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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W00090GE203
試驗已結束

2022-01-01 - 2025-02-28

Phase II

終止收納2

ICD-10C33

氣管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0

氣管惡性腫瘤

一項多中心、開放標籤、含安全導入[SLI]部分的第二期試驗,研究Encorafenib合併Binimetinib在未接受過BRAF和MEK抑制劑治療的BRAF V600E突變型、轉移性非小細胞性肺癌之華人病患中的療效、安全性和藥物動力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Encorafenib與Binimetinib併用於BRAFV600E突變的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成年患者,這些患者未接受過BRAF和MEK抑制劑治療以及從前未接受過治療或曾接受過轉移療法的一線治療

試驗目的

旨在研究Encorafenib合併Binimetinib治療在華人BRAF V600E突變型NSCLC患者中的臨床療效、安全性和PK。由於尚未在華人病患中對Encorafenib與Binimetinib合併治療進行過評估,因此本試驗納入了一個安全性導入期(SLI),在9位病患中對Encorafenib與Binimetinib合併治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進行評估。

藥品名稱

膠囊劑
膜衣錠

主成份

Encorafenib
Binimetinib

劑型

130
116

劑量

75 mg
15 mg

評估指標

安全導入(SLI)部分
評估Encorafenib 合併Binimetinib對攜帶BRAF V600E突變的華人NSCLC參與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樞紐部分
評估Encorafenib合併Binimetinib的抗腫瘤活性依(通過ICR確認的ORR(cORR)進行衡量)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全部納入條件,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提供已簽署姓名和註明日期的篩選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2.篩選知情同意時,年齡為 ≥20 歲(適用於台灣)的華人男性或女性。
3.資料顯示患有經組織學和/或細胞學確認的轉移性無法切除非小細胞肺癌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NSCLC)(即腺癌 [adenocarcinoma, ADC]、大細胞癌、鱗狀細胞癌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SCC])。
4.由篩選前任何時候的先前當地檢測、或由中央實驗室判定腫瘤組織帶有 BRAF V600E 突變。
註:
a.僅接受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和以次世代定序 (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 NGS) 為基礎的當地檢測結果。
b.若中央實驗室的結果為不確定,或檢體經認定不足以進行檢測,可能需要送交額外檢體。
c.一旦中央實驗室提供確定性結果(陽性或陰性),便無法重複進行中央檢測來排解與當地結果間的不一致。
d.若特定試驗單位有 6 位曾接受試驗藥物治療的參與者(並非篩選失敗案例;預定納入總人數的 10%)在任何時候無法由中央實驗室確認 BRAF V600E(基於任何原因,包括不一致和可用組織不足),或者若 3 位曾接受試驗藥物治療的參與者(並非篩選失敗案例;預定納入總人數的 5%)在特定試驗單位的當地實驗室檢測和中央實驗室檢測結果間出現不一致(依據中央實驗室確認,取得有效的「無BRAF V600E 突變」結果),則在此特定試驗單位接受篩選的所有後續參與者將需要由中央實驗室判定為帶有 BRAF V600E,方可納入。
e.若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有超過 1 項導致參與者納入的不一致結果,則進一步納入參與者時將不接受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
f.試驗中心若有超過 2 位參與者結果不確定,將必須僅根據中央實驗室檢測結果,來納入所有後續參與者。
5.可提供足量代表性腫瘤檢體(原發性或轉移性、留存或新取得),用於有關 BRAF 突變狀態的中央前瞻性實驗室檢測,並且比較臨床試驗中央 BRAF V600E 檢測以及 BRAF V600E 檢測結合候選伴隨診斷。
註:
a.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塊或足量的玻片。
b.如果是依據當地 BRAF 檢測納入的參與者,則腫瘤檢體必須在簽署主要受試者同意書後儘速送交中央實驗室。BRAF V600E 狀態必須在不晚於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30 天後確認。
6.未曾接受 BRAF 和 MEK 抑制劑治療的參與者,以及先前未曾接受治療、或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過一線先前療法。
這包括符合下列條件的參與者:
a.未曾接受治療(例如:先前未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療法),或
b.曾接受含鉑化療,作為第一線治療,或
c.曾接受抗細胞程式死亡-1 (programmed cell death-1, PD-1)/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cell death-ligand 1, PD-L1) 單一療法或合併含鉑化療,作為第一線治療
註:若參與者對含鉑藥物耐受不佳或不符合治療資格,則允許接受替代化療療程
7.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urs,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有至少一處未曾接受放射療法、也未在篩選期間進行組織切片的可測量疾病。
註:
該病灶依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的最長直徑應 ≥10 mm(但淋巴結必須為短軸 ≥15 mm),且適合做反覆的精準測量。
只有在治療後已有資料顯示該區域發生惡化時,才將先前曾接受放射療法或其他局部區域性療法的區域中的病灶視為可測量。
8.預期壽命 ≥3 個月。
9.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0.篩選和基準期時具有符合的充足血液功能
11.篩選和基準期時具有符合充足肝臟功能
12.篩選和基準期時具有符合的充足腎臟功能
13.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包括口服藥物、配合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和其他試驗程序。
14.女性已停經至少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至少 6 週,或者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以避免懷孕。
15.男性必須同意不得使他人受孕,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的 90 天後。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參與者不符合本試驗的納入資格:
1.已知對試驗藥物(encorafenib 和 binimetinib)的化學相關藥物或其賦形劑,會發生立即或延遲的過敏反應或特異反應。
2.資料顯示帶有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naplastic lymphoma kinase, ALK) 融合致癌基因、沈默抑制因子 (repressor of silencing, ROS) 重組或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EGFR) 敏感性或驅動突變。
3.曾接受超過一線全身性療法的參與者
4.在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下列時間範圍內,曾接受抗癌藥物或試驗性藥物。
5.症狀性腦部轉移或其他活動性 CNS 轉移。
6.軟腦膜疾病。
7.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參與者因先前治療引起的毒性作用和/或先前手術介入的併發症未恢復至 ≤ 第 1 級。
註:不預期會緩解的穩定慢性病症(≤ 第 2 級)(例如:神經病變、肌痛、掉髮,和與先前治療相關的內分泌病變)除外
8.開始試驗治療前 ≤1 週正在使用和/或同時使用禁止藥物。
9.胃腸功能受損,或可能顯著改變口服試驗治療之吸收的疾病。
10.心血管功能受損,或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疾病
11.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有發生血栓栓塞*或腦血管事件**的病史
12.有被視為視網膜靜脈阻塞 (retinal vein occlusion, RVO) 或新生血管黃斑部病變風險因子之視網膜病變的病史或證據。
視網膜靜脈阻塞的風險因子:例如:未受控制的青光眼或高眼壓、高黏稠度或高凝血症候群病史。
13.同時患有與肌酸磷酸激酶 (creatine phosphokinase, CPK) 升高可能性相關的神經肌肉疾病
例如:發炎性肌病變、肌肉萎縮症、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脊髓性肌肉萎縮症。
14.參與者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或為症狀性帶原者,或患有任何其他嚴重活動性病毒感染(例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SARS-CoV-2] 感染)
15.證據顯示患有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且有需要口服或靜脈輸注糖皮質類固醇治療的間質性肺病病史。
16.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檢測結果陽性的病史,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AIDS)。若當地要求,必須在試驗中心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測。
17.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6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例如:伴隨局部或全身麻醉的住院程序)的參與者。
18.同時患有或曾在進入試驗前 2 年內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的參與者,不包括:
a.Bowen 氏症
b.已治癒的基底細胞或皮膚鱗狀細胞癌 (cutaneous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CuSCC)
c.Gleason 分數為 6 的攝護腺癌
d.經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19.參與者的病況為試驗治療禁忌症,且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可能使參與者有高風險發生治療併發症。
20.懷孕(經血清 ß-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檢測陽性確認)、泌乳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21.為試驗主持人或任何相關人員、同事和協助執行試驗之員工(秘書、護理師、技術人員)的家屬。
22.職務可能具有利益衝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5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