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1 - 2015-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一項為期 24 週之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Umeclidinium 62.5 mcg 吸入性乾粉,用於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以新型乾粉吸入器每日投藥一次之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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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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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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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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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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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治療第 169 天回診時之 FEV1 波谷值(使用氣管擴張劑前)
治療第 169 天之 FEV1 波谷值的定義為治療第 168 天(即第 24 週回診)用藥後第 23 與 24 小時之 FEV1 平均值。
2.次要評估指標:
第 24 週之平均 TDI 重點得分
回診 2(第 1 天)給藥後第 0 至 6 小時的FEV1 加權平均值
主要納入條件
1)受試者類型:門診患者
2)受試者同意書:參與試驗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3)年齡:篩選日(回診 1)時,年齡 40 歲以上。
4)性別:男性或女性受試者皆符合參與試驗條件。
女性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能參與本試驗:
不具生育力(不具懷孕能力,包含所有停經或手術絕育女性),手術絕育女性為子宮切除、兩側卵巢切除,或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停經女性為停經一年以上,且臨床表現符合,如符合年齡> 45 歲、未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若是不確定的案例,則以血液檢體中 FSH > 40MIU/ml,且 estradiol < 40pg/ml (< 140 pmol/L) 為確認停經的依據。
或
具有生育能力,篩選時的懷孕試驗呈陰性反應,並同意持續正確遵行以下任一種經認可的避孕方式,(自篩選至追蹤的試驗期間,遵照核准的藥品標示與醫師指示):
-禁慾
-含黃體內泌素或單方黃體內泌素之口服避孕藥
-黃體內泌素注射劑
-植入 levonogestrel
-雌激素陰道環
-避孕貼片
-子宮內避孕裝置 (IUD) 或子宮內避孕系統 (IUS)
-女性受試者參與本試驗之前,其唯一男性性伴侶已絕育(輸精管結紮且確認不會產生精子)。
-保險套和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陰道殺精劑(泡沫劑型/凝膠劑型/薄膜型/乳膏劑型/栓劑)之雙重避孕措施
5)COPD 病史:依下述美國胸腔學會與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確診為 COPD 的臨床病史:
慢性阻塞性肺病是可以預防且治療的疾病狀態,主要特徵為無法完全回復的呼吸道受阻。這類的呼吸道受阻通常為漸進性的,並且伴隨著肺部對於有毒粒子或氣體所產生的異常發炎反應,這類反應主要由吸菸所造成。雖然 COPD 會影響肺部,但也會引起重大的全身性疾病。
6)菸草使用與吸菸史:正在或曾經吸菸者,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目 =(每日吸菸支數/20)× 吸菸年數(例,每天吸 20 支菸 10 年,或是每天 10 支菸 20 年,都等於 10 包-年)]。曾經吸菸者定義為在回診 1 前,已停止吸菸 6 個月以上。
註:煙斗及/或雪茄不納入「包-年」數目的計算。只使用煙斗及/或雪茄的 COPD 患者不符合參與試驗條件。
7)疾病嚴重程度:回診 1 時,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使用前和使用後之 FEV1/FVC 比 < 0.70,且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使用前和使用後之以美國國家衛生暨營養調查 III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的FEV1 預測正常值 ≤ 70%。
8)呼吸困難:篩選時(回診 1),修正過的醫學研究委員會呼吸困難指標 (mMRC) ≥ 2 分。
2.主要排除條件:
1)懷孕:試驗期間,懷孕、哺乳或計畫懷孕的女性。
2)氣喘:目前診斷罹患氣喘的患者。
3)其他呼吸道疾病:已知α-1 抗胰蛋白酶不足、活性肺部感染症(如肺結核)及肺癌者,絕對必須由試驗中排除。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除 COPD 外有其他顯著呼吸道病狀的患者也必須排除。如臨床顯著的支氣管擴張症、肺動脈高血壓、類肉瘤病或間質性肺病。
4)其他疾病或異常:受試者有心血管、神經、精神、腎臟、肝臟、免疫、內分泌(包括未受控制之糖尿病或甲狀腺疾病)疾病之病史或目前有臨床上顯著的上述疾病的跡象,或有未受控制之血液學異常,及/或回診 1 前 5 年內有緩解中之癌症病史(經切除治療之皮膚局部上皮細胞瘤不予排除)。臨床上顯著的疾病定義為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參與試驗後,將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試驗期間疾病或病人狀況惡化,會影響療效或安全性分析的任一疾病。
5)胸部 X 光檢查: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 (CT) 掃描發現臨床顯著異常,且與目前之 COPD 無關。若回診 1 前 6 個月內沒有胸部 X 光或 CT 結果,則須在回診 1 拍攝胸部 X 光片。
6)禁忌症:曾有抗膽鹼類藥物或蕈毒鹼受體拮抗劑、β2 致效劑、乳糖或牛奶蛋白、硬酯酸鎂過敏或高敏感性的記錄,或是有房角狹窄性青光眼、前列腺肥大、膀胱頸口阻塞等疾病,經試驗醫師判斷認為不適合參與試驗或使用吸入性抗膽鹼藥物的患者。
7)住院:回診 1 前 12 週內曾因 COPD 或肺炎住院的患者。
8)肺切除:篩選日(回診 1)前 12 個月內,曾進行肺容積縮減手術 (lung volume reduction surgery) 的受試者。
9)12 導程心電圖:回診 1 時進行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檢查發現顯著異常,包括 ECG 結果為整律,但因潛在心律不整而被誤判的患者。心電圖將由國外研究中心獨立的心臟專科醫師審查,並將報告交給試驗主持人,以協助評估受試者的資格。
10)篩選期實驗室檢驗值:回診 1 之臨床化學與血液學檢驗發現顯著異常。
11)肺功能檢測前用藥:每次試驗回診進行肺功能檢測前,無法暫停使用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達規定 4 小時的受試者。
12)篩選前用藥:於回診 1 前特定時間內使用過下列藥物(詳見試驗計畫書第22~23頁)
13)氧氣:使用長期供氧治療 (LTOT),即醫師處方每日使用氧氣治療的時間超過 12 小時者。但需要時才使用氧氣(即每天 ≤12 小時)者,不予排除。
14)吸入性治療:以吸入性方式固定使用(醫師處方為每日使用,而非需要時使用)短效型氣管擴張劑(即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者。
15)肺部復健計畫:排除回診 1 前 4 週內曾參與肺部復健計畫之積極期的受試者,但肺部復健計畫維持期的受試者不予排除。
16)藥物濫用或酗酒:回診 1 過去 2 年內已知或疑似濫用藥物或酗酒的受試者。
試驗機構員工:受試者為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試驗協調專員、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之員工,或是上述與試驗有關人員之直屬親屬。
主要排除條件
1)受試者類型:門診患者
2)受試者同意書:參與試驗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3)年齡:篩選日(回診 1)時,年齡 40 歲以上。
4)性別:男性或女性受試者皆符合參與試驗條件。
女性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能參與本試驗:
不具生育力(不具懷孕能力,包含所有停經或手術絕育女性),手術絕育女性為子宮切除、兩側卵巢切除,或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停經女性為停經一年以上,且臨床表現符合,如符合年齡> 45 歲、未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若是不確定的案例,則以血液檢體中 FSH > 40MIU/ml,且 estradiol < 40pg/ml (< 140 pmol/L) 為確認停經的依據。
或
具有生育能力,篩選時的懷孕試驗呈陰性反應,並同意持續正確遵行以下任一種經認可的避孕方式,(自篩選至追蹤的試驗期間,遵照核准的藥品標示與醫師指示):
-禁慾
-含黃體內泌素或單方黃體內泌素之口服避孕藥
-黃體內泌素注射劑
-植入 levonogestrel
-雌激素陰道環
-避孕貼片
-子宮內避孕裝置 (IUD) 或子宮內避孕系統 (IUS)
-女性受試者參與本試驗之前,其唯一男性性伴侶已絕育(輸精管結紮且確認不會產生精子)。
-保險套和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陰道殺精劑(泡沫劑型/凝膠劑型/薄膜型/乳膏劑型/栓劑)之雙重避孕措施
5)COPD 病史:依下述美國胸腔學會與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確診為 COPD 的臨床病史:
慢性阻塞性肺病是可以預防且治療的疾病狀態,主要特徵為無法完全回復的呼吸道受阻。這類的呼吸道受阻通常為漸進性的,並且伴隨著肺部對於有毒粒子或氣體所產生的異常發炎反應,這類反應主要由吸菸所造成。雖然 COPD 會影響肺部,但也會引起重大的全身性疾病。
6)菸草使用與吸菸史:正在或曾經吸菸者,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目 =(每日吸菸支數/20)× 吸菸年數(例,每天吸 20 支菸 10 年,或是每天 10 支菸 20 年,都等於 10 包-年)]。曾經吸菸者定義為在回診 1 前,已停止吸菸 6 個月以上。
註:煙斗及/或雪茄不納入「包-年」數目的計算。只使用煙斗及/或雪茄的 COPD 患者不符合參與試驗條件。
7)疾病嚴重程度:回診 1 時,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使用前和使用後之 FEV1/FVC 比 < 0.70,且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使用前和使用後之以美國國家衛生暨營養調查 III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的FEV1 預測正常值 ≤ 70%。
8)呼吸困難:篩選時(回診 1),修正過的醫學研究委員會呼吸困難指標 (mMRC) ≥ 2 分。
2.主要排除條件:
1)懷孕:試驗期間,懷孕、哺乳或計畫懷孕的女性。
2)氣喘:目前診斷罹患氣喘的患者。
3)其他呼吸道疾病:已知α-1 抗胰蛋白酶不足、活性肺部感染症(如肺結核)及肺癌者,絕對必須由試驗中排除。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除 COPD 外有其他顯著呼吸道病狀的患者也必須排除。如臨床顯著的支氣管擴張症、肺動脈高血壓、類肉瘤病或間質性肺病。
4)其他疾病或異常:受試者有心血管、神經、精神、腎臟、肝臟、免疫、內分泌(包括未受控制之糖尿病或甲狀腺疾病)疾病之病史或目前有臨床上顯著的上述疾病的跡象,或有未受控制之血液學異常,及/或回診 1 前 5 年內有緩解中之癌症病史(經切除治療之皮膚局部上皮細胞瘤不予排除)。臨床上顯著的疾病定義為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參與試驗後,將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試驗期間疾病或病人狀況惡化,會影響療效或安全性分析的任一疾病。
5)胸部 X 光檢查: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 (CT) 掃描發現臨床顯著異常,且與目前之 COPD 無關。若回診 1 前 6 個月內沒有胸部 X 光或 CT 結果,則須在回診 1 拍攝胸部 X 光片。
6)禁忌症:曾有抗膽鹼類藥物或蕈毒鹼受體拮抗劑、β2 致效劑、乳糖或牛奶蛋白、硬酯酸鎂過敏或高敏感性的記錄,或是有房角狹窄性青光眼、前列腺肥大、膀胱頸口阻塞等疾病,經試驗醫師判斷認為不適合參與試驗或使用吸入性抗膽鹼藥物的患者。
7)住院:回診 1 前 12 週內曾因 COPD 或肺炎住院的患者。
8)肺切除:篩選日(回診 1)前 12 個月內,曾進行肺容積縮減手術 (lung volume reduction surgery) 的受試者。
9)12 導程心電圖:回診 1 時進行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檢查發現顯著異常,包括 ECG 結果為整律,但因潛在心律不整而被誤判的患者。心電圖將由國外研究中心獨立的心臟專科醫師審查,並將報告交給試驗主持人,以協助評估受試者的資格。
10)篩選期實驗室檢驗值:回診 1 之臨床化學與血液學檢驗發現顯著異常。
11)肺功能檢測前用藥:每次試驗回診進行肺功能檢測前,無法暫停使用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達規定 4 小時的受試者。
12)篩選前用藥:於回診 1 前特定時間內使用過下列藥物(詳見試驗計畫書第22~23頁)
13)氧氣:使用長期供氧治療 (LTOT),即醫師處方每日使用氧氣治療的時間超過 12 小時者。但需要時才使用氧氣(即每天 ≤12 小時)者,不予排除。
14)吸入性治療:以吸入性方式固定使用(醫師處方為每日使用,而非需要時使用)短效型氣管擴張劑(即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者。
15)肺部復健計畫:排除回診 1 前 4 週內曾參與肺部復健計畫之積極期的受試者,但肺部復健計畫維持期的受試者不予排除。
16)藥物濫用或酗酒:回診 1 過去 2 年內已知或疑似濫用藥物或酗酒的受試者。
試驗機構員工:受試者為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試驗協調專員、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之員工,或是上述與試驗有關人員之直屬親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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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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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5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