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WB28183
試驗已結束
2013-12-01 - 2018-07-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A PHASE III, RANDOMIZED,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STUDY TO ASSESS THE EFFICACY, SAFETY, AND TOLERABILITY OF LEBRIKIZUMAB IN ADOLESCENT PATIENTS WITH UNCONTROLLED ASTHMA WHO ARE ON INHALED CORTICOSTEROIDS AND A SECOND CONTROLLER MEDICATION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F. HOFFMANN-LA ROCHE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無法控制之氣喘病患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要確定Lebrikizumab對於治療雖已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及第二種控制藥物但病情仍無法受到控制的青少年(12-17歲)氣喘病患是否可提供任何效益。您的小孩符合參與條件是因為,他/她罹患氣喘至少一年,而且即使已經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及第二種控制藥物至少6個月,其氣喘症狀(例如喘鳴、胸悶、咳嗽、呼吸急促)仍然持續。羅氏藥廠希望瞭解Lebrikizumab的治療是否會改善氣喘病患的症狀和肺功能。
我們主要的目標是要評估Lebrikizumab是否可以減少氣喘發作的次數(發作時症狀遠比平時更嚴重,且需要醫院的醫療照護或更強效的皮質類固醇治療[即藥錠、注射、或靜脈注射]、或兩者都需要)。這是我們目前還不知道的。
在本試驗中所使用的Lebrikizumab仍在實驗階段,意思是它尚未被台灣食品藥物管理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及其它主管機關核准作為氣喘或任何其它適應症的用藥。但是,台灣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其它進行本試驗所在地區的主管機關已特地針對本試驗目的核准使用Lebrikizumab。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LEBRIKIZUMAB
劑型
230
劑量
125mg/ml
評估指標
指標/結果測量值
療效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指標如下:
在52 週安慰劑對照期內的氣喘發作率
氣喘發作的定義是新的或增加的氣喘症狀(包括哮鳴、咳嗽、呼吸急促、胸悶和/或因
這些症狀夜醒)導致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或住院。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的定義是接受口服、IV 或IM 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3 天或在
急診部診療時接受至少一劑IV 或IM 皮質類固醇。
次要療效指標如下:
從基期到第52 週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FEV1(公升)的相對變化
在52 週安慰劑對照期內首次氣喘發作的經過時間
從基期到第52 週FeNO 的變化
從基期到第52 週氣喘特定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的變化,以12 歲以上適用標準化氣喘生活品
質問卷(AQLQ 12) 總分來評估
從基期到第52 週氣喘救援藥物使用的變化
52 週安慰劑對照期內的緊急氣喘相關健康照護使用率(即住院、急診部診療和急性照護診
療)
可接受度指標
本試驗的可接受度指標如下:
安慰劑對照期及活性治療延伸期內注射程序的可接受度(知覺的疼痛)(以注射可接受度問
卷[IAQ])評估)
探索性療效指標
探索性療效指標如下:
在52 週的安慰劑對照期內並未經歷試驗計畫書定義氣喘發作的病患比例
從基期到第52 週早晨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最大呼氣流速(PEF)(每分鐘公升數)的變化
從基期到第12 週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FEV1(公升)的相對變化
從基期到第52 週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FEV1(公升)的相對變化
在52 週的安慰劑對照期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FEV1 改善幅度達150 毫升的經過時間
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FEV1(公升)基期與452 週平均值的相對變化
從基期至第52 週用力肺活量的相對變化
安慰劑對照期內依試驗計畫書定義與肺功能下降相關的發作比率
肺功能下降的定義是PEF 或FEV1 篩選期(第1-3 次回診)內最高值的60%。
從基期到第52 週氣喘控制的變化,透過ACQ-5 得分來測量
從基期到第52 週兒童氣喘照護者生活品質問卷(PACQLQ) 得分的變化
從基期到第52 週氣喘症狀的變化,透過氣喘症狀實用指標(ASUI) 來測量
第52 週時的治療效果全面評估(GETE) 得分
第76 週時證明氣喘受到控制的病患比例,定義是第68、72 和76 週時的ACQ-5 得
分 0.75,且前24 週(第52-76 週)內沒有出現試驗計畫書定義的氣喘發作
活性治療延伸期和安全性追蹤期內的氣喘發作率
活性治療延伸期和安全性追蹤期內的緊急氣喘相關健康照護使用率(即住院、急診部診療和
急性照護診療)
活性治療延伸期和安全性追蹤期內的氣喘救援藥物使用變化
與嗜伊性紅血球氣道發炎相關的周邊血液細胞基因表現程度變化
在活性治療延伸期和安全性追蹤期內,可能會視適當情況依時期進行額外的探索性療效分析。
安全性指標
安全性指標如下:
在52 週安慰劑對照期內的不良事件頻率
在52 週安慰劑對照期內的不良事件嚴重程度
在試驗全程中抗Lebrikizumab ATA 的發生率
在活性治療延伸期和安全性追蹤期內的不良事件頻率及嚴重程度
療效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指標如下:
在52 週安慰劑對照期內的氣喘發作率
氣喘發作的定義是新的或增加的氣喘症狀(包括哮鳴、咳嗽、呼吸急促、胸悶和/或因
這些症狀夜醒)導致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或住院。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的定義是接受口服、IV 或IM 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3 天或在
急診部診療時接受至少一劑IV 或IM 皮質類固醇。
次要療效指標如下:
從基期到第52 週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FEV1(公升)的相對變化
在52 週安慰劑對照期內首次氣喘發作的經過時間
從基期到第52 週FeNO 的變化
從基期到第52 週氣喘特定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的變化,以12 歲以上適用標準化氣喘生活品
質問卷(AQLQ 12) 總分來評估
從基期到第52 週氣喘救援藥物使用的變化
52 週安慰劑對照期內的緊急氣喘相關健康照護使用率(即住院、急診部診療和急性照護診
療)
可接受度指標
本試驗的可接受度指標如下:
安慰劑對照期及活性治療延伸期內注射程序的可接受度(知覺的疼痛)(以注射可接受度問
卷[IAQ])評估)
探索性療效指標
探索性療效指標如下:
在52 週的安慰劑對照期內並未經歷試驗計畫書定義氣喘發作的病患比例
從基期到第52 週早晨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最大呼氣流速(PEF)(每分鐘公升數)的變化
從基期到第12 週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FEV1(公升)的相對變化
從基期到第52 週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FEV1(公升)的相對變化
在52 週的安慰劑對照期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FEV1 改善幅度達150 毫升的經過時間
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FEV1(公升)基期與452 週平均值的相對變化
從基期至第52 週用力肺活量的相對變化
安慰劑對照期內依試驗計畫書定義與肺功能下降相關的發作比率
肺功能下降的定義是PEF 或FEV1 篩選期(第1-3 次回診)內最高值的60%。
從基期到第52 週氣喘控制的變化,透過ACQ-5 得分來測量
從基期到第52 週兒童氣喘照護者生活品質問卷(PACQLQ) 得分的變化
從基期到第52 週氣喘症狀的變化,透過氣喘症狀實用指標(ASUI) 來測量
第52 週時的治療效果全面評估(GETE) 得分
第76 週時證明氣喘受到控制的病患比例,定義是第68、72 和76 週時的ACQ-5 得
分 0.75,且前24 週(第52-76 週)內沒有出現試驗計畫書定義的氣喘發作
活性治療延伸期和安全性追蹤期內的氣喘發作率
活性治療延伸期和安全性追蹤期內的緊急氣喘相關健康照護使用率(即住院、急診部診療和
急性照護診療)
活性治療延伸期和安全性追蹤期內的氣喘救援藥物使用變化
與嗜伊性紅血球氣道發炎相關的周邊血液細胞基因表現程度變化
在活性治療延伸期和安全性追蹤期內,可能會視適當情況依時期進行額外的探索性療效分析。
安全性指標
安全性指標如下:
在52 週安慰劑對照期內的不良事件頻率
在52 週安慰劑對照期內的不良事件嚴重程度
在試驗全程中抗Lebrikizumab ATA 的發生率
在活性治療延伸期和安全性追蹤期內的不良事件頻率及嚴重程度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下述標準才能進入本試驗:
1. 根據各國全國法規屬未成年人的病患,必須取得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並根據病患
本身理解所提供資訊的能力取得未成年人同意。在指定年齡範圍內且根據全國法規在法律上
不被視為未成年人的病患,必須自行行使同意權。納入時未成年但在試驗期間成年的病患,
成年時必須自行行使同意權。
2. 可以並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
3. 第1 次回診和第3 次回診時年齡為12–17 歲
4. 在第1 次回診前被診斷為氣喘 12 個月
5. 第1、2 或3 次回診時的支氣管擴張劑反應(支氣管擴張劑反應測試資訊,請見肺功能檢
測手冊)
支氣管擴張劑反應的定義是施用支氣管擴張劑後FEV1 的相對改善 12%。
6. 第2 和第3 次回診時,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的FEV1 預測為40%–90%
7. 第1 次回診前使用每日總劑量為500-2000 微克的fluticasone propionate DPI 或同等藥
品的ICS 療法達6 個月,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沒有改變,且預期在試驗全程中不會
改變
8. 第1 次回診前使用合格的第二種控制藥物(LABA、LTRA、LAMA 或theophylline)達6 個
月,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沒有改變,且預期在試驗全程中不會改變(theophylline 劑
量除外,此劑量可根據theophylline 濃度加以調整)
9. 第1 次和/或第2 次回診,以及第3 次回診時氣喘控制不佳。
氣喘控制不佳的定義為ACQ-5 得分 1.5 分,且根據美國國家心臟、肺臟與血液研
究所和美國國家氣喘教育與預防計畫專家小組報告3 (EPR3 [2007]) 和全球氣喘創議
組織(GINA [2011]) 指南有以下至少一個氣喘症狀控制不佳:
症狀 每週2 天
夜醒每週 1 次
使用SABA 作為救援藥物 每週2 天
干擾正常日常活動
10. 確知在篩選期內嚴格遵守控制藥物的使用
嚴格遵守的定義是病患肯定表示在 70% 的篩選期天數中(第1-3 次回診),如電
子日誌記錄服用氣喘控制治療藥物。
排除條件:
達到下述任何標準的病患將不得進入本試驗:
1. 對生物製劑有嚴重過敏反應或過敏性反應病史,或已知對Lebrikizumab 注射劑的任何成分
有過敏反應
2. 維持口服皮質類固醇療法,定義是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每日或隔日口服皮質類固醇維
持療法藥物
3. 因任何理由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口服、靜脈注
射[IV] 或肌肉注射[IM]),包括急性發作事件
4.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接受關節內皮質類固醇治療,或預期在試驗過程中需要
接受關節內皮質類固醇
5. 符合以下任何標準的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造成住院 24 小時的任何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需要接受IV 或IM 抗生素治療的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2 週內或篩選期內需要接受口服抗生素治療的活性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發生上或下呼吸道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6 個月內或篩選期內發生活性寄生蟲感染或Listeria
monocytogenes 感染
抗生素包括用來治療細菌、真菌、寄生蟲、病毒或其他感染的任何抗微生物治療
為預防治療開立的抗生素處方應與醫療監督員討論
6. 需要治療的開發性肺結核病史
7. 已知免疫不全症候群,包括但不限於HIV 感染
8. 有急性或慢性肝炎的證據或已知肝硬化
9. 篩選期內AST、ALT 或總膽紅素升高 2.0 倍正常值上限
10. 篩選期的ECG 或化驗室檢測(血液學、血清生化和尿液分析)發現有臨床意義的異常,且
試驗主持人認為對病患施用試驗藥物可能造成額外風險
11. 囊狀纖維化症、支氣管擴張和/或氣喘以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肺臟疾病之病史
12. 被診斷為惡性腫瘤或有惡性腫瘤病史,或目前評估可能為惡性腫瘤
13. 其他有臨床意義且在治療後仍控制不佳,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病患參與試驗能力,或
影響試驗療效或安全性評估的醫療疾病
14. 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且試驗主持人因此認為會影響病患完整參與試驗或有風險
15. 目前有吸煙、過去有吸煙且吸煙指數(包-年) 10,或不願意從同意到完成試驗這段期間
戒煙
目前有吸煙的定義是在第1 次回診前24 個月內,每天至少吸一根煙(或煙草、雪茄
或大麻煙) 30 天。
可以允許偶爾吸煙(即第1 次回診前24 個月內每天至少一根煙[或煙草、雪茄或大
麻煙] 30 天)且總吸煙史的吸煙指數(包-年) 10 的病患,但病患必須同意在試
驗期間完全戒煙。
吸煙指數(包-年)的定義是以每天吸煙的平均包數乘以吸煙的年數。
16. 過去和/或目前使用任何IL-13 抗體或IL-4 抗體/IL-13 治療,包括Lebrikizumab
參與尚未解盲的臨床試驗之病患,應假設已接受活性藥物。
17. 在第1 次回診前6 個月內或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篩選期內使用IL-13
抗體或IL-4 抗體/IL-13 以外的已發照或試驗性單株抗體,包括但不限於Omalizumab、
IL-5 抗體或IL-17 抗體
參與尚未解盲的臨床試驗之病患,應假設已接受活性藥物。
18. 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或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篩選期內使用免疫調
節或免疫抑制療法(單株抗體或皮質類固醇以外[參見另外的排除])
19.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前文並未提及的其他
試驗性療法。
參與尚未解盲的臨床試驗之病患,應假設已接受活性藥物。
20.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的任何時候使用Zileuton 或Roflumilast
21.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使用傳統中草藥治療過敏疾病或氣喘
22. 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或篩選期內開始或改變減敏治療
23.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篩選期內接受減毒活疫苗,或預期在試驗過程中接受減毒活疫苗
24. 有生育能力(Tanner 分期 2 或初經已來潮)但不願在試驗持續期間(即安慰劑對照期內、
活性治療延伸期內,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24 週)使用高效避孕方法(例如避孕丸
或避孕貼片、殺精劑和屏障法[保險套]、子宮內避孕器、植入式避孕器、避孕劑注射[可
延長釋出期]、荷爾蒙陰道避孕裝置、絕育手術、輸卵管結紮術或真正禁慾)的女性病患。
25. 懷孕或正在哺乳
26. 身體質量指數 38 kg/m2
27. 體重 40 公斤
28. 有Bronchial thermoplasty(支氣管熱整形)的病史
病患必須符合下述標準才能進入本試驗:
1. 根據各國全國法規屬未成年人的病患,必須取得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並根據病患
本身理解所提供資訊的能力取得未成年人同意。在指定年齡範圍內且根據全國法規在法律上
不被視為未成年人的病患,必須自行行使同意權。納入時未成年但在試驗期間成年的病患,
成年時必須自行行使同意權。
2. 可以並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
3. 第1 次回診和第3 次回診時年齡為12–17 歲
4. 在第1 次回診前被診斷為氣喘 12 個月
5. 第1、2 或3 次回診時的支氣管擴張劑反應(支氣管擴張劑反應測試資訊,請見肺功能檢
測手冊)
支氣管擴張劑反應的定義是施用支氣管擴張劑後FEV1 的相對改善 12%。
6. 第2 和第3 次回診時,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的FEV1 預測為40%–90%
7. 第1 次回診前使用每日總劑量為500-2000 微克的fluticasone propionate DPI 或同等藥
品的ICS 療法達6 個月,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沒有改變,且預期在試驗全程中不會
改變
8. 第1 次回診前使用合格的第二種控制藥物(LABA、LTRA、LAMA 或theophylline)達6 個
月,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沒有改變,且預期在試驗全程中不會改變(theophylline 劑
量除外,此劑量可根據theophylline 濃度加以調整)
9. 第1 次和/或第2 次回診,以及第3 次回診時氣喘控制不佳。
氣喘控制不佳的定義為ACQ-5 得分 1.5 分,且根據美國國家心臟、肺臟與血液研
究所和美國國家氣喘教育與預防計畫專家小組報告3 (EPR3 [2007]) 和全球氣喘創議
組織(GINA [2011]) 指南有以下至少一個氣喘症狀控制不佳:
症狀 每週2 天
夜醒每週 1 次
使用SABA 作為救援藥物 每週2 天
干擾正常日常活動
10. 確知在篩選期內嚴格遵守控制藥物的使用
嚴格遵守的定義是病患肯定表示在 70% 的篩選期天數中(第1-3 次回診),如電
子日誌記錄服用氣喘控制治療藥物。
排除條件:
達到下述任何標準的病患將不得進入本試驗:
1. 對生物製劑有嚴重過敏反應或過敏性反應病史,或已知對Lebrikizumab 注射劑的任何成分
有過敏反應
2. 維持口服皮質類固醇療法,定義是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每日或隔日口服皮質類固醇維
持療法藥物
3. 因任何理由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口服、靜脈注
射[IV] 或肌肉注射[IM]),包括急性發作事件
4.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接受關節內皮質類固醇治療,或預期在試驗過程中需要
接受關節內皮質類固醇
5. 符合以下任何標準的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造成住院 24 小時的任何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需要接受IV 或IM 抗生素治療的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2 週內或篩選期內需要接受口服抗生素治療的活性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發生上或下呼吸道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6 個月內或篩選期內發生活性寄生蟲感染或Listeria
monocytogenes 感染
抗生素包括用來治療細菌、真菌、寄生蟲、病毒或其他感染的任何抗微生物治療
為預防治療開立的抗生素處方應與醫療監督員討論
6. 需要治療的開發性肺結核病史
7. 已知免疫不全症候群,包括但不限於HIV 感染
8. 有急性或慢性肝炎的證據或已知肝硬化
9. 篩選期內AST、ALT 或總膽紅素升高 2.0 倍正常值上限
10. 篩選期的ECG 或化驗室檢測(血液學、血清生化和尿液分析)發現有臨床意義的異常,且
試驗主持人認為對病患施用試驗藥物可能造成額外風險
11. 囊狀纖維化症、支氣管擴張和/或氣喘以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肺臟疾病之病史
12. 被診斷為惡性腫瘤或有惡性腫瘤病史,或目前評估可能為惡性腫瘤
13. 其他有臨床意義且在治療後仍控制不佳,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病患參與試驗能力,或
影響試驗療效或安全性評估的醫療疾病
14. 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且試驗主持人因此認為會影響病患完整參與試驗或有風險
15. 目前有吸煙、過去有吸煙且吸煙指數(包-年) 10,或不願意從同意到完成試驗這段期間
戒煙
目前有吸煙的定義是在第1 次回診前24 個月內,每天至少吸一根煙(或煙草、雪茄
或大麻煙) 30 天。
可以允許偶爾吸煙(即第1 次回診前24 個月內每天至少一根煙[或煙草、雪茄或大
麻煙] 30 天)且總吸煙史的吸煙指數(包-年) 10 的病患,但病患必須同意在試
驗期間完全戒煙。
吸煙指數(包-年)的定義是以每天吸煙的平均包數乘以吸煙的年數。
16. 過去和/或目前使用任何IL-13 抗體或IL-4 抗體/IL-13 治療,包括Lebrikizumab
參與尚未解盲的臨床試驗之病患,應假設已接受活性藥物。
17. 在第1 次回診前6 個月內或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篩選期內使用IL-13
抗體或IL-4 抗體/IL-13 以外的已發照或試驗性單株抗體,包括但不限於Omalizumab、
IL-5 抗體或IL-17 抗體
參與尚未解盲的臨床試驗之病患,應假設已接受活性藥物。
18. 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或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篩選期內使用免疫調
節或免疫抑制療法(單株抗體或皮質類固醇以外[參見另外的排除])
19.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前文並未提及的其他
試驗性療法。
參與尚未解盲的臨床試驗之病患,應假設已接受活性藥物。
20.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的任何時候使用Zileuton 或Roflumilast
21.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使用傳統中草藥治療過敏疾病或氣喘
22. 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或篩選期內開始或改變減敏治療
23.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篩選期內接受減毒活疫苗,或預期在試驗過程中接受減毒活疫苗
24. 有生育能力(Tanner 分期 2 或初經已來潮)但不願在試驗持續期間(即安慰劑對照期內、
活性治療延伸期內,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24 週)使用高效避孕方法(例如避孕丸
或避孕貼片、殺精劑和屏障法[保險套]、子宮內避孕器、植入式避孕器、避孕劑注射[可
延長釋出期]、荷爾蒙陰道避孕裝置、絕育手術、輸卵管結紮術或真正禁慾)的女性病患。
25. 懷孕或正在哺乳
26. 身體質量指數 38 kg/m2
27. 體重 40 公斤
28. 有Bronchial thermoplasty(支氣管熱整形)的病史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下述標準才能進入本試驗:
1. 根據各國全國法規屬未成年人的病患,必須取得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並根據病患
本身理解所提供資訊的能力取得未成年人同意。在指定年齡範圍內且根據全國法規在法律上
不被視為未成年人的病患,必須自行行使同意權。納入時未成年但在試驗期間成年的病患,
成年時必須自行行使同意權。
2. 可以並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
3. 第1 次回診和第3 次回診時年齡為12–17 歲
4. 在第1 次回診前被診斷為氣喘 12 個月
5. 第1、2 或3 次回診時的支氣管擴張劑反應(支氣管擴張劑反應測試資訊,請見肺功能檢
測手冊)
支氣管擴張劑反應的定義是施用支氣管擴張劑後FEV1 的相對改善 12%。
6. 第2 和第3 次回診時,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的FEV1 預測為40%–90%
7. 第1 次回診前使用每日總劑量為500-2000 微克的fluticasone propionate DPI 或同等藥
品的ICS 療法達6 個月,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沒有改變,且預期在試驗全程中不會
改變
8. 第1 次回診前使用合格的第二種控制藥物(LABA、LTRA、LAMA 或theophylline)達6 個
月,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沒有改變,且預期在試驗全程中不會改變(theophylline 劑
量除外,此劑量可根據theophylline 濃度加以調整)
9. 第1 次和/或第2 次回診,以及第3 次回診時氣喘控制不佳。
氣喘控制不佳的定義為ACQ-5 得分 1.5 分,且根據美國國家心臟、肺臟與血液研
究所和美國國家氣喘教育與預防計畫專家小組報告3 (EPR3 [2007]) 和全球氣喘創議
組織(GINA [2011]) 指南有以下至少一個氣喘症狀控制不佳:
症狀 每週2 天
夜醒每週 1 次
使用SABA 作為救援藥物 每週2 天
干擾正常日常活動
10. 確知在篩選期內嚴格遵守控制藥物的使用
嚴格遵守的定義是病患肯定表示在 70% 的篩選期天數中(第1-3 次回診),如電
子日誌記錄服用氣喘控制治療藥物。
排除條件:
達到下述任何標準的病患將不得進入本試驗:
1. 對生物製劑有嚴重過敏反應或過敏性反應病史,或已知對Lebrikizumab 注射劑的任何成分
有過敏反應
2. 維持口服皮質類固醇療法,定義是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每日或隔日口服皮質類固醇維
持療法藥物
3. 因任何理由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口服、靜脈注
射[IV] 或肌肉注射[IM]),包括急性發作事件
4.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接受關節內皮質類固醇治療,或預期在試驗過程中需要
接受關節內皮質類固醇
5. 符合以下任何標準的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造成住院 24 小時的任何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需要接受IV 或IM 抗生素治療的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2 週內或篩選期內需要接受口服抗生素治療的活性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發生上或下呼吸道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6 個月內或篩選期內發生活性寄生蟲感染或Listeria
monocytogenes 感染
抗生素包括用來治療細菌、真菌、寄生蟲、病毒或其他感染的任何抗微生物治療
為預防治療開立的抗生素處方應與醫療監督員討論
6. 需要治療的開發性肺結核病史
7. 已知免疫不全症候群,包括但不限於HIV 感染
8. 有急性或慢性肝炎的證據或已知肝硬化
9. 篩選期內AST、ALT 或總膽紅素升高 2.0 倍正常值上限
10. 篩選期的ECG 或化驗室檢測(血液學、血清生化和尿液分析)發現有臨床意義的異常,且
試驗主持人認為對病患施用試驗藥物可能造成額外風險
11. 囊狀纖維化症、支氣管擴張和/或氣喘以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肺臟疾病之病史
12. 被診斷為惡性腫瘤或有惡性腫瘤病史,或目前評估可能為惡性腫瘤
13. 其他有臨床意義且在治療後仍控制不佳,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病患參與試驗能力,或
影響試驗療效或安全性評估的醫療疾病
14. 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且試驗主持人因此認為會影響病患完整參與試驗或有風險
15. 目前有吸煙、過去有吸煙且吸煙指數(包-年) 10,或不願意從同意到完成試驗這段期間
戒煙
目前有吸煙的定義是在第1 次回診前24 個月內,每天至少吸一根煙(或煙草、雪茄
或大麻煙) 30 天。
可以允許偶爾吸煙(即第1 次回診前24 個月內每天至少一根煙[或煙草、雪茄或大
麻煙] 30 天)且總吸煙史的吸煙指數(包-年) 10 的病患,但病患必須同意在試
驗期間完全戒煙。
吸煙指數(包-年)的定義是以每天吸煙的平均包數乘以吸煙的年數。
16. 過去和/或目前使用任何IL-13 抗體或IL-4 抗體/IL-13 治療,包括Lebrikizumab
參與尚未解盲的臨床試驗之病患,應假設已接受活性藥物。
17. 在第1 次回診前6 個月內或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篩選期內使用IL-13
抗體或IL-4 抗體/IL-13 以外的已發照或試驗性單株抗體,包括但不限於Omalizumab、
IL-5 抗體或IL-17 抗體
參與尚未解盲的臨床試驗之病患,應假設已接受活性藥物。
18. 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或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篩選期內使用免疫調
節或免疫抑制療法(單株抗體或皮質類固醇以外[參見另外的排除])
19.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前文並未提及的其他
試驗性療法。
參與尚未解盲的臨床試驗之病患,應假設已接受活性藥物。
20.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的任何時候使用Zileuton 或Roflumilast
21.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使用傳統中草藥治療過敏疾病或氣喘
22. 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或篩選期內開始或改變減敏治療
23.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篩選期內接受減毒活疫苗,或預期在試驗過程中接受減毒活疫苗
24. 有生育能力(Tanner 分期 2 或初經已來潮)但不願在試驗持續期間(即安慰劑對照期內、
活性治療延伸期內,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24 週)使用高效避孕方法(例如避孕丸
或避孕貼片、殺精劑和屏障法[保險套]、子宮內避孕器、植入式避孕器、避孕劑注射[可
延長釋出期]、荷爾蒙陰道避孕裝置、絕育手術、輸卵管結紮術或真正禁慾)的女性病患。
25. 懷孕或正在哺乳
26. 身體質量指數 38 kg/m2
27. 體重 40 公斤
28. 有Bronchial thermoplasty(支氣管熱整形)的病史
病患必須符合下述標準才能進入本試驗:
1. 根據各國全國法規屬未成年人的病患,必須取得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並根據病患
本身理解所提供資訊的能力取得未成年人同意。在指定年齡範圍內且根據全國法規在法律上
不被視為未成年人的病患,必須自行行使同意權。納入時未成年但在試驗期間成年的病患,
成年時必須自行行使同意權。
2. 可以並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
3. 第1 次回診和第3 次回診時年齡為12–17 歲
4. 在第1 次回診前被診斷為氣喘 12 個月
5. 第1、2 或3 次回診時的支氣管擴張劑反應(支氣管擴張劑反應測試資訊,請見肺功能檢
測手冊)
支氣管擴張劑反應的定義是施用支氣管擴張劑後FEV1 的相對改善 12%。
6. 第2 和第3 次回診時,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的FEV1 預測為40%–90%
7. 第1 次回診前使用每日總劑量為500-2000 微克的fluticasone propionate DPI 或同等藥
品的ICS 療法達6 個月,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沒有改變,且預期在試驗全程中不會
改變
8. 第1 次回診前使用合格的第二種控制藥物(LABA、LTRA、LAMA 或theophylline)達6 個
月,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沒有改變,且預期在試驗全程中不會改變(theophylline 劑
量除外,此劑量可根據theophylline 濃度加以調整)
9. 第1 次和/或第2 次回診,以及第3 次回診時氣喘控制不佳。
氣喘控制不佳的定義為ACQ-5 得分 1.5 分,且根據美國國家心臟、肺臟與血液研
究所和美國國家氣喘教育與預防計畫專家小組報告3 (EPR3 [2007]) 和全球氣喘創議
組織(GINA [2011]) 指南有以下至少一個氣喘症狀控制不佳:
症狀 每週2 天
夜醒每週 1 次
使用SABA 作為救援藥物 每週2 天
干擾正常日常活動
10. 確知在篩選期內嚴格遵守控制藥物的使用
嚴格遵守的定義是病患肯定表示在 70% 的篩選期天數中(第1-3 次回診),如電
子日誌記錄服用氣喘控制治療藥物。
排除條件:
達到下述任何標準的病患將不得進入本試驗:
1. 對生物製劑有嚴重過敏反應或過敏性反應病史,或已知對Lebrikizumab 注射劑的任何成分
有過敏反應
2. 維持口服皮質類固醇療法,定義是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每日或隔日口服皮質類固醇維
持療法藥物
3. 因任何理由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口服、靜脈注
射[IV] 或肌肉注射[IM]),包括急性發作事件
4.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接受關節內皮質類固醇治療,或預期在試驗過程中需要
接受關節內皮質類固醇
5. 符合以下任何標準的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造成住院 24 小時的任何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需要接受IV 或IM 抗生素治療的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2 週內或篩選期內需要接受口服抗生素治療的活性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發生上或下呼吸道感染
在第1 次回診前6 個月內或篩選期內發生活性寄生蟲感染或Listeria
monocytogenes 感染
抗生素包括用來治療細菌、真菌、寄生蟲、病毒或其他感染的任何抗微生物治療
為預防治療開立的抗生素處方應與醫療監督員討論
6. 需要治療的開發性肺結核病史
7. 已知免疫不全症候群,包括但不限於HIV 感染
8. 有急性或慢性肝炎的證據或已知肝硬化
9. 篩選期內AST、ALT 或總膽紅素升高 2.0 倍正常值上限
10. 篩選期的ECG 或化驗室檢測(血液學、血清生化和尿液分析)發現有臨床意義的異常,且
試驗主持人認為對病患施用試驗藥物可能造成額外風險
11. 囊狀纖維化症、支氣管擴張和/或氣喘以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肺臟疾病之病史
12. 被診斷為惡性腫瘤或有惡性腫瘤病史,或目前評估可能為惡性腫瘤
13. 其他有臨床意義且在治療後仍控制不佳,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病患參與試驗能力,或
影響試驗療效或安全性評估的醫療疾病
14. 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且試驗主持人因此認為會影響病患完整參與試驗或有風險
15. 目前有吸煙、過去有吸煙且吸煙指數(包-年) 10,或不願意從同意到完成試驗這段期間
戒煙
目前有吸煙的定義是在第1 次回診前24 個月內,每天至少吸一根煙(或煙草、雪茄
或大麻煙) 30 天。
可以允許偶爾吸煙(即第1 次回診前24 個月內每天至少一根煙[或煙草、雪茄或大
麻煙] 30 天)且總吸煙史的吸煙指數(包-年) 10 的病患,但病患必須同意在試
驗期間完全戒煙。
吸煙指數(包-年)的定義是以每天吸煙的平均包數乘以吸煙的年數。
16. 過去和/或目前使用任何IL-13 抗體或IL-4 抗體/IL-13 治療,包括Lebrikizumab
參與尚未解盲的臨床試驗之病患,應假設已接受活性藥物。
17. 在第1 次回診前6 個月內或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篩選期內使用IL-13
抗體或IL-4 抗體/IL-13 以外的已發照或試驗性單株抗體,包括但不限於Omalizumab、
IL-5 抗體或IL-17 抗體
參與尚未解盲的臨床試驗之病患,應假設已接受活性藥物。
18. 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或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篩選期內使用免疫調
節或免疫抑制療法(單株抗體或皮質類固醇以外[參見另外的排除])
19.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前文並未提及的其他
試驗性療法。
參與尚未解盲的臨床試驗之病患,應假設已接受活性藥物。
20.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的任何時候使用Zileuton 或Roflumilast
21.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或篩選期內使用傳統中草藥治療過敏疾病或氣喘
22. 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或篩選期內開始或改變減敏治療
23. 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篩選期內接受減毒活疫苗,或預期在試驗過程中接受減毒活疫苗
24. 有生育能力(Tanner 分期 2 或初經已來潮)但不願在試驗持續期間(即安慰劑對照期內、
活性治療延伸期內,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24 週)使用高效避孕方法(例如避孕丸
或避孕貼片、殺精劑和屏障法[保險套]、子宮內避孕器、植入式避孕器、避孕劑注射[可
延長釋出期]、荷爾蒙陰道避孕裝置、絕育手術、輸卵管結紮術或真正禁慾)的女性病患。
25. 懷孕或正在哺乳
26. 身體質量指數 38 kg/m2
27. 體重 40 公斤
28. 有Bronchial thermoplasty(支氣管熱整形)的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3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