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ayer #: 20993; Bristol Myers Squibb #: CA209-68U
試驗已結束
2021-12-31 - 2023-10-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評估regorafenib併用nivolumab相較於肝動脈化療栓塞療法(TACE)用於第一線治療超過「up-to-7」標準之中期肝細胞癌的療效與安全性的第三期、多中心、隨機分組、開放標示試驗(RENOTACE)
-
試驗申請者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Bayer (Bayer HealthCare Pharmaceuticals Inc)及TRIO(Translational Research In Oncology)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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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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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適應症
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RENOTACE 試驗旨在比較此期別患者的標準照護療法(亦即TACE)
與Rego-Nivo 用於第一線治療超過up-to-7 標準之中期HCC 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雖然有許多比較TACE 相較於TACE 併用全身性療法的試驗,但這將是第一項針對TACE 與單獨使用全身性療法進行比較的試驗;這種療法可能代表中期HCC 治療模式的主流改變。
藥品名稱
主成份
Regorafenib
劑型
劑量
N/A
評估指標
PFS 的定義為:從隨機分組日期至疾病惡化(PD)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日期(視何者先發生)所經的時間(以月為單位)。
PD 將由試驗主持人根據mRECIST 在當地進行評估。
PD 將由試驗主持人根據mRECIST 在當地進行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1. 在進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之前取得已簽名並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2.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18歲(台灣為年滿20歲)
3. 根據標準確認的HCC診斷
4. 中期肝癌
5. 超過up-to-7標準,定義為HCC超過up-to-7標準
6. 適合接受TACE治療且無動脈內治療的禁忌狀況
7. 根據隨機分組前28天內進行的放射攝影顯示,腫瘤為可根據RECIST 1.1標準以CT或MRI測量的疾病
8. 先前未接受針對HCC的全身性或局部療法
9. 隨機分組之前7天內透過以下實驗室檢測評估顯示有適當的血液學和器官功能:
10. 血小板數≥60,000/mm3
11. 血紅素≥9.0 g/dL
12. 嗜中性球絕對數目≥1,500/µL
13. 總膽紅素≤ 2.0倍正常值上限(ULN)
14. 丙氨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 5.0 x ULN
15. 脂肪酶≤ 2 x ULN
16. 除非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
17. 符合條件的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仍具有參與資格
18. 符合條件的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者仍具有參與資格
19. 受試者必須願意並且能遵守排定的返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和其他試驗程序
2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隨機分組之前7天內確認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呈陰性。若女性已來月經、未停經,並且未曾接受手術絕育,即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2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至少5個月內保持完全禁慾或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22. 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行為的男性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治療結束後總共7個月內完全禁慾或使用避孕措施,並同意不在此期間捐精
(因字數限制,詳細內容請參閱中文摘要或計畫書第4.1節)
2.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18歲(台灣為年滿20歲)
3. 根據標準確認的HCC診斷
4. 中期肝癌
5. 超過up-to-7標準,定義為HCC超過up-to-7標準
6. 適合接受TACE治療且無動脈內治療的禁忌狀況
7. 根據隨機分組前28天內進行的放射攝影顯示,腫瘤為可根據RECIST 1.1標準以CT或MRI測量的疾病
8. 先前未接受針對HCC的全身性或局部療法
9. 隨機分組之前7天內透過以下實驗室檢測評估顯示有適當的血液學和器官功能:
10. 血小板數≥60,000/mm3
11. 血紅素≥9.0 g/dL
12. 嗜中性球絕對數目≥1,500/µL
13. 總膽紅素≤ 2.0倍正常值上限(ULN)
14. 丙氨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 5.0 x ULN
15. 脂肪酶≤ 2 x ULN
16. 除非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
17. 符合條件的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仍具有參與資格
18. 符合條件的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者仍具有參與資格
19. 受試者必須願意並且能遵守排定的返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和其他試驗程序
2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隨機分組之前7天內確認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呈陰性。若女性已來月經、未停經,並且未曾接受手術絕育,即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2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至少5個月內保持完全禁慾或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22. 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行為的男性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治療結束後總共7個月內完全禁慾或使用避孕措施,並同意不在此期間捐精
(因字數限制,詳細內容請參閱中文摘要或計畫書第4.1節)
主要排除條件
1. 腫瘤屬於無法測量的浸潤性瀰漫性HCC類型。
2. 纖維薄層型與混合型肝細胞癌/膽管癌亞型。
3. 隨機分組前6個月內存在具有臨床意義的腹水,其定義為具有需要非藥物治療以保持症狀控制的腹水。腹水需要藥物治療且已使用穩定劑量之利尿劑治療腹水至少2個月的患者仍可參與試驗。
4. 先前曾接受regorafenib、PD1或PD-L1/PD-L2或CTLA-4之抑制劑或任何形式的免疫療法治療。
5. 在計畫進行的試驗治療開始日期之前30天內,曾接受具有複製能力的活疫苗治療。
6. 在計畫進行的試驗治療開始日期之前14天內,曾接受強效CYP3A4誘發劑或強效CYP3A4抑制劑治療。
7. 同時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其為:(a)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b)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且患者未在隨機分組前28天內使用研究中的藥物/裝置。
8.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其配方成分過敏。
9. 隨機分組前28天內的重大手術、經手術組織切片檢查或重大外傷。
10. 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可能復發的自體免疫病史,其可能影響重要器官功能或需要免疫抑制治療
11. 需要在隨機分組14天內使用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
12. 有症狀或可能干擾疑似藥物相關肺毒性之檢測或治療的間質性肺疾病。
13. 任何計畫書列出之心血管疾病
14. 先前或目前罹患嗜鉻細胞瘤。
15. 隨機分組前14天內發生>2級(根據NCI-CTCAE第5.0版)的感染,或隨機分組前14天內發生其他臨床症狀嚴重的感染(例如新冠肺炎):
16. 患者無法吞嚥和含留口服藥物,或可能顯著改變口服試驗藥物之吸收的腸胃道功能不全或腸胃道疾病
17. 患有需要藥物治療之癲癇病的患者
18. 異體器官移植史
19. 隨機分組前4週內,有出血體質或任何>3級出血事件的證據或病史。
20. 未癒合的傷口、潰瘍或骨折
21. 可能干擾患者之試驗參與或試驗結果之評估的物質濫用、醫療狀況、心理或社會狀況。
22. 患者同時患有浸潤性惡性腫瘤,或先前曾患有浸潤性惡性腫瘤且其治療為在隨機分組之前2年內完成者。
23. 患者有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史
24. 持續性的3級蛋白尿。若蛋白質排出量(<3.5 g/24小時,則允許尿液試紙檢測結果呈≥ 3+。
25. 歸因於任何先前的治療/程序且尚未緩解之大於1級的臨床嚴重毒性
26. 患者有任何其他同時發生的嚴重及/或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社會狀況等,且試驗主持人判斷其會引發不可接受的安全性風險、導致患者不適合參與本臨床試驗,或會降低患者對試驗計畫書的依從性(例如慢性胰臟發炎、肝硬化或任何其他嚴重肝臟疾病、未經治療或控制不佳的活動性真菌、細菌或病毒感染、需要全身抗菌治療的活動性感染等)。
27. 孕婦或正在哺乳的婦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或哺乳的婦女。
(因字數限制,詳細內容請參閱中文摘要或計畫書第4.2節)
2. 纖維薄層型與混合型肝細胞癌/膽管癌亞型。
3. 隨機分組前6個月內存在具有臨床意義的腹水,其定義為具有需要非藥物治療以保持症狀控制的腹水。腹水需要藥物治療且已使用穩定劑量之利尿劑治療腹水至少2個月的患者仍可參與試驗。
4. 先前曾接受regorafenib、PD1或PD-L1/PD-L2或CTLA-4之抑制劑或任何形式的免疫療法治療。
5. 在計畫進行的試驗治療開始日期之前30天內,曾接受具有複製能力的活疫苗治療。
6. 在計畫進行的試驗治療開始日期之前14天內,曾接受強效CYP3A4誘發劑或強效CYP3A4抑制劑治療。
7. 同時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其為:(a)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b)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且患者未在隨機分組前28天內使用研究中的藥物/裝置。
8.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其配方成分過敏。
9. 隨機分組前28天內的重大手術、經手術組織切片檢查或重大外傷。
10. 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可能復發的自體免疫病史,其可能影響重要器官功能或需要免疫抑制治療
11. 需要在隨機分組14天內使用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
12. 有症狀或可能干擾疑似藥物相關肺毒性之檢測或治療的間質性肺疾病。
13. 任何計畫書列出之心血管疾病
14. 先前或目前罹患嗜鉻細胞瘤。
15. 隨機分組前14天內發生>2級(根據NCI-CTCAE第5.0版)的感染,或隨機分組前14天內發生其他臨床症狀嚴重的感染(例如新冠肺炎):
16. 患者無法吞嚥和含留口服藥物,或可能顯著改變口服試驗藥物之吸收的腸胃道功能不全或腸胃道疾病
17. 患有需要藥物治療之癲癇病的患者
18. 異體器官移植史
19. 隨機分組前4週內,有出血體質或任何>3級出血事件的證據或病史。
20. 未癒合的傷口、潰瘍或骨折
21. 可能干擾患者之試驗參與或試驗結果之評估的物質濫用、醫療狀況、心理或社會狀況。
22. 患者同時患有浸潤性惡性腫瘤,或先前曾患有浸潤性惡性腫瘤且其治療為在隨機分組之前2年內完成者。
23. 患者有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史
24. 持續性的3級蛋白尿。若蛋白質排出量(<3.5 g/24小時,則允許尿液試紙檢測結果呈≥ 3+。
25. 歸因於任何先前的治療/程序且尚未緩解之大於1級的臨床嚴重毒性
26. 患者有任何其他同時發生的嚴重及/或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社會狀況等,且試驗主持人判斷其會引發不可接受的安全性風險、導致患者不適合參與本臨床試驗,或會降低患者對試驗計畫書的依從性(例如慢性胰臟發炎、肝硬化或任何其他嚴重肝臟疾病、未經治療或控制不佳的活動性真菌、細菌或病毒感染、需要全身抗菌治療的活動性感染等)。
27. 孕婦或正在哺乳的婦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或哺乳的婦女。
(因字數限制,詳細內容請參閱中文摘要或計畫書第4.2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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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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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9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