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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215-CL-0301
試驗已結束

2015-08-01 - 2022-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9

一項第 3 期、開放性、多中心、隨機分配,針對復發或難治性 FLT3 突變之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患者,比較 ASP2215 相對於救援性化療的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滕傑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郭明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彩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宇欽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周文堅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郭景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為: •透過整體存活期 (OS) 判斷 ASP2215 治療相較於救援性化療,用於第一線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治療後難治性或復發之類第三型酪胺酸激酶 (FMS-like tyrosine kinase, FLT3) 突變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受試者的臨床效益。 •透過完全緩解以及完全緩解合併血液學部分復原 (CR/CRh) 率,評估 ASP2215 療法在第一線急性脊髓性白血病 (AML) 治療後難治性或復發之類第三型酪胺酸激酶 (FLT3) 突變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受試者中的療效。 關鍵次要目的為: •以無事件存活率 (EFS) 判斷 ASP2215 相較於救援性化療的整體療效。 •以完全緩解 (CR) 率判斷 ASP2215 相較於救援性化療的整體療效。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Gilteritinib fumarate

劑型

110

劑量

MG

評估指標

共同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整體存活時間 (OS)
•完全緩解/完全緩解合併血液學部分復原 (CR/CRh) 率

關鍵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無事件存活率 (EFS)
•完全緩解 (CR) 率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無白血病存活率 (LFS)
•緩解持續時間
•完全緩解合併血液學部分復原 (CRh) 率
•複合完全緩解 (CRc) (CR + CRi + CRp) 率
•輸血轉換率;輸血維持率
•移植率
•簡短疲勞評估問卷 (BFI)

探索性評估指標:
•藥物基因體學 (PGx)
•FLT3 基因突變狀態
•ASP2215 活性的探索性 (預測性) 生物標記
•資源利用包括住院、輸血、抗生素靜脈輸注、不良事件藥物及鴉片類藥物使用
•FACIT-Dys-SF
•FACT-Leu 及暈眩與口瘡項目
•EQ-5D-5L

安全性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
•血清生化檢查、血液學檢查、凝血功能及尿液分析
•生命徵象
•眼科評估
•心電圖 (ECG)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藥物動力學
•ASP2215 (如適用,還包含其代謝物) 血中濃度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必須在任何試驗相關程序 (包括停用禁用藥物在內,如適用) 前,針對人體試驗委員會 / 獨立倫理委員會核准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符合全國法規(如健康保險便利與責任法案授權,適用於美國執行單位)的隱私權用語,取得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依據當地法規被視為成年人。
3.依治療機構的病理學審查判斷,受試者已確診為罹患世界衛生組織分類 [Swerdlow 等人,2008 年] 下的原發性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或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MDS) 之繼發性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4.受試者屬第一線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治療 (配合或未配合 HSCT) 後難治性或復發的患者(參閱附錄 12.6 有關第幾線療法的定義)。
•第一線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治療後難治性患者的定義是:
a.受試者在初始治療後未達成 CR/CRi/CRp。符合標準治療資格的受試者,必須針對選定的誘導治療方案,接受標準劑量的含蒽環類 (anthracycline) 誘導阻斷藥物至少一個週期。不符合標準治療資格的受試者,必須接受至少 1 次依試驗主持人評估認為是最佳治療選擇的完整阻斷誘導治療,以誘導此受試者出現緩解。
•未治療之首次血液學復發的定義是:
a.受試者必須在經過第一線治療後已達成 CR/CRi/CRp (依 [Cheson 等人,2003 年] 所定義條件,參閱第 5.3 節),且血液學復發。
5.依中央實驗室判定受試者骨髓或全血中的 FLT3 突變檢測結果為陽性。試驗主持人認為罹患快速增生性疾病且無法等候中央實驗室檢驗結果的受試者,可根據於最後一次介入性治療結束後所作的當地檢測結果納入。若受試者有以下任一項 FLT3 突變:FLT3 內部串聯複製 (ITD)、FLT3 酪胺酸激酶功能區 (TKD)/D835 或 FLT3-TKD/I836,則可依當地檢測結果納入。
6.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表現狀態分數為 ≤ 2 分。
7.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受試者符合預選救援性化療的資格。
8.受試者的臨床實驗室檢測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血清天門冬氨酸轉胺酶及丙氨酸轉胺酶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血清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血清肌酸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計算之預估腎絲球過濾率 > 50 mL/min。
9.受試者適合口服給予試驗藥物。
10.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無生育能力:
o篩選前已停經(定義為至少 1 年無月經),或
o有手術結紮的記錄(篩選前至少 1 個月)
•或,如有生育能力者,
o同意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予後 180 天不嘗試懷孕
o且篩選時的尿液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
o若有異性間的性行為,同意從篩選開始、試驗全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予後 180 天,除了使用屏障法之外,還持續使用符合當地標準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11.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篩選時、試驗全程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予後 60 天不哺乳。
12.女性受試者從篩選開始、試驗全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予後 180 天不得捐卵。
13.男性受試者及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從篩選開始、試驗全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予後 120 天,必須除了使用屏障法之外,還使用符合當地標準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14.男性受試者從篩選開始、試驗全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予後 120 天不得捐精。
15.受試者同意在治療期間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

排除條件
1.受試者確診為急性前骨髓細胞白血病。
2.受試者罹患 BCR-ABL 陽性白血病 (芽細胞急性轉化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3.受試者罹患先前因其他腫瘤接受化療而繼發的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MDS) 除外)。
4.受試者為第二次或更晚期的血液學復發,或已接受難治性疾病的救援性治療。
5.受試者罹患具臨床活性的中樞神經系統白血病。
6.受試者已確診罹患其他惡性腫瘤,除非無疾病至少 5 年。罹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癌或子宮頸上皮內腫瘤且已接受治療的受試者,無論無疾病的持續時間為何,若已完成該病情的確定性治療,均符合本試驗資格。罹患器官局限性前列腺癌且無疾病復發或惡化證據的受試者,若已展開荷爾蒙治療或惡性腫瘤已經手術切除或已接受確定性放射治療,則符合資格。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必須在任何試驗相關程序 (包括停用禁用藥物在內,如適用) 前,針對人體試驗委員會 / 獨立倫理委員會核准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符合全國法規(如健康保險便利與責任法案授權,適用於美國執行單位)的隱私權用語,取得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依據當地法規被視為成年人。
3.依治療機構的病理學審查判斷,受試者已確診為罹患世界衛生組織分類 [Swerdlow 等人,2008 年] 下的原發性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或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MDS) 之繼發性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4.受試者屬第一線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治療 (配合或未配合 HSCT) 後難治性或復發的患者(參閱附錄 12.6 有關第幾線療法的定義)。
•第一線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治療後難治性患者的定義是:
a.受試者在初始治療後未達成 CR/CRi/CRp。符合標準治療資格的受試者,必須針對選定的誘導治療方案,接受標準劑量的含蒽環類 (anthracycline) 誘導阻斷藥物至少一個週期。不符合標準治療資格的受試者,必須接受至少 1 次依試驗主持人評估認為是最佳治療選擇的完整阻斷誘導治療,以誘導此受試者出現緩解。
•未治療之首次血液學復發的定義是:
a.受試者必須在經過第一線治療後已達成 CR/CRi/CRp (依 [Cheson 等人,2003 年] 所定義條件,參閱第 5.3 節),且血液學復發。
5.依中央實驗室判定受試者骨髓或全血中的 FLT3 突變檢測結果為陽性。試驗主持人認為罹患快速增生性疾病且無法等候中央實驗室檢驗結果的受試者,可根據於最後一次介入性治療結束後所作的當地檢測結果納入。若受試者有以下任一項 FLT3 突變:FLT3 內部串聯複製 (ITD)、FLT3 酪胺酸激酶功能區 (TKD)/D835 或 FLT3-TKD/I836,則可依當地檢測結果納入。
6.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表現狀態分數為 ≤ 2 分。
7.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受試者符合預選救援性化療的資格。
8.受試者的臨床實驗室檢測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血清天門冬氨酸轉胺酶及丙氨酸轉胺酶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血清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血清肌酸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計算之預估腎絲球過濾率 > 50 mL/min。
9.受試者適合口服給予試驗藥物。
10.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無生育能力:
o篩選前已停經(定義為至少 1 年無月經),或
o有手術結紮的記錄(篩選前至少 1 個月)
•或,如有生育能力者,
o同意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予後 180 天不嘗試懷孕
o且篩選時的尿液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
o若有異性間的性行為,同意從篩選開始、試驗全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予後 180 天,除了使用屏障法之外,還持續使用符合當地標準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11.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篩選時、試驗全程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予後 60 天不哺乳。
12.女性受試者從篩選開始、試驗全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予後 180 天不得捐卵。
13.男性受試者及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從篩選開始、試驗全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予後 120 天,必須除了使用屏障法之外,還使用符合當地標準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14.男性受試者從篩選開始、試驗全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予後 120 天不得捐精。
15.受試者同意在治療期間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

排除條件
1.受試者確診為急性前骨髓細胞白血病。
2.受試者罹患 BCR-ABL 陽性白血病 (芽細胞急性轉化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3.受試者罹患先前因其他腫瘤接受化療而繼發的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MDS) 除外)。
4.受試者為第二次或更晚期的血液學復發,或已接受難治性疾病的救援性治療。
5.受試者罹患具臨床活性的中樞神經系統白血病。
6.受試者已確診罹患其他惡性腫瘤,除非無疾病至少 5 年。罹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癌或子宮頸上皮內腫瘤且已接受治療的受試者,無論無疾病的持續時間為何,若已完成該病情的確定性治療,均符合本試驗資格。罹患器官局限性前列腺癌且無疾病復發或惡化證據的受試者,若已展開荷爾蒙治療或惡性腫瘤已經手術切除或已接受確定性放射治療,則符合資格。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8 人

  • 全球人數

    369 人