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B2116960
尚未開始召募
2013-07-01 - 2015-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A Randomised, Double Blind, Double Dummy, Parallel Group Study Comparing UMEC/VI (A Fixed Combination Of Umeclidinium and Vilanterol) With Tiotropium In COPD Subjects Who Continue To Have Symptoms on Tiotropium.
-
試驗申請者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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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Umeclidinium與Vilanterol併用的吸入治療目前正發展用於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為比較每日投藥一次Umeclidinium/Vilanterol 62.5/25mcg 吸入性乾粉與Tiotropium 18 mcg 12 週之療效,針對施用 Tiotropium 後仍持續有症狀的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患者。
藥品名稱
主成份
Umeclidinium (GSK573719) / Vilanterol (GW642444) or placebo
劑型
劑量
62.5/25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治療第 85 天回診時之第一秒吐氣量(FEV1)波谷值。治療第 85 天之 FEV1 波谷值的定義為治療第 84 天(即第 12 週回診)用藥後第 23 與 24 小時之 FEV1 平均值。
2. 次要評估指標:
治療第 84 天用藥後第 3 小時的第一秒吐氣量(FEV1) 值
治療第 85 天回診時之第一秒吐氣量(FEV1)波谷值。治療第 85 天之 FEV1 波谷值的定義為治療第 84 天(即第 12 週回診)用藥後第 23 與 24 小時之 FEV1 平均值。
2. 次要評估指標:
治療第 84 天用藥後第 3 小時的第一秒吐氣量(FEV1) 值
主要納入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類型:門診患者
2) 受試者同意書:參與試驗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3) 年齡:第 1 次回診 (Visit 1) 時,年齡滿 40 歲。
4) 性別:男性或女性受試者皆符合參與試驗條件。
女性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能參與本試驗:
不具生育力(不具懷孕能力,包含所有停經或手術絕育女性),手術絕育女性為子宮切除、兩側卵巢切除,或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停經女性為停經超過 1 年,且臨床表現符合,例如符合年齡(> 45 歲)、未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
或
具有生育能力,篩選時的懷孕試驗呈陰性反應,並同意持續正確遵行以下任
一種經認可的避孕方式(自篩選至追蹤的試驗期間,遵照核准的產品標示與
醫師指示):
禁慾
含黃體內泌素或單方黃體內泌素之口服避孕藥
黃體內泌素注射劑
植入 levonorgestrel
雌激素陰道環
避孕貼片
子宮內避孕裝置 (IUD) 或子宮內避孕系統 (IUS),並符合其產品標示所列的標準作業程序效能條件
女性受試者參與本試驗之前,其唯一男性性伴侶已絕育(輸精管結紮且有不會產生精子的記錄)。記錄包括試驗主持人/代理醫師對受試者進行醫學檢查的結果、為檢查受試者參與試驗資格所調查的醫療病史、與受試者進行口頭訪談、受試者的醫療記錄。
保險套和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陰道殺精劑(泡沫劑型/凝膠劑型/薄膜型/乳膏劑型/栓劑)之雙重避孕措施
5) 支氣管擴張劑治療: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已使用過 tiotropium(HandiHaler 乾粉吸入劑或 Respimat 噴霧吸入劑) 3 個月以上。
6) COPD 診斷:依美國胸腔學會與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確診為 COPD 的臨床病史。
7) 吸菸史:正在或曾經吸菸者,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目 =(每日吸菸支數/20)× 吸菸年數(例如,每天吸 20 支菸 10 年,或每天吸 10 支菸 20 年,都等於 10 包-年)]。曾經吸菸者定義為在第 1 次回診前,已停止吸菸 6 個月以上。
註:煙斗及/或雪茄不納入「包-年」數目的計算。
8) 疾病嚴重程度:第 1 次回診時,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使用前和使用後之 FEV1/FVC 比 < 0.70,且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使用前和使用後之以美國國家衛生暨營養調查 III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的FEV1 預測正常值 ≤ 70%並 ≥ 50%。
9) 呼吸困難:第 1 次回診時,修正過的醫學研究委員會呼吸困難指標 (mMRC) ≥ 2 分。
2. 主要排除條件:
1) 懷孕:試驗期間,懷孕、哺乳或計畫懷孕的女性。
2) 氣喘:目前診斷罹患氣喘的患者。
3) 其他呼吸道疾病:已知α-1 抗胰蛋白酶不足、活性肺部感染症(如肺結核)及肺癌者,絕對必須由試驗中排除。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除 COPD 外有其他顯著呼吸道病狀的患者也必須排除。如臨床顯著的支氣管擴張症、肺動脈高血壓、類肉瘤病或間質性肺病。
4) 其他疾病或異常:受試者有心血管、神經、精神、腎臟、肝臟、免疫、內分泌(包括未受控制之糖尿病或甲狀腺疾病)疾病之病史或目前有臨床上顯著的上述疾病的跡象,或有未受控制之血液學異常,及/或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有緩解中之癌症病史(經局部切除治癒之皮膚癌不予排除)。臨床上顯著的疾病定義為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參與試驗後,將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試驗期間疾病或病況惡化,會影響療效或安全性分析的任何疾病。
5) 發作:過去 12 個月曾發生超過 1 次的 COPD 發作。在第 1 次回診 6 週內發生發作必須由試驗中排除。
COPD 發作定義為 COPD 症狀惡化,需要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之外的治療,例如抗生素、全身性類固醇,和/或急診治療或住院。
6) 禁忌症:曾有抗膽鹼類藥物或蕈毒鹼受體拮抗劑、β2 致效劑、乳糖或牛奶蛋白、硬酯酸鎂過敏或高敏感性的記錄,或是有房角狹窄性青光眼、前列腺肥大、膀胱頸口阻塞等疾病,經試驗醫師判斷認為不適合參與試驗或使用吸入性抗膽鹼藥物的患者。
7) 肺切除:篩選日(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進行肺容積縮減手術 (lung volume reduction surgery) 的受試者。
8) 12 導程心電圖:第 1 次回診時進行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檢查發現顯著異常,包括 ECG 結果為整律,但因潛在心律不整而必須移除 ECG 者。心電圖將由國外研究中心獨立心臟專科醫師執行,協助審查受試者的資格並將報告交給試驗主持人。
9) 吸入性類固醇:正使用吸入性類固醇的持續性療法治療 COPD。(持續定義為每日使用且持續 1 個月以上)
10) 肺功能檢測前用藥:每次試驗回診進行肺功能檢測前,無法暫停使用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達規定 4 小時的受試者。
11) 篩選前用藥:於第 1 次回診前特定時間內使用過計畫書禁止使用之藥物(p.29)
12) 氧氣:使用長期供氧治療 (LTOT),即醫師處方每日使用氧氣治療的時間超過 12 小時者。但需要時才使用氧氣(即每天 ≤ 12 小時)者,不予排除。
13) 吸入性治療:以吸入性方式固定使用(醫師處方為每日使用,而非需要時使用)短效型氣管擴張劑(即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者。
14) 肺部復健計畫:排除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參與肺部復健計畫之積極期的受試者,或肺部復健計畫維持期的受試者。
15) 藥物濫用或酗酒:第 1 次回診前的 2 年內已知或疑似濫用藥物或酗酒的受試者。
16) 試驗機構員工: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試驗協調專員、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之員工,或是上述與試驗有關人員之直屬親屬。
17) 不識字: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無法閱讀和/或無法完成試驗用問卷。
1) 受試者類型:門診患者
2) 受試者同意書:參與試驗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3) 年齡:第 1 次回診 (Visit 1) 時,年齡滿 40 歲。
4) 性別:男性或女性受試者皆符合參與試驗條件。
女性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能參與本試驗:
不具生育力(不具懷孕能力,包含所有停經或手術絕育女性),手術絕育女性為子宮切除、兩側卵巢切除,或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停經女性為停經超過 1 年,且臨床表現符合,例如符合年齡(> 45 歲)、未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
或
具有生育能力,篩選時的懷孕試驗呈陰性反應,並同意持續正確遵行以下任
一種經認可的避孕方式(自篩選至追蹤的試驗期間,遵照核准的產品標示與
醫師指示):
禁慾
含黃體內泌素或單方黃體內泌素之口服避孕藥
黃體內泌素注射劑
植入 levonorgestrel
雌激素陰道環
避孕貼片
子宮內避孕裝置 (IUD) 或子宮內避孕系統 (IUS),並符合其產品標示所列的標準作業程序效能條件
女性受試者參與本試驗之前,其唯一男性性伴侶已絕育(輸精管結紮且有不會產生精子的記錄)。記錄包括試驗主持人/代理醫師對受試者進行醫學檢查的結果、為檢查受試者參與試驗資格所調查的醫療病史、與受試者進行口頭訪談、受試者的醫療記錄。
保險套和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陰道殺精劑(泡沫劑型/凝膠劑型/薄膜型/乳膏劑型/栓劑)之雙重避孕措施
5) 支氣管擴張劑治療: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已使用過 tiotropium(HandiHaler 乾粉吸入劑或 Respimat 噴霧吸入劑) 3 個月以上。
6) COPD 診斷:依美國胸腔學會與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確診為 COPD 的臨床病史。
7) 吸菸史:正在或曾經吸菸者,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目 =(每日吸菸支數/20)× 吸菸年數(例如,每天吸 20 支菸 10 年,或每天吸 10 支菸 20 年,都等於 10 包-年)]。曾經吸菸者定義為在第 1 次回診前,已停止吸菸 6 個月以上。
註:煙斗及/或雪茄不納入「包-年」數目的計算。
8) 疾病嚴重程度:第 1 次回診時,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使用前和使用後之 FEV1/FVC 比 < 0.70,且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使用前和使用後之以美國國家衛生暨營養調查 III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的FEV1 預測正常值 ≤ 70%並 ≥ 50%。
9) 呼吸困難:第 1 次回診時,修正過的醫學研究委員會呼吸困難指標 (mMRC) ≥ 2 分。
2. 主要排除條件:
1) 懷孕:試驗期間,懷孕、哺乳或計畫懷孕的女性。
2) 氣喘:目前診斷罹患氣喘的患者。
3) 其他呼吸道疾病:已知α-1 抗胰蛋白酶不足、活性肺部感染症(如肺結核)及肺癌者,絕對必須由試驗中排除。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除 COPD 外有其他顯著呼吸道病狀的患者也必須排除。如臨床顯著的支氣管擴張症、肺動脈高血壓、類肉瘤病或間質性肺病。
4) 其他疾病或異常:受試者有心血管、神經、精神、腎臟、肝臟、免疫、內分泌(包括未受控制之糖尿病或甲狀腺疾病)疾病之病史或目前有臨床上顯著的上述疾病的跡象,或有未受控制之血液學異常,及/或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有緩解中之癌症病史(經局部切除治癒之皮膚癌不予排除)。臨床上顯著的疾病定義為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參與試驗後,將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試驗期間疾病或病況惡化,會影響療效或安全性分析的任何疾病。
5) 發作:過去 12 個月曾發生超過 1 次的 COPD 發作。在第 1 次回診 6 週內發生發作必須由試驗中排除。
COPD 發作定義為 COPD 症狀惡化,需要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之外的治療,例如抗生素、全身性類固醇,和/或急診治療或住院。
6) 禁忌症:曾有抗膽鹼類藥物或蕈毒鹼受體拮抗劑、β2 致效劑、乳糖或牛奶蛋白、硬酯酸鎂過敏或高敏感性的記錄,或是有房角狹窄性青光眼、前列腺肥大、膀胱頸口阻塞等疾病,經試驗醫師判斷認為不適合參與試驗或使用吸入性抗膽鹼藥物的患者。
7) 肺切除:篩選日(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進行肺容積縮減手術 (lung volume reduction surgery) 的受試者。
8) 12 導程心電圖:第 1 次回診時進行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檢查發現顯著異常,包括 ECG 結果為整律,但因潛在心律不整而必須移除 ECG 者。心電圖將由國外研究中心獨立心臟專科醫師執行,協助審查受試者的資格並將報告交給試驗主持人。
9) 吸入性類固醇:正使用吸入性類固醇的持續性療法治療 COPD。(持續定義為每日使用且持續 1 個月以上)
10) 肺功能檢測前用藥:每次試驗回診進行肺功能檢測前,無法暫停使用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達規定 4 小時的受試者。
11) 篩選前用藥:於第 1 次回診前特定時間內使用過計畫書禁止使用之藥物(p.29)
12) 氧氣:使用長期供氧治療 (LTOT),即醫師處方每日使用氧氣治療的時間超過 12 小時者。但需要時才使用氧氣(即每天 ≤ 12 小時)者,不予排除。
13) 吸入性治療:以吸入性方式固定使用(醫師處方為每日使用,而非需要時使用)短效型氣管擴張劑(即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者。
14) 肺部復健計畫:排除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參與肺部復健計畫之積極期的受試者,或肺部復健計畫維持期的受試者。
15) 藥物濫用或酗酒:第 1 次回診前的 2 年內已知或疑似濫用藥物或酗酒的受試者。
16) 試驗機構員工: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試驗協調專員、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之員工,或是上述與試驗有關人員之直屬親屬。
17) 不識字: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無法閱讀和/或無法完成試驗用問卷。
主要排除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類型:門診患者
2) 受試者同意書:參與試驗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3) 年齡:第 1 次回診 (Visit 1) 時,年齡滿 40 歲。
4) 性別:男性或女性受試者皆符合參與試驗條件。
女性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能參與本試驗:
不具生育力(不具懷孕能力,包含所有停經或手術絕育女性),手術絕育女性為子宮切除、兩側卵巢切除,或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停經女性為停經超過 1 年,且臨床表現符合,例如符合年齡(> 45 歲)、未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
或
具有生育能力,篩選時的懷孕試驗呈陰性反應,並同意持續正確遵行以下任
一種經認可的避孕方式(自篩選至追蹤的試驗期間,遵照核准的產品標示與
醫師指示):
禁慾
含黃體內泌素或單方黃體內泌素之口服避孕藥
黃體內泌素注射劑
植入 levonorgestrel
雌激素陰道環
避孕貼片
子宮內避孕裝置 (IUD) 或子宮內避孕系統 (IUS),並符合其產品標示所列的標準作業程序效能條件
女性受試者參與本試驗之前,其唯一男性性伴侶已絕育(輸精管結紮且有不會產生精子的記錄)。記錄包括試驗主持人/代理醫師對受試者進行醫學檢查的結果、為檢查受試者參與試驗資格所調查的醫療病史、與受試者進行口頭訪談、受試者的醫療記錄。
保險套和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陰道殺精劑(泡沫劑型/凝膠劑型/薄膜型/乳膏劑型/栓劑)之雙重避孕措施
5) 支氣管擴張劑治療: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已使用過 tiotropium(HandiHaler 乾粉吸入劑或 Respimat 噴霧吸入劑) 3 個月以上。
6) COPD 診斷:依美國胸腔學會與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確診為 COPD 的臨床病史。
7) 吸菸史:正在或曾經吸菸者,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目 =(每日吸菸支數/20)× 吸菸年數(例如,每天吸 20 支菸 10 年,或每天吸 10 支菸 20 年,都等於 10 包-年)]。曾經吸菸者定義為在第 1 次回診前,已停止吸菸 6 個月以上。
註:煙斗及/或雪茄不納入「包-年」數目的計算。
8) 疾病嚴重程度:第 1 次回診時,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使用前和使用後之 FEV1/FVC 比 < 0.70,且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使用前和使用後之以美國國家衛生暨營養調查 III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的FEV1 預測正常值 ≤ 70%並 ≥ 50%。
9) 呼吸困難:第 1 次回診時,修正過的醫學研究委員會呼吸困難指標 (mMRC) ≥ 2 分。
2. 主要排除條件:
1) 懷孕:試驗期間,懷孕、哺乳或計畫懷孕的女性。
2) 氣喘:目前診斷罹患氣喘的患者。
3) 其他呼吸道疾病:已知α-1 抗胰蛋白酶不足、活性肺部感染症(如肺結核)及肺癌者,絕對必須由試驗中排除。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除 COPD 外有其他顯著呼吸道病狀的患者也必須排除。如臨床顯著的支氣管擴張症、肺動脈高血壓、類肉瘤病或間質性肺病。
4) 其他疾病或異常:受試者有心血管、神經、精神、腎臟、肝臟、免疫、內分泌(包括未受控制之糖尿病或甲狀腺疾病)疾病之病史或目前有臨床上顯著的上述疾病的跡象,或有未受控制之血液學異常,及/或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有緩解中之癌症病史(經局部切除治癒之皮膚癌不予排除)。臨床上顯著的疾病定義為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參與試驗後,將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試驗期間疾病或病況惡化,會影響療效或安全性分析的任何疾病。
5) 發作:過去 12 個月曾發生超過 1 次的 COPD 發作。在第 1 次回診 6 週內發生發作必須由試驗中排除。
COPD 發作定義為 COPD 症狀惡化,需要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之外的治療,例如抗生素、全身性類固醇,和/或急診治療或住院。
6) 禁忌症:曾有抗膽鹼類藥物或蕈毒鹼受體拮抗劑、β2 致效劑、乳糖或牛奶蛋白、硬酯酸鎂過敏或高敏感性的記錄,或是有房角狹窄性青光眼、前列腺肥大、膀胱頸口阻塞等疾病,經試驗醫師判斷認為不適合參與試驗或使用吸入性抗膽鹼藥物的患者。
7) 肺切除:篩選日(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進行肺容積縮減手術 (lung volume reduction surgery) 的受試者。
8) 12 導程心電圖:第 1 次回診時進行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檢查發現顯著異常,包括 ECG 結果為整律,但因潛在心律不整而必須移除 ECG 者。心電圖將由國外研究中心獨立心臟專科醫師執行,協助審查受試者的資格並將報告交給試驗主持人。
9) 吸入性類固醇:正使用吸入性類固醇的持續性療法治療 COPD。(持續定義為每日使用且持續 1 個月以上)
10) 肺功能檢測前用藥:每次試驗回診進行肺功能檢測前,無法暫停使用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達規定 4 小時的受試者。
11) 篩選前用藥:於第 1 次回診前特定時間內使用過計畫書禁止使用之藥物(p.29)
12) 氧氣:使用長期供氧治療 (LTOT),即醫師處方每日使用氧氣治療的時間超過 12 小時者。但需要時才使用氧氣(即每天 ≤ 12 小時)者,不予排除。
13) 吸入性治療:以吸入性方式固定使用(醫師處方為每日使用,而非需要時使用)短效型氣管擴張劑(即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者。
14) 肺部復健計畫:排除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參與肺部復健計畫之積極期的受試者,或肺部復健計畫維持期的受試者。
15) 藥物濫用或酗酒:第 1 次回診前的 2 年內已知或疑似濫用藥物或酗酒的受試者。
16) 試驗機構員工: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試驗協調專員、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之員工,或是上述與試驗有關人員之直屬親屬。
17) 不識字: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無法閱讀和/或無法完成試驗用問卷。
1) 受試者類型:門診患者
2) 受試者同意書:參與試驗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3) 年齡:第 1 次回診 (Visit 1) 時,年齡滿 40 歲。
4) 性別:男性或女性受試者皆符合參與試驗條件。
女性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能參與本試驗:
不具生育力(不具懷孕能力,包含所有停經或手術絕育女性),手術絕育女性為子宮切除、兩側卵巢切除,或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停經女性為停經超過 1 年,且臨床表現符合,例如符合年齡(> 45 歲)、未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
或
具有生育能力,篩選時的懷孕試驗呈陰性反應,並同意持續正確遵行以下任
一種經認可的避孕方式(自篩選至追蹤的試驗期間,遵照核准的產品標示與
醫師指示):
禁慾
含黃體內泌素或單方黃體內泌素之口服避孕藥
黃體內泌素注射劑
植入 levonorgestrel
雌激素陰道環
避孕貼片
子宮內避孕裝置 (IUD) 或子宮內避孕系統 (IUS),並符合其產品標示所列的標準作業程序效能條件
女性受試者參與本試驗之前,其唯一男性性伴侶已絕育(輸精管結紮且有不會產生精子的記錄)。記錄包括試驗主持人/代理醫師對受試者進行醫學檢查的結果、為檢查受試者參與試驗資格所調查的醫療病史、與受試者進行口頭訪談、受試者的醫療記錄。
保險套和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陰道殺精劑(泡沫劑型/凝膠劑型/薄膜型/乳膏劑型/栓劑)之雙重避孕措施
5) 支氣管擴張劑治療: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已使用過 tiotropium(HandiHaler 乾粉吸入劑或 Respimat 噴霧吸入劑) 3 個月以上。
6) COPD 診斷:依美國胸腔學會與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確診為 COPD 的臨床病史。
7) 吸菸史:正在或曾經吸菸者,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目 =(每日吸菸支數/20)× 吸菸年數(例如,每天吸 20 支菸 10 年,或每天吸 10 支菸 20 年,都等於 10 包-年)]。曾經吸菸者定義為在第 1 次回診前,已停止吸菸 6 個月以上。
註:煙斗及/或雪茄不納入「包-年」數目的計算。
8) 疾病嚴重程度:第 1 次回診時,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使用前和使用後之 FEV1/FVC 比 < 0.70,且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使用前和使用後之以美國國家衛生暨營養調查 III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的FEV1 預測正常值 ≤ 70%並 ≥ 50%。
9) 呼吸困難:第 1 次回診時,修正過的醫學研究委員會呼吸困難指標 (mMRC) ≥ 2 分。
2. 主要排除條件:
1) 懷孕:試驗期間,懷孕、哺乳或計畫懷孕的女性。
2) 氣喘:目前診斷罹患氣喘的患者。
3) 其他呼吸道疾病:已知α-1 抗胰蛋白酶不足、活性肺部感染症(如肺結核)及肺癌者,絕對必須由試驗中排除。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除 COPD 外有其他顯著呼吸道病狀的患者也必須排除。如臨床顯著的支氣管擴張症、肺動脈高血壓、類肉瘤病或間質性肺病。
4) 其他疾病或異常:受試者有心血管、神經、精神、腎臟、肝臟、免疫、內分泌(包括未受控制之糖尿病或甲狀腺疾病)疾病之病史或目前有臨床上顯著的上述疾病的跡象,或有未受控制之血液學異常,及/或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有緩解中之癌症病史(經局部切除治癒之皮膚癌不予排除)。臨床上顯著的疾病定義為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參與試驗後,將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試驗期間疾病或病況惡化,會影響療效或安全性分析的任何疾病。
5) 發作:過去 12 個月曾發生超過 1 次的 COPD 發作。在第 1 次回診 6 週內發生發作必須由試驗中排除。
COPD 發作定義為 COPD 症狀惡化,需要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之外的治療,例如抗生素、全身性類固醇,和/或急診治療或住院。
6) 禁忌症:曾有抗膽鹼類藥物或蕈毒鹼受體拮抗劑、β2 致效劑、乳糖或牛奶蛋白、硬酯酸鎂過敏或高敏感性的記錄,或是有房角狹窄性青光眼、前列腺肥大、膀胱頸口阻塞等疾病,經試驗醫師判斷認為不適合參與試驗或使用吸入性抗膽鹼藥物的患者。
7) 肺切除:篩選日(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進行肺容積縮減手術 (lung volume reduction surgery) 的受試者。
8) 12 導程心電圖:第 1 次回診時進行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檢查發現顯著異常,包括 ECG 結果為整律,但因潛在心律不整而必須移除 ECG 者。心電圖將由國外研究中心獨立心臟專科醫師執行,協助審查受試者的資格並將報告交給試驗主持人。
9) 吸入性類固醇:正使用吸入性類固醇的持續性療法治療 COPD。(持續定義為每日使用且持續 1 個月以上)
10) 肺功能檢測前用藥:每次試驗回診進行肺功能檢測前,無法暫停使用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 達規定 4 小時的受試者。
11) 篩選前用藥:於第 1 次回診前特定時間內使用過計畫書禁止使用之藥物(p.29)
12) 氧氣:使用長期供氧治療 (LTOT),即醫師處方每日使用氧氣治療的時間超過 12 小時者。但需要時才使用氧氣(即每天 ≤ 12 小時)者,不予排除。
13) 吸入性治療:以吸入性方式固定使用(醫師處方為每日使用,而非需要時使用)短效型氣管擴張劑(即泛得林® albuterol/salbutamol)者。
14) 肺部復健計畫:排除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參與肺部復健計畫之積極期的受試者,或肺部復健計畫維持期的受試者。
15) 藥物濫用或酗酒:第 1 次回診前的 2 年內已知或疑似濫用藥物或酗酒的受試者。
16) 試驗機構員工: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試驗協調專員、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之員工,或是上述與試驗有關人員之直屬親屬。
17) 不識字: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無法閱讀和/或無法完成試驗用問卷。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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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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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6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