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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O-338-087/ GOG-3020/ ENGOT-ov45/NCRI/ATHENA
試驗執行中

2019-01-01 - 2030-12-31

Phase III

召募中13

ICD-10N83.20

卵巢囊腫

ICD-10N83.29

其他卵巢囊腫

ICD-9620.2

其他及未明示之卵巢囊腫

ATHENA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 3 期試驗,評估卵巢癌患者在對第一線含鉑化療出現治療反應後,以 Rucaparib 及 Nivolumab 做為維持治療的療效)

  • 試驗申請者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文聰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鵬惠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周宏學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康介乙醫師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景文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啟豪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葉聯舜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文雄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呂建興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Ovarian Cancer

試驗目的

The main purposes of this study are: •To see how your cancer responds to the study treatment of rucaparib and/or nivolumab; •To look at the good and/or bad effects that the study treatment of rucaparib and/or nivolumab has on you and on your disease; •To look for biomarkers in your tumor tissue and blood samples to find out why patients with your type of cancer respond or do not respond to a combination of rucaparib and nivolumab; •To learn about how you feel while you are taking the study drug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Nivolumab
Rucaparib

劑型

110

劑量

10
300;250;200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以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評估 PFS,由試驗主持人 (invPFS) 採用下列個別比較的方式進行評估:
。 單一療法:針對 HRD 和意圖治療 (ITT) 子族群/族群,B 組 (口服 rucaparib +靜脈輸注 [IV] 安慰劑) 相較於 D 組 (安慰劑 [口服及 IV])
。 併用:針對意圖治療 (ITT) 族群,A 組 (口服 rucaparib + IV nivolumab) 與 B
組 (口服 rucaparib + IV 安慰劑)
次要目標:
。 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 依據 RECIST,評估 PFS (bicrPFS)。
。 評估存活效益
。 針對基準點時有可測量疾病的患者,試驗主持人評估客觀反應率 (ORR) 及治療反應持續時間 (DOR)。
。 評估安全性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資格患者必須符合下列納入條件:
1. 進行試驗特定評估之前,必須簽署由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 (南韓、台灣及日本納入的患者於簽署受試者
同意書時,年齡必須 ≥ 20 歲)。
a. 在日本納入開放性安全性群體的患者必須為日本裔 (亦即,雙親皆為天生日本人,並都在日本出生)。
3. 新診斷、組織學確認晚期 (國際婦產科聯盟 [FIGO] 分期 III-IV),高度惡性表皮卵巢癌、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
4. 已在接受化療 之前(初次手術)或術前化療之後 (化學治療期中減積手術) 完成腫瘤減積手術,包括至少雙側輸卵管卵巢切除及腹網膜部分切除。
5. 依據標準臨床實務,已接受 4 至 8 個療程的第一線含鉑雙效治療,包括鉑併用紫杉醇(platinum/ taxane) 至少 4 個療程。
a. 患者的最佳治療反應若為部分反應 (PR),必須已接受至少 6 個療程。
b. 化療期間允許接受 Bevacizumab,但維持治療期間,依據本試驗計畫書指示即不允許使用。
6.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已完成第一線含鉑化療及手術且出現治療反應,其定義為第一線治療期間的任何時間,從放射學或 CA-125 升高 (根據婦婦科癌症協會[GCIG]準則) 上並沒有證據顯示疾病惡化;以及:
a. 依據 RECIST v1.1,沒有可測量疾病的證據 (若初次手術/化學治療期中腫瘤減積
手術時完全切除/R0);或
b. 依據 RECIST v1.1,出現部分或完全反應 (若手術之後及化療前有可測量的疾
病);或
c. GCIG CA-125 治療反應 (若手術之後及化療前,僅有不可測量的疾病)。
7. 治療前 CA-125 檢驗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若第一次檢驗值在正常值上限 (ULN) 內,患者有資格接受隨機分配,不需要採集第二次檢體;
b. 若第一次檢驗值超過 ULN,第一次評估後至少 7 天,必須進行第二次評估。若第二次評估比第一次數值 ≥ 15%,患者不符合資格。
8. 最後一次化療療程第 1 天起的 8 週內,患者必須接受隨機分配。
9. 有足夠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 (以 1 × 4 μm 切片用於蘇木紫和伊紅[H&E] 染色,及約 8 至 12 × 10 μm 切片或相當量),進行預定分析。
a. 建議提交腫瘤組織塊;若是提供切片,這些切片皆必須來自相同的腫瘤檢體。
b. 必須來自腫瘤減積手術的腫瘤組織。
c. 預定開始治療前至少 3 週,中心實驗室必須收到檢體,才能針對隨機分配進行分層。
10.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由下列實驗室數值確認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a. 骨髓功能
i.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 109/L
ii. 血小板 ≥ 100 × 109/L
iii. 血紅素 ≥ 9 g/dL
b. 肝功能
i.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5 × ULN
ii. 膽紅素 ≤ 1.5 × ULN;若因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發生高膽紅
素血症者 < 2 × ULN
iii. 血清白蛋白 ≥ 30 g/L (3.0 g/dL)
c. 腎功能
i. 血清肌酸酐 ≤ 1.5 × ULN,除非採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估計腎絲球
過濾率 (GFR) ≥ 30 mL/min
11.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0 至 1。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即不得參加本試驗:
1. 非上皮腫瘤 (單純肉瘤) 或低度惡性卵巢腫瘤 (亦即,邊緣性卵巢瘤),或黏液性腫
瘤,但是混合米勒氏腫瘤 (Mixed mullerian tumor)/癌肉瘤 (carcinosarcoma),可參
加試驗。
2. 活動性第二惡性腫瘤,亦即患者已知罹患可能致命的癌症,目前可能 (但非必要)
在接受治療。
a. 患者有完整治療後的惡性腫瘤病史,且納入前 3 年內無活動性癌症的證據,
或患者曾患有手術治癒的低風險腫瘤 (例如早期子宮頸或子宮內膜癌),可參加試驗。
3. 已知中樞神經系統腦部轉移。
4. 先前曾接受第一線含鉑療程以外的卵巢癌治療,包括在完成含鉑療程及本試驗開始試驗治療之間,曾接受任何維持治療。
a. 允許持續使用先前治療乳癌的荷爾蒙治療;不允許針對卵巢癌的荷爾蒙維持治療。
5. 罹患間質性肺病、活動性肺炎、心肌炎,或具有心肌炎病史。
6. 罹患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 (例如,自體免疫肝炎)。但第一型糖尿病、僅需荷爾蒙補充療法的殘餘甲狀腺功能低下、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症、乾癬、禿髮)、或未受外界刺激時不至於復發的病症之患者可允許參加本試驗。
7.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患者的情況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相當於每日prednisone > 10 mg 之劑量) 或其他免疫抑制劑。若沒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則允許使用吸入性或局部類固醇,以及相當於每日 prednisone > 10 mg 劑量之腎上腺補充類固醇。
8. 使用含鉑療程的最後 2 次療程期間,進行腹水引流。
9.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既有十二指腸支架及/或胃腸道疾病或缺損,可能干擾試驗治
療的吸收。
10. 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測結果陽性,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註:當地有強制規定時,所有試驗機構必須進行 HIV 檢驗。
11. B 型肝炎檢驗結果呈陽性及/有 B 型肝炎感染病史,包括具有檢測不到的 B 型肝炎
病毒 (HBV) DNA 及非活性帶原者; C 型肝炎抗體 (抗 HCV) 檢驗結果呈陽性;若HCV-RNA 陰性則不包括。
12. 懷孕或哺乳中。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 (口服或靜脈輸注,以發生時
間較晚者為準) 後至少 6 個月,所有受試者必須同意避免透過輔助生殖技術懷孕。
13.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接受化療及/或因為這類治療而持續出現不良反應
> 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1 級;但不包
括第 2 級非血液毒性 (例如禿髮)、周邊神經病變、第 2 級貧血 (血紅素 ≥ 9 g/dL),以及不可能因試驗藥物治療而導致惡化、與先前化療相關的影響。
14.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5 天內執行非試驗相關小型手術 (例如,更換中央靜脈注座),或21 天內執行重大手術;在所有情況下,施用治療之前,患者必須已充分復原並維持穩定狀態。
15.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任何其他狀況可能增加參加試驗的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讀,使患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16. 納入前 12 週內,因腸道阻塞而住院。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委託者或指定人員沒有權限,為了讓任何患者隨機分配進入本試驗,而撤除這些納入或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