有臨床上異常的發現。
15未受控制或重大心臟疾病,包括:
(a)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良/不穩定型心絞痛。
(b)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至 IV 級)。
(c)未受控制的高血壓(靜態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d)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CTCAE 第 3 級)的心律不整(多源性心室早期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治療後仍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心房顫動已接受藥物控制以及心律不整已以節律器控制的受試者,依據計畫主持人判斷並建議會診心臟科醫師則允以納入。
16有非感染性 ILD/肺炎的病史(包括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在篩選時無法以影像學檢查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17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肺功能嚴重受損。
先前/併用療法
18先前曾接受下列治療:
•任何含有以拓樸異構酶為標靶的化療藥物和TROP2 標靶療法的藥物,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Docetaxel
•先前曾使用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而隨機分配前未完成 > 14 天的充分治療清除期(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 2)
19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腦部放射治療,或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胸部放射治療,或仍存在需要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放射相關毒性。
20接受最後一劑抗癌療法(化療、免疫療法、標靶療法、生物製劑、腫瘤栓塞或 mAb)後至隨機分配前未有足夠治療清除期。若因藥物時程或 PK 特性而未達到足夠的清除時間,則必須經試驗委託者和試驗主持人同意間隔一個清除期,或個別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將排除用於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癌症且可能干擾試驗治療活性的草藥或天然產品,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 2。允許同時併用非針對癌症相關病症所使用的荷爾蒙療法(例如:HRT)。
隨機分配前抗癌治療的適當清除期如下所列:
(a) ≥ 2 週或化療藥物終末排除 t1/2 的 5 倍,以較長者為準
(b)以抗體為基礎的抗癌療法:≥ 4 週
21在第一劑 docetaxel 前 30 天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22在隨機分配前 ≤ 2 週內曾接受有限放射範圍的緩和性放射治療,或在隨機分配前 ≤ 4 週內曾接受廣大放射範圍胸部或超過 30% 骨髓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23在隨機分配前 ≤ 3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程序(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24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曾在過去 4 週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除非隨機分配前已得知安全性資料),或在先前的臨床試驗中隨機分配至含有 Dato-DXd 的治療組,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試驗,或受試者處於介入性試驗的清除期 [≤ 4 週])。
25已知對 Dato-DXd/docetaxel 或 Dato-DXd/docetaxel 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 polysorbate 80)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的受試者。
26已知曾對其他 mAb 發生嚴重過敏反應病史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7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試驗委託者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8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其不應參與試驗。
29先前曾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30僅限女性:目前懷孕(以血清驗孕結果證實陽性)或哺乳中,或者計畫懷孕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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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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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