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FB825CLIIS-03-AD
尚未開始召募
2017-10-18 - 2019-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2
評估接受六個月劑量之FB825對於成人異位性皮膚炎療效及安全性之開放性探索研究
-
試驗申請者
頂尖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成人異位性皮膚炎
試驗目的
這是一個開放探索性試驗,評估接受六個月靜脈注射FB825之成人異位性皮膚炎患者,其總免疫球蛋白E (Total IgE)與過敏原特異性免疫球蛋白E (Allergen-specific IgE)含量相較於基準值的變化。預計約有12位符合試驗納入條件的異位性皮膚炎患者參加試驗。
藥品名稱
主成份
Humanized Anti-CεmX Monoclonal Antibody
劑型
劑量
20mg/ mL, 3.0mL/vial
評估指標
1.主要評估指標
•評估接受六個月靜脈注射FB825之成人異位性皮膚炎患者,其總免疫球蛋白E (Total IgE)與過敏原特異性免疫球蛋白E (Allergen-specific IgE)含量相較於基準值的變化
2.次要評估指標
•決定靜脈注射FB825後,FB825的藥物動力學模式
•探索在試驗過程中靜脈注射FB825後, anti-FB825對應抗體產生的情況
•評估靜脈注射FB825後,用於成人異位性皮膚炎患者的臨床療效
•探討靜脈注射FB825後,用於成人異位性皮膚炎患者的安全性
•監測靜脈注射FB825後的臨床血液學
•探討靜脈注射FB825後,對生物標記(包括胸線及活化調控趨化激素、嗜酸性粒細胞驅化因子-3、胸腺基質淋巴細胞、骨膜素、介白素-1a、介白素-4、介白素-5、介白素-13、介白素-16、介白素-31以及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相較於基準值的變化
•評估接受六個月靜脈注射FB825之成人異位性皮膚炎患者,其總免疫球蛋白E (Total IgE)與過敏原特異性免疫球蛋白E (Allergen-specific IgE)含量相較於基準值的變化
2.次要評估指標
•決定靜脈注射FB825後,FB825的藥物動力學模式
•探索在試驗過程中靜脈注射FB825後, anti-FB825對應抗體產生的情況
•評估靜脈注射FB825後,用於成人異位性皮膚炎患者的臨床療效
•探討靜脈注射FB825後,用於成人異位性皮膚炎患者的安全性
•監測靜脈注射FB825後的臨床血液學
•探討靜脈注射FB825後,對生物標記(包括胸線及活化調控趨化激素、嗜酸性粒細胞驅化因子-3、胸腺基質淋巴細胞、骨膜素、介白素-1a、介白素-4、介白素-5、介白素-13、介白素-16、介白素-31以及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相較於基準值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20-65歲的男性或女性
2.由試驗主持人依據Hannifin & Rajka診斷標準判定為具有三年以上病史之慢性異位性皮膚炎,並於篩選訪視時確認具有過敏原特異性免疫球蛋白E (Allergen-specific IgE)之患者。
3.在篩選與基礎訪視時測得之濕疹面積和嚴重程度指數(EASI) 數值≧14。
4.在篩選與基礎訪視時測得之研究者總體評估量表(IGA) ≧ 3 (五個點之規模)
5.在篩選與基礎訪視時測得之異位性皮膚炎體表面積(BSA) ≧10 %
6.於篩選訪視前三個月內有穩定使用外用皮質類固醇或calcineurin抑制劑一個月卻無效之記錄(使用之皮質類固醇需到達中度至高度的效力,且至少使用28天或依據藥品處方建議之最長使用時間)。
7.您於基礎訪視前需穩定地每天使用兩次穩定劑量之異位性皮膚炎專用潤膚乳(可由委託單位提供)至少七天。
8.若為女性,在篩選期的血清妊娠試驗(serum pregnancy test)須為陰性。孕齡婦女受試者至少須使用二種生育控制方法,其中一項必須為屏障保護(保險套或女用保險套),另一項則為一可接受的生育控制方式 (例如避孕膜、子宮內避孕器、、賀爾蒙避孕藥、禁慾等)。受試者已接受避孕手術 (例如子宮、雙側輸卵管結紮、雙側卵巢切除等)、或是確認已停經 (連續閉經12個月並有濾泡刺激素>40 mU/mL之紀錄),不認為具有生育能力。
注意: 在試驗期間及施打最後一劑藥物後之十六週內(或是五個半衰期)的女性仍必須使用上述的生育控制方法。
9.受試者體重需大於40公斤,且身體質量指數(BMI)需為18.0 - 30.0 kg/m2。
10.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12導程心電圖診斷參數正常:
•心跳速率: 45 - 100 bpm
•男性:以Fridericia法校正之QT 間隔(QTcF) ≤450 毫秒;
女性:以Fridericia法校正之QT 間隔(QTcF) ≤470 毫秒
•QRS 間隔需低於 120 毫秒
11.受試者除了過敏性疾病外,皆沒有其他疾病,此須由試驗主持人依據篩選訪視時進行之基本臨床實驗室測試結果判別。倘若檢測結果超出正常人範圍,可經由試驗主持人評斷此異常或偏差之結果不具臨床重要性而參與試驗,此決定必須記錄於受試者的試驗資料上並由試驗主持人簽名。此法不適用於列在排除條件中之項目 (例如微生物與感染性疾病)。
12.受試者能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13.受試者同意遵守試驗計畫書之所有要求。
排除條件:
1.處於懷孕期或哺育期之女性。
2.受試者正在節食、減肥或進食有困難。
3.受試者有任何臨床相關心律不整之病史。
4.受試者於B型肝炎表面抗原試驗、C型肝炎抗體、或第一型第二型愛滋病毒抗體試驗中呈陽性反應
5.依試驗主持人的觀察,病患有酗酒或藥物成癮之病史,可能造成無法完整參與整個試驗
6.受試者受到司法監督、調查、監管等,可能造成無法完整參與整個試驗。
7.受試者目前具有或潛在原有疾病,包括腸胃、心血管、神經系統、精神病、代謝、肝、腎、呼吸系統 (簡單之過敏性鼻炎除外)、發炎、免疫、內分泌、糖尿病與感染等臨床相關疾病,經醫師判定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8.具有急性嚴重過敏症之患者。
9.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處於任何可能會影響試驗執行、影響受試者之健康、或是促使受試者無法符合或執行試驗之要求的情況。
10.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三個月內,接受免疫球蛋白製劑或是輸血。
11.受試者曾施打生物製劑
•受試者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六個月內,使用任何會殺害細胞之生物製劑,不限於莫須瘤注射劑。或是淋巴球細胞數沒有回到正常標準值,須排除。
•受試者於開始施打試驗藥物之前使用其他生物製劑 (時間不超過五個半衰期) 或16週,以較長的時間為準,須排除。
12.依據微生物及傳染病部門之成人毒性(Division of Microbiology and Infectious Diseases Adult Toxicity )表格(2007年版本),受試者於篩選時的實驗室測試出現一個或更多異常之結果,列舉如下:
(1.)肝功能指數AST 或 ALT (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的兩倍[ULN])
(2.)總膽紅素≥1.5 × ULN
(3.)血清中肌酸酐≥1.6 × ULN
(4.)除了IgE含量與嗜酸性粒細胞個數與嗜酸性球陽離子蛋白(eosinophil cationic protein, ECP)及上述實驗室檢測值外,任何其他實驗室數值高於或等於第二級則為異常
注意:實驗室分析數值可轉換為標準單位。造成受試者被排除之不正常的實驗室測試數值將可允許被重測一次,不需經由試驗委託者同意。此重新測試需在基礎訪視前之篩選期間進行
13.受試者於過去三個月內曾接受核可或未核可(研究形式)的免疫治療。
14.受試者曾經依下列方式施用任何一項之處方或非處方藥物: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鼻內皮質類固醇 (例如:fluticasone propionate)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系統性皮質類固醇 (例如:prednisone)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白三烯調節劑 (例如:montelukast)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劑 (例如:gold salts, methotrexate, azathioprine, cyclosporine)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免疫調節劑(例如 : IFN-��)
��•過去一年內曾使用Anti-IgE (例如:omalizumab)
��•過去一年內曾接受免疫療法(過敏原減敏治療)
��•過去30天內曾接受口服吸入性糖皮質激素治療 (例如:budesonide)
15.受試者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四週接受光照治療。
16.受試者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12週接受減毒活病毒疫苗之治療
17.依試驗主持人之判斷,受試者已知或疑似具有免疫抑制之病史即排除,包含伺機性感染病史(例如:結核病)
18.受試者在篩選期之前五年內有罹患惡性腫瘤之病史。
19.有高風險寄生蟲感染之可能:
•具有寄生蟲感染危險因子(居住於疾病流行區、慢性腸胃道病症、過去六個月內曾去過土源性蠕蟲(geohelminthic)感染流行之疫區、或慢性免疫抑制)
以及
•從糞便中找到蟲卵或寄生蟲證明已被寄生蟲感染與定殖
注意:只有在評估患者具有高風險性與嗜酸性粒細胞數高於正常值兩倍以上時才執行糞便檢查
1.20-65歲的男性或女性
2.由試驗主持人依據Hannifin & Rajka診斷標準判定為具有三年以上病史之慢性異位性皮膚炎,並於篩選訪視時確認具有過敏原特異性免疫球蛋白E (Allergen-specific IgE)之患者。
3.在篩選與基礎訪視時測得之濕疹面積和嚴重程度指數(EASI) 數值≧14。
4.在篩選與基礎訪視時測得之研究者總體評估量表(IGA) ≧ 3 (五個點之規模)
5.在篩選與基礎訪視時測得之異位性皮膚炎體表面積(BSA) ≧10 %
6.於篩選訪視前三個月內有穩定使用外用皮質類固醇或calcineurin抑制劑一個月卻無效之記錄(使用之皮質類固醇需到達中度至高度的效力,且至少使用28天或依據藥品處方建議之最長使用時間)。
7.您於基礎訪視前需穩定地每天使用兩次穩定劑量之異位性皮膚炎專用潤膚乳(可由委託單位提供)至少七天。
8.若為女性,在篩選期的血清妊娠試驗(serum pregnancy test)須為陰性。孕齡婦女受試者至少須使用二種生育控制方法,其中一項必須為屏障保護(保險套或女用保險套),另一項則為一可接受的生育控制方式 (例如避孕膜、子宮內避孕器、、賀爾蒙避孕藥、禁慾等)。受試者已接受避孕手術 (例如子宮、雙側輸卵管結紮、雙側卵巢切除等)、或是確認已停經 (連續閉經12個月並有濾泡刺激素>40 mU/mL之紀錄),不認為具有生育能力。
注意: 在試驗期間及施打最後一劑藥物後之十六週內(或是五個半衰期)的女性仍必須使用上述的生育控制方法。
9.受試者體重需大於40公斤,且身體質量指數(BMI)需為18.0 - 30.0 kg/m2。
10.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12導程心電圖診斷參數正常:
•心跳速率: 45 - 100 bpm
•男性:以Fridericia法校正之QT 間隔(QTcF) ≤450 毫秒;
女性:以Fridericia法校正之QT 間隔(QTcF) ≤470 毫秒
•QRS 間隔需低於 120 毫秒
11.受試者除了過敏性疾病外,皆沒有其他疾病,此須由試驗主持人依據篩選訪視時進行之基本臨床實驗室測試結果判別。倘若檢測結果超出正常人範圍,可經由試驗主持人評斷此異常或偏差之結果不具臨床重要性而參與試驗,此決定必須記錄於受試者的試驗資料上並由試驗主持人簽名。此法不適用於列在排除條件中之項目 (例如微生物與感染性疾病)。
12.受試者能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13.受試者同意遵守試驗計畫書之所有要求。
排除條件:
1.處於懷孕期或哺育期之女性。
2.受試者正在節食、減肥或進食有困難。
3.受試者有任何臨床相關心律不整之病史。
4.受試者於B型肝炎表面抗原試驗、C型肝炎抗體、或第一型第二型愛滋病毒抗體試驗中呈陽性反應
5.依試驗主持人的觀察,病患有酗酒或藥物成癮之病史,可能造成無法完整參與整個試驗
6.受試者受到司法監督、調查、監管等,可能造成無法完整參與整個試驗。
7.受試者目前具有或潛在原有疾病,包括腸胃、心血管、神經系統、精神病、代謝、肝、腎、呼吸系統 (簡單之過敏性鼻炎除外)、發炎、免疫、內分泌、糖尿病與感染等臨床相關疾病,經醫師判定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8.具有急性嚴重過敏症之患者。
9.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處於任何可能會影響試驗執行、影響受試者之健康、或是促使受試者無法符合或執行試驗之要求的情況。
10.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三個月內,接受免疫球蛋白製劑或是輸血。
11.受試者曾施打生物製劑
•受試者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六個月內,使用任何會殺害細胞之生物製劑,不限於莫須瘤注射劑。或是淋巴球細胞數沒有回到正常標準值,須排除。
•受試者於開始施打試驗藥物之前使用其他生物製劑 (時間不超過五個半衰期) 或16週,以較長的時間為準,須排除。
12.依據微生物及傳染病部門之成人毒性(Division of Microbiology and Infectious Diseases Adult Toxicity )表格(2007年版本),受試者於篩選時的實驗室測試出現一個或更多異常之結果,列舉如下:
(1.)肝功能指數AST 或 ALT (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的兩倍[ULN])
(2.)總膽紅素≥1.5 × ULN
(3.)血清中肌酸酐≥1.6 × ULN
(4.)除了IgE含量與嗜酸性粒細胞個數與嗜酸性球陽離子蛋白(eosinophil cationic protein, ECP)及上述實驗室檢測值外,任何其他實驗室數值高於或等於第二級則為異常
注意:實驗室分析數值可轉換為標準單位。造成受試者被排除之不正常的實驗室測試數值將可允許被重測一次,不需經由試驗委託者同意。此重新測試需在基礎訪視前之篩選期間進行
13.受試者於過去三個月內曾接受核可或未核可(研究形式)的免疫治療。
14.受試者曾經依下列方式施用任何一項之處方或非處方藥物: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鼻內皮質類固醇 (例如:fluticasone propionate)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系統性皮質類固醇 (例如:prednisone)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白三烯調節劑 (例如:montelukast)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劑 (例如:gold salts, methotrexate, azathioprine, cyclosporine)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免疫調節劑(例如 : IFN-��)
��•過去一年內曾使用Anti-IgE (例如:omalizumab)
��•過去一年內曾接受免疫療法(過敏原減敏治療)
��•過去30天內曾接受口服吸入性糖皮質激素治療 (例如:budesonide)
15.受試者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四週接受光照治療。
16.受試者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12週接受減毒活病毒疫苗之治療
17.依試驗主持人之判斷,受試者已知或疑似具有免疫抑制之病史即排除,包含伺機性感染病史(例如:結核病)
18.受試者在篩選期之前五年內有罹患惡性腫瘤之病史。
19.有高風險寄生蟲感染之可能:
•具有寄生蟲感染危險因子(居住於疾病流行區、慢性腸胃道病症、過去六個月內曾去過土源性蠕蟲(geohelminthic)感染流行之疫區、或慢性免疫抑制)
以及
•從糞便中找到蟲卵或寄生蟲證明已被寄生蟲感染與定殖
注意:只有在評估患者具有高風險性與嗜酸性粒細胞數高於正常值兩倍以上時才執行糞便檢查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20-65歲的男性或女性
2.由試驗主持人依據Hannifin & Rajka診斷標準判定為具有三年以上病史之慢性異位性皮膚炎,並於篩選訪視時確認具有過敏原特異性免疫球蛋白E (Allergen-specific IgE)之患者。
3.在篩選與基礎訪視時測得之濕疹面積和嚴重程度指數(EASI) 數值≧14。
4.在篩選與基礎訪視時測得之研究者總體評估量表(IGA) ≧ 3 (五個點之規模)
5.在篩選與基礎訪視時測得之異位性皮膚炎體表面積(BSA) ≧10 %
6.於篩選訪視前三個月內有穩定使用外用皮質類固醇或calcineurin抑制劑一個月卻無效之記錄(使用之皮質類固醇需到達中度至高度的效力,且至少使用28天或依據藥品處方建議之最長使用時間)。
7.您於基礎訪視前需穩定地每天使用兩次穩定劑量之異位性皮膚炎專用潤膚乳(可由委託單位提供)至少七天。
8.若為女性,在篩選期的血清妊娠試驗(serum pregnancy test)須為陰性。孕齡婦女受試者至少須使用二種生育控制方法,其中一項必須為屏障保護(保險套或女用保險套),另一項則為一可接受的生育控制方式 (例如避孕膜、子宮內避孕器、、賀爾蒙避孕藥、禁慾等)。受試者已接受避孕手術 (例如子宮、雙側輸卵管結紮、雙側卵巢切除等)、或是確認已停經 (連續閉經12個月並有濾泡刺激素>40 mU/mL之紀錄),不認為具有生育能力。
注意: 在試驗期間及施打最後一劑藥物後之十六週內(或是五個半衰期)的女性仍必須使用上述的生育控制方法。
9.受試者體重需大於40公斤,且身體質量指數(BMI)需為18.0 - 30.0 kg/m2。
10.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12導程心電圖診斷參數正常:
•心跳速率: 45 - 100 bpm
•男性:以Fridericia法校正之QT 間隔(QTcF) ≤450 毫秒;
女性:以Fridericia法校正之QT 間隔(QTcF) ≤470 毫秒
•QRS 間隔需低於 120 毫秒
11.受試者除了過敏性疾病外,皆沒有其他疾病,此須由試驗主持人依據篩選訪視時進行之基本臨床實驗室測試結果判別。倘若檢測結果超出正常人範圍,可經由試驗主持人評斷此異常或偏差之結果不具臨床重要性而參與試驗,此決定必須記錄於受試者的試驗資料上並由試驗主持人簽名。此法不適用於列在排除條件中之項目 (例如微生物與感染性疾病)。
12.受試者能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13.受試者同意遵守試驗計畫書之所有要求。
排除條件:
1.處於懷孕期或哺育期之女性。
2.受試者正在節食、減肥或進食有困難。
3.受試者有任何臨床相關心律不整之病史。
4.受試者於B型肝炎表面抗原試驗、C型肝炎抗體、或第一型第二型愛滋病毒抗體試驗中呈陽性反應
5.依試驗主持人的觀察,病患有酗酒或藥物成癮之病史,可能造成無法完整參與整個試驗
6.受試者受到司法監督、調查、監管等,可能造成無法完整參與整個試驗。
7.受試者目前具有或潛在原有疾病,包括腸胃、心血管、神經系統、精神病、代謝、肝、腎、呼吸系統 (簡單之過敏性鼻炎除外)、發炎、免疫、內分泌、糖尿病與感染等臨床相關疾病,經醫師判定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8.具有急性嚴重過敏症之患者。
9.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處於任何可能會影響試驗執行、影響受試者之健康、或是促使受試者無法符合或執行試驗之要求的情況。
10.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三個月內,接受免疫球蛋白製劑或是輸血。
11.受試者曾施打生物製劑
•受試者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六個月內,使用任何會殺害細胞之生物製劑,不限於莫須瘤注射劑。或是淋巴球細胞數沒有回到正常標準值,須排除。
•受試者於開始施打試驗藥物之前使用其他生物製劑 (時間不超過五個半衰期) 或16週,以較長的時間為準,須排除。
12.依據微生物及傳染病部門之成人毒性(Division of Microbiology and Infectious Diseases Adult Toxicity )表格(2007年版本),受試者於篩選時的實驗室測試出現一個或更多異常之結果,列舉如下:
(1.)肝功能指數AST 或 ALT (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的兩倍[ULN])
(2.)總膽紅素≥1.5 × ULN
(3.)血清中肌酸酐≥1.6 × ULN
(4.)除了IgE含量與嗜酸性粒細胞個數與嗜酸性球陽離子蛋白(eosinophil cationic protein, ECP)及上述實驗室檢測值外,任何其他實驗室數值高於或等於第二級則為異常
注意:實驗室分析數值可轉換為標準單位。造成受試者被排除之不正常的實驗室測試數值將可允許被重測一次,不需經由試驗委託者同意。此重新測試需在基礎訪視前之篩選期間進行
13.受試者於過去三個月內曾接受核可或未核可(研究形式)的免疫治療。
14.受試者曾經依下列方式施用任何一項之處方或非處方藥物: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鼻內皮質類固醇 (例如:fluticasone propionate)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系統性皮質類固醇 (例如:prednisone)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白三烯調節劑 (例如:montelukast)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劑 (例如:gold salts, methotrexate, azathioprine, cyclosporine)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免疫調節劑(例如 : IFN-��)
��•過去一年內曾使用Anti-IgE (例如:omalizumab)
��•過去一年內曾接受免疫療法(過敏原減敏治療)
��•過去30天內曾接受口服吸入性糖皮質激素治療 (例如:budesonide)
15.受試者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四週接受光照治療。
16.受試者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12週接受減毒活病毒疫苗之治療
17.依試驗主持人之判斷,受試者已知或疑似具有免疫抑制之病史即排除,包含伺機性感染病史(例如:結核病)
18.受試者在篩選期之前五年內有罹患惡性腫瘤之病史。
19.有高風險寄生蟲感染之可能:
•具有寄生蟲感染危險因子(居住於疾病流行區、慢性腸胃道病症、過去六個月內曾去過土源性蠕蟲(geohelminthic)感染流行之疫區、或慢性免疫抑制)
以及
•從糞便中找到蟲卵或寄生蟲證明已被寄生蟲感染與定殖
注意:只有在評估患者具有高風險性與嗜酸性粒細胞數高於正常值兩倍以上時才執行糞便檢查
1.20-65歲的男性或女性
2.由試驗主持人依據Hannifin & Rajka診斷標準判定為具有三年以上病史之慢性異位性皮膚炎,並於篩選訪視時確認具有過敏原特異性免疫球蛋白E (Allergen-specific IgE)之患者。
3.在篩選與基礎訪視時測得之濕疹面積和嚴重程度指數(EASI) 數值≧14。
4.在篩選與基礎訪視時測得之研究者總體評估量表(IGA) ≧ 3 (五個點之規模)
5.在篩選與基礎訪視時測得之異位性皮膚炎體表面積(BSA) ≧10 %
6.於篩選訪視前三個月內有穩定使用外用皮質類固醇或calcineurin抑制劑一個月卻無效之記錄(使用之皮質類固醇需到達中度至高度的效力,且至少使用28天或依據藥品處方建議之最長使用時間)。
7.您於基礎訪視前需穩定地每天使用兩次穩定劑量之異位性皮膚炎專用潤膚乳(可由委託單位提供)至少七天。
8.若為女性,在篩選期的血清妊娠試驗(serum pregnancy test)須為陰性。孕齡婦女受試者至少須使用二種生育控制方法,其中一項必須為屏障保護(保險套或女用保險套),另一項則為一可接受的生育控制方式 (例如避孕膜、子宮內避孕器、、賀爾蒙避孕藥、禁慾等)。受試者已接受避孕手術 (例如子宮、雙側輸卵管結紮、雙側卵巢切除等)、或是確認已停經 (連續閉經12個月並有濾泡刺激素>40 mU/mL之紀錄),不認為具有生育能力。
注意: 在試驗期間及施打最後一劑藥物後之十六週內(或是五個半衰期)的女性仍必須使用上述的生育控制方法。
9.受試者體重需大於40公斤,且身體質量指數(BMI)需為18.0 - 30.0 kg/m2。
10.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12導程心電圖診斷參數正常:
•心跳速率: 45 - 100 bpm
•男性:以Fridericia法校正之QT 間隔(QTcF) ≤450 毫秒;
女性:以Fridericia法校正之QT 間隔(QTcF) ≤470 毫秒
•QRS 間隔需低於 120 毫秒
11.受試者除了過敏性疾病外,皆沒有其他疾病,此須由試驗主持人依據篩選訪視時進行之基本臨床實驗室測試結果判別。倘若檢測結果超出正常人範圍,可經由試驗主持人評斷此異常或偏差之結果不具臨床重要性而參與試驗,此決定必須記錄於受試者的試驗資料上並由試驗主持人簽名。此法不適用於列在排除條件中之項目 (例如微生物與感染性疾病)。
12.受試者能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13.受試者同意遵守試驗計畫書之所有要求。
排除條件:
1.處於懷孕期或哺育期之女性。
2.受試者正在節食、減肥或進食有困難。
3.受試者有任何臨床相關心律不整之病史。
4.受試者於B型肝炎表面抗原試驗、C型肝炎抗體、或第一型第二型愛滋病毒抗體試驗中呈陽性反應
5.依試驗主持人的觀察,病患有酗酒或藥物成癮之病史,可能造成無法完整參與整個試驗
6.受試者受到司法監督、調查、監管等,可能造成無法完整參與整個試驗。
7.受試者目前具有或潛在原有疾病,包括腸胃、心血管、神經系統、精神病、代謝、肝、腎、呼吸系統 (簡單之過敏性鼻炎除外)、發炎、免疫、內分泌、糖尿病與感染等臨床相關疾病,經醫師判定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8.具有急性嚴重過敏症之患者。
9.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處於任何可能會影響試驗執行、影響受試者之健康、或是促使受試者無法符合或執行試驗之要求的情況。
10.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三個月內,接受免疫球蛋白製劑或是輸血。
11.受試者曾施打生物製劑
•受試者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六個月內,使用任何會殺害細胞之生物製劑,不限於莫須瘤注射劑。或是淋巴球細胞數沒有回到正常標準值,須排除。
•受試者於開始施打試驗藥物之前使用其他生物製劑 (時間不超過五個半衰期) 或16週,以較長的時間為準,須排除。
12.依據微生物及傳染病部門之成人毒性(Division of Microbiology and Infectious Diseases Adult Toxicity )表格(2007年版本),受試者於篩選時的實驗室測試出現一個或更多異常之結果,列舉如下:
(1.)肝功能指數AST 或 ALT (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的兩倍[ULN])
(2.)總膽紅素≥1.5 × ULN
(3.)血清中肌酸酐≥1.6 × ULN
(4.)除了IgE含量與嗜酸性粒細胞個數與嗜酸性球陽離子蛋白(eosinophil cationic protein, ECP)及上述實驗室檢測值外,任何其他實驗室數值高於或等於第二級則為異常
注意:實驗室分析數值可轉換為標準單位。造成受試者被排除之不正常的實驗室測試數值將可允許被重測一次,不需經由試驗委託者同意。此重新測試需在基礎訪視前之篩選期間進行
13.受試者於過去三個月內曾接受核可或未核可(研究形式)的免疫治療。
14.受試者曾經依下列方式施用任何一項之處方或非處方藥物: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鼻內皮質類固醇 (例如:fluticasone propionate)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系統性皮質類固醇 (例如:prednisone)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白三烯調節劑 (例如:montelukast)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劑 (例如:gold salts, methotrexate, azathioprine, cyclosporine)
��•施打第一劑前30天內曾使用免疫調節劑(例如 : IFN-��)
��•過去一年內曾使用Anti-IgE (例如:omalizumab)
��•過去一年內曾接受免疫療法(過敏原減敏治療)
��•過去30天內曾接受口服吸入性糖皮質激素治療 (例如:budesonide)
15.受試者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四週接受光照治療。
16.受試者在開始施打試驗藥物前12週接受減毒活病毒疫苗之治療
17.依試驗主持人之判斷,受試者已知或疑似具有免疫抑制之病史即排除,包含伺機性感染病史(例如:結核病)
18.受試者在篩選期之前五年內有罹患惡性腫瘤之病史。
19.有高風險寄生蟲感染之可能:
•具有寄生蟲感染危險因子(居住於疾病流行區、慢性腸胃道病症、過去六個月內曾去過土源性蠕蟲(geohelminthic)感染流行之疫區、或慢性免疫抑制)
以及
•從糞便中找到蟲卵或寄生蟲證明已被寄生蟲感染與定殖
注意:只有在評估患者具有高風險性與嗜酸性粒細胞數高於正常值兩倍以上時才執行糞便檢查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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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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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