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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WP41377
試驗已結束

2020-05-01 - 2022-12-25

Phase I

終止收納2

一項首次使用於人體、開放性、劑量遞增的第一期試驗,評估無法切除的晚期或轉移性肝細胞癌、膽道癌或已轉移至肝臟的實體腫瘤受試者口服單劑 RO7119929(TLR7 促效劑 4)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動力學和初步臨床活性資料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ADVANCED OR METASTATIC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BILIARY TRACT CANCER, OR SOLID TUMORS WITH HEPATIC METASTASES

試驗目的

RO7119929 是一種協助活化您的免疫系統以能更有效對抗癌症的藥物。本試驗的目的為檢測出安全與耐受的 RO7119929 劑量。本試驗也會研究身體吸收、代謝、分布與排除 RO7119929 的速度與藥量(稱為藥物動力學)。此外,也將透過評估您血液及/或腫瘤內細胞與蛋白質濃度變化,來研究您的免疫系統反應(稱為藥效動力學)。

藥品名稱

Capsule 膠囊

主成份

RO7119929

劑型

Capsule 膠囊

劑量

Capsule 膠囊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劑量限制毒性的性質與發生機率
-根據 NCI CTCAE v5.0 不良事件的發生率、性質與嚴重度

*次要評估指標
-使用 RO7119929 後 RO7119929 及 RO7117418的 PK 參數,例如 Cmax、Tmax、AUC、T1/2
-進食相較於禁食對於使用 RO7119929 後 RO7119929 及 RO7117418 的 PK 參數的影響,例如 Cmax、Tmax、AUC、T1/2
-周邊血液中發炎性 PD 生物標記的變化,例如 IFN-α 和 ISG。

-客觀反應率 (ORR)
-疾病控制率 (DCR)
-反應持續時間 (DOR)
-無惡化存活期
以上均將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進行評估。
-整體存活期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 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並且能夠遵照試驗計畫書規定。
• 年滿 18 歲(在台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只會招募年滿 20 歲的患者)。
• 組織學上確診下列任一項:
o 罹患無法以根治性治療方法控制的無法切除的晚期或轉移性肝細胞癌(包括纖維薄層型肝細胞癌)之患者。
o 罹患無法以根治性治療方法控制的無法切除的晚期或轉移性肝內或肝門 (Klatskin) 膽道癌的患者。
o 罹患無法以根治性治療方法控制,且已浸潤肝臟或轉移至肝臟並合併主要肝臟疾病的肝外膽道癌或膽囊癌患者。
o 罹患無法以根治性治療方法控制且合併主要肝臟疾病之已轉移大腸直腸癌、胰管腺癌、胃癌、腎細胞癌、三陰性乳癌、皮膚黑色素瘤或眼睛黑色素瘤患者。罹患無法以根治性治療方式控制且合併主要肝臟疾病的其他實體腫瘤患者可在取得試驗委託者許可後納入。
•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 版定義至少含一處可測量的未經治療肝臟局部病灶之可測量疾病。
o 之前曾接受肝臟局部療法(如:例如:射頻燒灼術、皮下注射乙醇或醋酸、冷凍導管消融手術、高能量聚焦式超音波、經動脈化學栓塞療法,以及經動脈栓塞療法等)的患者,只要目標病灶之前未接受局部療法治療或是接受局部療法的範圍內之目標病灶之後根據 RECIST第 1.1 版有惡化則符合資格。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表現狀態為 0 或 1分。
• 根據第 1 個週期第 1 天治療前 7 天內的實驗室評估結果,具有足夠血液功能:
o 無給予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的情況下,絕對嗜中性球數目 ≥ 1500/μL、白血球 ≥ 2500/μL
o 血紅素 ≥ 9.0 g/dL
o 未輸血的情況下,血小板數目 ≥ 75,000/μL
• 足夠的主要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o 利用腎臟病飲食改良研究公式計算出的血清肌酸酐 ≤ 1.3 倍正常值上限或肌酸酐清除率 ≥ 60 c.c./min/1.73 m2
o 血清膽紅素 ≤ 2 倍正常值上限
o 血清轉胺酶 ≤3倍正常值上限
o 血清中的鹼性磷酸酶 ≤ 5 倍正常值上限
o 未輸血的情況下,血清白蛋白 ≥ 2.8 g/L
o 針對未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國際標準化比值與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 2 倍正常值上限
• 有透過篩檢 B 型肝炎病毒 (HBV) 以及 C 型肝炎病毒 (HCV) 血清學,以及病毒量檢驗確認肝炎病毒學狀態之紀錄。
• 無標準療法可為其帶來臨床效益的患者,或是並非適用於此類可用療法的患者。
• 預期壽命 ≥ 12 週,大約是皇家馬斯登醫院 (Royal Marsden Hospital) 得分 0-1 或是古斯塔夫魯西免疫 (Gustave Roussy Immune [GRIm]) 得分 0-1。皇家馬斯登醫院 (Royal Marsden Hospital) 或是 GRIm 得分 ≥2 分且根據主持人臨床判斷預期壽命 ≥ 12 週的患者,可在取得臨床監督人員許可後納入。
• 針對肝細胞癌患者:Child-Pugh 得分(用以評估慢性肝病與肝硬化預後的一套系統)為 A6 (含)以上。
• 男性及/或女性患者:須避孕與禁慾規定之目的為避免胚胎暴露於試驗治療中。以禁慾作為男性及/或女性納入資格的可靠性,須根據臨床試驗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及平常的生活方式進行相關評估。定期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期、徵象體溫,或排卵後安全期方式)和體外射精都不是可接受的預防藥物暴露方式。
• 女性患者:女性患者只要未懷孕、目前未哺餵母乳,以及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即符合參與資格:
o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o 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且符合下列情況:
 同意在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 RO7119929 後至少一個月和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至少 3 個月(以較長者為準),維持禁慾狀態(不與異性有性生活),或是使用兩種年失敗率< 1% 的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年失敗率< 1% 的避孕措施例子包括雙側輸卵管阻塞、男性結紮、已建立正確使用方法的抑制排卵型荷爾蒙避孕藥、釋放荷爾蒙的子宮內避孕器和含銅的子宮內避孕器。荷爾蒙避孕措施必需使用一種屏障法作為輔助。
 女性只要已經初次月經來潮、未達更年期狀態(持續無月經 ≥ 12 個月且無停經以外的其他已知原因),且未曾接受結紮手術(切除卵巢及/或子宮),即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 第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前 7 天內的懷孕檢測(血液)結果為陰性。
• 男性患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RO7119929 治療後至少 30 天和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至少 60 天:
o 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維持禁慾狀態(不與異性有性生活),或使用例如保險套等避孕措施外加一種避孕措施,且搭配使用時年失敗率 <1%。
o 與懷孕的女性伴侶維持禁慾狀態(不與異性有性生活),或使用例如保險套等避孕措施,避免胚胎暴露其中。
o 最後一劑 RO7119929 後至少 30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治療的 60 天內禁止捐贈精子。

試驗 B 部份之額外納入條件:
• 能夠且同意在試驗前的基期採集腫瘤切片檢體,然後在第 2 個週期第 2 天治療期間額外採集一份治療後的切片檢體,兩份檢體分別取自同一處肝臟病灶。


*排除條件:
• 過去曾有或臨床資料顯示有中樞神經系統原發性腫瘤或轉移,包括腦膜轉移,除非曾經接受過治療、無症狀並且篩選前 14 天內不需要接受類固醇或酵素誘導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 證據顯示有任何需要立即醫療介入處置的肝外原發性腫瘤或轉移。
• 過去曾接受過 TLR7/8/9 促效劑及/或 IFN-α治療
• 試驗的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3 週內曾接受化療、抗體或其他已登記或實驗性癌症治療。具體而言,不允許在試驗的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週內使用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抗體。
• 在給藥前 3 週內曾經因為任何其他適應症而接受試驗性藥物。
•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過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以及抗 TNF-α藥劑),或是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須要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但下列情況除外:
o 曾接受過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或一次性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脈衝治療 (例如:接受 48 小時的皮質類固醇以治療顯影劑過敏) 治療的患者如果取得醫療監測人員核准則符合試驗資格。
o 曾接受過礦物質類固醇(例如:fludrocortisone)以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氣喘,或者接受過低劑量皮質類固醇以治療姿勢性低血壓或腎上腺機能不全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o 因為之前癌症療程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並且已逐漸減少劑量的患者,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 7 天前接受最後一劑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 開始用藥前 3 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或重大手術。但允許針對骨骼病灶使用緩和性放射療法。患者應已從放射療法和/或手術的影響中復原。
• 開始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曾接受肝臟局部療法(例如:射頻燒灼術、皮下注射乙醇或醋酸、冷凍導管消融手術、高能量聚焦式超音波、經動脈化學栓塞療法,以及經動脈栓塞療法),開始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曾接受放射栓塞療法,或是尚未從這類手術的副作用中復原。
• 過去癌症療法的治療相關毒性在試驗治療前尚未消退至 ≤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第 1 級,而下列第 2 級毒性除外:禿髮、周邊神經病變、任何仍在上述納入條件定義內的實驗室數值變化。
•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無須化療的乳管原位癌、低度子宮頸上皮內贅瘤、非黑色素瘤之皮膚癌、低度局部攝護腺癌(Gleason 得分< 第 7 級),或是已獲得最佳治療的第 1 期子宮癌除外。
• 有活動性或曾有免疫媒介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重肌無力症、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溼性關節炎、多發性硬化症、發炎性腸道疾病、抗磷脂抗體症候群、韋格納肉芽腫 (Wegener granulomatosis)、薛格連氏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 或是格林-巴利症候群 (Guillain-Barré syndrome),但下列情況除外:
o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目前仍在補充甲狀腺素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o 第 1 型糖尿病已獲得控制且目前仍在接受胰島素治療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o 僅有皮膚表徵的濕疹、乾癬、牛皮癬或白斑患者(例如:乾癬性關節炎患者會被排除)符合試驗資格,但前提是他們須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 體表面積出現皮疹的部分必須< 10%。
 基期時病情獲得充分控制,並且僅須使用低強度的皮質類固醇外用劑。
 過去 12 個月內未發生潛在疾病急性惡化,並且須要使用 psoralen 外加紫外線輻射 A 照射、methotrexate、類A 酸(retinoid)、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製劑,或高效或口服型皮質類固醇治療。
• 抗粒線體、抗平滑肌或是甲狀腺過氧化酶抗體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呈陽性,除非已接受進一步檢驗排除自體免疫肝臟疾病(例如: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和自體免疫肝炎)與自體免疫甲狀腺炎。
• 已知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細菌性、病毒性、真菌性、分枝桿菌性(包括但不限於結核病和典型分枝桿菌疾病)、寄生蟲或其他感染(指甲床真菌性感染除外)。包括人類疱疹病毒第四型(Epstein-Barr virus) 或是其他急性活動性病毒感染,包括水痘帶狀疱疹病毒和巨細胞病毒。
•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為感染併發症而住院、菌血症或嚴重肺炎。
•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經口服或靜脈注射治療用抗生素。
請注意:接受預防用抗生素的患者(例如:用以預防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符合試驗資格。
• 之前曾接受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
• 曾經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註:感染活動性 HBV 的患者在下列情況下可納入
o 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的 HBV 去氧核醣核酸(DNA)< 500 IU/c.c. 以及
o 參與試驗前已接受抗 HBV 治療(根據當地標準療法)至少 14 天,並且願意繼續在整個試驗期間接受治療。
• 同時感染 HBV 和 HCV
註: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是指篩選時 HCV RNA 檢驗結果呈陽性。曾經感染 HCV 但是使用 PCR 所做的 HCV RNA 結果呈陰性的患者將被視為並未感染 HCV。
• 曾經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內分泌、肺部、胃腸道或是精神疾病,說明如下:
o 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曾發生高血壓危象/腦病變、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收縮壓> 150 mmHg 及/或舒張壓> 100 mmHg;以 ≥ 2 次測得的 ≥ 3 次讀數平均值為準)、腦中風、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分級 > 1 級或是左心室射出率 < 50% 的鬱血性心衰竭、須要接受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但心房顫動以及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除外。
o 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曾發生肺栓塞。
o 糖尿病未獲控制(HbA1c > 7%)或患有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o 曾患有肺部疾病,包括間質性肺炎、阻塞性細支氣管炎、肺高壓以及類肉瘤病。
o 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曾患有慢性胰臟炎或是急性胰臟炎。
o 過去 5 年內曾有伴隨自殺想法的嚴重憂鬱症。
• 進入試驗前 12 個月內曾有需要醫療介入(包括使用利尿劑)的腹水、肋膜積水或心包膜積水。
• 針對肝細胞癌患者:
o 未治療或是未完整治療的食道及/或胃靜脈曲張,合併出血病史或高出血風險
註:在納入試驗前,患者必須接受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並且所有大小的靜脈曲張(小至大)皆須根據當地標準照護進行評估及治療。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接受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的患者無須重複該程序。
o 有肝性腦病變病史
o 有主門靜脈栓塞的病史,或是有離肝性門靜脈流的證據
• 依主持人記錄,現在有酗酒或藥物濫用情況。
• 第 1 天用藥前 28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
• 有具臨床意義的並存疾病或狀況,且可能妨礙試驗計畫的執行,或是主持人認定可能為患者帶來不可接受的風險。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 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並且能夠遵照試驗計畫書規定。
• 年滿 18 歲(在台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只會招募年滿 20 歲的患者)。
• 組織學上確診下列任一項:
o 罹患無法以根治性治療方法控制的無法切除的晚期或轉移性肝細胞癌(包括纖維薄層型肝細胞癌)之患者。
o 罹患無法以根治性治療方法控制的無法切除的晚期或轉移性肝內或肝門 (Klatskin) 膽道癌的患者。
o 罹患無法以根治性治療方法控制,且已浸潤肝臟或轉移至肝臟並合併主要肝臟疾病的肝外膽道癌或膽囊癌患者。
o 罹患無法以根治性治療方法控制且合併主要肝臟疾病之已轉移大腸直腸癌、胰管腺癌、胃癌、腎細胞癌、三陰性乳癌、皮膚黑色素瘤或眼睛黑色素瘤患者。罹患無法以根治性治療方式控制且合併主要肝臟疾病的其他實體腫瘤患者可在取得試驗委託者許可後納入。
•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 版定義至少含一處可測量的未經治療肝臟局部病灶之可測量疾病。
o 之前曾接受肝臟局部療法(如:例如:射頻燒灼術、皮下注射乙醇或醋酸、冷凍導管消融手術、高能量聚焦式超音波、經動脈化學栓塞療法,以及經動脈栓塞療法等)的患者,只要目標病灶之前未接受局部療法治療或是接受局部療法的範圍內之目標病灶之後根據 RECIST第 1.1 版有惡化則符合資格。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表現狀態為 0 或 1分。
• 根據第 1 個週期第 1 天治療前 7 天內的實驗室評估結果,具有足夠血液功能:
o 無給予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的情況下,絕對嗜中性球數目 ≥ 1500/μL、白血球 ≥ 2500/μL
o 血紅素 ≥ 9.0 g/dL
o 未輸血的情況下,血小板數目 ≥ 75,000/μL
• 足夠的主要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o 利用腎臟病飲食改良研究公式計算出的血清肌酸酐 ≤ 1.3 倍正常值上限或肌酸酐清除率 ≥ 60 c.c./min/1.73 m2
o 血清膽紅素 ≤ 2 倍正常值上限
o 血清轉胺酶 ≤3倍正常值上限
o 血清中的鹼性磷酸酶 ≤ 5 倍正常值上限
o 未輸血的情況下,血清白蛋白 ≥ 2.8 g/L
o 針對未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國際標準化比值與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 2 倍正常值上限
• 有透過篩檢 B 型肝炎病毒 (HBV) 以及 C 型肝炎病毒 (HCV) 血清學,以及病毒量檢驗確認肝炎病毒學狀態之紀錄。
• 無標準療法可為其帶來臨床效益的患者,或是並非適用於此類可用療法的患者。
• 預期壽命 ≥ 12 週,大約是皇家馬斯登醫院 (Royal Marsden Hospital) 得分 0-1 或是古斯塔夫魯西免疫 (Gustave Roussy Immune [GRIm]) 得分 0-1。皇家馬斯登醫院 (Royal Marsden Hospital) 或是 GRIm 得分 ≥2 分且根據主持人臨床判斷預期壽命 ≥ 12 週的患者,可在取得臨床監督人員許可後納入。
• 針對肝細胞癌患者:Child-Pugh 得分(用以評估慢性肝病與肝硬化預後的一套系統)為 A6 (含)以上。
• 男性及/或女性患者:須避孕與禁慾規定之目的為避免胚胎暴露於試驗治療中。以禁慾作為男性及/或女性納入資格的可靠性,須根據臨床試驗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及平常的生活方式進行相關評估。定期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期、徵象體溫,或排卵後安全期方式)和體外射精都不是可接受的預防藥物暴露方式。
• 女性患者:女性患者只要未懷孕、目前未哺餵母乳,以及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即符合參與資格:
o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o 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且符合下列情況:
 同意在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 RO7119929 後至少一個月和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至少 3 個月(以較長者為準),維持禁慾狀態(不與異性有性生活),或是使用兩種年失敗率< 1% 的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年失敗率< 1% 的避孕措施例子包括雙側輸卵管阻塞、男性結紮、已建立正確使用方法的抑制排卵型荷爾蒙避孕藥、釋放荷爾蒙的子宮內避孕器和含銅的子宮內避孕器。荷爾蒙避孕措施必需使用一種屏障法作為輔助。
 女性只要已經初次月經來潮、未達更年期狀態(持續無月經 ≥ 12 個月且無停經以外的其他已知原因),且未曾接受結紮手術(切除卵巢及/或子宮),即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 第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前 7 天內的懷孕檢測(血液)結果為陰性。
• 男性患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RO7119929 治療後至少 30 天和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至少 60 天:
o 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維持禁慾狀態(不與異性有性生活),或使用例如保險套等避孕措施外加一種避孕措施,且搭配使用時年失敗率 <1%。
o 與懷孕的女性伴侶維持禁慾狀態(不與異性有性生活),或使用例如保險套等避孕措施,避免胚胎暴露其中。
o 最後一劑 RO7119929 後至少 30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治療的 60 天內禁止捐贈精子。

試驗 B 部份之額外納入條件:
• 能夠且同意在試驗前的基期採集腫瘤切片檢體,然後在第 2 個週期第 2 天治療期間額外採集一份治療後的切片檢體,兩份檢體分別取自同一處肝臟病灶。


*排除條件:
• 過去曾有或臨床資料顯示有中樞神經系統原發性腫瘤或轉移,包括腦膜轉移,除非曾經接受過治療、無症狀並且篩選前 14 天內不需要接受類固醇或酵素誘導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 證據顯示有任何需要立即醫療介入處置的肝外原發性腫瘤或轉移。
• 過去曾接受過 TLR7/8/9 促效劑及/或 IFN-α治療
• 試驗的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3 週內曾接受化療、抗體或其他已登記或實驗性癌症治療。具體而言,不允許在試驗的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週內使用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抗體。
• 在給藥前 3 週內曾經因為任何其他適應症而接受試驗性藥物。
•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過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以及抗 TNF-α藥劑),或是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須要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但下列情況除外:
o 曾接受過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或一次性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脈衝治療 (例如:接受 48 小時的皮質類固醇以治療顯影劑過敏) 治療的患者如果取得醫療監測人員核准則符合試驗資格。
o 曾接受過礦物質類固醇(例如:fludrocortisone)以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氣喘,或者接受過低劑量皮質類固醇以治療姿勢性低血壓或腎上腺機能不全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o 因為之前癌症療程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並且已逐漸減少劑量的患者,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 7 天前接受最後一劑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 開始用藥前 3 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或重大手術。但允許針對骨骼病灶使用緩和性放射療法。患者應已從放射療法和/或手術的影響中復原。
• 開始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曾接受肝臟局部療法(例如:射頻燒灼術、皮下注射乙醇或醋酸、冷凍導管消融手術、高能量聚焦式超音波、經動脈化學栓塞療法,以及經動脈栓塞療法),開始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曾接受放射栓塞療法,或是尚未從這類手術的副作用中復原。
• 過去癌症療法的治療相關毒性在試驗治療前尚未消退至 ≤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第 1 級,而下列第 2 級毒性除外:禿髮、周邊神經病變、任何仍在上述納入條件定義內的實驗室數值變化。
•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無須化療的乳管原位癌、低度子宮頸上皮內贅瘤、非黑色素瘤之皮膚癌、低度局部攝護腺癌(Gleason 得分< 第 7 級),或是已獲得最佳治療的第 1 期子宮癌除外。
• 有活動性或曾有免疫媒介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重肌無力症、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溼性關節炎、多發性硬化症、發炎性腸道疾病、抗磷脂抗體症候群、韋格納肉芽腫 (Wegener granulomatosis)、薛格連氏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 或是格林-巴利症候群 (Guillain-Barré syndrome),但下列情況除外:
o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目前仍在補充甲狀腺素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o 第 1 型糖尿病已獲得控制且目前仍在接受胰島素治療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o 僅有皮膚表徵的濕疹、乾癬、牛皮癬或白斑患者(例如:乾癬性關節炎患者會被排除)符合試驗資格,但前提是他們須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 體表面積出現皮疹的部分必須< 10%。
 基期時病情獲得充分控制,並且僅須使用低強度的皮質類固醇外用劑。
 過去 12 個月內未發生潛在疾病急性惡化,並且須要使用 psoralen 外加紫外線輻射 A 照射、methotrexate、類A 酸(retinoid)、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製劑,或高效或口服型皮質類固醇治療。
• 抗粒線體、抗平滑肌或是甲狀腺過氧化酶抗體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呈陽性,除非已接受進一步檢驗排除自體免疫肝臟疾病(例如: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和自體免疫肝炎)與自體免疫甲狀腺炎。
• 已知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細菌性、病毒性、真菌性、分枝桿菌性(包括但不限於結核病和典型分枝桿菌疾病)、寄生蟲或其他感染(指甲床真菌性感染除外)。包括人類疱疹病毒第四型(Epstein-Barr virus) 或是其他急性活動性病毒感染,包括水痘帶狀疱疹病毒和巨細胞病毒。
•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為感染併發症而住院、菌血症或嚴重肺炎。
•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經口服或靜脈注射治療用抗生素。
請注意:接受預防用抗生素的患者(例如:用以預防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符合試驗資格。
• 之前曾接受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
• 曾經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註:感染活動性 HBV 的患者在下列情況下可納入
o 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的 HBV 去氧核醣核酸(DNA)< 500 IU/c.c. 以及
o 參與試驗前已接受抗 HBV 治療(根據當地標準療法)至少 14 天,並且願意繼續在整個試驗期間接受治療。
• 同時感染 HBV 和 HCV
註: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是指篩選時 HCV RNA 檢驗結果呈陽性。曾經感染 HCV 但是使用 PCR 所做的 HCV RNA 結果呈陰性的患者將被視為並未感染 HCV。
• 曾經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內分泌、肺部、胃腸道或是精神疾病,說明如下:
o 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曾發生高血壓危象/腦病變、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收縮壓> 150 mmHg 及/或舒張壓> 100 mmHg;以 ≥ 2 次測得的 ≥ 3 次讀數平均值為準)、腦中風、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分級 > 1 級或是左心室射出率 < 50% 的鬱血性心衰竭、須要接受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但心房顫動以及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除外。
o 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曾發生肺栓塞。
o 糖尿病未獲控制(HbA1c > 7%)或患有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o 曾患有肺部疾病,包括間質性肺炎、阻塞性細支氣管炎、肺高壓以及類肉瘤病。
o 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曾患有慢性胰臟炎或是急性胰臟炎。
o 過去 5 年內曾有伴隨自殺想法的嚴重憂鬱症。
• 進入試驗前 12 個月內曾有需要醫療介入(包括使用利尿劑)的腹水、肋膜積水或心包膜積水。
• 針對肝細胞癌患者:
o 未治療或是未完整治療的食道及/或胃靜脈曲張,合併出血病史或高出血風險
註:在納入試驗前,患者必須接受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並且所有大小的靜脈曲張(小至大)皆須根據當地標準照護進行評估及治療。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接受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的患者無須重複該程序。
o 有肝性腦病變病史
o 有主門靜脈栓塞的病史,或是有離肝性門靜脈流的證據
• 依主持人記錄,現在有酗酒或藥物濫用情況。
• 第 1 天用藥前 28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
• 有具臨床意義的並存疾病或狀況,且可能妨礙試驗計畫的執行,或是主持人認定可能為患者帶來不可接受的風險。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