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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5087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2-08-01 - 2027-12-31

Phase III

召募中10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在 Osimertinib 治療期間惡化的 EGFR 突變 MET 過度表現和/或擴增、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參與者,研究 Savolitinib 合併 Osimertinib 相較於含鉑雙藥化療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 (SAFFRON)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温岳峯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賴俊良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褚乃銘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研究 savolitinib 加上 osimertinib 相較於含鉑雙藥化療加上隨後的 pemetrexed 維持治療,在接受第一線或第二線治療時惡化且以 osimertinib 作為最近期療法的 EGFR 突變、MET 過度表現和/或擴增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參與者中的療效與全性。

藥品名稱

錠劑
錠劑

主成份

Osimertinib
Savolitinib

劑型

110
110

劑量

40 mg
100 mg

評估指標

無惡化存活率的定義為,在具有中央確認之 MET IHC+ 和/或 MET FISH+ 狀態的參與者 (FAS) 中,自隨機分配起直到由 BICR 根據 RECIST 1.1 所評估之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之死亡的時間。
此比較將納入所有隨機分配參與者為已進行隨機分配,不論參與者是否退出隨機分配治療、接受另一種抗癌療法或於 RECIST 1.1 惡化前發生臨床上惡化。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參與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有能力按附錄 A 所述方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及本臨床試驗計畫書 (Clinical Study Protocol, CSP) 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在進行任何強制性和非強制性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
3.參與者簽署知情同意時必須 ≥18 歲(在日本必須 ≥ 20 歲)。允許所有的性別參與試驗。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4.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且無法接受治癒性療法。
5.必須有至少一項記錄的敏感性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外顯子 19 缺失、L858R 突變、和/或 T790M。
6.記錄 osimertinib 作為第一線或第二線最新抗癌療法的放射學惡化。
-惡化後,可在篩選期間不間斷地繼續 osimertinib 單一療法(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允許先前使用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 VEGF)/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VEGFR) 抑制劑(例如:bevacizumab、ramucirumab)合併經當地標籤核准之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EGFR-TKI) 的第一線治療。
-若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後 < 6 個月,可納入輔助治療中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的參與者。
-參與者必須在轉移情境下未曾接受過化療和免疫療法(即程序性細胞死亡 1 (Programmed Death 1, PD-1) 抑制劑、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 1, PD-L1) 抑制劑、T 淋巴球相關蛋白 4 抑制劑)。
-可接受先前曾在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條件下接受化療和免疫療法,前提是在診斷轉移性/復發性疾病之前超過 6 個月完成治療。
7.強制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and paraffin-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
-在先前的 osimertinib 治療惡化後取得作為最近一次治療。
-採樣檢體以符合中央實驗室手冊和診斷檢驗手冊中所定義的要求。
8.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對先前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惡化後採集的腫瘤檢體進行 MET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和 MET 螢光原位雜合技術 (Fluorescent In Situ Hybridization, FISH) 檢測,確定患有 MET 過度表現和/或擴增。
-MET 過度表現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偵測到 ≥90% 腫瘤細胞的染色強度為 3+
-MET 擴增定義為,螢光原位雜合技術偵測到腫瘤細胞中的 MET 基因數 ≥10 拷貝數
9.至少有一個病灶未曾接受放療、篩選期間未接受切片檢查,在基準期時可依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準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 10 mm(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為 ≥ 15 mm),且適合準確重複測量。如果只存在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只要基準期腫瘤評估掃描是在篩選腫瘤檢體採集後至少 14 天才進行則可使用。
10.適當的血液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μL
-血紅素 ≥ 9.0 g/dL(過去 2 週內未輸血)
-血小板 ≥ 100000/μL(過去 10 天內未輸血)
o不允許在篩選的 10 天內使用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持以符合這些標準。
11.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如下: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 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且總膽紅素濃度 (Total Bilirubin Level , TBL) ≤ 1 ×正常值上限

-總膽紅素濃度 > 1 正常值上限至 ≤ 1.5 ×正常值上限,並且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1 × ULN
12.適當地腎功能定義為,由研究中心使用標準方法評估為血清肌酸酐 ≤ 1.5 × 正常值上限或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乙二胺四乙酸清除率或 24 小時尿液檢體採集)。
13.定義為依據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sed ratio, INR) ≤ 1.2 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 1.2 × 正常值上限的適當凝血參數資料,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會影響這些參數的治療性抗凝血治療。
14.若在接受低分子量肝素時臨床上穩定 ≥ 2 週,則已知患有腫瘤血栓或深層靜脈栓塞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使用直接口服抗凝血劑(例如:apixaban/rivaroxaban)作為癌症相關血栓性栓塞治療的治療。不建議使用 warfarin 口服抗凝血劑。
1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6.有能力吞嚥與留住口服藥物。
17.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和追蹤程序。
生殖方面
18.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自篩選起至停止試驗治療後 6 週不得哺乳;若具生育能力,則必須驗孕為陰性;或在篩選時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且必須具有無生育能力的證據:
-停經定義為年齡超過 50 歲,且停止所有外源荷爾蒙治療後停經至少 12 個月。
-未滿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且其黃體激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女性具有不可逆的手術絕育資料,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但非輸卵管結紮術。
進一步資訊可見於附錄 I(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 WOCBP] 和可接受與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
19.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參與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及停止試驗介入治療後 6 個月內使用屏障避孕法。自開始給藥起至停止試驗介入治療後 6 個月內,參與者應避免捐贈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參與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有能力按附錄 A 所述方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及本臨床試驗計畫書 (Clinical Study Protocol, CSP) 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在進行任何強制性和非強制性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
3.參與者簽署知情同意時必須 ≥18 歲(在日本必須 ≥ 20 歲)。允許所有的性別參與試驗。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4.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且無法接受治癒性療法。
5.必須有至少一項記錄的敏感性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外顯子 19 缺失、L858R 突變、和/或 T790M。
6.記錄 osimertinib 作為第一線或第二線最新抗癌療法的放射學惡化。
-惡化後,可在篩選期間不間斷地繼續 osimertinib 單一療法(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允許先前使用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 VEGF)/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VEGFR) 抑制劑(例如:bevacizumab、ramucirumab)合併經當地標籤核准之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EGFR-TKI) 的第一線治療。
-若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後 < 6 個月,可納入輔助治療中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的參與者。
-參與者必須在轉移情境下未曾接受過化療和免疫療法(即程序性細胞死亡 1 (Programmed Death 1, PD-1) 抑制劑、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 1, PD-L1) 抑制劑、T 淋巴球相關蛋白 4 抑制劑)。
-可接受先前曾在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條件下接受化療和免疫療法,前提是在診斷轉移性/復發性疾病之前超過 6 個月完成治療。
7.強制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and paraffin-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
-在先前的 osimertinib 治療惡化後取得作為最近一次治療。
-採樣檢體以符合中央實驗室手冊和診斷檢驗手冊中所定義的要求。
8.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對先前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惡化後採集的腫瘤檢體進行 MET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和 MET 螢光原位雜合技術 (Fluorescent In Situ Hybridization, FISH) 檢測,確定患有 MET 過度表現和/或擴增。
-MET 過度表現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偵測到 ≥90% 腫瘤細胞的染色強度為 3+
-MET 擴增定義為,螢光原位雜合技術偵測到腫瘤細胞中的 MET 基因數 ≥10 拷貝數
9.至少有一個病灶未曾接受放療、篩選期間未接受切片檢查,在基準期時可依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準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 10 mm(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為 ≥ 15 mm),且適合準確重複測量。如果只存在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只要基準期腫瘤評估掃描是在篩選腫瘤檢體採集後至少 14 天才進行則可使用。
10.適當的血液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μL
-血紅素 ≥ 9.0 g/dL(過去 2 週內未輸血)
-血小板 ≥ 100000/μL(過去 10 天內未輸血)
o不允許在篩選的 10 天內使用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持以符合這些標準。
11.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如下: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 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且總膽紅素濃度 (Total Bilirubin Level , TBL) ≤ 1 ×正常值上限

-總膽紅素濃度 > 1 正常值上限至 ≤ 1.5 ×正常值上限,並且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1 × ULN
12.適當地腎功能定義為,由研究中心使用標準方法評估為血清肌酸酐 ≤ 1.5 × 正常值上限或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乙二胺四乙酸清除率或 24 小時尿液檢體採集)。
13.定義為依據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sed ratio, INR) ≤ 1.2 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 1.2 × 正常值上限的適當凝血參數資料,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會影響這些參數的治療性抗凝血治療。
14.若在接受低分子量肝素時臨床上穩定 ≥ 2 週,則已知患有腫瘤血栓或深層靜脈栓塞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使用直接口服抗凝血劑(例如:apixaban/rivaroxaban)作為癌症相關血栓性栓塞治療的治療。不建議使用 warfarin 口服抗凝血劑。
1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6.有能力吞嚥與留住口服藥物。
17.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和追蹤程序。
生殖方面
18.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自篩選起至停止試驗治療後 6 週不得哺乳;若具生育能力,則必須驗孕為陰性;或在篩選時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且必須具有無生育能力的證據:
-停經定義為年齡超過 50 歲,且停止所有外源荷爾蒙治療後停經至少 12 個月。
-未滿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且其黃體激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女性具有不可逆的手術絕育資料,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但非輸卵管結紮術。
進一步資訊可見於附錄 I(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 WOCBP] 和可接受與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
19.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參與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及停止試驗介入治療後 6 個月內使用屏障避孕法。自開始給藥起至停止試驗介入治療後 6 個月內,參與者應避免捐贈精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32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